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主审法官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证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质证

证据交换
2010年7月2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雪艳。
    [09:08:2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是审判员杨玲,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书记员是邵永梅。
    [09:09:38]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0年5月20日,被告李先锋驾驶其所有的苏CZ9900号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程如兰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及搭乘电动三轮车人的马敬锋受伤。事发后,原告及乘车人被送往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救治,花掉医药费用若干。第一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办了相关保险。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二被告赔付原告的医药费17672.70元、护理费731.9元、营养费195元、伙食补助费234元、车损645元、鉴定费100元,总计1957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11:48]
  • [主持人]:
    原告、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3:0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15:05]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6:42]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席。
    [09:17:22]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
    [09:17: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均到庭,庭前工作已准备就绪,请开庭
    [09:18:0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09:18:3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法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程如兰,女,1949年11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瓦窑镇马庄村一组。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09:19:44]
  • [审判员]:
    被告李先锋,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金昌信用社职工,住新沂市新安镇气象南巷3-2号。(以下简称被1)
    委托代理人王雷都,男,1983年7月6日,汉族,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新安镇老庄村。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09:20:13]
  • [审判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许沂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娟,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09:20:26]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5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21:01]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09:21:27]
  • [被1代理人]:
    没有
    [ 被2代理人]:
    没有
    [09:21:35]
  • [审判员]:
    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身份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22:47]
  • [审判员]:
    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如兰诉被告李先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杨玲独任审判,书记员邵永梅担任法庭记录。
    [09:22:5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7、当事人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8、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09:23:21]
  • 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事实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和调解协议。
    [09:23:3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楚?
    [09:23:54]
  • [原告]:
    听清了
    [09:23:5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楚?
    [09:24:06]
  • [被1代理人]:
    听清楚了
    [ 被2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4:2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09:25:36]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25:49]
  • [二被告]:
    不申请
    [09:25: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09:26:13]
  • [原告]:
    宣读诉状。(记录略)
    [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的医药费17672.70元、护理1费731.9元、营养费195元、伙食补助费234元、车损645元、鉴定费100元,总计1957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6:54]
  • 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20日9时40分,被告李先锋驾驶其所有的苏CZ9900号轿车沿新沂市大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江苏交叉路口地段左转弯时遇相到方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乘电动三轮车人马敬锋受伤,且该三轮车受到损坏,事发后,原告及乘车人被送往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救治,花掉医药费用,被告未予支付,该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认定,当事人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但根据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应系非机动车,第一被告应承担全责,另查,第一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办了相关保险手续。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特请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的全部损失,补充说明:对于残疾赔偿金及相关数额待鉴定后再定。
    [09:27:51]
  • [审判员]:
    根据原告起诉,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8:24]
  • [被1代理人]:
    1、对本起交通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2、李先锋在新沂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方同意在扣除保险金后支付赔偿;3、因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应当予以扣除。4、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待质证后再发表意见。
    [09:30:59]
  • [被2代理人]:
    1、如果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及合法驾驶证、行驶证,我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待质证后发表意见。
    3、应先扣除被告李先锋先行支付的5000元再支付。
    [09:32:11]
  • [审判员]: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法庭归纳争议焦点:1、原告诉称的数额及款项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2、二被告是否应予赔偿、如何赔偿。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对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及举证分配双方有无异议或补充?
    [09:32: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1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2代理人]:
    没有意见 
    [09:33:09]
  • [审判员]:
    请原告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举证
    [09:36:37]
  • [原告代理人]: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病案一份;
    3、 病情证明书一份;
    4、 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明细单,证明原告实际损失。
    5、 原告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书。
    6、 价格论证中心收费票据。
    7、 原告户籍,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口。
    8、 护理人员户籍,证明护理人员也是城镇人口。
    9、 申请保全诉讼费票据。
    10、 交通费发票。
    [09:36:40]
  • [审判员]:
    请第一被告李先锋发表质证意见 
    [09:36:51]
  • [被1代理人]:
    对原告所有证据中除交通费发票外,三性均无异议;对交通费发票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其数额过高。
    [09:38:34]
  • [审判员]:
    请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09:38:43]
  • [被2代理人]:
    对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关联性有异议,用药清单中涵盖了陪护人员的费用;
    而且作为交强险应扣除医保用药。
    对护理人员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异议为,该证据无法反映该二人与原告的关系,也无法证明此二人给原告进行了护理。
    交通费发票三性均有异议,我方认为交通费应于就医次数相符,原告提交的发票均是连号,也未就该交通事故的往来次数及金额作出说明。
    其它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09:41:16]
  • [审判员]: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二被告质证后,法庭对二被告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待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原告还有无证据
    [09:41:5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42:01]
  • [审判员]:
    请被告向法庭举证
    [09:42:11]
  • [被1代理人]:
    1、保险单一份;
    2、被告李先锋的驾驶证及行驶证,证明被告李先锋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3、新沂交警大队收取李先锋5000元票据一份,证明李先锋已先行赔偿了5000元,该款原告应予以扣除。
    [09:43:07]
  • [审判员]:
    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43:16]
  • [原告代理人]:
    以被告提交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09:43:35]
  • [被2代理人]:
    对被告李先锋的证据三性无异议 
    [09:43:55]
  • [审判员]:
    因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李先锋提交证据的三性无无异议,法庭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保险公司有无证据
    [09:44:24]
  • [被2代理人]:
    没有
    [09:44:2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被告李先锋是否先行支付的赔偿款
    [09:44:58]
  • [原告代理人]:
    支付了5000元
    [09:45:1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你的户籍性质及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及相关损失的计算依据
    [09:45:3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及护理人员均是城镇居民,住院期间是由其儿子及儿媳护理的,护理人员均是城镇户口。营养费15/天*13天;伙食补助18/天*13天=234元、护理费/56.3*13天。
    [09:45:49]
  • [审判员]:
    保险公司对于原告陈述其及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损失的计算依据是何意见。
    [09:46:02]
  • [被2代理人]:
    对原告的户口性质应提交户口本予以证明。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他赔偿损失无异议。
    [ 被1代理人]:
    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09:46:0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无相互发问
    [09:46:3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46:42]
  • [被1代理人]:
    没有发问
    [09:46:49]
  • [被2代理人]:
    没有发问
    [09:46:5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09:47:33]
  • [原告代理人]: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责任认定书,证明了原、被告在此次道交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时原告亦提交了鉴定报告及用药发票待证明原告损失,至于被告如果认定用药费用不合理,可申请鉴定;交通费用请法庭酌情认定。
    [09:48:45]
  • [审判员]:
    请被告李先锋发表辩论意见 
    [09:48:54]
  • [被1代理人]:
    1、对有异议的交通费请法庭酌情认定;
    2、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有异议的证据,我方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3、与答辩意见相同,我方同意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后对事故按比例进行赔偿。
    [09:49:52]
  • [审判员]:
    请被告保险公司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09:50:03]
  • [被2代理人]:
    1、因原告提交了保险单,我方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但原告用药清单中含有单人间或双人间住宿费,这是不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应涵盖在医疗费中,应扣除。
    2、原告提供了2份户籍证明证明护理人身份,但该证据不能证明2护理人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应进一步补充证据。
    3、交通费过高,且与就医次数不符。原告在人民住院,入院进去,出院出来,交通费发票应与入院出院相符。
    4、被告李先锋先行支付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
    [09:52:32]
  • [审判员]:
    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09:52:4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2名子女即护理人员因与原告户籍是分开,所以户口本证号不可能相同,但他们子女情况我方可于庭后补充。
    [09:53:20]
  • [被1代理人]:
    1、我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认意见比较合理,我方辩论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2、李先锋先行支付的5000元应扣除。
    [09:54:01]
  • [被2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09:54:0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诉法第127条规定,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09:54:23]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09:54:32]
  • [被1代理人]: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09:54:39]
  • [被2代理人]: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09:54:49]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12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09:55:07]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 
    [09:55:11]
  • [被1代理人]:
    同意调解 
    [09:55:15]
  • [被2代理人]:
    同意调解 
    [09:55:20]
  • [审判员]:
    请原告先发表调解意见 
    [09:55:29]
  • [原告代理人]:
    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外,李先锋个人应按全部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
    [10:06:56]
  • [被1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意见,我承担70%责任来赔偿,如原告不同意按法院判决
    [10:07:15]
  • [被2代理人]:
    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交通费400元、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万元。护理费731.9元、车损645元,合计11776.9元。此款于201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10:07:43]
  • [原告代理人]:
    同意保险公司代理人意见
    [10:08:21]
  • [审判员]:
    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调解。双方当事人可继续协商。
    [10:09:07]
  • [原告代理人]:
    要求被告李先锋一次性给付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保全费用、营养费、鉴定费共计7000元。
    [10:09:19]
  • [被1代理人]:
    同意原告意见,但已给付的8500元应扣除
    [10:09:41]
  • [原告代理人]:
    同意扣除已支付的8500元
    [10:09:5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费得被告负担 
    [10:10:18]
  • [被1代理人]:
    我方同意负担诉讼费用 
    [10:10:27]
  • [审判员]:
    经本庭主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10:10:39]
  • 一、被告李先锋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7 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 0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731.9元、车损645元,合计人民币11 776.9元。此款于201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10:10:58]
  •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所付赔偿款11 776.9元,在扣除被告李先锋已付赔偿款8 500元后,原告应分得赔偿款10 276.9元(11 776.9元-1 500元),被告李先锋应分得1 500元(8500元-7 000元)。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5由被告李先锋承担。
    [10:11:30]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内容。
    [10:12:04]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1代理人]:
    同意。
    [ 被2代理人]:
    同意。
    [10:12:3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0:12:48]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1代理人]:
    同意。
    [ 被2代理人]:
    同意。
    [10:13:2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如无误后签字退庭,闭庭。
    [10:13:4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14:14]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