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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13:50:09]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狄启骋、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罗勇,书记员是王晓明。[13:51:47]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12月2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PU5597的小客车至本市东城区北京站广场前出租站停车场处,因无照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其抗拒执法,后执法人员发现其携带刀具并报警。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带回派出所审查。民警驾驶该小客车行至北京站东街20路公共汽车站附近机动车道时,位于后排车座的被告人张某趁民警和同车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备,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使该车向右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倒骑车人秦某,将秦某的自行车前轮碾毁,致秦某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3:53:17] - [主持人]:张某驾驶无照黑车,身上携带管制刀具,本就违反法律,其在接受审查中,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逃避审查。其法律知识匮乏,未料及因小错酿大祸,其抢夺方向盘致车冲进自行车道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必将承受违法的代价。欲知该案详情、结局如何,敬请关注该案庭审实况。[13:54:3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3:59:16]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07:45]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张强。[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70年12月。[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文化。[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大兴区。[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09年12月2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2009年12月31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已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7月1日。[14:16: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罗勇组成。书记员王晓明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迎迎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4:17:3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18:3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张强于2009年12月2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PU5597的小客车至本市东城区北京站广场前出租站停车场处,因无照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其抗拒执法,后执法人员发现其携带刀具并报警。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强带回派出所审查。民警驾驶该小客车行至北京站东街20路公共汽车站附近机动车道时,位于后排车座的被告人张强趁民警和同车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备,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使该车向右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倒骑车人秦亚景,将秦的自行车前轮碾毁,致秦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强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目无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长]: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构成。[14:20:51]
-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4:22:22]
- [公诉人]: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案发的时间和事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09年12月2日我开黑车开到北京站被查处,查处期间我不配合民警,民警把我带走。[ 公诉人]:你所驾驶的车辆是你的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说一下车的情况。[ 被告人]:车是我爱人邢某的。09年6月份买的车。我自己有驾驶证,09年4月29日领取的驾照。[ 公诉人]:说一下案发的经过。[ 被告人]:在我居住的门口,拉了三个大人一个孩子。[ 公诉人]:你是第一次拉黑活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多少钱?[ 被告人]:80块钱。[ 公诉人]:当时你到北京站的时候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9点多种。[ 公诉人]:怎么被发现的?[ 被告人]:下车的时候。[ 公诉人]:你是怎么不配合执法的?[ 被告人]:我什么都没有说。[ 公诉人]: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吗?[ 被告人]:我忘了,制服什么样我不清楚。[ 公诉人]:具体说一下。[ 被告人]:他们穿着汗衫。向我出示工作证了。[ 公诉人]:几个人员?[ 被告人]:四个。[ 公诉人]:他们告知你的权利和怎么处理你了你吗?你不配合执法的经过?[ 被告人]:我当时没有听。我当时就在车上坐着。[14:30:39]
- [公诉人]:你处于什么心理?[ 被告人]:我当时不想承认拉黑活儿。他们让我下车,我没有下车,他们就叫民警过来,民警把我带到派出所。[ 公诉人]:当时几点?[ 被告人]:我快10点到的北京站。[ 公诉人]:民警跟你说什么了。[ 被告人]:穿着警服,让我下车,我没有下车。有一个警察说带我去派出所,民警开车,我在后面作者。[ 公诉人]:当时车上有几个人?[ 被告人]:四个人。[ 公诉人]:怎么坐着。[ 被告人]:民警开车,我坐在后排,左右和副驾驶上是民警。开车有三分钟,我想把车抢回来。[ 公诉人]:当时你怎么抢的?[ 被告人]:左手抢方向盘,右手拔车钥匙。[ 公诉人]:你怎么抢的方向盘?[ 被告人]:从后座起来后,争夺方向盘往右侧打伦。[ 公诉人]:民警干什么?[ 被告人]:在开车。[ 公诉人]:向右侧打轮之后,你看见什么情况?[ 被告人]:有一个骑车的小姑娘。[ 公诉人]:具体车行驶的位置?[ 被告人]:我就是想抢汽车。[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看到的骑车人?[ 被告人]:车改变行驶位置的时候看到的。[ 公诉人]:看到了被害人的车了吗?[ 被告人]:我就看到自行车在我的右前轮的位置,没有看到车变形。[ 公诉人]:车怎么停下来的?[ 被告人]:急刹车。[ 公诉人]:那时候车停在什么位置?[ 被告人]:路边。[ 公诉人]:当时人多吗?[ 被告人]:不多。[ 公诉人]:当时几点?[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公共汽车站有人吗?[ 被告人]:有人。[ 公诉人]:几个人。[ 被告人]:大概有两三个人。[ 公诉人]:事后怎么处理你拉黑活的行为?[ 被告人]:缴纳了罚款。[ 公诉人]:对于被害人的赔偿?[ 被告人]:一共三千多块钱。[ 公诉人]:你知道被害人是什么伤吗?[ 被告人]:外伤软组织挫伤。[ 公诉人]:这期间你有没有出示过你携带的刀?[ 被告人]:有。左衣兜套出的,向交通执法人员。[ 公诉人]:为什么?[ 被告人]:显摆。[ 公诉人]:你知道自己是拉黑活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知道一定会被查出的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民警来了,你起来抢方向盘是为了抢回汽车,你认为你能抢会汽车吗?[ 被告人]:什么都没有想。[ 公诉人]:对所有的后果不管不顾了?[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现在看你当时的行为,你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不对。我错了。[ 公诉人]:你认为到你这样在警察开车的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了吗?[ 被告人]:我当时不应该抢夺方向盘。不应该危害到行人。[ 公诉人]:你开了多少年的车?[ 被告人]:半年。[ 公诉人]:以前有过驾车经验吗?[ 被告人]:有,在老家开了三年多。[ 公诉人]:拿本才半年?[ 被告人]:对。[ 公诉人]:你对自己的行为这种危险性的认识?[ 被告人]:很后悔。[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14:43:59]
- [审判员]:被告人回答法庭的提问。你当时随民警开车回派出所的时候,车速有多快?[ 被告人]:三十多迈。[ 审判员]:抢夺方向盘的危害后果你清楚吗?[ 被告人]:没有考虑到。[ 审判长]:当时公交车站的人多吗?[ 被告人]:不多,两三个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很后悔,不应该触犯法律,应该做一个守法的公民。[14:48:06]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日11时许,其接到报警称交通执法队在查扣黑车过程中怀疑司机携带管制刀具,便赶赴北京站中广场出租站出口附近,并要求黑车司机回派出所接受审查。在驾驶该司机号牌为京PU5597的蓝色小轿车准备回所的途中,行至北京站东街20路车站时,坐在后座的司机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使该车向右撞倒1名骑自行车的女子,并将自行车前轮碾毁。[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刘某、王某、刘某、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2月2日9时许,其在北京站广场前出租站内执法时查获一辆黑车。因司机不配合工作并携带刀具,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对司机口头传唤。民警在驾驶该司机号牌为京PU5597的蓝色轿车准备回所的途中,行至北京站东街20路车站时,坐在后座的司机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使该车向右撞倒1名骑自行车的女子,并将自行车前轮碾毁。[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日11时许,其骑自行车路过北京站东街20路车站附近时,有1辆号牌为京PU5597的蓝色小轿车突然向右打轮将其撞倒,并将自行车前轮碾毁。宣读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证实了秦某的伤情。宣读证人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2月2日11时许,其在北京站东街20路车站等车,1辆蓝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路边猛拐,撞倒1名骑自行车的女子,并将自行车前轮碾毁。之后来了1辆警车,下来2名警察,将轿车内后排的一男青年制服。经辨认,翁某指认出张强即是被制服的男子。[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邢某些的证言,证实张强驾驶的轿车系其购买。宣读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工作情况说明、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车辆保管协议、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09年12月2日在北京站中港湾出租车调度站内,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一执法大队对张强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14:51:5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现场照片三张,证实被告人的汽车撞向路边行人的现场情况。宣读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折叠刀一把予以扣押,不属于管制刀具。被损坏的自行车价值167.4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协议书,证实秦某已获赔各项经济损失共2800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12月2日11时许,民警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一执法大队报警电话后赶赴北京站广场前出租站停车场内,对张强口头传唤。在将其带至派出所的过程中,张在车上抢夺方向盘,后民警将其当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14:55:1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4:57:12]
- [公诉人]:一、公诉人对本案的定罪证据予以说明。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举正、质证对于被告人在北京站地区因无照运营被查处而抗拒执法,在民警驾驶该车辆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肇事,致一骑车人受伤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田某、交通执法人员刘某、交通执法队保安刘某、交通执法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骑车人秦某及行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公诉人向合议庭说明指控被告人张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分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人流量较大的北京站地区,被告人张强在民警驾车途中,突然从后排车座起身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适用第114条,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1、突然抢夺方向盘,本身是一种可能微机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可能微机驾驶员及正在行使的车辆的口之,不能与一般的交通违规行为同等对待。本案中,张强的身份不仅仅是乘客,且正处于民警口头传唤且亲自驾驶的车辆行使途中,其突然从后排站起抢夺方向盘,正在执行公务和驾驶中的民警不可能预见,这加大了车辆失控的可能性。2、张强不是普通乘客,而是该肇事车辆的原司机,由于在情绪上不能接受无照运营车辆被扣的处罚,从一开始抗拒交通人员执法,发展到民警驾车传唤回所途中抢夺方向盘。在主观方面,作为一名司机,其再认识因素上对自己土地抢夺方向盘的危害性是明知的,其出于抢回汽车的动机,对于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受损不管不顾,在刑法意义上就是在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方面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形成了间接故意。综上,从犯罪时间和地点上看,事故发生在中午时间的北京站地区,属公路属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集中且流量大,从犯罪手段看,张强土地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还妨害了交通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从危害结果看,已经造成了一名骑车人车毁人伤的结果,从因果关系看,张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单一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张强因无照运营被查处,因涉嫌携带管制刀具被举报,乘坐由民警驾驶的该非法运营车辆被传唤至派出所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致车辆冲入非机动车道,致一骑车人车毁人伤,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强的量刑情节予以说明。被告人张强现认罪悔罪,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800元,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人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15:22:27]
- [公诉人]:最后公诉人告诫被告人吸取教训,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学会自律,慎重处理自己的情绪和言行。[15:23:05]
- [审判长]:被告人张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当时太冲动,也没有想到会有这种后果,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15:23:56]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十分钟以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5:24:23]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得出结论。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强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站附近,从后排座位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车辆失去控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强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强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上、抗诉权利)。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被告人可以离开法庭。[15:35: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周莉莉、张辉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5:39:3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1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