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大楼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李志刚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作案现场

被拆盗的信号线盒

被拆盗的信号线盒及现场遗留零件

丢弃的信号线皮及被告人脚印

现场遗留的零件

现场遗留的零件及丢弃零件的房屋

被告人盗割信号线所用的壁纸刀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赃物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书证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接受宣判

直播工作人员

公诉人接受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被告人
8月4日9:30,直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男子盗割铁路信号线致6列车行使中断”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的田琳,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09:13:47]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李志刚破坏交通设施案。
    [09:15:38]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9:16:02]
  • [主持人]:
    201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志刚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壁纸刀,将京包线下行197公里415米处1975信号机下的轨道匹配单元箱拧开,并盗割匹配箱内一根四米长的BA连接线,造成1963信号机信号红光带,京包线下行方向中断行车五十七分钟,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九千余元。后被告人李志刚在距现场东南侧一百米处的一所闲置房内,用壁纸刀剥掉BA连接线外皮,抽出其中十一股铜线销赃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得赃款二十元。
    [09:17:07]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刚盗拆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18:56]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哲、周浩,代理审判员王丹组成合议庭,李哲担任审判长。
    [09:22:03]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韩冰。
    [09:23:35]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37:5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8:44]
  • [审判员]:
    传被告人李志刚到庭。(法警带上)
    (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
    [ 李志刚]:
    李志刚。
    [ 审判员]:
    有无其他姓名?
    [ 李志刚]:
    无。
    [ 审判员]:
    出生年月日?
    [ 李志刚]:
    1984年3月7日。
    [ 审判员]:
    民族?
    [ 李志刚]:
    汉族。
    [ 审判员]:
    出生地?
    [ 李志刚]:
    河北省XX县。
    [09:39:00]
  • [审判员]:
    文化程度?
    [ 李志刚]:
    小学文化。
    [ 审判员]:
    职业?
    [ 李志刚]:
    农民。
    [ 审判员]:
    住址?
    [ 李志刚]:
    河北省XX县XX乡XX村XX号。
    [ 审判员]:
    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李志刚]:
    没有。
    [09:39:21]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取保候审的?因为什么?
    [ 李志刚]:
    我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200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1日被逮捕。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收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
    [ 李志刚]:
    2010年7月21日。
    [09:40:1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刚破坏交通设施一案。
    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哲、周浩,代理审判员王丹组成,李哲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韩冰担任法庭记录。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李志刚,你是否申请回避?
    [ 李志刚]:
    不申请。
    [09:40:2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李志刚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在法庭上你可以自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被告人李志刚是否听清了?
    [ 李志刚]:
    听清了。
    [09:40:4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京铁检刑诉[2010]0048号起诉书。(宣读)
    [09:41:01]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 李志刚]: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志刚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李志刚,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李志刚]: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你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 李志刚]:
    属实。
    [09:44:16]
  • [公诉人]:
    简要叙述一下你的犯罪过程。
    [ 李志刚]:
    2010年4月12日13时,我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壁纸刀,将京包线下行197公里处415米1975信号机下的轨道匹配单元箱拧开,盗割了一根4米长的连接线,造成1963信号机信号红光带京包线下行方向中断行车。
    [09:45:35]
  • [公诉人]:
    你知道信号灯做什么用的?
    [ 李志刚]:
    不知道。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李志刚在预审时的讯问笔录。(宣读)
    [ 公诉人]:
    这是你在预审时所做的笔录吗?
    [ 李志刚]:
    是的。
    [ 公诉人]:
    你知道信号灯坏了会对火车造成什么影响吗?
    [ 李志刚]:
    当时只知道火车停运,其他的没多想。
    [09:50:59]
  • [公诉人]:
    为什么盗窃信号灯?
    [ 李志刚]:
    想卖钱。
    [ 公诉人]:
    抓获时穿的什么鞋?
    [ 李志刚]:
    盗割电缆线时穿的鞋。
    [ 公诉人]:
    你作案时携带什么工具?
    [ 李志刚]:
    钳子、壁纸刀。
    [ 公诉人]:
    对行为有何认识?
    [ 李志刚]:
    知道错了。
    [09:52:16]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你现在回答本庭问题。
    [ 审判员]:
    你如何处理的赃款?
    [ 李志刚]:
    自己花了。
    [09:52:57]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09:53:11]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摘自预审第2卷28-29页,证明被告人李志刚被抓获的经过。(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听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听清了,没有异议。
    [09:53:27]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焦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提供的证言,摘自预审2卷34-36页,证明:2010年4月12日13时40分许,京包线下行197公里415米处的1975信号机被撬,内有一根4米长的BA线被盗,造成1963号信号机红光区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听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听清了,没有异议。
    [09:53:4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刘某于2010年4月19日18时45分至19时50分提供的证言,摘自预审2卷第38-40页,证明:2010年4月12日,由于前方信号灯红光,北京西至包头的1115次列车在京包线下行196公里52米处停车的事实。(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听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听清了,没有异议。
    [09:54:33]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摘自预审2卷第44页,证明2010年4月12日,由于前方信号灯红光,北京西至包头的1115次列车在京包线下行196公里52米处停车,并报告通知有关单位检查处理。该红灯影响6列列车正常运行的事实。(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5:02]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摘自预审2卷第43页,立案决定书,摘自预审1卷第1页,证明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5:30]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关于信号设备BA线作用的证明,摘自预审2卷第45页,证明信号设备BA线主要是起到信息的传输、平衡牵引电流等作用,一旦被盗,便会造成影响行车的设备事故。(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6:18]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摘自预审2卷第46页,证明BA线一旦发生断裂(或被偷盗)均会造成影响行车的设备事故。此次事件造成下行故障延时57分钟,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共计159386.25元,影响客货列车6列的事实。
    (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6:45]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摘自预审2卷第47-52页,证明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志刚处理所盗BA线的现场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7:41]
  • [公诉人]:
    出具公安机关出示的提取笔录,摘自预审2卷第65页、扣押物品清单,摘自预审2卷第66页,证明作案工具壁纸刀的提取过程及扣押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8:36]
  • [公诉人]:
    出示北京铁路公安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摘自预审二卷第62页,证明被告人李志刚作案工具壁纸刀已被依法扣押的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59:13]
  • [公诉人]:
    下面出示一下被告人李志刚的作案工具和赃物。(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这是你的作案工具和赃物吗?看清了吗?
    [ 李志刚]:
    是的,看清了。
    [10:00:43]
  • [公诉人]:
    出示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摘自预审2卷第71、72页,证明被告人李志刚因偷窃,于2008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1:20]
  • [公诉人]:
    出具公安机关出示的提取笔录,摘自预审2卷第65页、扣押物品清单,摘自预审2卷第66页,证明作案工具壁纸刀的提取过程及扣押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2:10]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摘自预审2卷第69、63页,证明现场勘查检查过程中提取得痕迹、物证的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2:32]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摘自预审2卷第74、73页,证明被告人李志刚犯罪时系成年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2:54]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摘自预审2卷第53-64页,证明被告人李志刚2010年4月12日中午破坏轨道匹配单元箱,盗割BA连接线一根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盗物品的现场情况。从被告人李志刚暂住地起获其作案用壁纸刀的情况。(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3:37]
  • [公诉人]:
    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法物证字[2010]第FY1006213-WZ1767,摘自预审1卷第13-15页,证明现场所留血迹为被告人李志刚所留。
    (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4:13]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证明,摘自预审1卷第11页,证明调谐设备引接线(BA线)4M价格为453元/根,轨道匹配单元盒价格为280元/个。(法警出示)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看清了吗?有异议吗?
    [ 李志刚]:
    看清了,没有异议。
    [10:04:36]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李志刚]:
    没有。
    [10:05:21]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李志刚]:
    不申请。
    [10:06:02]
  • [审判员]: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做出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06:24]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现就被告人李志刚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及宣读、出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刚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对被告人李志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志刚在明知京包线下行197公里415米处1975信号机正在使用中,也明知信号机对经过列车的作用,仍然盗割传输信号、平衡牵引电流的BA连接线,造成1963信号机信号红光带,足以造成运行中的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并且造成京包线下行方向中断行车五十七分钟,间接经济损失达十五万九千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被告人李志刚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请法庭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10:07:46]
  • [审判员]:
    由被告人李志刚自行辩护。
    [ 李志刚]:
    没有什么可说的。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
    现在由被告人李志刚作最后陈述。
    [ 李志刚]:
    我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
    [ 审判员]:
    现在休庭,30分钟后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法警带下)
    [10:09:02]
  • [主持人]:
    现在是休庭时间,请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
    [10:10:24]
  • [主持人]:
    现在审判员已进入法庭,本案即将宣判。
    [10:37:18]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李志刚到庭。(法警带上)
    [ 审判员]:
    对被告人李志刚破坏交通设施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我代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10:44:14]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李志刚退赔人民币四百五十三元,连同在案BA线断头一个、线卡一个、橡胶外皮四截、钢线一根、铁丝一束、螺丝螺母一套、轨道匹配单元盒碎片三片,发还北京铁路局北京电务段。
    六、在案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被告人李志刚,你是否听清了?
    [ 李志刚]: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敲法槌)
    [ 审判员]:
    把被告人李志刚带出法庭,送回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带下)
    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闭庭后交给法庭。
    [10:45:58]
  • [主持人]:
    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袁建华、冯倩、冯文杰,网络维护王少杰,感谢刑事审判庭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0:46:59]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