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

第三人代理人发表诉讼主张

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

审判员向原告提问

原告代理人质证

第三人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告局长最后陈述
7月29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称此‘BO88’非彼‘BOSS’ 服装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一服装公司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诉讼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59]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4:14]
  • [主持人]:
    北京一服装公司因生产销售的商品带有“BO88”标识,与德国雨果博斯公司注册的“BOSS”商标近似,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处以罚款134万余元,并被没收了其余带有“BO88”商标的产品,服装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09:34:25]
  • [主持人]:
    服装公司首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公司生产的是带有“8088”和“鲍士”商标的商品,均系鲍士公司合法注册取得,自己公司经鲍士公司委托授权加工制作其获准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工商分局认定的销售金额和库存服装和皮鞋的数量与事实不符。其次服装公司认为自己获准授权委托加工定制的商标已经获得商标注册权利人鲍士公司的许可,不存在未经许可的行为,而且其定制的“8088”和“鲍士”商标与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的“BOSS”商标根本不近似。最后服装公司认为工商分局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其无权就商标本身的近似性和相同性进行认定,更无权滥用高额罚款决定权,应由商标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
    [09:34:36]
  • [主持人]:
    服饰公司据此起诉要求丰台法院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9:34:46]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邵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马琼、代理审判员寨利男组成合议庭,张艳担任法庭记录。
    [09:36:4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7:0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37:53]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38:15]
  • [原告]:
    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道好、林鲁燕,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 被告]: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曹某,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
    [ 第三人]:
    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72555麦钦根市迪瑟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尤迪特.埃克尔,职务独家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
    [09:40:44]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09:42:20]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邵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马琼、代理审判员寨利男组成合议庭,张艳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09:44:4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4:4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4:53]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第三人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4:5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
    [09:45:40]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委托加工的带有8088标志的包装袋以及相关的产品扣,认为我们签署的合同以及在仓库内存储的西服以及体恤,认为我们的商标标识侵犯了本案第三人的商标所有权,根据这一事实作出的决定没收带有8088标识的皮鞋50双及罚款。
    [09:46:25]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要求撤销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2009)第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9:48:53]
  • [审判员]:
    原告方,这是什么时候作出的?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12月21日。
    [09:51:20]
  • [审判员]:
    原告方,你们要求撤销的这是这份处罚决定书?
    [ 原告代理人]:
    是。
    [09:51:52]
  • [审判长]:
    被告方,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你们作出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是我们作出的。
    [09:54:09]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 被告代理人]:
    1、我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原告方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我局对违法金额的认定有合法依据、二是原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三是我局不存在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09:54:30]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诉讼主张。
    [ 第三人代理人]:
    一雨果博斯享有鲍士的商标专有权,二鲍士在中国多次被评为驰名商标,三原告服装公司侵犯了商标注册权。
    [09:55:37]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合议庭成员询问,当事人对于合议庭成员的询问要作出直接明确的回答。
    [ 审判长]:
    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方,出示证据。
    1、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鲍士服饰分公司、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德国鲍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情况。
    [09:57:22]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据德国鲍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更与原告使用的商标无直接的关系。
    [09:57:52]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9:1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鲍士商标注册证。
    3、鲍士商标转让证明。
    4、鲍士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鲍士商标档案。
    以上证明鲍士商标的注册及转让情况。
    [10:00:18]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这恰恰证明该3085277号商标合法有效存续且为原告所有,原告享有相关的代理权和使用权,而且该商标与案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为合法有效的使用行为;
    对证据4、5真实性认可。
    [10:02:11]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02:3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6、8088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证明8088商标的注册情况。
    [10:03:10]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在商标的实际使用当中的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档案完全一致,属于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存在可以的篡改,恰恰证明被告系在主观刻意推定原告的使用行为违法和侵权。
    [10:08:13]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证明8088商标的注册情况,是否合法正确的使用商标要结合在商品上的标牌以及实际经营的情况在才能确定,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不不准确的。
    [10:09:0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同意被告的意见。雨果博斯在2006年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10:09:54]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7、商标注册申请书两份及转让申请三份,证明申请及转让的情况。
    [10:11:34]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与被告的出发依据与事实无关。
    [10:12:25]
  • [审判长]:
    被告方,陈述一下转让8088商标注册的情况。
    [ 被告代理人]:
    8088原来的申请人是北京某服装公司申请,2003年原告将该商标转让,鲍士的中文商标也是在2003年由原告公司注册登记的,原告公司将商标转让给深圳鲍士有限公司,深圳鲍士有限公司又转让给香港德国鲍士有限公司。
    [10:14:56]
  • [审判长]:
    原告方,被告方陈述的事实属实吗?
    [ 原告代理人]:
    属实。
    [10:15:43]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方陈述的事实有异议吗?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15:45]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8、原告公司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公司商标注册的情况。
    [10:17:0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10:17:43]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17:45]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9、梦士漫公司《B0SS货号编码规则说明,证明原告侵权的故意。
    [10:18:30]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BOSS是书写错误,应该是8088,对真实性认可,使用编码以及说明,但是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以及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是我们使用的内部文件,该证据事实上为原告的内部使用文件,内部的记录材料,该内部使用文件不可能存在侵权的可能,恰恰说明被告属于主观刻意推定侵权,属于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材料。
    [10:19:23]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说是书写错误,这是难以让人理解的,8088是数字,boss显然是英文字母,内部使用文件,内部的记录材料,是自己的员工在使用,如加盟活动也在使用,内部员工的心中内部企业关联企业当中带来误解,从侧面反映了原告与鲍士商标向混淆的故意。
    [10:20:16]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20:33]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0、加盟客户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统计表,证明加盟客户情况。
    [10:21:0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证据为被告取得的原告的加盟客户的名称以及相关材料,但是原告认为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同时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在加盟以及加盟商的统计上使用BOSS,认为我们内心存在故意,与刚才被告的质证意见是矛盾的,首先另外要强调,证据9是BOSS。
    [10:21:35]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加盟客户的情况是原告购买的。
    [10:26:4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26:4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1、原告经营商品、库存商品的数量及价格统计表。
    [10:29:09]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服装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证商标完全一致,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谓的近似商标。
    [10:29:30]
  • [审判长]:
    原告方,从这两份表上显示的数字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0:30]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0:51]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2、原告批发销货订单,证明原告批发销售的数量以及价格。
    [10:31:38]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证据11。
    [10:32:47]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数量级销售金额等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2:52]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3:02]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3、梦士漫公司与陈建设签订的包装定做协议及与吴建敏签订的订货合同,证明原告定制侵权商品的数量以及价格。
    [10:33:51]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证据属于原告基于授权及商标注册或者证书及其他材料许可他人进行委托加工,该行为合法有效。
    [10:34:57]
  • [审判长]:
    原告方,协议的签字都是谁签的?
    [ 原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10:35:00]
  • [审判长]:
    原告方,加盖公司的公章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加盖了一个分公司公章。
    [10:35:06]
  • [审判长]:
    原告方,是签定协议时加盖的吗?
    [ 原告代理人]:
    签定协议时加盖的,当时加盖的梦士漫服装有限公司的公章,后来又加盖了一个分公司公章。
    [10:36:47]
  • [审判长]:
    被告方,陈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 被告代理人]:
    当时只签了刘某的名字,原告向我们提交的没有盖公司的公章。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有一个骑缝章。
    [10:37:10]
  • [审判长]:
    原告方,合同的原件带了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7:16]
  • [审判长]:
    原告方,庭后向法庭提供合同原件。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7:28]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4、原告的国税申报明细报告表,证明纳税的情况。
    [10:38:56]
  • [审判长]:
    被告方,这份证据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 被告代理人]:
    以原告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纳税。
    [10:39:02]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10:39:06]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9:13]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5、原告经营场所、库房及销售商品上的吊牌照片。(附卷)。证明原告在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10:41:10]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实际使用以及在库房内在商品上以及其他商品标识上的使用的商品的注册标志,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属于合法使用或准注册商标的行为。
    [10:41:28]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41:39]
  • [审判长]:
    原告方,标牌是什么样子的
    [ 原告代理人]:
    8088。
    [10:41:43]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根据商标法,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不是8088。
    [10:41:49]
  • [审判长]:
    原告方有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与注册证完全一致,第三人认为是B,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与本案无关。
    [10:41:51]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人]:
    16、梦士漫公司网站内容。(附卷)。证明原告侵权的主观故意。
    [10:43:5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同时该证据恰恰说明原告在网站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不存在违法以及侵权。
    [10:44:03]
  • [审判长]:
    原告方,证据所显示的网站内容是哪个公司的网站内容。
    [ 原告代理人]:
    该网站属于鲍士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人的网站。
    [10:44:09]
  • [审判长]:
    原告方,这个网站是谁设的。
    [ 原告代理人]:
    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10:44:33]
  • [审判长]:
    原告方,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地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实际经营地,登记的是在大陆的经销商的地址。
    [10:44:40]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做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后来我们会出示询问笔录,北京梦士漫认可是梦士漫的网站。刚才原告也确认是原告的实际经营住址,也是原告的电话,网站显示的内容,原告说使用的商标与8088完全一致,字形在网站上完全改成了B,0和8,8是两个变体的8,鲍士品牌是BOSS,鲍士是中文,原告使用的商标与鲍士相混淆。
    [10:44:50]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在左上角有鲍士的字样。
    [10:44:56]
  • [审判长]:
    被告方,第三人说的左上角的鲍士字样。
    [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刘某提供的,提供的时候就有。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基于代理全权授权,认可我方的商标,基于代理权的规定。
    [10:48:43]
  • [审判长]:
    原告方,四份证据左上角有鲍士,是你们提供的吗?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取证之后我们进行了确认。
    [ 审判长]:
    被告方,你们说明一下证据是你们下载的吗?
    [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下载进行打印的。
    [10:49:25]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7、对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原告侵权以及异地经营情况。
    [10:49:54]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笔录以及相关的材料是被告故意和曲解进而作出的,代理人向公司以及当时做的法定代表人做的说明,我们认为对本证据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中明确写明记录的时候被告的电脑里没有与我们商标相同的,在记录里面可以的改正,与原告的陈述是不相符的。
    [10:50:37]
  • [审判长]:
    原告方,当时做笔录哪些没有。
    [ 原告代理人]:
    7月24号,回答道鲍士服饰销售不好,改称商标注册证艺术化,实际上也是8088,有一些写成BO88,情况说明作为我们的质证意见。记录恰恰证明我们使用商标的行为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中间有调整也是与商标注册证一致。
    [10:50:39]
  • [审判长]:
    被告方,看一下刘某的说明,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询问笔录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当时谈话内容做的忠实的记录,最后由刘某签字确认的,第二在原告所说的8088,还是B088,记录是由刘某确认完以后在记录核对以后,标牌上的所谓的8088,和注册证上的8088有非常大的区别,通过艺术体的变体,有所误人。
    [10:52:29]
  • [审判长]:
    第三人,看一下刘某的说明,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赞同被告的观点。B和8读音和字体是有区别的,一般人的思维在读音和语法上不可理解。
    [10:52:36]
  • [审判长]:
    原告方,鲍士深圳公司还存在在吗?
    [ 原告代理人]:
    存在。
    [10:52:41]
  • [审判长]:
    原告方,德国鲍士存在吗?
    [ 原告代理人]:
    存在
    [10:52:46]
  • [审判长]:
    原告方,刘某陈述说这两个公司已经失效吊销了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据代理人了解这两个公司是存在的,刘某本人是浙江人,小学文化,不理解吊销使用,把我们所有的产品吊牌,电脑里没有这种字体他也向法院进行了澄清,通过比对,笔录里面繁体的BOSS和调查上面的完全不一致。
    [10:52:53]
  • [审判长]:
    原告方,庭后向法庭提供鲍士的年鉴营业执照以及年鉴的情况。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0:53:00]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8、现场笔录三份,证明原告注册、库房、经营场所等情况。
    [10:54:15]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质证意见同证据17。
    [10:54:19]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0:54:21]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19、关于经营数额计算的说明,证明原告违法经营。
    [10:55:4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单方制作的文件,不具有证明力。
    [10:55:50]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于统一零售价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
    不予认可,证明力不存在,不发表意见。
    [10:55:54]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5:56]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0、希麦思营业执照,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10:57:53]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认为证据被告应当高知第三人,依法行使商标本身的撤销权,或者说其他的救济方式救济程序。
    [10:57:59]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针对原告的观点,针对商标我们应该采取其他的途径,在2006年已经申请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针对营业执照证明通过德国的授权委托,在中国大陆维护商标的专用权。
    [10:58:0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说撤销商标的申请,原告所有的8088的商标依然有效,本案关于第三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仍然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原告商标仍然有效。
    [10:58:16]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1、委托书及公证书,证明雨果博斯及希麦思的授权。
    [10:58:30]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证据20。
    [10:58:35]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8:40]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2、B0SS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证明BOSS注册转让续展情况。
    [11:00:17]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恰恰证明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以及原告商标权利来源商标注册证,同时恰恰说明原告使用的商标与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注册商标。
    [11:00:2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0:2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3、B088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证明BO88注册转让续展情况。
    [11:01:33]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为合法商标,与第三人注册商标不相近似。
    [11:01:36]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1:38]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4、请求书,证明权利人主体资格情况及享有商标权利的情况。
    [11:03:3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所使用的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商标。
    [11:03:38]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3:42]
  • [审判长]:
    被告方,就事实方面的证据还有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03:46]
  • [审判长]:
    原告方,就被告出示的事实方面的证据还有补充的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03:48]
  • [审判长]:
    原告方,就事实方面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有。
    [11:04:20]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事实方面的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第3085638号商标注册证。(附卷)。证明该“8088”商标为合法、有效商标,注册人为: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是艺术化的数字8088;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附卷)。证明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附卷)。证明原告公司系代理行为,法律责任归责主体为鲍士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4、第3085277、3070590号商标注册证。(附卷)。证明鲍士商标注册人申请人。
    [11:05:05]
  • [审判长]:
    原告方,3085277注册证是中文的鲍士,3070590号注册证是变体13088。
    [ 原告代理人]:
    是,证明被告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11:05:50]
  • [审判孩子那个]: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没有异议,注册人不是原始注册人,注册商标以及转让情况,我们也进行了举证和说明;
    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仍然存续,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来看,从复印件来看是2007年年鉴,之后未参加过工商年鉴,从侧面来讲,与法定代表人陈述是一致的,至于我方出示的三份询问笔录刘吉丰说深圳公司被吊销或者是注销没有提供证据,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可以引证,这个企业不是合法有效的企业;
    [11:06:42]
  • [被告代理人]:
    3、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授权委托书产生的时间也存有异议,被告方调查原告从未提及有这份委托书,原告自认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被告调查中从未提及。从委托的内容来看,这份材料是真实的,仅仅理解为一个不规范的商标使用,原告仅仅取得了8088商标的正当使用权利,并未授权违规违法的使用,也没有进行变体,从服饰标牌来看,各个标牌不是完全一致,与BOSS及其近似,从标牌设计定制服装的加工都是我公司所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原告是毫无疑义的,原告从未提出过主体问题,我们认为主体是完全正确的;
    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11:07:2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同意被告的观点。
    1、该注册证证明8088注册的情况,不能证实使用的情况。
    [11:08:06]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针对被告的意见,被告混淆了三个公司主体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参加年鉴甚至吊销,即使当时被告调查的时候没有向被告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并不能否定相关的主体资格,被告是在混淆三个公司的主题资格,被告也应知道作为服装代理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果商标属于鲍士公司,原告作为实际的经营人,应当向原告提交商标使用的合法授权来源,原告是获准实际使用308563号商标,以及在下述的代理商都是应当提交的授权书,也是必须提交的,被告没有向原告要求,认为被告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11:09:3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实际只有与原告公司在运作,原告的公司没有实际运作,原告是否存续由原告来举证,为什么原告在案件调查当中没有出示合法获得8088相关的证明,当时向原告做了了解,原告在几个公司运作当中都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关联企业,都是一家人,这些家族成员组成的企业,有没有许可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调查当中没有出示,也没有否认可以使用8088,变体了与鲍士构成近似,设计制作销售这个行为是违法的。
    [11:09:52]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1:11:24]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向法庭出示事实方面的证据
    [ 第三人代理人]:
    1、第1076982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第三人合法注册的;
    2、第949204号商标注册证及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BO88是经过第三人合法注册的商标;
    3、(2004)商标异字第0057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BOSS Republic”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BOS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受到更广泛的保护;
    [11:11:47]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 第三人代理人]:
    4、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
    5、2004年6月19日第2990期中国工商报商标局新认定26件驰名商标的报道,证明BOSS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应该受到更广泛的保护。
    6、商评字(2009)第2230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3085638号“8088”商标争议裁定书,证明2006年第三人就8088提出了撤销注册的申请,2009年8月24日正式作出裁定,原告搭名牌的便车行为是不备肯定的。
    [11:13:09]
  • [审判长]:
    第三人,争议裁定后后来引起诉讼了吗?
    [ 第三人代理人]:
    不清楚。
    [11:14:04]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驰名商标的保护;
    2、质证意见同证据1,恰恰证明与原告使用的商标不相同;
    3、认为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受保护商标不包含BO88;
    4、5、与本案无关;
    6、该裁定未生效,现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裁定书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8月份,本案事情的发生是2009年3月份,商标也是存续有效的,这份裁定不生效。
    [11:17:47]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均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继续举证。
    [ 第三人代理人]:
    举证完毕。
    [11:18:2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方面的证据还有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了。
    [11:19:0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程序方面审查,下面由被告方就程序方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25、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予以立案的事实。
    [11:20:22]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
    [11:20:25]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0:26]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6、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予以立案的事实。
    27、首次询问告知书、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听证告知书及审批表(强制措施、听证、处罚),证明程序合法。
    [11:21:01]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11:21:35]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21:36]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2:15]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8、延期结案审批表及案件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证明案件延期办结程序合法。
    [11:23:2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同证据27。
    [11:23:30]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3:31]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9、没收物品收据及送达回证,证明没收程序合法。
    [11:24:37]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证据28。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4:3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30、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11:25:32]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意见同上。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5:35]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31、罚款缴款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原告开具缴款书。
    [11:26:38]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上。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6:3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32、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
    [11:27:41]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上。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27:43]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1:28:08]
  • [审判长]:
    被告方,就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的有关解释第12条。
    [11:29:05]
  • [审判长]:
    被告方,认定侵权类似相同的依据是哪条?
    [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
    [11:29:10]
  • [审判长]:
    原告方,就被告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是无权处罚的,原告使用的商标与第三人使用的商标一样,均属于合法有效存续的获准注册商标,在原告所使用的未经商标管理机关撤销前根本不存在商标法第52条存在的情形,如果说存在相似,应当有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加以认定,加以撤销或者加以处理。被告无权越权加以认定。超出了法律的权力以及权限;
    第二关于金额的认定,被告适用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原告是合法的使用商标的行为,恰恰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11:29:45]
  • [审判长]:
    第三人,就被告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30:0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法律适用上,原告认定近似,不是工商部门合法的行为,职能由相关的机关撤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侵权成立的。
    [11:30:3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事实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31:13]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2:1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第一原告认为原告系使用合法注册的使用商标,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法获得授权以及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的委托加工合法使用商标标志销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的使用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二原告认为被告罗列了相关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材料,加以推定认定商标本身构成近似,进而越权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认定,本案的焦点是商标是否近似,原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认为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身的近似由商标主管机关加以认定,被告恰恰属于参照和借鉴了相关规定,属于越权,给原告及商标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的事实以及本案的庭审,被告的处罚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应当属于商标本身的纠纷事宜,受害人可以行使相关的权利,被告超越了法律的授权权限,被告的认定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11:34:2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认为我局全部查清了违法事实.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具有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工商部门具有管辖权,查处属于工商部门的法定职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告认为使用近似商标由权利人提出异议,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原告认为我局无权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商标相近似,原告在使用中使其成为艺术体、改变,进而与德国雨果博斯的商标近似,原告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模仿,追求混淆的结果,在内部管理文件中使用鲍士字样,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采取整体观察主要部分,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鲍士商标在服装鞋帽领域广泛使用,原告使用变体后的8088与鲍士及其近似。原告声称授权委托,我局认为原告应该正确使用,委托人无权使用变体的,对原告的非法金额是在查清侵权商标后计算的。
    [11:36:51]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补充意见。
    [11:38:03]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基于被告的陈述,被告应当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享有的相关的处罚权,而本案不属于侵权问题,是商标本身的问题,被告是混淆了概念,另外关于被告将商标本身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材料加以罗列进行主观的推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部文件是原告内部使用的,也没有向外进行使用,关于广告也好,内部使用文件也好,是另外的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第三人可以行使相关的救济途径,无权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加以推定。第三被告认为原告将商标加以篡改模仿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11:38:40]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声称我们没有认定近似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部门在查处案件认定近似是法定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超越职权。第二原告声称网站也是内部材料,没有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依据,在网站上也有BOSS的字样,和原告的陈述不一致。是否存在改变模仿,从实物证据和复印件都能看出近似。
    [11:39:12]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1:39:4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有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42:18]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42:30]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 第三人代理人]:
    坚持诉讼主张。
    [11:42:31]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1:43:2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和张艳。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3:4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