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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45:31]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赵墩镇固子村瓦子埠100号。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彬,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运河镇坝头村7组671号。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所法律工作者。[08:50:24] - [主持人]:原告诉称:2008年7月30日,被告王某借原告张某5万元钱,并出具借据,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辩称原告手中的借据有变动,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原告所说的那5万元是合伙投资款。[08:51:40]
- [主持人]:本案由民一庭审判员张元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周磊。[08:54:09]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8:57:14]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57:59]
- [书记员]: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席。[08:59:34]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09:01:21]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均到庭,庭前工作已准备就绪,请开庭。[09:02:52]
- [审判员]:现在开庭【敲击法槌】[09:03:29]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9:03:58]
- 原告张茂永,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赵墩镇固子村瓦子埠100号。
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王彬,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运河镇坝头村7组671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09:10:34] - [审判员]: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原告张茂永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庭由审判员张元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周磊担任庭审记录。[09:11:32]
- [审判员]:本庭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已经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你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官或书记员回避?[09:13:0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3:30]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3:5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09:14:40]
-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09:14: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09:15:18]
- [被告代理人]:借条上的日期应当是2007年7月30日,后来被改成了2008年7月30日。2007年原、被告没有业务往来。到底是谁改的,什么时间借的,原告应当说清。隔了5天,原告又与王彬合伙,这个款应经于5天后作为投资款包含在王彬给其出具的合伙款的收条上。该款于2008年8月5日被原告结算作为合伙投资款支付给王彬;投资的事实已被(2009)邳民一初字1791号和(2009)徐民终字1873号案件所确认以及处理终结。至于原告手中持有的借据是恶意诉讼,我们曾举报到稽安大队,鉴于民庭已经受理,暂缓立案。对欠条所显示的欠款已转化为投资款的事实,我们申请相关机关测谎,以推翻与客观事实不一样的情形。[09:17:07]
- [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5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双方有无异议或补充。[09:18:48]
-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19:06]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举证[09:19:26]
- [原告]:提交2008年7月30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09:20:0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这张借条有变动,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阿拉伯数字均有改动,该证据系变造,应当作为无效证据。[09:22:34]
- [原告]:这个条就是王彬打的。当天8点左右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城分点,由于银行没有开门所以就用自动取款机转的账,被告用银行的纸在背面书写的条。[09:24:13]
- [被告代理人]:我方要求原告交付银行的打款记录。我们申请法庭依职权去调取7月30日8点左右银行的交易记录,如果没有该交易记录,说明这张条就是虚假的。[09:24:48]
- [审判员]:由于被告方对该证据有疑议,结合其它证据再综合分析认证该证据效力。下面由原告继续举证。[09:26:39]
- [原告]:没有证据了。[09:26:5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09:27:13]
- [被告代理人]:提交(2009)邳民一初字第1791号和(2009)徐民终字第1873号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5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217938元,并且证明合伙纠纷的事宜已经处理完毕,以此证明2008年8月5日张茂永交给原告的投资款是经过结算而转据,将以前的借款本息、相互之间的债务结清后转为投资款,因为张茂永的投资款是5万元。[09:28:49]
- [审判员]:原告质证[09:29:10]
- [原告]:这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质证观点是错误的。该判决书和调解书调整的是双方的合伙关系,而本案是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所以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09:29:58]
- [审判员]:对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09:30:53]
- [审判员]:请被告继续举证[09:38:57]
-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了。[09:39: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09:40:11]
- [原告]:没有问题。[ 被告代理人]:没有问题。[09:40:3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09:41:13]
- [原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的答辩和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双方发生借贷关系与被告答辩所称的合伙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合伙纠纷案件已在邳州法院及中院通过判决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中院的调解书中第二条约定,双方就此合伙纠纷一次性了结,而并不能与本案相混同。被告称4万元与5万元借款,已经结算或转化为合伙资金,没有任何依据,与事实不符。另外,对其5万元借款,被告称借条落款日期有改动,但在法庭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日期已改动。原告对两笔借款,有王彬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债权明确、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公正判决。[09:46:28]
- [被告代理人]:我们要求申请测谎,并提交书面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中国农行的2008年7月30日的交易记录。[09:50:49]
- [审判员]:被告方你要求测谎,请你明确测谎内容[09:51:58]
- [被告代理人]:事实是2008年8月5日张茂永交付王彬的投资款21万余元并不完全是现金,其中一部分是将以前两人之间业务往来的账务结算后转化为投资款的。这也就说明了原告所诉的借款已经转化为投资款了,由于王彬的失误没有收回原来出具的借条所以导致了本案纠纷的发生。我们要求测谎的内容是:本案所争议的5万元是投资款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借款。[09:57:07]
- [审判员]:由于被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及被告申请测谎,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00:3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玉军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范雪强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0:02:0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