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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9:56:26]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09:56:49]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4月8日14时40分,被告李耀威驾驶被告蒋昌庆所有的苏CX0717号轿车,沿省25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议堂工业园区昆山路中口丁字路口处,在相距8、9米时发现同方向在前沿路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该路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至路口左转弯的原告之女何方方相撞,至何方方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龚爱侠受伤,何方方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4月12日死亡。该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耀威与原告之女何方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龚爱侠不负事故责任。另,被告李耀威驾驶的苏CX0717号轿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09:57:50]
- [主持人]:原告诉称: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10:01:32]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张琦,四级法官,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纪瑞颖。[10:02:14]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10:05:31]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是否到庭?[10:07:58]
- [原告及代理人]:已到庭。[10:08:20]
-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10:08:40]
- [被告代理人]:已到庭。[10:09:04]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为确保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0:09: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11: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0:11:28]
- [审判员]: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议堂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龚爱侠诉被告李耀威、蒋昌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敲击法槌)。[10:12:27]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何文礼,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非农业户口,住邳州市赵墩镇毛湖村431号。原告,龚爱侠,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非农业户口,住址同上。(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龙,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10:15:16]
- [审判员]:被告,李耀威,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邳州市八路镇十店村李楼109号。(未到庭)被告,蒋昌庆,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邳州市运河镇新三河村三河组240号。(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天,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10:19:17]
- [审判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辛江,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10:20:17]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10:20:47]
- [原告及原代]:没有异议。[10:20:58]
- [被告及被代]:没有异议。[10:21:26]
- [审判员]:既然原告对对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琦独任审判,书记员纪瑞颖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 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 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 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 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 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 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七) 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10:21:51]
- [原告及原代]:听清了。[10:22:52]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0:23:08]
- [审判员]: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10:23:36]
- [原告]:不申请回避。[10:23:48]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10:23: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三款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10:24:28]
- [原告]:听清了。[10:24:38]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0:24:4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25:09]
- [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0:26:00]
- [审判员]:原告除诉状外有无补充?[10:29:24]
- [原代]:没有。[10:29:39]
- [审判员]:下面由三被告依次进行答辩。[10:30:07]
- 胡正天(第一、二被告代理人):我代表第一、二被告共同答辩,被告李耀威与蒋昌庆系雇佣关系,对于事故发生事实不持异议,我们在安邦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交强险,对于赔偿数额待对方质证后我们再举证。补充说明,事故发生后,车主已经交给原告34000元,其中交医院14000元。[10:31:10]
- 辛江(保险公司代理人):对事故发生的事故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险种也没有异议,对于商业险部分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对于精神抚慰金原告可另行主张,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可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0:31:45]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发生的事故不持异议,本院对于该实际予以认定,下面由原告围绕受害人的损失向法庭提供证据。[10:32:58]
- 王晓龙(二原告代理人):我们分三组提供证据。[10:34:20]
- [王晓龙]:1、邳公交字(2010)第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2、李耀威的驾驶证、苏CX0717号轿车行驶证各一份,证明李耀威具有驾驶资质,苏CX0717号轿车所有人为蒋昌庆。3、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在安邦财产公司投保的事故。[10:35:57]
- [王晓龙]:第二组证据为原告龚爱侠在邳州市中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一份、铁二处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一份、医疗费发票四张及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的花费。第三组1、何方方在邳州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三张及用药清单。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3、交通费发票十二张,证明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花费800元。[10:39:30]
- [王晓龙]:另外提供邳州市赵墩镇毛湖村民委员会、赵墩派出所证明、原告户口簿各一份,证明何方方系原告何文礼、龚爱侠之女,原告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10:40:31]
- [审判员]:下面由三被告依次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0:40:49]
- [胡正天]:我们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关于后续治疗,应以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他证据我们均予认可。[10:41:07]
- [辛江]:我们的意见同第一、二被告的意见,补充一点,对于非医保部分应当扣除。[10:41:22]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说明。[10:41:34]
- [王晓龙]: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解释规定,我们认为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恰当的。[10:41:5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41:57]
- [王晓龙]:没有。[10:42:11]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举证。[10:42:22]
- [胡正天]:提供预收病人押金收据四张,事故发生后我们交到事故部门押金20000元,由交警部门支付给原告18970元,提供我们车辆维修花了3100元的维修费。[10:42:57]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0:43:06]
- [王晓龙]:对于被告交付到医院的14000元没有异议,对于被告交付到交警队的20000元,支付给原告的18970元,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的赔偿款是32970元。关于被告提供的车辆维修费发票与本案无关。[10:43:27]
- [审判员]:下面由保险公司质证,有无异议?[10:43:34]
- [辛江]:没有异议。[10:43:43]
- [审判员]:下面由二被告继续举证。[10:43:55]
- [胡正天]:没有证据。[10:44:08]
- [审判员]:下面由保险公司进行举证。[10:44:19]
- [辛江]:没有。[10:44:26]
-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10:44:34]
- [王晓龙]:没有。[10:44:44]
- [胡正天]:没有。[10:44:51]
- [辛江]:没有。[10:44:58]
- [审判员]:三方对事故部分还有无补充?[10:45:19]
- [王晓龙]:没有补充。[10:45:30]
- [胡正天]:没有补充。[10:45:38]
- [辛江]:没有补充。[10:45:47]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的构成?[10:46:04]
- [王晓龙]:提供法庭诉讼请求组成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合法有据的。[10:46:41]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异议?[10:46:53]
- [胡正天]:精神抚慰金部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我们只认可40000元,同时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我们认可按照60%来赔付,交通费800元有些高,我们只认可500元。后续治疗费需要二次手术后再行计算。[10:47:10]
- [辛江]:精神抚慰金应当由第一、二被告承担,我们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50000元过高。[10:47:23]
- [审判员]:经双方质证,对于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二被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因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且也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47:56]
- [王晓龙]:关于精神抚慰金被告认可4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母女两人一死一重伤,而死者年仅20岁,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我们主张50000元不高。关于被告认可的交强险外60%的责任,原告认为不能苟同,根据道路安全法的修正案,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我们主张的70%是比较恰当的。关于后续治疗费,结合本案的情况,应当一次性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作为原告有权请求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10:48:46]
- [审判员]:下面由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9:02]
- [胡正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49:14]
- [辛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49:24]
-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49:39]
- [王晓龙]: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0:49:50]
- [胡正天]: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0:50:06]
- [辛江]: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0:50:1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0:50:40]
- [王晓龙]: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50:52]
- [胡正天]:请求依法判决。[10:51:07]
- [辛江]:请求依法判决。[10:51:16]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51:25]
- [王晓龙]:同意调解。[10:51:35]
- [胡正天]:同意调解。[10:51:46]
- [辛江]:我们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再决定是否调解。[10:52:09]
- [审判员]:鉴于保险公司需要庭后汇报调解情况,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否则,本院将依法迳行判决,双方是否听清?[10:53:15]
- [王晓龙]:听清了。[10:53:21]
- [胡正天]:听清了。[10:53:27]
- [辛江]:听清了。[10:53:32]
- [审判员]:现在休庭,原被告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敲击法槌)。[10:54:0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玉军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范雪强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0:55:51]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