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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59:08] - [审判长]:今天就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574号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徐恢、审判员唐建芳、代理审判员盛伟玲组成,由审判员徐恢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莫莉担任法庭记录。[10:03:05]
- [审判长]: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情况。[10:03:19]
-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略)。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10:10:27]
- [审判长]:上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10:10:43]
- [上诉人]:不申请。[10:10:57]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10:11:10]
- [审判长]:不申请。[10:12:19]
- [审判长]:上诉人,法庭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听清楚了?[10:13:02]
- [上诉人]:听清楚了。[10:13:34]
- [审判长]:被上诉人,法庭告知你们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听清楚了?[10:13:59]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10:14:19]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10:14:51]
-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10:15:01]
- [审判长]:核对原审查明的事实。[10:15:12]
- [上诉人]:1号楼分期管理的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10:15:44]
-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其他异议了。[10:15:55]
- [被上诉人]:一号楼业主另行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10:16:07]
- [原审被告]:同意被上诉人的说法。[10:16:2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有没有新的事实提供?[10:16:58]
- [上诉人]:没有。[10:17:09]
- [被上诉人]:没有。[10:17:54]
- [原审被告]:没有。[10:18:18]
- [审判员]:上诉人,被上诉人聘请高力物业有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10:18:58]
- [上诉人]:成立业委会是统一的,聘请物业费是分开的。[10:19:24]
- [被上诉人]:需要补充事实。上诉人曾经在2009年1月起诉过对1号楼的物业管理,后撤诉了。[10:19:59]
- [上诉人]:2002年业委会与1号楼的业主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有四条内容,包括成立统一的业委会,1号楼与2-6号楼的物业管理各自独立运营,对于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的处理,通过小区会议等。对于各个部分内容,1号楼与2-6号楼业主承担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10:23:23]
- [被上诉人]:没有见过该份协议的原件,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只能由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10:23:56]
- [审判长]: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在提出业主撤销权时是否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25:24]
- [上诉人]:本起案件是由于被上诉人擅自改变分区管理现状而形成的,分区管理是经双方协议约定的,所考虑的是历史形成的状况及1号楼全体业主的利益。2008年,2-6号楼到期变更物业公司,上诉人明确提出,我们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到期,2-6号楼重新聘请物业公司并没有通知更换物业公司。后上诉人直到收到长宁区寄交的起诉状才知道现在的物业管理状况。1号楼的业主完全不清楚2-6后楼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直到5月才知道变更了分区管理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果说要计算的话,那我们知情的时间应该是从5月开始,到上诉人提出业主撤销权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1号楼业主无论是作为小区的业主还是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都没有全部了解收取物业费的情况。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认定的时候没有事实依据。2008年以前分区管理这个事实客观存在的,2-6号楼的物业公司从没有向1号楼业主提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要求,和改变分区管理的现状。2007年的这份合同所确定的112户,只是2-6号楼的全体业主,并没有包括1号楼的业主,1号楼的业主只有在2010年才知道统一管理和收费标准这样一个情况。[10:32:05]
- [被上诉人]:业委会与案外人高力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包括1号楼,高力公司曾多次向上诉人发出催款的账单的事实说明,上诉人应当知道1号楼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在2008年9月3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向全体业主发出的征询涵,上诉人回函提出反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历史原因。这一事实也说明上诉人至少应该知道统一管理这样一个事实。上诉人应该知道被上诉人与高力公司的物业合同到期了,将签订新的合同。签订涉案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12月。上诉人一直强调的历史事实,只是提供了上诉人与另一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是十年,没有提供相应的收费收据,而且这一案外人的董事之一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关联性,是一份无效合同。1号楼与2-6号楼是无法分割的,水箱、地下车库等等都是公用的,无法分割,而且所谓的历史原因并不能抗辩法律的规定。最后我们需要强调,曾经经过多次诉讼,如果要提起物业管理之诉的,那么被上诉人在2009年提起确权之诉的时候,上诉人就应该提起。[10:37:54]
- [审判长]:原审被告有没有辩论意见?[10:38:24]
- [原审被告]:我们同意被上诉人的说法。[10:38:49]
- [上诉人]:被上诉人现在聘请的物业公司是以被上诉人夫妻为主要投资人而成立的,是为了自己盈利,而私自把1号楼纳入的物业管理范围之内。虽然高力物业的合同中把1号楼纳入,但是从来没有为上诉人提供过服务。1号楼与2-6号楼中间有一堵围墙,1号楼是商务楼,是委托专门物业公司管理的。[10:41:51]
- [被上诉人]:关于会议纪要,在原审中已经经过质证,没有任何问题。一号楼下的地下车库、相应的保安、照明、绿化都是由现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上诉人所陈述的其由豪德物业进行管理是虚假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过低,实际上是无法进行管理的。[10:43:14]
- [审判长]:原审被告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0:43:48]
- [原审被告]: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10:44:0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上诉人是否愿意调解?[10:44:28]
- [上诉人]:不同意。[10:44:41]
- [审判长]:鉴于上诉人不愿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10:44:51]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10:45:01]
- [上诉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0:45:40]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10:45:55]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47:55]
- [审判长]:原审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0:48:12]
- [原审被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48:23]
- [审判长]: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应当阅看今天的开庭审理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补充,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关于送达方式,本院将用邮寄送达裁判文书,双方是否同意?[10:48:38]
- [上诉人]:同意。[10:48:48]
- [被上诉人]:同意。[10:49:19]
- [原审被告]:同意。[10:49:47]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1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