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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占有与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8:50]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29:25]
- [主持人]:自2008年1月起,原告薛占有与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胶轮挖掘机负责在被告矿区内平整矿石,被告每月给付35000元。租赁费累计为455000元,已支付230000元,尚欠22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款2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认为,双方并没有书面协议,且现在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都已经变更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难以认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29:46]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杨景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唐玲华担任法庭记录。[09:30:40]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0:57]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0:15:04]
-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占有与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32:26]
- [原告]:薛//,男,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北京市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怀柔区琉璃庙镇。[10:37:46]
- [委托代理人]:于//,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0:38:07]
- [委托代理人]:马//,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10:38:40]
- [被告]:北京怀柔//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10:39:04]
- [法定代表人]:吕//,经理。[10:39:2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10:39:48]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景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唐玲华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10:41:40]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41:59]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10:42:3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2008年1月起,我与被告北京怀柔//铁矿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租赁我所有的胶轮挖掘机负责在被告矿区内平整矿石,被告每月给付35000元。租赁费累计为455000元,已支付230000元,尚欠225000元未付,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租赁款2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43:20]
- [审判长]:双方有无书面协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43:44]
- [审判长]:具体的施工时间是什么时候?[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初。[10:44:11]
- [审判长]:原告具体是承担什么工作?[ 原告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在前安岭矿区内对矿石进行破碎。[10:44:40]
- [审判长]:挖掘机的型号是什么?谁负责开挖掘机?[ 原告委托代理人]:挖掘机的型号是130-5,由原告薛占有负责开车。[10:45:11]
- [审判长]:每月35 000元,是否是包括人工费和租车费,具体如何分配?[ 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括人工费和租车费。没有明确约定人工费和租车费是多少。只是约定总共是每月35 000元。[10:45:56]
- [审判长]: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0:46:12]
- [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本庭不再进行被告答辩,下面由原告方出示证据。[10:46: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8月20日,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对帐结果,对帐结果中的2008年8月20日,是笔误,应该是2009年8月20日。[10:46: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希望法庭能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10:47:30]
- [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辩论的权利,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质证与辩论,下面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10:48: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48:32]
- [审判长]: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休庭,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0:48:4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对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边疆。直播到此结束![10:50:3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