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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我叫安晶,今天由我向大家介绍王兴兰等四原告诉被告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 2009年4月,汪明生与被告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由被告组织前往北京旅游。2009年4月17日,汪明生到达北京火车站后猝死。原告现来院起诉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汪明生死亡,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32932元。
本案由审判长魏燕、审判员陆东海、人民陪审员孙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陆东海主审此案,由书记员陈璐担任记录。
下面原被告均已到庭,旁听人员也已入席,准备开庭。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59:1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10:02:30]
-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兴兰,女,194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贾汪区松林巷32号。(未到庭)
原告汪勇,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本市贾汪区松林巷32号。(未到庭)
原告汪梅,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贾汪区劳工巷8号。(未到庭)
原告汪远松,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贾汪区松林巷32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晓飞,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云龙区建国小区25号楼3单元102室,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荣福生,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贾汪区劳工街58号,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民主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凯兵,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建国西路88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0:05:1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宣读诉状。[10:07:16]
- [审判长]:原告:宣读诉状。(记录略)[10:08:0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0:09:10]
- [被告]:我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首先应当确认下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合适。[10:10:30]
- [审判长]:现在归纳争议焦点:1、被告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2、被告与死者履行相关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的赔偿比例和项目。3、原被告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10:12:32]
- [审判长]:原告、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10:13:41]
- [原(被告)]:均无异议。[10:14:15]
- [审判长]:现在针对争议焦点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10:15:22]
- [主持人]:案件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10:17:15]
- [原告]:原:1、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1份,及加盖本案被告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章收据一张。证明原被告在2009年4月13日依法签订了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相关履行费用,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并提供收费方式及导游约定。
2、医疗费票据和抢救费用票据共计13张,及具体收费标准、医疗费清单,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在本次庭审之前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死亡证明书和病历原件,原告多次到北京同仁医院而未与调取。死者所居住地的村委会要求对户口进行销户,我们把医疗费发票原件和户口原件均已交到村委会,要待村委会处理完之后才能提供。证明死者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死者的现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四原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4、交通费票据26张,2268元。其中火车票17张,汽车票9张。都是三原告在其父死亡时到北京处理相关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因为事发突然,且其父死亡,子女探望急切,当时的火车票又不好买,他们就从徐州坐到泰山,又从泰山坐车到北京的。[10:20:3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质证。[10:21:14]
- [被告]: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2、原告解释的理由不充分,除非见到发票的原件,否则我们不做解释。火化厂的费用票据和市东郊殡仪馆的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费用应当列在丧葬费里,不能单列。救护车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殡仪馆服务项目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总费用应当列在丧葬费内。对急诊输液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不予认可,应当提供具体发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麻醉科的收费清单没有公章,对形式有异议,也没有具体金额,应以具体发票为依据进行核对,对此我们不予认可。死亡证明书要求原告提供原件,或者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我们对复印件不予质证。
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应当提供由派出所出具销户的证明,应当由派出所加盖公章。四原告与死者是何关系没有证明。要提供这四个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4、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10:21:4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2:17]
- [原告]:没有证据提供了。[10:22:37]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举证。[10:23:00]
- [被告]:1、旅游合同第5条补充条款第1款中约定,由甲方自身疾病乙方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甲方应保证在自己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完成此次旅行。结合死者是自身原因造成猝死,与双方合同约定是吻合的,被告不承担责任。我们的这份合同和原告的相同,我们就不重复提供了。[10:23:3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23:59]
- [被告]:我们有证人出庭。[10:24:19]
- [主持人]:一位证人进入庄严的法庭,可以看出,她有些紧张。[10:24:36]
- [审判长]:证人陈述自然情况。[10:26:00]
- [审判长]:交待权利义务(略),听清楚了吗?[10:26:17]
- [证人]:听清楚了。我叫[10:27:42]
- [审判长]:证人陈述事实经过。[10:28:44]
- [证人]:我当时的经过就是[10:29:13]
- [原告]:我听到你提到散客拼团,你能解释下吗,我们不是很清楚。[10:30:00]
- [主持人]:证人开始很紧张,面对着摄像机不知道该从何说起,逐渐进入状态,尽量详细的陈述着自己所经历的一个过程。[10:30:31]
- [证人]:我是接江苏省内的,有各地的。[10:31:17]
- [原告]:徐州的这个团是你们团承接的,还是由你们自己承接的。[10:32:12]
- [证人]:我个人没有能力接团,我是以北京旅游社接的客人。[10:32:44]
- [原告]:你去接第二波客人时你已经离开徐州的那些客人了是吗[10:33:29]
- [证人]:我当时接第二波客人时已经离开了徐州的那团客人。我是安排好客人后才离开的,让他们用餐后我才离开的。当时因为第二批客人的车晚点了,所以我也跟徐州的客人通了话让他们等我一下。[10:35:56]
- [原告]:当时你回来后是否发现汪明生身体有异样。[10:37:16]
- [证人]:因为团内客人多,我不可能都看的很清楚,但是当时团内有客人叫我说那个老人蜷缩在地上已经半天了。然后我就叫救护车。当时我没有上救护车,汪明生的家人有一个人跟我的团走了行程,他家的两个人跟着上了救护车。[10:40:09]
- [原告]:证人是否有导游证,请出示下。[10:40:33]
- [证人]:我有,但是今天没带来,我把号码报给你,你查,D-1100-004734[10:41:03]
- [原告]:审判长,我发问完毕。[10:41:2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10:41:49]
- [被告]:没有。[10:42:14]
- [审判长]:证人,你当时接的散客有几位。[10:42:35]
- [证人]:大概10几位。[10:42:49]
- [审判长]:汪明生被送进医院后,你们公司是否有到医院去看。[10:43:52]
- [证人]:我们公司的王鹏、王辉等人去看了。[10:44:21]
- [审判长]:在事情发生后,你们是否报警了。[10:44:47]
- [证人]:报了。[10:45:08]
- [审判长]: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签字。[10:45:42]
- [主持人]:第一位证人退庭,第二位证人经法警传唤到庭。[10:45:45]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10:46:06]
- [被告]:还有一位证人出庭。[10:46:26]
-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证人自然情况[10:47:59]
- [证人]:解飞,1975年10月16日,汉族,男,旅游社经理。[10:48:34]
- [审判员]:交待证人的权利义务,记录略。听到了吗。[10:51:55]
- [证人]:听到了。[10:52:11]
- [审判员]:你可以陈述你所知道的事情经过。[10:52:40]
- [证人]:上午8点钟左右,死者的妻子得知我的身份后给我跪下说没有钱,让我救他,我当时交了第一笔费用是呼吸机的费用。当时花了3000多块,其中还有些医药费什么的。当时护士说要找个家属签字,死者的妻子用我的手机给他的孩子打电话还说暂时不用来,我把电话接过来说,一定要来。当时医院就剩下我和王鹏还有死者的妻子,大概晚上10点多死者两个儿子就来到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说死者送到医院时已经是脑死亡了。医生就劝家属拔掉呼吸机,因为无法救治了,不然不会这样劝家属的。4月17日凌晨1点半左右,我把死者妻子和儿子送到宾馆安顿好就和王鹏回去了。4月19日我协助死者家属把死者火化了。[10:55:26]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10:55:31]
- [原告]:证人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10:55:45]
- [证人]:我是地接部的,不是公司的法人。[10:56:05]
- [原告]:费用是如何和你们结算的[10:56:09]
- [原吉]:谁和你们结算的,结算的方式及金额?[10:56:52]
- [原告]:这个我记不清楚了,是汇款结算的。[10:56:54]
- [原吉]:当时你一共替原告付了多少费用。有无发票。[10:58:06]
- [证人]:应该是3000多块钱,我当时在医院的花费当时死者家属就给我了。[10:58:12]
- [原吉]:当时在送进医院时,医生说死者已经脑死亡。医生当时有无向死者家属询问了死亡原因[10:58:44]
- [证人]:是的,当时死亡原因已经有证明,就是猝死。医生当时说是脑出血。医生说再救助已经没有必要了。[10:59:04]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询问[10:59:15]
- [被告]:事情发生当天天气如何[10:59:48]
- [证人]:当时天气记不清楚了,应该是20多度。[11:01:03]
- [审判员]:第二位证人退庭,传下位证人到庭,证人自然情况。[11:01:49]
- [证人]:马桂荣,女,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油漆厂的退休工人。[11:02:45]
- [审判员]:交待权利义务内容略。证人听到了吗。[11:02:46]
- [审判员]:你与双方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11:02:59]
- [证人]:听到了,我与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11:03:35]
- [审判员]:你可以陈述你所知道的事情经过了。[11:03:57]
- [主持人]:现在被告方的第三位证人到庭作证。陈述很详细。[11:07:14]
- [证人]:去年4月16日晚上我跟徐州国旅到北京旅游,16日晚上坐的卧铺,17日到的北京,北京那有个姓周的导游接,点完名后我们跟导游到离火车站不远的地去早饭,吃了早饭不久,导游让我们在那等,她去接另一波游客。后来又有人到饭店吃饭,我们就出了饭店在附近转了一会。大概等了一个多小时,到7点钟时导游才来,因为车晚点了,过了一会就看到有一位游客爬在那了,当时那个游客家里几个人一起在外面和我们等导游的。发现老头倒下了,导游就打救护电话,然后我们就上车了。[11:07:24]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问证人[11:07:33]
- [原告]:因为这位证人刚才已提前进入法庭听取了庭审,所以我们认为她不能作为证人出庭。[11:08:15]
- [证人]:我在法庭后面坐了没有5分钟,说的什么我也没听到。[11:08:32]
- [审判员]:你前面那位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时,他家人在现场吗。[11:10:18]
- [审判员]:当时那位老年人,发生不适大概有多少时间。[11:10:47]
- [证人]:当时我们都去路口等导游了,死者其他家属和我们一起站在路口,等回来时才看到老人发生不适了。具体发生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11:11:01]
- [审判员]:请第一位证人出庭辩认第三位证人的身份。[11:12:17]
- [证人]:她就是我当时团里的一位客人。[11:12:30]
- [审判员]:原告对三位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1:13:08]
- [原告]:我们认为第一位证人与第二位证人有经济上的联系,因此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于第三位证人已经旁听,所以不具备出庭作证。[11:14:15]
- [审判员]:被告对三位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1:14:17]
- [被告]:第一位证人是当地的一位导游,她的证言比较合理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情况。我之所以问天气的情况,是因为原告诉状中称的天寒地冻和饥寒交迫的情况与现在的情况。在当时签订合同时已经告诉过原告散客拼团是什么形式。综上表明我们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根据解飞的证言表明我们公司在事发时已经做了应做的救护措施。我们导游也没有失误的行为。唯一的问题是因为火车误点,但是合同中也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这也不属于赔偿责任。[11:19:38]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11:19:57]
- [被告]:北京双卧旅行行程。[11:20:25]
- [被告]:4月17日北京晨报上有一个板块说明当日温度在20多度。还有一个是早茶播报上的是4月17日的温度在25度。气温情况是关键,原告描述的是不真实的情况。[11:22:51]
- [被告]:有四个人签字,还有电话号码的一个当时事实情况的说明。(记录略)[11:24:52]
- [被告]:马桂荣在北京的照片一张,证明马桂荣在等导游时,她穿的衣服是一件羊毛衫和一个外套,当时是早晨6点40左右,天气很好,太阳已经出来了。
马桂荣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马桂荣与汪明生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
游客在用早餐的餐厅的一张照片复印件一张,反映游客的就餐环境。[11:29:57] -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质证。[11:30:17]
- [原告]:对旅行社的行程安排,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程是被告单方面安排制件的,原告不清楚,但是同上述行程安排不难看出,其行程安排是合理有序的,但不是到达后等待其他散客的情况。也没有人告知被告不派任何导游去跟随和照顾死者。
对于天气情况的证明,应该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当时的天气情况,不是由其主观认定。
对于该证明的内容不是原告汪远松所写的,而且解飞明确表示当时死者家属也有到医院去,但是并没有他们的签字。
对于照片也不能证明被告想要证明的事实。
对于证人证言,应当让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应采纳。[11:39:37]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法庭。[11:40:18]
- [原、被告]:均答没有。[11:40:54]
- [审判员]:庭前之前,法院依职权,在北京同仁医院调取了汪明生的病案资料。现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双方看一下,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1:41:29]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对此案虽然争议很大,但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严格遵守法律纪律,按照案件审理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11:42:40]
-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死者汪明生在送治过程中,有相关的生命体征 ,不是像证人说的脑死亡,此病案可以证明,地接人员,没有将死者情况及时通知120,使一场本可以避免的恶剧发生。[11:46:52]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11:59:35]
- [被告代]:此病案可以证明汪明生是自身身体状况而死亡,不能证明汪明生的死亡与我公司有关系。[12:00:34]
- [审判员]: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问[12:00:52]
- [原告]:对事情的经过,我们列举了相关证据予以说 明。[12:01:28]
- [被告]:汪明生的妻子将事实经过描述一下。[12:01:57]
- [原告]:我们认为事实就是我们诉状所陈述的内容。[12:02:08]
- [审判员]:死者汪明生在生前是否有疾病。[12:02:37]
- [原告]:身体状况良好,而且死者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12:02:45]
- [审判员]:从本院从北京同仁医院调取的病重情况看,死者汪明生死因为恶性高血压等病。[12:03:53]
- [原告]:开庭前我们详向死者家属了解过,汪明生身体一直很好。[12:04:16]
- [审判员]:被告在本案事故所在的这个团里,老年游客多不多。[12:04:40]
- [被告]:这个就是老年团。因为在合同中游客要保证身体状况允许完成行程。[12:05:06]
- [审判员]:鉴于该批团都是老年游客,被告是否向包括死者在内的老年游客告知容易发生的情况。[12:05:56]
- [被告]:有告知,在合同中有约定。[12:06:22]
- [审判员]:在签订合同前或者是行程开始前是否对旅客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12:07:10]
- [被告]:游客报名不会每人都亲自到场,有的会委托其他游客报名,报名时我们没有见到汪明生本人,是他的代理人代签的合同。[12:08:05]
- [审判员]:在死者汪明生在出行时,旅行团是否安排人随行陪同。[12:08:49]
- [被告]:因为是散客团,散客团的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12:09:39]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下诉讼请求及依据。[12:11:11]
- [原告]:诉讼请求同诉状一致。补充一下,被告提到的为汪明生代签合同的龙辉,是被告贾汪办事处的工作人员。[12:12:15]
- [审判员]:那汪明生是谁签的。[12:14:20]
- [被告]:如果原告认为龙辉,也是被告的代理人,那旅游合同是无效的。[12:15:11]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下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2:15:13]
- [原告]:补充提供贾汪区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汪明生爱人无劳动能力需要抚养。[12:15:57]
- [审判员]:被告对此发表意见。[12:16:10]
- [被告]:此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出具的机关,我们认为其没有权利证明当事人没有劳动能力。另死者本身已超过六十岁,其与死者有三个子女,无能力生活,应由其三个子女进行抚养。[12:17:26]
- [审判员]:原告主张的误工收入是如果计算的。[12:17:45]
- [原告]: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12:17:48]
- [审判员]:是否有证据证实。[12:18:05]
- [原告]:三人是打散工,没有固定工作。[12:18:15]
- [审判员]:是如何计算的,计算了多长时间。[12:18:34]
- [原告]:按护工标准30元一天,计算半个月。[12:18:51]
- [审判员]: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什么依据。[12:19:09]
- [原告]:城镇人员可支配收入。[12:19:14]
- [原告]:丧葬费按08年的标准。死亡赔偿金按09的标准 。[12:20:08]
- [审判员]:死者汪明生生前是从事什么工作的。[12:20:53]
- [原告]:死者也是打散工,通常就是干一些建筑活。[12:21:06]
- [审判员]:在2009年4月17日一同去北京的还有谁。[12:21:25]
- [原告]:死者配偶[12:21:30]
- [审判员]:当时从下了火车到吃完饭等导游的过程中,死者的妻子是否一直陪在死者汪明生身边。[12:22:13]
- [原告]:吃饭时候在死者旁边,后来走开了一段时间。事后知道了汪明生不舒服。[12:23:10]
- [被告]:需要说明一下,当时同死者一起去旅游的,还有两位亲属。[12:24:06]
- [审判员]:另外两位同行的人是谁,叫什么。[12:24:19]
- [原告]:另两位是汪明生贾汪的老乡。[12:25:00]
- [审判员]:除了汪明生及妻子外,还有两位同行的游客是否可以到庭作证。[12:25:35]
- [原告]:我们现在无法确定,但根据现在的情况,此两位证人表示不愿意参与此事。[12:25:58]
- [审判员]:原告所举证死亡证明未能提供原件,均是复印件,是否可以提供原件。[12:26:34]
- [原告]:我们十天内可以提供。[12:27:13]
- [审判员]: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又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实,现在休庭。[12:30:07]
- [主持人]:审判长宣布休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此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案还将有后续报道。感谢云龙法院网管室侯兵的技术指导,感谢直播录入员安晶、姚惠馨的辛勤劳动,谢谢大家的观注,再见。[12:32:05]
- [主持人]:此次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3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