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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13:57:41] - [主持人]: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该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3:58:10]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杨某系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去年11月16日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碰撞受伤。去年12月17日,杨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2月22日,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于去年11月16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杨某的用人单位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其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于5月18日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该公司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嘉定人社(2009)字第X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3:58:2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04:58] - [审判长]:请坐下。[14:05:3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有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代理人沈某某、高某某,第三人杨存会及诉讼代理人张希勉,报告完毕。[14:05:47]
- [审判长]: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潘怡易、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陈光祖组成,由潘怡易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袁奇钧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并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14:06:15] -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14:06:25]
- [原告]:清楚。[14:06:43]
- [被告]:清楚了。[14:06:55]
- [第三人]:清楚。[14:07:0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自认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故不自行申请回避。现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14:07:28]
- [原告]:不申请。[14:07:38]
- [被告]:不申请了。[14:08:01]
- [第三人]:不申请。[14:08:1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4:08:36]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14:08:52]
- [原告]: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原告认为第三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证明其在当天发生了事故,更不能证明是交通事故,也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点在上下班途中,故原告据此提起诉讼。[14:16:05]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提供具有作出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14:17:04]
- [被告]:2010年2月22日嘉定人社认(2009)字第2550号《工伤认定书》。[14:17:28]
- [审判员]:原告,所诉的是否为被告陈述的具体行政行为?[14:17:42]
- [原告]:是的。[14:17: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4:18:22]
- [被告]:本单位根据查明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向各方提交了材料。[14:19:07]
- [审判员]:请第三人陈述意见。[14:19:25]
- [第三人]:工伤认定合法真实。[14:19:3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现在首先对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14:19:55]
- [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本方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14:20:13]
- [审判员]:原告可有异议?[14:20:33]
- [原告]:无异议。[14:20:54]
- [审判员]:第三人可有异议?[14:21:13]
- [第三人]:无异议。[14:21:22]
-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问题进行审查。[14:21:53]
- [审判员]: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14:22:10]
- [被告]:《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至二十条。证据组1-1,2009年12月17日工伤认定申请表,2009年12月25日嘉定人社认(2009)字第2550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杨存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010年2月22日嘉定人社认(2009)字第2550号《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证。。[14:22:26]
- [审判员]:被告提交的程序方面的证据,本院已于2010年7月16日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行政程序及被告提供的程序证据有何异议?[14:22:37]
- [原告]:证据没有异议。但对涉及的部分程序有异议。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交相关依据材料,未能赋予原告提交权利和变更的权利。原告不知道相关材料的要求,也无法及时提交材料。[14:22:52]
- [审判员]:被告可有异议?[14:23:20]
- [被告]:我方进行的程序并无证据交换方面的规定,故原告并无违反程序。[14:23:37]
- [审判长]:现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14:26:59]
- [被告]:第三人系原告的员工,第三人当天下班时间8点33分,事故发生时间为8点40分,结合事故地点,我局认为第三人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证据如下:2009年12月17日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材料清单、杨存会的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杨存会的自管门诊病历卡、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沪公青交认字[2009]第10159号)、上下班线路图、考勤表、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劳动合同;以上证据系杨存会提供。[14:27:22]
-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于2010年7月5日送达给了被告和第三人。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有何质证意见?[14:27:36]
- [审判长]:原告可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14:27:50]
-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属于第三人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说明其主张事实。身份证明及被告相关材料无异议。对第三人提交的病历卡无异议,但对部分内容有异议,书写字迹无法辨认,故无法认定真实性。病历病史标明,第三人的伤情是由之前受伤造成的,记录标明受伤时间不详。如果是第三人主张的时间,医院会标明时间及受伤原因。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当事方基本情况仅列明第三人情况,其他情况并注明。我方也向公安机关核实过有关事实,对方表示证明仅说明第三人报案,而不能证明事故存在。对上下班路线图,这是其本人做出的,真实性无法判定。对原告提交的考勤卡没有异议。对第三人的居住登记表,我方想看一下原件。[14:37:45]
- [审判员]:第三人可有原件?[14:38:12]
- [第三人]:有的。[14:38:45]
- [审判长]:请质证。[14:39:19]
- [原告]:没有异议。对劳动合同书,没有异议。[14:39:34]
- [审判长]:请被告提出质证意见。[14:40:01]
- [被告]:认定书是由我方根据程序要求提交的。病历问题,医院没有事故作出认定,仅能对伤情做出认定。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上面内容载明了肇事车辆已逃逸,所以有关情况不明实属正常。原告提出的向办案机关求证的事实,由于其未向我方提出,所以本方认为不能采用。路线图,经过我方搜索是与第三人提交的路线图吻合。[14:40:14]
- [审判长]: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可有异议?[14:40:37]
- [第三人]:没有。[14:40:46]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4:41:43]
- [被告]:考勤表证明第三人下班时间,这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相匹配。[14:43:14]
- [审判员]:原告请质证。[14:49:09]
- [原告]:对工伤认定调查,该调查记录只是第三人单方陈述,其内容标明第三人未找过原告做认定。单位记录仅能证明下班时间,不能证明事故时间。对地图资料,第三人下班后是否回家需用其他证据证明。单位总经理的记录时间点与案件程序不符,故不应认定。[14:49:24]
- [审判员]:被告可有陈述?[14:49:38]
- [被告]: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是我方对事故事实的调查。对单位经理的记录,标明对方是认可事故是发生在下班回家途中。我方后又对对方经理进行过调查。[14:50:10]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证据可有异议?[14:50:24]
- [第三人]:没有。[14:50:38]
- [审判员]:原告还有质证意见吗?[14:50:54]
- [原告]:原告未收到相应证据。原告从未认可过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受过交通事故。[14:51:24]
- [审判长]:被告对本案事实是否还需向法庭提供?[14:51:43]
- [被告]:没有了。[14:51:55]
- [审判长]:原告提起诉讼时也提交了相应材料,本庭也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原告还有其他证据须向法庭提交?[14:52:53]
- [原告]:原告有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实材料需要提交。[14:53:08]
- [审判长]:这些证据材料想证明什么问题?[14:54:09]
- [原告]:想证明:第三人从原告处下班后,是否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事实无法证明,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原告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复议机关对第三人发生的相关事故进行调查,但复议机关认为其不具备此项义务。[14:56:28]
-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14:56:41]
- [被告]:本方对新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后附的内容,不是在工伤认定期间提出,故应与本案无关,其上无印章,真实性存疑。原公安机关的材料明确证明第三人发生事故,我方认为事故事实已经认定。[15:00:28]
- [审判员]:第三人可有意见?[15:00:41]
- [第三人]:我方意见同被告方。[15:00:59]
- [审判员]:原告庭上提交的材料可有原件?[15:01:52]
- [原告]:有。[15:02:04]
-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件交与被告核对。[15:03:03]
- [审判长]:被告对该证据可有异议?[15:06:02]
- [被告]:该材料无公章,且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出具的,与本案无关。原机关已作出材料证实,故无须再出。[15:06:2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5:08:23]
- [第三人]:同意被告方观点。[15:08:38]
- [审判长]:原告发表意见。[15:09:30]
- [原告]:我国《道路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有相反事实可以推翻认定,法庭应当采用。原告认为,公安机关并无确实证据调查得出事故结论。[15:10:08]
- [原告]:第三人所有的陈述均属于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应采信。[15:10:16]
- [原告]:证据中的记录也存在不一致之处,故证据效力存疑。我方认为,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确实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人存在欺骗交警部门的故意,她没有办理社保,医院也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事故材料,公安机关也仅是出具了事故证明而不是事故认定书。报警时间也与第三人陈述的事故时间存在不符。公安机关没有材料证明第三人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没有干警做出事故记录,因此是没有证据的。第三人是为了在医院报医药费,公安机关才出具了事故证明。根据我国法律,必须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不是事故证明。[15:14:59]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5:15:21]
- [第三人]:原告所说事实是第三人丈夫提出的,第三人并不清楚。[15:17:13]
- [审判长]:第三人有没有证据提供?[15:17:35]
- [第三人]:没有。[15:17:46]
- [审判长]:被告,请说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5:19:02]
- [被告]:我国《道路安全法》有关条文。[15:19:51]
- [原告]:我方认为该法条本案不能适用。[15:20:08]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观点需陈述?[15:20:21]
- [原告]:第三人提交的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是在对第三人同情的基础上作出的,不能证明事实。法庭可向办案人员核实。[15:20:3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事实提供?[15:21:21]
- [被告]:原告未向交纳保险费用,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原告应当交付,因此原告存在责任。[15:21:54]
- [审判长]:第三人可有新事实提供?[15:22:17]
- [第三人]:没有。[15:22: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和主体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15:23:05] - [审判长]: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5:25:42]
- [原告]:原告认为第三人提出的事实没有证明力,不足为信,刚提交的证明材料也说第三人为遭受交通事故。被告作出认定过程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但被告未尽职履行,仅依据第三人的材料即认定工伤,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完全违背事实。工伤认定程序中对证明材料作出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还应当继续进行调查。第三人自己的陈述是矛盾的,事实不清。时间点上,自述和报案时间不符。[15:27:20]
- [原告]: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即时报案,并保护现场。第三人也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故本案事故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我方新提交的证据取得时间不重要,但能证明认定存在瑕疵,在原告无法得到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无法调查取证,还由于该材料无法自行提取,只能通过法庭调取。被告出具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15:30:32]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1:03]
- [被告]:第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都符合第三人下班的时间地点,故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第三人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出具材料证明。对于原告提出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不真实的观点,与现有事实情况不符,因此不成立。[15:34:29]
- [被告]:本机关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后,向原告发出了相应通知,并作了相关调查,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15:34:44]
- [被告]: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力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方认为第三人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15:37:31]
- [审判长]:第三人请发表意见。[15:37:49]
- [第三人]:同被告。交通部门证明有证明书和认定书,本案存在公安机关已经证明了事故事实。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撤销,但原告没有提出。[15:38:08]
- [审判长]:除了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原告方?[15:38:20]
- [原告]:被告主张的《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第50条的规定,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本案法律依据,法院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事故证明的说法,只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方可有效,无权作出另外的方式。该规章适用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还要求公安机关要载明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但本案中没有任何相关记录。[15:42:18]
- [原告]: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主张。[15:42:31]
- [原告]:对第三人提出的我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却未申请的观点,我放不赞同。我方是没有权利申请复议的。我方未得到第三人、被告或公安部门的通知,所以无法在期限内提出意见。根据行政法规定,如有其它证据材料推翻已有证据,应当接受,故我方认为,交通事故证明不足采信。第三人存在欺骗行为,公安机关也存在同情情况。对于被告提出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方已尽力提交证明材料,证明不构成交通事故,起码不符合第三人的主张。[15:46:16]
- [原告]:该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证明员工事故不是在上下班时间点发生的,但是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应当有第三人证明,或被告调查证明,但本案没有相关证据。因此,我方认为第三人不构成工伤。[15:48:32]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15:48:47]
- [被告]:原告所指行政规章与法律并不矛盾。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的效力问题,公安机关确实做了现场调查,我方认为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且原告也没有提出推翻该证据的材料。因此我方认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15:50:22]
- [审判长]:请第三人发表意见。[15:51:26]
- [第三人]:同被告。[15:52:05]
- [审判长]:原告陈述你方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15:56:33]
- [原告]:第三人提交的线路图不是公安机关提交的,也没有提供现场勘验记录,我方认为这是一个疑点。[15:57:53]
-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陈述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15:58:12]
- [被告]:我方认为我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5:58:25]
- [第三人]:同被告。[15:58:37]
-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口头宣判。[15:59:2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15:59: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6:21:46]
- [审判长]:请坐下。[16:22:05]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核实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及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院认为,(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6:22:48] - [书记员]:全体起立。[16:23:08]
- [审判长]:维持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嘉定人社认(2009)字第2550号工伤认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请坐下。
本判决系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在10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后告知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闭庭。[16:24:4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8:06]
- [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关注本次直播![16:2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