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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纪律的旁听人员,经审判审决定,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00:57]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09:01:40] - 审判长:传被告人杨天文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09:02:01]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有其他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在哪里? [09:03:10]
- 被告人:杨天文。 1952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09:03:57]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何时、何地、因何罪受何种刑事处罚?何时刑满释放? [09:04:27]
- 被告人:198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1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又经多次减刑于200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09:04:44]
-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 [09:04:59]
- 被告人:200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09:05:13]
- 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10天前收到。[09:05:26]
- 审判长: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天文运输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合议庭由审判员曹芬芳、汪清、程亭亭组成,由曹芬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晓铭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李长根。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杨天文辩护的是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侃。[09:06:4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杨天文是否申请回避? [09:07:18]
- 被告人:不申请。 [09:07:3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杨天文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07:50]
- 被告人:听清楚了。 [09:08:0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8:20]
- 公诉人:被告人杨天文,男,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198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畹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0月22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多次减刑后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2010年2月9日和3月9日经本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和二个月。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杨天文携带毒品,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安顺站乘上开往昆明开往上海南的K80次旅客列车8号车厢,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当日8时许,列车运行到凯里至怀化区间时,乘警到8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乘坐于16号中铺的被告人杨天文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铺位上的一只棕色背包内,查获3块用女式丝袜和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乘警遂将杨天文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重200.18克。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K80次列车乘警王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与证人谢某和施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杨天文形迹可疑而被民警查获所携带毒品的具体经过。2、公安机关制作的相关刑事摄影照片,直观反映了被告人杨天文所携带毒品的数量、包装、藏匿方式等客观情况。3 、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印证了民警通过依法盘查活动,查获本案被告人杨天文所携带毒品后予以扣押的情况。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这一鉴定结论,证实了毒品的数量和性质。5、被告人杨天文所持有的有效车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证实了其系利用火车这一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6、上海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了涉案毒品海洛因200.18克已被依法收缴。7、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贵州省王武监狱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杨天文的前科情况。10、被告人杨天文对其非法运送毒品的犯罪行为亦予以了供认。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数量达200.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文曾因贩卖毒品罪二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09:09:11]
- 审判长:被告人杨天文,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09:12:34]
- 被告人:是事实,但上车前别人给我时我不知道是海洛因。 [09:13:51]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09:14:07]
- [公诉人]:注意到你在2010年1月21日的笔录中供认,在“小刘”给你将了带多少克是多少钱后你就知道要带的东西是毒品了是吗?在5月26日提审你的时候,你说这次的笔录是你自愿说的。[09:15:32]
- [被告人]:是自愿的。但是是案件承办人让我这么说的。[09:17:39]
- [公诉人]:你这次从安顺出来准备到哪里去?那个女的要你带的东西是要带到哪里?都是松江?为什么那么巧?而且原来都不认识。[09:17:55]
- [被告人]:到松江,我儿子在松江。我去问儿子拿点钱来去买化肥。化肥需要2000元,路费500元。[09:19:25]
- [被告人]:在吃饭的时候碰到一个女人,她问我到什么地方,我说去松江。后来我去买车票,她给了我1000元买票。[09:22:51]
- [公诉人]:与你先前供述不符?[09:23:40]
- [被告人]:年纪大了。[09:24:23]
- [公诉人]:怎么给你毒品的?[09:24:40]
- [被告人]:在检票上车前,这个女人把毒品放在我包里,她说是头痛吃的药。后来她上厕所去了。[09:26:14]
- [公诉人]:你先前供述,当时认为该物品是贵重物品?[09:27:04]
- [被告人]:她没有带东西上车,我就怀疑是贵重物品。[09:28:17]
- [公诉人]:你先前供述,均未提到过是贵重物品,现在你究竟认为是什么?是头痛药,贵重物品还是毒品?[09:29:09]
- [被告人]:我现在认为肯定是毒品了。[09:29:53]
- [公诉人]:当时她告诉你是头痛药,你什么想法?[09:30:19]
- [被告人]:没有细想。[09:30:43]
- [公诉人]:为何要带如此普通的药品从贵州带到松江,是否符合常识?[09:31:19]
- [被告人]:那个女的骗我。[09:31:31]
- [公诉人]:长途运输这个药物有没有这个必要?[09:32:38]
- [被告人]:被查到以后感觉中了圈套。上车以后没找到她人,当时感觉到可能是不好的东西。[09:33:44]
- [公诉人]:你以前供述是通过小刘认识这个女人的?[09:35:00]
- [被告人]:不,是我自己认识的。[09:36:00]
- [公诉人]:被告人杨天文,请供述一下你被查获的经过。[09:36:47]
- [被告人]:在火车上民警查包,被查获毒品。[09:37:21]
- [公诉人]:查获后,你回答民警是什么东西?[09:38:05]
- [被告人]:金属。[09:39:06]
- [公诉人]:是否说过是海洛因?是否不让民警检查?[09:39:58]
- [被告人]:没说过。我去拿包,民警以为我抢包。[09:40:19]
- [公诉人]:如果你知道是不好的东西,是有时间把它交给民警的。[09:42:00]
- [公诉人]:为什么在1月21日前隐瞒自己的前科情况?为什么在2010年1月21日之前对相关的事实情况供述不一。[09:42:24]
- [被告人]:坐牢怕了。[09:42:37]
- [公诉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09:46:11]
- [被告人]:帮助了他人犯罪。[09:46:1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09:47:30]
- [辩护人]:你什么时候认识到是毒品?[09:47:45]
- [被告人]:上车后。[09:47:53]
- [辩护人]:有没有把你的怀疑告诉乘警?[09:48:10]
- [被告人]:没有。[09:48:15]
- [审判长]:法庭补充讯问。那个女人为什么把头痛药放你包里?[09:48:42]
- [被告人]:当时我想是熟人。我上车后没见到他,想到这可能是不好的东西。这个女人在候车室说,有人会发短信给我,并在松江站接我。火车票的钱是这个女人付的,并说我需要多少钱,我回来后她会给我。[09:50:22]
- [审判长]:有无个人财产?[09:50:55]
- [被告人]:没有。[09:51:01]
-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09:51:16]
- [公诉人]:1、证人证言。抓获经过,2009年11月7日王某某书写,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携带的毒品被查获的经过情况,基本情况与本报告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相同。询问谢某笔录 由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何某、杨某于2009年11月7日制作。谢某是该8号车厢16号下铺旅客,证实了乘警对16号中铺旅客进行检查,查出3块用红色塑料袋和女用丝袜包着的东西。警察查包时,他开始时不让警察查施某是该8号车厢乘务员,证实了自己看到乘警对16号中铺旅客进行检查,查出3块用红色塑料袋和女用丝袜包着的东西。该旅客回答乘警问话时说,这3块东西是海洛因。书证移交证 由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于2009年11月7日出具,证明200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天文携带的3块海洛因被查获,同批移交的还有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当场盘问笔录各一份,询问笔录、扣押清单各二份。提取笔录 2009年11月7日。证明被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杨天文的用红色塑料袋和女用丝袜包裹的3块块状物已被提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的3快块状物、火车票等物品于案发当天的2009年11月7日已被扣押。火车票 证明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持有的该车票是2009年11月7日K80次,安顺至松江,1:53发车,8车16号中铺的有效车票。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的200.18克海洛因,于2009年11月20日已由经办人谢某上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携带的棕色背包和毒品外观状态。户籍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杨天文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前科情况。198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畹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被减刑一年六个月,于199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1993年10月22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1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1998年、2000年、2003年、2005年、2007年共减刑七年六个月,于200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鉴定结论,检验报告。2009年11月9日由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证实送检的犯罪嫌疑人杨天文被查获的3包白色碎块及粉末净重20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由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 。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天文尿液经检测,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苯丙胺类、氯胺酮类均为阴性。犯罪嫌疑人杨天文供述和辩解。当场盘问笔录。2009年11月7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澄江支队民警童某、赵某盘问。供述三块块状物品重一百九十克。供述在自己的铺位时,经检查,当场被乘警从其随身携带的一只棕色小包内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和女用丝袜包裹的三块块状物品。还供述该三块块状物品是在安顺站买票时一个二十七、八岁的女人交给他,让其带到松江去,并先给了他1千元,带到松江会有人联系,东西送到后返回安顺再给其2千元。继续盘问笔录。2009年11月7日由铁路上海南站公安派出所王某某、郑某某继续盘问 见证据卷P13-15。供述在安顺买票时,一个女的给了他一千元买两张票,各人拿了一张票,买票剩下的钱也给了他。条件是帮她带一包要到松江去。上车后发现另一张票的铺位上不是这个女人。供述,“我儿子在松江塔江东岗那里打工,儿子叫杨兵”讯问笔录。2009年11月8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王某某、吴某某讯问,见证据卷P16-17。供述“民警从我携带的一只棕色小包内查到一只红色塑料袋里的灰色女式连裤袜内,查出白色块状、碎小块、粉末可疑物。”这些物品“是一个妇女托我带的。她先给我买了一张到上海的火车票,又给我1000元,答应回安顺再给我2000元好处费。”讯问笔录。2009年11月25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王某、邬某讯问。供述在安顺买票时碰到一个女的,给他1000元买两张到松江的火车票。之后这个女的拿出一包东西,要求他带到松江。问她是什么东西,她讲是老人吃头痛的药,并说到松江会有人来接的,还要去了他的手机号码。然后讲,回安顺后如没钱用,她会给他2000元。“然后他就把那包东西放进了我的包里”。[ 还说]:“她当时对我十分亲热,搞得我头也昏了,她说是要上车的。”讯问笔录。 2009年12月14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王某、邬某讯问。辩解我当时有些事情记得颠倒了,尤其是电话号码和给我毒品的情节。讯问笔录。 2010年1月12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王某、邬某讯问。在讯问人指出,其所述:在碰到那个女的、买票、那个女的上厕所前将一包“老人吃的药”放进他的包里,2000元是买化肥的等情节是为了推诿责任后,犯罪嫌疑人杨天文辩解说:“我没见过她叫我带的是什么东西。”讯问笔录。 2010年1月21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王某、邬某讯问 。[ 公诉人]:在讯问人员指出其还有隐瞒的事情没有讲后,供述了自己的前科、该三块毒品是一个叫“小刘”的湖南人叫其带到松江交给一个叫“小东北”的人、已经给了2000元,事成之后再给3000元等具体事实情节。[ 公诉人]:还供述,在监房里理了一下思路,“小刘”要带的东西,当时虽然没讲是毒品,“但我心里怀疑可能是毒品”。“小刘”还讲,“帮人家带100克是3000元。“小刘”先前就有了我的手机号码”“哪个女的是小刘的朋友”。按照“小刘”所讲的价钱,因那个女的只答应先该1000元再给2000元,还进行了一番讨价还价。承认,在“小刘”讲了100克3000元的价格后,知道要袋带的东西是毒品了。[09:56:02]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09:59:04]
- [被告人]:没有。[09:59:11]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09:59:27]
- [辩护人]:没有。[09:59:35]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09:59:47]
- [被告人]:没有。[09:59:54]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10:00:08]
- [辩护人]:没有。[10:00:1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0:00:40]
- [公诉人]:今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天文运输毒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审查核实了全部证据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经当庭讯问被告人和宣读、出示相关证据,已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现在,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是由被告人杨天文携带的毒品在K80次旅客列车上被乘警查获而案发。乘警王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11月7日,昆明至上海南的K80次旅客列车运行在凯里至怀化区间。乘警在巡视中发现,8号车16号中铺一男子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当场从该男子放在其铺位靠窗边的一只棕色背包里查获,里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外用女式丝袜包扎的3块疑似海洛因的块状物。证人谢某和施某的证言与之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杨天文携带的毒品被查获的经过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书证佐证了被告人杨天文携带的毒品海洛因被查获的事实。被告人杨天文所持有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有效车票,证实了其欲将所携带的毒品从贵州省安顺市运往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人杨天文供认了上述事实。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杨天文处查获的3包白色碎块及粉末净重20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证实了其所非法运送毒品的数量和性质。《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实了被告人杨天文的身份及前科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应当予以采信。已查明的事实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文运输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杨天文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天文自其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被查获后,对其所携带的物品是何物,怎么来的,好处费是多少等问题,一直供述不一,还一直隐瞒自己的前科情况。直至2010年1月21日,在侦查人员告知其调查结果后才承认自己曾因两次贩卖毒品被判刑。其供认,隐瞒的目的是“我怕被加重处理”。由此可以看到,被告人杨天文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是很清楚的,因为自己又犯了毒品罪要被重处;因为以前犯过毒品罪要被重处。所以就出现了对相关情节供述不一的情况。在承认了自己的前科情况后,侦查人员趁热打铁进一步政策攻心,被告人杨天文才供述该三块毒品的来源。被告人杨天文供述,该三块毒品是经一个叫“小刘”的湖南人的介绍后帮“小刘”的朋友带的。先前“小刘”已经给他讲了带毒品的价钱,杨天文就知道要带的东西是毒品了。被告人杨天文还供述了与“小刘”的朋友讨价还价的情况和到松江会有人来接毒品的情节。这些供述同时也证实了,在安顺火车站碰到的那个让其带毒品的女的不是偶遇,而是预先经人联系后的结果。这一情节,进一步证实了其对自己所携带物品性质的明知故意。曾两次犯毒品罪被判刑释放后的杨天文对自己本次的行为性质其实是很清楚的。无论是被告人杨天文对前科事实的隐瞒,对相关事实供述不一,还是经查证的事实都证明其对实施运输物品的非法性故意具有应当明知性。所以,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杨天文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三、 本案被告人杨天文应负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被告人杨天文运输毒品行为的危害性:一是,直接违反了我国关于麻醉类药品管理法规,将海洛因进行非法运输。当前,全国各地毒品泛滥,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毒品运输,使毒品由源头向各地扩散。二是,被告人杨天文为了几千元的好处费,帮毒贩运输毒品危害社会。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只要吸食过毒品,人体就会对其产生依赖性,轻则损害身体健康,重则导之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有的还会以诈骗、盗窃等犯罪手段攫取毒资,以满足毒瘾,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被告人杨天文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00.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两次判刑,其中的第二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几次减刑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天文的毒品犯罪数量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杨天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10:01:08]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10:06:15]
- [被告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0:07:59]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08:18]
- [辩护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二、被告人辨别是非能力较低,进行犯罪。毒品未流向社会,危害性不大。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坦白,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希望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0:10:52]
- [审判长]: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10:11:29]
-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能予以认同。公诉人的量刑情节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10:12:16]
-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10:12:29]
- [被告人]:我是上当受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太重。[10:14:10]
-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新的意见?[10:14:23]
- [辩护人]:没有。[10:14:31]
-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杨天文,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0:14:49]
- [被告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让我看到活着的希望。[10:15:06]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杨天文,你听清楚没有?[10:15:25]
- [被告人]:清楚。[10:15:32]
- [审判长]:将被告人杨天文还押。退庭。[击法槌][10:15:49]
- [主持人]:现在休庭,请各位网友等待。[10:16:35]
- [审判长]:传被告人杨天文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0:25:41]
- [主持人]:现在继续开庭。请网友继续关注。[10:26:01]
- [审判长]:传被告人杨天文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0:26:12]
-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杨天文携带毒品,持票从铁路安顺站乘上昆明开往上海南的K80次旅客列车,就座于8号车厢16号中铺,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当日8时许,列车运行在凯里至怀化区间时,乘警到8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被告人杨天文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铺位上的一只棕色背包内,查获三块用女式丝袜和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乘警遂将其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00.18克。上述毒品现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人员王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11月7日,王值乘昆明到上海南的K80次列车。列车运行在凯里至怀化区间时,王在巡视中发现8号车厢16号中铺的男子形迹可疑主,即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该男子放在铺位上的一只棕色背包内查获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外用女式丝袜包扎的三块疑似海洛因的块状物品,该男子自称约有190克,遂将其抓获。当日乘坐K80次列车的旅客谢交秀及列车员施晶目击了乘警当场从董林华处查获可疑物品并将其抓获的经过,两人提供的证言与乘警王在明出具的抓获经过相互印证。2、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杨天文处依法扣押了可疑块状物三块、火车票、身份证等物品。有关的刑事摄影照片可对查获毒品的外观、包装等予以证明。3、被告人杨天文供认,其答应替他人携带物品到松江,其虽怀疑是毒品,但为了三千元的好处费仍乘坐旅客列车予以非法运送的事实。书证杨天文持有的火车票,可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9]2131号检验报告证明,查获的白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00.18克。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明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5、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乐治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天文的自然状况。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相关的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证实被告人杨天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于200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10:28:21]
-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数量达200.1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天文辩解,被查获的毒品是其替他人携带的,其并不知道所携物品是毒品。经查,从其到案后的供述来看,尽管供述内容并不稳定一致,却可以得出杨天文具有为获取不同寻常的报酬而运输毒品的结论。同时,结合公安民警的抓获经过、当班乘务员的证言以及杨天文曾两次贩卖毒品被判刑的情况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对所承运物品的非法性具有概括性认识,其为了赚钱不计后果,事实上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故依法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杨天文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天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杨天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天文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依法予以合并执行。被告人杨天文此次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向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10:29:51]
- [审判长]:综上,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一、被告人杨天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击法槌][10:30:53]
- [书记员]:请坐下。[10:31:07]
- [审判长]:被告人杨天文,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1份,副本2份。将被告人杨天文还押。闭庭。[击法槌][10:31:25]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在该案中,被告人到案后辩称自己主观上不明知运输物品为毒品,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另外,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死缓,而法院量刑为无期徒刑,对本案的量刑标准如何衡量?请主审法官就上述问题作一下解释。[10:31:58]
- [主审法官]: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本案被告人杨天文在庭审时辩解其并不明知所携物品为毒品。但是,从其到案后的供述来看,尽管供述内容并不稳定一致,却可以得出杨天文具有为获取不同寻常的报酬而运输毒品的结论。同时,结合公安民警的抓获经过、当班乘务员的证言以及杨天文曾两次贩卖毒品被判刑的情况等,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对运输物品的非法性具有概括性认识,其为了赚钱不计后果,事实上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故依法可以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10:32:20]
- [主审法官]:关于对被告人杨天文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杨天文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00.18克,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杨天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杨天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天文曾因两次毒品犯罪被判刑,且其中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其仍不思悔改,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是,从本案毒品数量、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综合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更为适宜。[10:32:57]
- [主持人]:谢谢主审法官。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10:33:0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非法庭审理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