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旁听群众

网络直播员

法庭全景
7月28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妇女因哺乳被监外执行 恶习不改又行诈骗”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38:27]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妇女因哺乳被监外执行 恶习不改又行诈骗”案.基本案情是:被告人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哺乳期间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告人于某仍然恶习不该,再次诈骗他人钱财。2008年7月,其谎称替李某儿媳及孙子办理北京户口,骗取李某人民币75000元。2010年1月,其又在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路路边,以借车办事为由,将王某的1辆力帆牌轿车骗走,价值人民币52800元,后将该车变卖,得赃款人民币43000元。
    [09:39:32]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马一鸣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0:13]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1:01]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1:1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1: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9:5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于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02:35]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被告]:
    于某,女,38岁(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10:03:31]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地点?
    [ 被告]:
    2006年因诈骗被判刑,2007年12月19日同样因犯诈骗罪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万7千元,同年12月30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 审判长]:
    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被告]:
    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被告]: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
    2010年6月30日。
    [10:07: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马一鸣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曹立鹰、刘素萍共同组成,书记员马清竹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慧兰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
    被告人于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于某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10:19:4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京门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边,以借车办事为由,将王某的1辆轿车骗走,价值人民币52800元,后将该车变卖,得赃款人民币43000元;2008年7月,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李某家中,谎称能替李某儿媳王某丽及孙子吕某办理北京户口,骗取李某人民币75000元。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
    一致(坐下)。
    [10:21:35]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
    好的。
    [10:24:14]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某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于某哦,你应如实回答公诉人提问,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公诉人]:
    第一起事实你是何时去借王某的车的?
    [ 被告]:
    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是今年过年前1月份。我和王某是朋友关系,我和他之间因买煤有过经济纠纷,借他车用时还欠他煤钱。我以借他车要账为由借他车,说要回账后把欠款给他结清,他就答应借给我用一天。我那天就直接去了承德,当天就回来了。因为回来太晚,就没有把车给他。王某催我了,我说在路上,第二天还想找个人,所以第二天也没还。我第三天把车卖了,卖在某车市,当时是手续齐全的。这个车的车主是常某,即王某的妻子。车卖了43000元,我全还账了,还给了一个叫“大英”的人。
    [ 公诉人]:
    第二次是什么时候,什么经过?
    [ 被告]:
    大概是08年6月份,是安某找我的。当时是闲聊说起来了,他问我,我就答应了。我找到一个在交通局的人问了一下,他帮我找人问的,得到的答复是这种情况是符合上户口的政策的,我没有告诉他们按照政策他们也能上,得到了他们55000,第一次得了2万,第二次得到了3万,还有5000是吃饭用的,具体什么时候给的我也不记得了。
    [10:26:05]
  • [公诉人]:
    王某丽是否又托你给她办户口?
    [ 被告]:
    是的,当时我不能给办,但是答应了,拿了她的钱。我当时给他们说自己交于某,我觉得用自己的真名不太好。我给他们打过欠条,金额是七万五,是以办户口的名义收的,还收过3000,是吃饭用的,不包括在欠条里面,这些钱都花了。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26:47]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法庭要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 被告]:
    好的。
    [ 审判长]:
    第一起事件期间,你押给被害人什么东西了么?
    [ 被告]:
    身份证。
    [ 审判长]:
    你说在第一起事件期间,别人还向你要过账?
    [ 被告]:
    是的。刘某向我要账。到2010年1月份,我还欠他6万,他催我要账,还说要劫我的孩子,并且也到学校门口找过。
    [ 审判长]:
    卖到哪了?
    [ 被告]:
    某车市。这是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问着要买的人挺多的。当时我要七万,没有人给,出价出到四五万。车最后卖了四万三。我把四万元都给了刘某的媳妇“大英”。
    [ 审判长]:
    你第二起事件办户口需要花钱么?
    [ 被告]:
    基本不用。
    [ 审判长]:
    第二起被害人说要给他孙子和王某丽上户口,是一起说的还是分开说的?
    [ 被告]:
    他们是分开说的。
    [ 审判长]:
    你把钱怎么处理的?
    [ 被告]:
    我出门打车等,把钱花完了。
    [ 审判长]:
    你的家庭状况如何?
    [ 被告]:
    我离异,有孩子。
    [10:31:37]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说明的问题。
    [ 公诉人]:
    宣读第一起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曾于2010年1月份将被害人车骗走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常某的证言(内容略)和辨认笔录、康某的证言,证实了证实了被告人曾于2010年1月份将被害人车骗走的事实,以及该车是车主为常某。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0:38:5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内容略),证人邢某、张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卖车的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大英”的身份。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鉴定结论(内容略),证实第一起被骗车辆的市场价格。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0:43:01]
  • [公诉人]:
    宣读调取证据清单(内容略)和工作说明(内容略),证实了调取其他证据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以上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机动车相关资料(内容略)。证实了汽车的原本注册手续和转移手续。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以上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车辆照片(内容略)。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出示物证照片(法警向被告人于某出示照片)。
    公诉人可就出示的物证照片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于某,刚才向你出示的物证照片你看清了吗?
    [ 被告]:
    看清了。
    [ 公诉人]:
    这是你诈骗的王某的车吗?
    [ 被告]:
    是。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44:40]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二起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内容略)以及证人王某丽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内容略),证实了本案被告人以为其孙子和儿媳王某丽办户口为名诈骗被害人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吕某、安某的证言(内容略),也证实了被告人以于某之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诈骗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史某、谭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找以上证人为被害人的孙子办户口,孩子的户口手续齐全顺利入户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0:53:16]
  • [公诉人]:
    宣读欠条(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以办户口为名收取被告人七万元的事实。
    [ 审判长]:
    请法警出示。请公诉人就其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以上证据是否看清?
    [ 被告]:
    看清。
    [ 公诉人]:
    是你所写的吗?
    [ 被告]: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户口本的复印件(内容略),证实了第二起被害人的孙子户口顺利迁入北京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到案经过(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前科材料(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10:54:35]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56:59]
  • [公诉人]:
    (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本案被告人亦当庭做了供述,这些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互相印证,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三)其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四)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在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
    [ 审判长]:
    被告人于某自行辩护。
    [ 被告]:
    我是凭良心做事的。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于某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休庭后提交法庭,现在休庭。把被告人于某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10:58: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清竹,李华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9:2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