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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08:49:20]
- [主持人]:今天图文直播的是原告CARTIER INTERNATIONAL N.V.(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开庭审理。[08:53:3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8:57:21] - [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身份[08:58:30]
-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属安的列斯库拉索。
法定代表人:Albert Kaufmann and Jaime Saleh。
委托代理人:刘博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8:59:33] - [被告]:被告1: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沈朝库。
被告2: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云树。
被告3:章云树(上海闵行七宝兄弟陶瓷经营部),住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08:59:57] - [被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09:00:5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资格是否有异议?[09:01:35]
- [原告]:没有。[09:01:5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资格是否有异议?[09:02:17]
- [被告]:没有。[09:02:40]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CARTIER INTERNATIONAL N.V.(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军欢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徐燕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晓静担任法庭记录。[09:03:0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法庭开庭前依法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是否收到?对上面内容是否清楚?[09:03:26]
- [原告]:收到了,清楚。
被告:收到了清楚。[09:03:5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你们是否申请回避?[09:04:15]
-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09:04: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事实与理由。[09:05:05]
- [原告]:1、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卡地亚”,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合理费用);3、判令三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报》、等全国性媒体以及经营场所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09:05:22]
- [原告]:原告的卡地亚品牌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驰名品牌之一,被告在经营中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卡地亚作为商品标识使用,并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相见起诉状)[09:08:22]
- [审判员]:原告向本院明确不正当竞争分别是什么行为?[09:08:54]
- [原告]:不正当行为是进行虚假宣传行为。[09:09:10]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09:28]
- [被告]:1、原告商标并非为中国的驰名商标,2、被告不会导致误导公众,致使原告受到侵害,3、被告类产品是陶瓷,用于室内的装饰,被告具有自己的品牌标识,不会令公众误解两者有联系[09:11:44]
- [被告]:4、即便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也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对其进行从珠宝到建材的跨类保护;5、被告并未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6、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经进行了回应并对相关宣传册进行了更改,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7、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09:14:08]
- [被告]: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被告拒绝赔偿,假定适用法定赔偿,应根据中国法律酌定赔偿。[09:15:06]
- [审判员]:原告就权利方面举证。[09:15:26]
- [原告]:一:1、第202386号商标注册证明;2、 第783315号商标注册证明;3、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情况;4、声明,证明原告是商标所有人,并在多个类别进行了注册;[09:15:43]
- [审判员]: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商标专用权就是第202386号商标注册证明、第783315号商标注册证,是吗?
原告:是的[09:16:4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17:06]
- [被告]:对证据1、2、4予以认可,对证据3不予认可,和本案缺乏关联性。[09:17:5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18:22]
- [原告]:二:5、04年10月25日上海工商局通告;6、05年3月14日北京工商局通告;7、05年8月3日天津工商局通告;8、99年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9、商标异议裁定书;10、北京法院判决书;11、宣传资料;证明原告拥有的“Cartier”、“卡地亚”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09:18:37]
- [审判员]:原告在本案中是否主张将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两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原告申请主张第202386号商标、第78331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鉴于被告今天当庭才提出的对驰名商标的异议,我们申请庭后补充相关证据[09:22:1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22:37]
- [被告]:证据5、6、7没有看到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份证据只能证明中国工商对该商标的保护,没有标明卡地亚商标是在第几类商标,证据8没有原件,与本案无关联
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事项有异议。根据证据所认定的商标,核定是14类商标,是英文商标,与本案的中文商标无关联。
证据10,只能认定原告的商标曾受到过商标保护,但是不当然认定其就是驰名商标
证据11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09:28:39]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在本案主张驰名商标是否有异议?
被:有异议,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09:29:17] - [原告]:证据6是有原件的,证据5、7是没有原件,但是在北京的判决书中是已经认定了。[09:30:39]
- [原告]:证据11原告提供的是原件,文件上有税务章。[09:31:10]
- [审判员]:原告核实一下。[09:31:45]
- [被告]:对证据5、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1不予认可,没有任何官方的章印,无法判断其真实性[09:32:16]
- [审判员]:鉴于三被告对于原告主张驰名商标是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原告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33:51] - [原告]:12、三被告注册信息;13、被告公司网站公证书;14、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15、被告经营场所照片和宣传材料;16、被告销售票据和产品照片;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09:34:09]
- [审判员]:对于该份证据,请原告结合相关证据向法庭陈述三被告的具体行为。[09:35:12]
- [原告]:被告公司网站公证书证明被告1和被告2有虚假宣传行为,并且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61页是将卡地亚作为标识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79页是被告2经营场所的照片,80页被告2是将卡地亚作为产品的标签使用,81页和82页是被告3的经营场所的照片,也是将卡地亚作为产品标签使用,85-86页是被告的宣传材料,在被告的场所可以随意取得,我们认为是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第85页有虚假宣传,第86、87页被告将卡地亚作为产品系列的标识,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审判员:你是认为被告公司网站公证书证明被告1和被告2有虚假宣传行为,并且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三被告的经营场所是三被告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是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是这样的,被告的经营场所我没有都看到过,但是他们所发的宣传资料是三被告共同发的,宣传资料上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是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
审判员:原告认为三被告是相互关联企业,有何依据?[09:40:48] - [原告]:被告3是被告2的股东,以及法人代表,被告2的第二股东是被告1的股东之一,我们认为他们三方是相互关联。[09:41:21]
- [审判员]:具体是谁生产?谁销售?
原告:具体经营模式不清楚,但我们认为是被告1是生产方,被告2、3是销售方。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09:43:39] - [被告]: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证据13,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力不予认可。
审判员:证据13中的这个网站是谁经营的?
被告:被告1。
审判员:原告认为这个网站中的内容是被告1、2实施的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是被告1实施的。
审判员:原告主张该网站中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被告:有异议,我们在这个网站中没有对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从我们在网页内容的描述来看,原告的产品是给人的装饰,而被告的产品是给建筑物的装饰,我们是将原告产品的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自己的设计灵魂。[09:47:05] - [审判员]:为什么要将原告珠宝商的品牌与你公司联系在一起?
被告:我们是将卡地亚珠宝商的表述作为我方的设计灵魂。
审判员:对于原告认为你方的虚假宣传是否有异议?
被告:我们不认为是虚假宣传,是一种客观正当的描述。[09:48:56] - [审判员]:被告将卡地亚用在磁砖上是什么方式的使用?
被告:是一个商品名称分类的使用。
审判员:被告继续质证?
被告: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第一张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第二和第三张照片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第81页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82页的照片,真实性、证明力不予认可,我们的经营场所从来没有悬挂过这样的标志,对第83页到86页的宣传册,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我们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也没有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使用。证据16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力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09:53:42] - [审判员]:对于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是否有补充?[09:54:01]
- [原告]:证据13中被告认为不作为商标使用,我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不一定是在产品上使用,也包括在宣传册上使用。[09:55:41]
- [审判员]:根据网站的经营,网站中多次出现被告2,被告如何解释?[09:56:09]
- [被告]:实质上是被告1在经营,被告2没有参与任何宣传和销售,版权虽然是被告2所有,但运营和管理都是被告1在操作。
审判员:被告1、2是什么关系?
被告:被告1、2的股东之间是有关联重叠的。
审判员:涉案的卡地亚系列的产品是谁生产销售的?
被告;生产是被告1,销售是被告3。被告2在本案中没有做销售[09:57:39] - [审判员]:被告2和被告3的经营场所中是否销售过被告1生产的磁砖?
被告:被告3销售,被告2没有。
审判员:销售的产品是否有卡地亚的商标?
被告:没有将卡地亚作为商标使用。[10:01:02] - [被告]:但是要补充一下,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是沈朝库,被告2是法定代表人是章云树,两者没有关联。被告3和被告2是有联系的。[10:01:34]
- [审判员]: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商标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审判员:对此三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有异议。[10:03:5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05:10]
- [原告]:四:17、律师费发票;18、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00元。[10:05:23]
- [审判员]:三被告进行质证[10:05:56]
- [被告]:证据17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票据上的日期,与本案的诉讼时间相差半年。证据18同证据17。[10:07:07]
- [审判员]:原告要求经济损失50万元时如何计算?[10:07:32]
- [原告]:因为本案的当事人是涉外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翻译,翻译费大概在2万元,其他的是请求法庭酌定。[10:08:48]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5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否有异议?[10:09:04]
- [被告]:有异议。因综合考虑相关的规定,赔偿额过高,我们认为不侵权,不应赔偿。[10:09:20]
- [审判员]:被告举证。三被告是分别举证还是共同举证?[10:09:43]
- [被告]:共同举证。1、商标注册证;2、金丝玉玛荣誉证书,证明被告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一定知名度商誉,无需搭原告便车,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3-4、在线证据,证明被告“卡地亚”系列产品在09年9月才开始推广,销量极少;5、召回通知;6、在线证据;7、新版宣传册;8-9、在线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积极作了更改措施:更改产品宣传册、刊登召回宣传册公告;更改网站,删除“卡地亚”的描述;更改产品名称,原“卡地亚”系列产品已经更名为“大漠流金Ⅱ”。补充证据:销售单,证明被告3是合法向被告1购买。[10:11:3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10:13:25]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对证据2,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颁发证书的机构不是一个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是一个骗人的机构。对证据3、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这些网站在网上随机搜索的,不是什么合法的正规的网站,没有证明效力。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侧面证明了被告2的证明行为,和被告主张被告2不涉及经营是自相矛盾的。[10:15:48]
- [原告]:证据6真实性没异议,证明效力有异议。证据7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8、9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补充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不能成为免责的证据[10:17:03]
- [审判员]:被告的具体销售时间?[10:17:58]
- [被告]:2010年的上半年[10:18:43]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异议?[10:18:54]
- [原告]: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从2010年初就开始了。[10:19:26]
- [审判员]:被告1向各个销售商发出的召回通知,是哪几个销售商?[10:19:40]
- [被告]:佛山和上海的销售商。[10:19:50]
- [审判员]:原告商标的商品类别和被告销售的商品类别不同,原告是否在磁砖类产品注册过商标?[10:20:13]
- [原告]:没有注册过。[10:20:30]
- [审判员]:被告产品中所使用标识中是否有其他指控事项?[10:21:14]
- [被告]:没有,网站和宣传册,销售单据上。[10:23:23]
- [审判员]:三被告有什么意见?[10:23:36]
- [被告]:对于原告的意见均不认可。关于原告提出宣传册没有原件,我方可以提供相关的原件。[10:23:59]
- [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10:24:12]
- [审判员]:原告诉请中第三项有何依据?[10:24:43]
- [原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最高院相关解释第二十八条。[10:24:57]
- [审判员]:被告认为他们销售并非全国性销售,原告有什么意见?[10:25:10]
- [原告]:被告说没有全国性销售是不真实的。[10:27:37]
- [审判员]:三被告有什么意见?[10:27:51]
- [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在去年就有销售,被告的产品有十多个系列,不断有推出新,卡地亚产品只是试销售,原告不能以网站的宣传为标准来要求我们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10:28:02]
- [审判员]:被告将卡地亚作为商标标识,是否有固有的含义?[10:28:43]
- [被告]:没有。[10:29:03]
- [审判员]:你方是否借故原告的影响来进行宣传?[10:29:24]
- [被告]:没有。[10:29:33]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没有。[10:30:10]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需要向被告发问的?[10:30:23]
- [原告]:有。向被告2提问。既然你方已经知道卡地亚是知名商标,是否有想到你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10:30:34]
- [被告]:我方不认为是侵权。[10:30:44]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需要向原告发问的?[10:30:57]
- [被告]:有,你方在当初发现该问题时为何不直接向我方进行沟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0:31:14]
- [原告]:是选择沟通还是选择诉讼,这是我们的权利,另外我方从发现侵权到提起诉讼间隔时间较短。[10:32:1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0:38:23]
- [原告]:一个商标一旦构成驰名商标,该商标的保护从类似商标到不类似商品的保护上。被告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明知该商标具有相关影响,故意进行模仿,是构成侵权的。并且其也利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品牌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效应,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明知原告的美誉度,非法利用原告的商标资源,在商品宣传中进行虚假语言,进而通过原告的知名度提升其产品的品位,被告的行为直接利用原告的成果,不正当获取利益,这就属于虚假宣传行为。[10:41:25]
- [原告]:三被告是有关联的,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属于连带责任。虽然被告3提供了相关的进货单据,但是被告3是被告2的法人,属于应知该产品侵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被告在网站上宣传,需要消除影响。关于确认法定数额,法律规定了应当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原告商标的声誉看,全世界都有相当的美誉度。从侵权期间看,被告提供的证据至少是在09年8月,被告是全国性的生产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侵权产品,通过互联网等进行广泛宣传。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每年支出的维权费用巨大,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50万。[10:48:30]
- [原告]:合理费用方面虽然原告只提交了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发票,但原告为维权而进行相关支出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合理合法,应当获得支持。[10:50:32]
- [审判长]:现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0:50:44]
- [被告]:原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足的责任。是否误导公众是判定侵权的行为之一,原告的珠宝产品是全世界的奢侈品,被告的产品是建筑产品,从类别上不会造成相关的联系。被告1和被告2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3是个体经营户,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不能等同。被告1是生产并销售产品,在网页和宣传册上进行宣传,被告2没有生产、销售和宣传,被告3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被告2、3没有责任。被告3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2、3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应就其侵权损失提供证据,在侵权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法定赔偿,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也要考虑相关因素酌定,在本案中原告未就考虑赔偿的因素进行举证,也未就其侵权损失提供证据,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10:53:16]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10:54:00]
- [原告]:对于被告对驰名商标的异议,我方庭后会提供相关证据。[10:54:13]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10:54:25]
- [被告]:没有[10:54:31]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10:55:13] - [审判长]:原告是否愿意和被告调解?
原告:可以。
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愿意。[10:56:07]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字认可。现在闭庭,退庭。[10:57:25]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5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