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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欢迎大家关注。[14:05:52]
- [主持人]: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张翠萍独任审判。张翠萍法官于2007年7月到平谷法院工作,今年3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14:06:56]
- [主持人]: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07:52]
- [主持人]:高某诉称其自2008年9月开始在北京瑞鹏畅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鹏畅达公司)工作,任大货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瑞鹏畅达公司亦未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26日5时高某出车去通州日化二厂送元明粉,上午10时返回瑞鹏畅达公司院内卸空集装箱,高某站在其驾驶的GB1588货车集装箱上挂吊钩时,该公司调度王晓军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开吊车吊着一个大型集装箱,将高某从3米多高的集装箱上挤落在地,摔成重伤。后瑞鹏畅达公司员工王晓军、张杰等将高某送至北京航天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颈椎6、7节骨折、脊髓损伤、伴不全瘫”,瑞鹏畅达公司一直以现金方式为高某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直至高某出院。高某现已高位截瘫,长期需要护理,与瑞鹏畅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后高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故先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以高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为由裁决驳回了高某的申诉请求。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14:10:00]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16:3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4:18:29]
- [书记员]: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9:3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4:21:21]
- [审判员]:请坐。[14:22: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23:06]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14:23:41]
- [审判员]:原告高杨,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团结街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委托代理人高丽颖,女,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团结街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瑞鹏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法定代表人张乾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少华,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子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14:27:0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29:30]
- [审判员]: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杨与被告北京市瑞鹏畅达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翠萍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建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高杨委托代理人高丽颖、张彩风与被告北京市瑞鹏畅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少华、徐子栋到庭参加诉讼。[14:30:04]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回避?[14:31:00]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31:2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或宣读起诉书。[14:31:47]
- [原告代理人]:原告于2008年9月开始一直到被告处工作。2009年4月26日5时原告出车区通州日化二厂送元明粉,上午10时左右返回公司车队院内卸空集装箱,在集装箱上摘挂钩时摔落在地,受重伤。后被被告员工王晓军、张杰等人送往北京航天总医院就诊。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直以现金方式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直至出院。但原告颈椎受到伤害,已经严重瘫痪,长期需要护理,无法从事原工作。原告就此和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只好申请工伤认定。但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平谷区仲裁委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仅以被告提供的自制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上没有原告的名字就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平谷仲裁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认为被告不认可,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质证就认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平谷区仲裁委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重伤,被告为什么支付医疗费?重伤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为什么要和原告的亲属沟通后续治疗费事宜?鉴于证人在被告处从事同样的卸货工作摔伤无法出庭作证,对此仲裁委却置之不理,不屑一顾。平谷仲裁委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在受理通知书上明确仲裁员为贾春华,但开庭时临时更换为范俊雷,此前并没有提前通知。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仲自【2010】第0510号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4:37:19]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14:38:47]
- [被告代理人]:我公司答辩意见如下 一、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原告主张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高杨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的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集装箱货物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首页、收据等证据均不能证实高杨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委查明的事实,高杨提供的证言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提供的录音证据不存在高杨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我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均没有高杨领取工资及出勤的记录。本案中,原告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至今为止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从证据上讲,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平谷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实质性的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法律规定的质证权利、辩论权利等相应权利,平谷区劳动仲裁委依法仲裁,仲裁裁决公平、公正。二、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程序完成合法。在受理通知书上明确仲裁员为贾春华,开庭时更换为范俊雷,开庭当时,明确向双方表示由于贾春华临时有事,但已发出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已经确定,所以更换为范俊雷来仲裁。开庭时,仲裁员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询问双方,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现原告又以此认为仲裁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40:53]
- [审判员]:原告是怎么受伤的,具体说一下受伤的时间、地点和伤情?[14:42:42]
- [原告代理人]:原告是于2009年4月26日10时点左右到被告公司的,然后原告卸集装箱的时候摔伤的。被告公司的张杰和王晓军一起将原告送到医院。当天航天总医院在病例上也写到了,是颈椎骨折,联系人是张乾东,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院证也是被告公司的员工给医院做的详细描述,上面写的是原告的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写的是被告公司,联系人的姓名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14:45:01]
- [审判员]:说一下原告的治疗及医疗费支付情况。[14:45:39]
- [原告代理人]:押金是张杰直接支付的医院的。原告是先到北京市航天总医院,然后转到武警总医院和博爱医院,总共花费医疗费16多万元。[14:47:33]
- [审判员]:原告开的车辆车牌号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刚到公司时京G36754,后来是京GB1588。[14:48:06]
- [审判员]: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从事什么岗位,月工资多少?[ 原告代理人]:就是开车的司机。[14:49:00]
- [审判员]:工资是怎么领取的,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原告代理人]:现金,在手制工资表上签字。[14:49:22]
- [审判员]:原告现在身体恢复情况。[ 原告代理人]:原告现仍然不能自理,完全瘫痪。[14:49:51]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原告是在被告公司受伤的吗?[14:50:48]
-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哪受伤我不清楚,原告说是张杰支付的费用我不清楚,至于原告是否与张杰和王晓军是否有关系,被告一概不知。[14:51:07]
- [审判员]:上次谈话时,你们并不是这么说的。[14:51:25]
- [被告代理人]:上次谈话之后,我回去跟被告公司老板说了一下情况,但是被告公司的老板说不清楚这件事情。[14:52:30]
- [审判员]:王晓军和张杰是你公司员工吗?[ 被告代理人]:以前是,现在都不是了。[14:52:52]
- [审判员]:你们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吗?[ 被告代理人]:签了。[14:53:22]
- [审判员]:员工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是否有工资表?[ 原告代理人]:我公司统一造的工资表,然后由员工在上面签字,发放现金。[14:53:41]
- [审判员]:下面由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4:53:59]
- [原告代理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北京航天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航天总医院的住院证、瑞鹏畅达公司老板的名片,入院时的基本信息,首页和住院证上都写清了联系人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告是在给被告工作中受伤的,并且经被告公司员工护送入院;证据二、北京市航天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收费单据、护理费单据、金卫新城的收据,证明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理费均由被告支付,医疗费和护理费大概费用是在16万左右,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三、仲裁时被告公司提供的12月份工资表,工资表上有王晓军和张杰的姓名,证明张杰和王晓军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证据四、集装箱货物运单和违章信息记录,集装箱货物运单,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为司机;违章信息记录,是被告驾驶的京GB1588车辆,因原告违章交警做了处罚的信息资料,09年2月9日,也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违章信息,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所从事的工作,是运输工作,而且具体的职务是司机;证据五、北京市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没有来得及报销的一些过路费的票据,流程是必须由王晓军签字,然后由会计报销,进一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输工作,具体工作是司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六、录音资料,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乾东和原告近亲属之间的谈话内容,谈话的主要内容就涉及到后期的赔偿问题以及当时出事故的情况;证据七、照片2010年7月26日、7月29日,京GB1588车辆的车身上喷的是被告公司的名称。[15:04:20]
- [审判员]:京GB1588、京G36754车辆所有人你们清楚吗?[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15:06:22]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10:18]
- [被告代理人]:一、对北京航天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与本案无关联性该份病历反映原告住院情况为急,出院后显示为好转,与原告所说的严重受伤不符,而且病案记录上并没有记载说原告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病案首页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对张乾东的名片不认可,该名片不具有真实性,名片上写的是北京瑞鹏畅达物流有限公司,事实上,北京瑞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依然独立存在,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三、对被告公司的企业的基本信息真实性无意义,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15:27:23]
- [被告代理人]:四、航天总医院的住院证,首先我对这份补充的证据记录病案只盖了一个条形章,对真实性我公司不予认可,首先记载的不是事实,原告的工作单位是南苑路75号,瑞鹏昌达,并不是被告公司,另外,病案上的签字并不是我公司老板写的;五、对北京市航天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收费单据、护理费单据,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我公司认可,但是不能证明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与本案的诉求不具有关联性;另外,我再补充一点,我公司对张杰给付医疗费的情况说明一下,张杰交的医疗费不能代表是公司交的,只能代表个人行为,张杰在我公司做业务工作;七、对购买轮椅的票据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有意见,如果是我公司购买的轮椅,那么购买票据应该在我公司手里,而不是在原告手里,这份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八、对12月份工资表,真实性没有异议,工资表中未有原告的名字,证明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九、对集装箱货物运单,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而且从证据上显示与本案诉求没有关系,另外,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原告驾驶的京GB1588车辆只有一次违章处罚决定,与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多次违章不符。[15:34:28]
- [被告代理人]:我公司已经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这两辆车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也没有这辆车,刚才原告代理人说上面打了广告,就认为是我公司的车辆没有任何依据;十、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无法进行进一步确认,对证明目的目的有意见,要经过王晓军签字才能报销,以及四月份的发票未来得及报销,我公司并未规定必须要经过王晓军签字才可以报销,而是通过经理认可签字也可以报销,所以对这份证据不认可。[15:40:41]
- [审判员]:对录音证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当庭播放?[15:41:24]
- [原告代理人]:因我方已经将录音交付被告公司,如果被告公司已经听过了,我方就不要求播放了。[15:41:55]
- [被告代理人]:我公司不要求播放。[15:42:15]
- [审判员]:双方都不要求播放录音。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5:42:39]
- [被告代理人]:对录音资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录音的对话人确实是张乾东说得,但是对证明的目的有意见:1、该证据的取得不合法;2、在该证据中,被谈话另一方并没有认可原告为被告公司员工或者雇员,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该录音的证据是个孤证定;4、原告始终没有向法院提供录音光盘原始载体及录音文字性全面记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真实反应录音的全貌;5、该录音中参与录音的原告一方,陈会敏(原告妻子)、高丽颖(原告女儿)、李海亮(原告女婿)与原告均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提问方式也采用诱导方式进行,导致了该证据的公平、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这份录音中有一个内容是,原告说我们是从集装箱上掉下来,我咨询了,保险公司不赔。原告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上,说原告是自己摔伤,并不是从集装箱上掉下来的,原告是为了躲集装箱摔伤的。上次谈话时,我公司说原告是到我公司应聘时摔伤的,但是因为王晓军一直不肯出庭作证,所以我公司将这种说法否定。现在原告摔伤后认为是我公司的责任,所以我公司勉强同意招聘原告到我公司工作。[15:55:12]
- [被告代理人]:另,2010年3月21日,录音证据最后一页48:50秒,回头打过款,我送过去,证明侵害原告的人,才由张乾东代送过去,并不是由张乾东直接支付给原告,所以这份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15:58:34]
- [原告代理人]:张乾东所说的别人打过款,并不能排除是合作方的款项,这里并没有明确说谁伤害了原告。而且张乾东在谈话中也承认其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15:59:38]
- [审判员]:原告说明一下购买轮椅的票据的证明目的。[16:00:04]
- [原告代理人]:买轮椅的票据、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费票据,是被告公司花费的,证明原、被告存在到动关系。另外,因为原告要从博爱医院出院,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乾东委托原告的妻子办理出院手续,所以票据都在原告自己手里。[16:00:27]
- [审判员]:集装箱货运单是怎么得到的?[ 原告代理人]:是原告自己运货过程中留下来的,原告送货的时候要签字,然后原告要拿签字的货运单交到公司,可能因为原告受伤后就昏迷了,所以货运单没有交回给公司,而是自己留下来了。[16:00:51]
- [审判员]:原告,2009年5月1日至5月14日在什么医院?[16:02:42]
- [原告代理人]:原告2009年5月1日至5月14日在武警总院。2009年4月26日至4月30日在航天总医院,2009年5月15日至8月26日在博爱医院医疗。原告是4月30日从航天总医院出院,但是制表是在2009年5月1日,如果被告公司对这份清单有异议,可以去医院调取。另外,我提供一份北京武警总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原件和复印件)。[16:04:18]
- [审判员]:被告方,看一下原告提供的武警总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发表质证意见。[16:04:46]
- [被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的工作单位写的是无,并不能证明与我公司有关联性;二、病案首页载明的是第一次入院,并不是转院,入院方式为急诊;另外再补充一点,武警总医院住院证上写的入院时间是4月25日,但是病案首页上写的是4月26日,两个时间互相矛盾,缺少关联性,我公司不认可。[16:07:07]
- [原告代理人]:提供转院证明。[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16:08:26]
- [被告代理人]: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照片,并不能代表是我公司的车辆,应该有行驶证作为依据。[16:08:57]
- [审判员]:被告举证。[16:09:26]
- [被告代理人]: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2008年8月份至2008年底工资表,工资表上未有原告姓名,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9年1月至12月工资表,工资发放花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姓名,不能证明原告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考勤记录,证明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缴纳保险费记录,缴纳保险记录上未有原告的姓名,证明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组证据、劳动合同书,该份证据说明,我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组证据、用工报名表及司机工作岗位责任,证明我公司在用工报名表及司机工作岗位责任中没有原告的姓名,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四组,原告仲裁申请书原件;第五组、瑞鹏通达货物运输图表,证明原告与瑞鹏通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六组,名片。[16:16:59]
- [审判员]:原告,瑞鹏通达运输图表是怎么得到的?[ 原告代理人]:是原告的女儿到瑞鹏通达公司打印出来的。[16:18:02]
- [审判员]:原告质证。[16:18:21]
- [原告代理人]:一、被告公司提交了申请书,是在集装箱上挂吊钩时,原告为躲避集装箱,是从集装箱上掉下来的,所以我们认为是在卸集装箱的过程中掉下落的;二、工资表和考勤表是后补的,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我认为现在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从电脑上打印出来;三、被告公司一直强调原告是到其公司应聘的,但是原告是由金玉春介绍到被告公司工作的,现金玉春不出庭作证;四、张杰在拟报名职位上明确记载的是会计,但是被告公司提供的是用工报名表及司机工作岗位责任,所以被告公司自己对张杰的工种认定是互相矛盾的,张杰每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000元,张杰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是不可能拿出20多万元的医疗费的;五、被告公司提供的保险单生效日期是2010年4月6日,上面写了张杰和王晓军的姓名,被告公司说2010年3月份张杰和王晓军就已经离职了,但是被告公司还仍然为张杰和王晓军缴纳保险,所以被告公司所说的前后矛盾;六、被告公司提供的张乾东的名片写的是北京瑞鹏通达有限公司,除了我们提供的有原名以外,其他的内容都一样,也与我们提供的病历首页上和货运单上的联系电话都是吻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6:24:5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吗?[16:26:13]
- [原告代理人]:申请调取京GB1588、G36754驾驶证的违章信息。[16:26:35]
- [被告代理人]:补充一点,我公司确实不知道王晓军和张杰的具体离职时间。刚刚原告说对我们提供的申请书的补充证据,是在下集装箱的过程中,为了躲避王晓军调集装箱伤的,原告之前已经认可原告是司机,并不存在卸载集装箱的工作,证明原告与卸载集装箱工作没有关系,与我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申请书当中的陈述也不认可。[16:31:0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32:32]
-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以下几点: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是间接证据,但是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规定,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证明一下几点:1、原告是在卸载空的集装箱过程中受伤的,也就是是在工作中受伤的;2、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告处工作的岗位是司机,主要工作是运输工作,主要开的车辆是两辆大车,做物流的运输工作;3、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费用报销流程,是需要经过王晓军签字后进行报销,而王晓军是被告公司的调度员,而且被告认可,无论王晓军和张杰都是被告公司的员工;4、原告在受伤后,由被告公司员工张杰和王晓军送原告入院,被告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和护理费。[16:34:08]
- [原告代理人]:以上几点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会的会议纪要第4条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结合本案中无论被告还是原告,原告作为司机有驾驶证,被告作为物流公司有企业执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以法制订的各项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资平均每月3000元左右,最突出的一点是在原告受伤以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入院并且支付了相应了医疗费和护理费,而且后期一直在洽谈后期费用,有录音证据可以佐证[16:40:22]
- [原告代理人]: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货运工作,具体职位是司机工作,而在所有的联系人里面,无论是病历单还是入院证都可以证明联系人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乾东,录音证据从始至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乾东都没有否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员工;[16:43:09]
-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尤其是证据六,一直是张乾东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协商这件事情,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6:45:2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45:52]
- [被告代理人]:一、本案的诉求是确认劳动关系,但是至今为止,原告方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这一点也是原告所述的,原告说其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不符;一、原告是4月25日受伤的,二、原告方说是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的,但是没有证据来证实;三、所述的两辆车的所有权人是我公司;四、王晓军签字才可以进行报销,但是是否为王晓军的签字,与我方所述的证据,工资单上王晓军的签字完全不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五、原告受伤住院,在住院器件只有张杰的一张票据,不能证明是我公司要求张杰做的;六、原告说我公司已经支付了20多万元的费用,但是未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乾东的签字,也没有我公司的公章,所以其所述形成完整证据链是错误的;结合原告的自诉可以形成这样的事实,原告应该是属于瑞鹏通达公司的员工,因此原告诉求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录音证据当中张乾东所说的,愿意来公司工作可以来公司工作,证明原告没有到我公司工作,另外参与录音的陈会敏、高丽颖、李海亮与本案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采用的方式都是诱导方式,因此这份录音的公平、公正性我公司不予认可。[16:46:56]
- [被告代理人]: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文件,我不清楚是什么时间颁发的,但是我们依据的法律依据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作出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第一条内容与,所以从本案的庭审一直没有看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我公司存在有劳动报酬的关系;[16:49:19]
- [被告代理人]:八、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要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综合条件予以认定,1、可以依照支付工资花名册等,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3、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4、证人等,其中第1、2、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我公司已经向法院履行了,从我公司提供的证据里面,都可以证明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为我公司的司机,但是未提供驾驶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来为我公司开车,从目前来讲,被告公司并没有原告所述的两辆车辆。原告提供的名片与我公司的名片不一致,所以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单方面提供的,没有我公司的公章和签字认可的,所以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6:52:36]
- [被告代理人]:九、关于录音材料,刚刚原告代理人说录音的所有内容,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我恰恰要说,这份录音材料里没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原告认为没有否认就认定是承认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十、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说被告缴纳医疗费16万元,但是庭审中又说被告缴纳20万元,相互矛盾,需要原告提供证据照明;十一、关于照片,如果车辆上做的车身广告,就证明车辆是我公司的,我刚才也说了,公交车上也做了很多广告,但是并不能证明车辆就属于其公司的;[16:55:45]
- [被告代理人]:十二、原告自己提供的而且原告自己承认的,送货单收据上面,要求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送货单上面写的并不是被告公司,而是瑞鹏通达公司,刚好证明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瑞鹏通达与瑞鹏畅达公司不是一个公司,而是瑞鹏通达公司仍然存在,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十三、庭后我公司提供一份从网上调取的关于瑞鹏通讯公司企业信息材料,证明瑞鹏通达公司仍然存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16:57: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7:00:16]
- [原告代理人]:其实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我们提供的录音材料里面,被告认可是张乾东说的话,那么张乾东一直与原告的妻子、女儿、女婿在谈关于费用问题;二、张乾东一直在强调,以后的费用怎么支付,伤残鉴定怎么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被告不可能支付20多万元的医疗费,不会多次和原告的家属商量费用适宜;而且张乾东很明确的表示,原告伤好了之后,愿意到被告公司工作,就可以到被告公司去工作。三、关于保险问题,被告公司提供的集体保险,与劳动者的个人保险完全不同。最关键的是,原告在受伤之后,后续处理一系列事情都是由被告及被告公司的员工进行的,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不可能做这一系列的事情。[17:01:05]
- [被告代理人]:补充一下几点:一、本案的诉讼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诉讼,既然是要求确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严格地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来处理;二、刚刚原告代理人说了,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不会支付20多万元,这20多万元只是原告单方认可,是拿了张杰的费用,但是我公司不清楚张杰是怎么支付的,与我公司无关;三、原告仅以张乾东的录音材料来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完全的,录音材料里面并没有原告本人与张乾东的对话。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等来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目前来看,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能够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17:04:11]
- [原告代理人]:录音材料里是没有原告本人的对话,是因为原告为高瘫,至今都不能说话。[17:05:5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本案性质,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对于车辆京GB1558、京G36754的所有人,因为原告申请法院调查,庭后法院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17:06:11]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7:06:25]
- [审判员]:鉴于本案性质,法庭不再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就到这里,本案择期再开庭。现在闭庭。[17:07:3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7:08:4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