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观

法院侧影

审判席

被告人

庭审现场

公诉人

辩护人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现场

出示证据

审判长

被告人最后陈述

口头宣判
8月4日9时,直播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保安私卖贼赃 职务侵占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褚宁。本院首次进行网上直播,望各位网友给与支持,不足之处请见谅。
    [08:45:49]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保安私卖贼赃案件的基本情况。
    [08:49:13]
  • [主持人]:
    被告人李某系某派出所的保安员,每天负责在铁路沿线巡查有无盗窃等情况。2010年1月10日上午李某利用现场巡视之便,将现场巡视发现的被盗铜矿粉200千克私自拉走卖掉;同年1月27日,李某又利用巡视现场的机会,把被盗的1100千克铜矿粉卖掉。两次变卖所得赃款,均据为己有。
    [08:51:31]
  • [主持人]: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跃年,审判员由刘连生、李海龙担任,书记员王再兴担任法庭记录。
    [08:56:14]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8:56:49]
  • [书记员]:
    旁听人员请注意,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 4、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就绪。
    [ 审判长]:
    请法警传被告人李锦程到庭。
    [09:00:11]
  • [审判长]: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有无别名?
    [ 被告人]:
    李锦程,没有别名。
    [ 审判长]:
    年龄?
    [ 被告人]:
    43。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09:01:09]
  • [审判长]:
    出生地是哪里?
    [ 被告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
    [ 审判长]:
    住址?
    [ 被告人]:
    天津市塘沽区。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新港编组场保安员。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
    [ 被告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09:01:47]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1988年5月21日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至1989年5月20日释放。
    [ 审判长]:
    这次你因为涉嫌什么罪名在何时被刑事拘留的?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职务侵占。2010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09:02:27]
  • [审判长]:
    2010年7月15日,本庭已将京津铁检刑诉(2010)51号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李锦程。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锦程职务侵占案。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法庭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跃年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刘连生、李海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再兴担任法庭记录。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璐出庭支持公诉。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宝平、张研为被告人出庭辩护。
    [09:04:06]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第一、被告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第二、被告人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自行辩护;第三、被告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第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懂得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 被告人]:
    知道。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不申请回避。
    [09:05:4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你除了依法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外,还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6:2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李锦程,1988年5月21日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移送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当日立案并对被告人李锦程涉嫌贪污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逮捕,3月10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程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锦程利用在塘沽新港铁路编组场负责货物押运,现场巡视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月10日上午将现场巡视发现的被盗铜矿粉二百千克(价值人民币三千二百八十六元)私自拉走,将该铜矿粉变卖给刘维强(另案处理),获赃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占为己有;同年1月27日早晨,被告人李锦程将26日晚在现场巡视发现的被盗铜矿粉一千一百千克(价值人民币一万八千零七十七点四元)私自拉走,将该铜矿粉变卖给刘维强,获赃款人民币七千八百五十元,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李锦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铜矿粉一千三百千克,价值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六十四点二元,变卖后获赃款人民币九千零五十元。被告人李锦程退赔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六十四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程利用保安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07:03]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与公诉人宣读的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听清了,内容一样。
    [09:09:27]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你现在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意见?是否认罪?
    [ 被告人]:
    没有意见,我认罪。
    [09:09:51]
  • [审判长]:
    庭审前,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同意简化审理?
    [ 被告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简化审?
    [ 辩护人]:
    同意。
    [09:10:07]
  • [审判长]:
    本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认罪,合议庭在合议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的讯问,举证和质证等程序进行简化。
    [09:11:10]
  • [审判长]:
    现在,请公诉人对被告人李锦程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进行讯问,请你如实回答。
    [ 被告人]:
    知道。
    [ 公诉人]:
    什么时候当保安?
    [ 被告人]:
    记不清了,可能是08年。
    [ 公诉人]:
    你的工作地点?
    [ 被告人]:
    新港编组场。
    [ 公诉人]:
    1月10日,你是否当班?
    [ 被告人]:
    当班。
    [ 公诉人]:
    当天发生了什么事情?
    [ 被告人]:
    现场巡视时发现了偷铜矿粉的,让我拉走买了。
    [ 公诉人]:
    卖给谁了?卖了多少钱?
    [ 被告人]:
    卖给刘维强了,多少钱不记得了。
    [09:17:28]
  • [公诉人]:
    买了多少斤?
    [ 被告人]:
    400多斤。
    [ 公诉人]:
    第二次盗窃时间?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你是怎么知道有矿粉的?
    [ 被告人]:
    接到了刘维强的电话说的。
    [ 公诉人]:
    矿粉拉回去怎么处理?
    [ 被告人]:
    卖给刘维强了,卖了7850元。
    [09:20:43]
  • [公诉人]:
    卖时汇报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应该汇报吗?
    [ 被告人]:
    应当。
    [ 公诉人]:
    为什么偷卖铜矿粉?
    [ 被告人]:
    给孩子治病
    [09:21:59]
  • [公诉人]:
    你造成的损失,家属已经赔偿,你知道吗?
    [ 被告人]:
    知道。
    [ 公诉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李锦程发问?
    [ 辩护人]:
    需要发问。
    [ 辩护人]:
    你同意赔偿你所造成的损失吗?
    [ 被告人]:
    同意。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09:24:05]
  • [审判长]:
    合议庭鉴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故建议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可以仅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以及要证明的事项即可。但对被告人李锦程就某一具体问题存在的异议,公诉人应全面、详细地宣读或出示,并加以说明。公诉人是否听清了?
    [ 公诉人]:
    听清了。
    [09:24:32]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公诉人]:
    出示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抓获经过,摘自预审卷2卷P1、3卷P4-5,证明2010年1月28日18时天津港公安局在塘沽区五中心医院抓获被告人李锦程后将此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4:42]
  • [公诉人]:
    出示犯罪嫌疑人李锦程供述,摘自预审卷2 P14-31,证明李锦程2次参加盗窃的过程。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4:52]
  • [公诉人]:
    出示证人刘维强(收赃人,现羁押在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证言、李锦程和刘维强互相辨认笔录,摘自预审卷2P56-61,证明证实李锦程就是在2010年1月10日卖铜矿粉200公斤、2 7日卖铜矿粉1.1吨给其的老李。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看看照片是否为刘维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是刘维强,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5:36]
  • [公诉人]:
    出示现场相片4张,摘自预审卷3P62-63,证明案发现场。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这是否是你工作地方?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是我工作地方,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6:29]
  • [公诉人]:
    出示证人曹相均(现羁押在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摘自预审卷3P43―46,证明在2010年1月26日夜里发现王松等人偷铜矿粉,故打电话给刘维强,让他向老李(李锦程)举报,好让其扣矿粉。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6:47]
  • [公诉人]:
    出示证人邵秀丽(李锦程之妻)证言,摘自预审卷2P54―56,证明在2010年1月28日李锦程给邵秀丽6000元,说是收回的欠款。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7:00]
  • [公诉人]:
    出示证人袁阳(天津安泰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部负责人)证言、失主丢失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摘自预审卷3P35―37、卷3P50补充材料2页,证明天津安泰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和11日分别在天津港四公司和五公司进行疏港转存铜粉作业,在转存中有丢失现象及铜含量,具体数目不详。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7:09]
  • [公诉人]:
    出示鉴定结论,摘自预审卷3P51―54补充材料4页,
    价格证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基准日为1月10日铜含量为3 2.08%的铜矿粉每吨价值人民币16434元。基准日1月27日铜含量为29.98%的铜矿粉每吨价值人民币16434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7:16]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贵泉(塘沽车站派出所警长)证言,摘自预审卷2P32-35,证明李锦成的工作职责范围。2010年1月10日、27日李锦成,王泽雨没有上报暂扣铜矿粉的事情。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7:51]
  • [公诉人]:
    出示证人王泽雨(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新港编组场保安员)证言、保安员登记表,摘自预审卷2P36―41、卷2P50,证明李锦程为保安队临时负责人,负责保护货物安全,现场巡视、防抢防盗。
    证实在2010年1月26日夜李锦程给其打电话,讲有人在临港立交桥下偷铜矿粉,让其带人去抓,王带胡士龙、袁庆山去抓,只见到20袋左右铜矿粉,未见人,而后李锦程去,装铜矿粉上车,把铜矿粉运回值勤点后休息,再未见到李锦程。并证实在今年1月10日左右发现4袋铜矿粉,被李锦程变卖。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8:26]
  • [公诉人]:
    出示证人胡士龙、袁庆山(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新港编组场保安员)证言、保安员登记表,摘自预审卷2P42―47、卷2P48―53、卷2P59,证明李锦程为保安队临时负责人,负责保护货物安全,现场巡视、防抢防盗。并证实在2010年1月26日夜王泽雨讲有人在临港立交桥下偷铜矿粉,随王泽雨、袁庆山去抓,只见到2 0袋左右铜矿粉,未见人,而后李锦程去,装铜矿粉上车,回值勤点后休息,再未见到李锦程。对2010年1月10日4袋铜矿粉被变卖之事不清楚。否认此次得款。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9:34]
  • [公诉人]:
    出示户籍材料及劳教审批表,摘自预审卷2P60,证实出生日期及1988年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听清了?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09:29:57]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反的证据材料需要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没有相反证据材料。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是否有证据材料需要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材料需要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09:31:3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待合议庭评议时再决定是否确认。(合议庭交换意见)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当庭评议,上述证据材料取得合法,并且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32:04]
  • [公诉人]: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希望今后好好改造。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你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你现在有什么需要辩解的吗?
    [ 被告人]:
    没有。
    [09:36:18]
  • [审判长]:
    现在请辩护人为被告人李锦程发表辩护意见。
    [09:36:28]
  • [辩护人]: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锦程涉嫌的罪名不提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也不提异议;仅仅从李锦程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为李锦程量刑时参考。
    [09:36:53]
  • [辩护人]:
    1、李锦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供述稳定,表现出了一定的认罪态度。李锦程归案后,无论是在本案的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而且做到了供述稳定,表现出了初步的认罪态度。2、李锦程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积极赔偿国家的损失,表现出了初步的悔罪态度。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国家的损失,表现出了初步的悔罪态度。
    [09:38:05]
  • [辩护人]:
    本辩护人认为,李锦程为一己私利,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将国家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李锦程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便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了国家的损失,请求法庭在为其量刑时,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作出处罚。
    [09:38:33]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辩护人]:
    没有。
    [09:38: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你就本案还有什么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 被告人]:
    尊敬的审判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为国家带来损失,我家庭困难,孩子还上学,一时贪念我很后悔,希望给我一个改过机会。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评议后宣判。现在休庭。
    [09:42:40]
  • [主持人]: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成员评议后继续开庭。请网友们耐心等待。
    [09:45:37]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传被告人到庭。
    [09:52:44]
  • [审判长]:
    就被告人李锦程职务侵占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锦程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现在对被告人李锦程进行口头宣判。被告人李锦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随案移送的退赔款,依法发还。
    [09:54:09]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的正式文本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你以及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 审判长]:
    被告人李锦程,你是否听清了?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现在闭庭。
    [09:54: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王
    [09:56:4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