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

举证质证
7月30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相安无事十余载 为争房产继父女反目”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平谷法院大华山法庭的王一鹤,由我主持今天的庭审直播。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08:57:3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8:58:31]
  • [主持人]:
    原告诉称,被告许全民与原告马秀红系继父女关系。1995年左右,原告马秀红随其母杨明贤从内蒙古改嫁到被告许全民家。杨明贤与许全民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生育子女。婚后杨明贤与许全民夫妻感情尚可,马秀红与许全民感情一般。2005年,杨明贤因病去世,马秀红继续同许全民共同生活。
    2009年11月12日,马秀红、许全民和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民委员会达成许全民入养老院协议。协议约定:许全民入熊儿寨乡养老院,村委会交纳入院费五千元,许全民房屋、宅院、承包地及果树归村委会收回。后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入院费五千元由其女儿马秀红交村委会,村委会交纳养老院入院费五千元。许全民房屋及宅院归马秀红所有,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及果树;协议签订后,在村委会办公室,马秀红曾口头承诺许全民所有债务亦由其承受。2009年底,马秀红将5000元钱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又将5000元钱交到熊儿寨乡敬老院并为许全民办理了入院手续。
    2009年前后,许全民患上高血压病,丧失了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因治病和生活困难先后欠下债务30000元左右,这部分债务主要是欠许全民三哥许义民和其姐姐等亲戚的。2010年初,许义民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许全民知情的情况下,将熊儿寨大街124号宅院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熊儿寨村村民毛长义。所得房款用于偿还许全民所欠债务后,余款由许义民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声称该部分钱系代为许全民保管。
    现原告马秀红以许全民卖房系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许全民与毛长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熊儿寨大街124号宅院返还给原告。
    [09:00:41]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法院大华山法庭的代理审判员张鹏飞独任审判。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1:2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4:0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4:36]
  • [审判员]:
    请坐。
    [09:04:5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05:23]
  • [审判员]:
    原告马秀红,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平安街。
    委托代理人马金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许全民,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二毛长义,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农民,现住该村。
    追加被告许义民,男,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农民,现住该村。
    [09:08:1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11:24]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秀红与被告许全民、毛长义、许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飞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海丽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09:12:19]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12:57]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3:4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1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
    知道了。
    [09:14:4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5:01]
  • [原告]:
    我系被告许全民继女儿,与被告许全民已经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2009年11月12日,我与被告许全民和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委会三方达成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许全民入熊儿寨乡养老院,村委会缴纳入院费5000元,许全民房屋、宅院、承包地及果树归村委会收回。二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入院费5000元由其女儿马秀红交村委会,村委会缴纳养老院入院费5000元。许全民房屋及宅院归马秀红所有,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及果树。此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我已经按协议约定将5000元交至了熊儿寨村委会。2010年1月,被告许全民私自将该宅院出售给被告毛长义。因被告许全民的卖房行为系物权处分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毛长义将该宅院返还给原告。
    [09:16: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分别进行答辩。
    [09:16:47]
  • [被告一]: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二、2009年11月12日原告与熊儿寨乡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之母杨明贤系我第三任妻子,我与前两任妻子均未登记且未生育子女,与杨明贤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12日,我确与熊儿寨村委会和原告马秀红签订协议书。因我有几万元的外债,2010年初我就让我三哥许义民将位于熊儿寨大街124号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毛长义,用卖房的钱来偿还债务。
    [ 被告二]:
    2010年初,我与被告许全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全民将位于熊儿寨大街124号的宅院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我。该房实际上我花了3万元,只是为了少上契税才在合同上写的2万元。当时被告许全民没有告诉我该房已经签协议转让给了马秀红。因我已将房款付清,许全民已经将房屋交付给我,故该房屋应归我所有。
    [09:18:44]
  • [追加被告]:
    原告自从随其母亲杨明贤改嫁到我四弟即被告许全民家后,我四弟一直对其母女进行照顾到杨明贤去世。杨明贤去世后,许全民还经常补贴马秀红生活费。因给原告之母和许全民自己看病,许全民欠下了许多债务,为偿还这些债务,许全民才委托我将他的房屋出卖,以偿还债务。原告从未对被告许全民尽赡养义务,她根本没有取得被告许全民房产的资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卖房行为是合法的,受到许全民的委托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09:20:07]
  • [审判员]:
    原告你现在的工资是多少?
    [09:20:57]
  • [原告]:
    保底工资是900元,还有一百元补助。因为我请假去医院照顾他,最后拿到800元左右工资。
    [09:21:23]
  • [审判员]:
    原告马秀红与被告许全民是什么关系?
    [09:21:52]
  • [原告]:
    我们是继父女关系,94年开始的赡养关系,当时我十四虚岁。生活方面由我继父支持,在平谷乐政务服装厂工作。我母亲叫杨明贤。
    [09:22:45]
  • [审判员]:
    许全民入住敬老院的性质?他是在什么情况下被送去敬老院的?
    [09:23:52]
  • [原告]:
    是一次性付清费用。因为我继父自己没有能力照顾自己,我工作经常不在家,无法照顾他。我每周回家都给我父亲100元钱,给他买东西,造成我经济上压力很大。到现在有五六次了,我有时间就去敬老院看他。我和我继父关系很好,就像亲父女关系,我母亲和我继父关系很好,没有吵过架。
    [09:25:39]
  • [审判员]:
    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如何?
    [09:26:16]
  • [原告]:
    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5000元是我交给村委会的,村委会后来交给敬老院。截止到2009年底许全民的债务有16260元。
    [09:28:47]
  • [审判员]:
    许全民与毛长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情况?
    [09:34:37]
  • [追加被告]:
    2010年1月4日签订的协议。当时是因为许全民和马秀红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马秀红说如果不卖房无法偿还债务,后来许全民委托我把房卖了,卖给毛长义。是许全民入敬老院之后卖的。毛长义的媳妇是我侄女,他也想买这个房,他们了解许全民家的情况。
    [09:36:40]
  • [被告二]:
    在许全民找我聊天的时候说他想卖房,我说卖多少钱,他说30000元。
    [09:37:15]
  • [审判员]:
    卖房协议在哪儿签的?
    [ 被告二]:
    在我家签订的协议。
    [09:37:51]
  • [审判员]:
    毛长义是否知道许全民入住敬老院?
    [09:38:50]
  • [被告二]:
    知道。
    [09:39:09]
  • [审判员]:
    原告是在什么时间知道卖房协议的?
    [09:41:45]
  • [原告]:
    在卖房一个月之后知道的。
    [09:42:03]
  • [审判员]:
    卖房款是在什么地方拿的?
    [09:47:33]
  • [追加被告]:
    在我家给的,所有债务都还清了,剩余四千六百多。
    [09:48:05]
  • [审判员]:
    当时外债是16260元,为什么就剩四千多了?
    [09:48:23]
  • [追加被告]:
    多余的钱是给马秀红还外债了。
    [09:48:52]
  • [被告一]:
    我这有马秀红拿走的6800元的条。
    [ 原告]:
    替我偿还了六千多,我还给我三姨和四姨了。
    [09:49:37]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09:49:55]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09:50:1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人证言。
    [09:51:15]
  • [原告]:
    没有证人证言。
    [09:51:36]
  • [审判员]:
    由被告方提供证人证言。
    [09:52:00]
  • [被告]:
    没有证人证言。
    [09:52:20]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方出示书面证据。
    [09:52:53]
  • [原告]:
    协议书,证明村委会许全民和马秀红三方对房屋权属进行了约定,马秀红交了5000之后,房屋应该归马秀红所有。
    [09:54:00]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4:21]
  • [被告一]:
    对真实性认可,但许全民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得脑血栓了,大脑出现问题,他在签协议的时候不一定清楚其签订的是什么内容。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对协议的内容不认可。
    [09:58:59]
  • [被告二]:
    我认为协议无效,我们买卖双方属自愿买卖。
    [09:59:23]
  • [追加被告]:
    我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无效。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0:05:21]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村委会证明。
    [10:05:5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明发表质证意见。
    [10:06:19]
  • [被告一]:
    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不认可。
    [ 被告二]:
    我是买房主,对内容认可,但对内容是什么时间写的不清楚,。
    [10:07:02]
  • [追加被告]:
    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认可。
    [10:08:38]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0:10:1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11:26]
  • [原告]:
    许全民的个人记账单。
    [10:12:5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明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
    对真实性认可,对内容不认可。
    [ 被告二]:
    对真实性认可,对内容不认可,不认可买方说花30000元。
    [10:14:16]
  • [追加被告]:
    对该证据不认可,因为我兄弟头脑不清楚。
    [10:14:55]
  • [原告]:
    我不清楚卖了多少钱,我继父说卖了35000元,但是他们说卖了30000元,如果说我父亲头脑有问题,那么他们签订的协议哪个有效?
    [10:15:32]
  • [被告二]:
    我是花了30000元买的。
    [10:15:52]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0:16:2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
    [ 被告二]:
    买房契约。
    [10:16:4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7:12]
  • [原告]:
    对真实性认可,但这份协议我们认为是无效的,依据是2009年村委会和原告、许全民签订的协议。
    [10:18:45]
  • [审判员]:
    鉴于原告对上述证据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0:19:45]
  • [审判员]:
    许义民你提交的还款记录想证明什么内容?
    [10:20:22]
  • [追加被告]:
    证明许全民所欠的债务,上面用红笔写的都是马秀红的外债。
    [10:20:41]
  • [原告]:
    对证明不认可。
    [10:21:00]
  • [审判员]:
    对于被告提交的还款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1: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8:54]
  • [原告]:
    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许全民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原告已经缴纳了5000元给村委会,许全民已经去敬老院居住了,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第二、被告之间在2010年1月所签定的协议属恶意串通行为。在签订之前,许全民已经知道该房屋已经给马秀红了,还将房屋转交给他人,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毛长义取得房屋也不属于善意所得。
    [10:35:22]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35:40]
  • [被告一]:
    原告在拿钱的时候已经知道把房卖了,且对卖给毛长义房屋认可。原告与被告许全民之间是继父女关系,房屋归许全民所有,他有权处置房屋。原告、许全民和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
    [10:36:16]
  • [被告二]:
    我的买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他自愿把房卖给我的,我并没有串通谁。
    [10:36:37]
  • [追加被告]:
    我认为卖给毛长义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且卖房的是马秀红知道,且认可当时卖房的行为。
    [10:37:29]
  • [原告]:
    许全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后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原告拿钱不代表同意卖房行为,她是拿去偿还债务。
    [10:38: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10:40:4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10:41:17]
  • [审判员]:
    由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法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五分钟。
    [10:42:09]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组织调解。本案择期宣判,现在闭庭。
    [11:35: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关注。
    [11:36:1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1: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