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原告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貌
7月22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现代还是传统 一起安葬方式引发的争执”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靳贺军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13:55:23]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6:36]
  • [主持人]:
    原告王启明、王启录与被告王启福系兄弟关系。三人的母亲王王氏于2009年12月15日去世,后三人因如何安葬母亲的问题发生争议。二原告主张以传统的土葬方式安葬王王氏,被告主张以现代的火葬方式安葬王王氏。最终王王氏以传统的方式被安葬,花费了丧葬费16573元,同时由于安葬方式没有响应国家号召,国家补助的丧葬费5000元未发放。后二原告向被告主张丧葬费,被告认为如果按照现代的火葬方式安葬王王氏,则只须花费少量的安葬费,费用在国家补助的5000元内,被告无须支付额外费用,但是二原告不听劝阻,坚持按照封建的模式办理丧葬事宜,为此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属于自己扩大损失,由此支出的丧葬费不应当由被告支付,故不同意给付二原告丧葬费,双方协商未果。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王王氏的丧葬费4741元。
    [13:58:24]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59:2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14:03:3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04:21]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15:03:29]
  • [审判员]:
    原告王启明,男,1936年7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庄户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王启录,男,1961年6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庄户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王启福,男,1956年6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高村镇赵庄户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文(被告之女),1982年7月*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庄户村农民,现住该村。
    [15:05:1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06:38]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启明、王启录诉被告王启福债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金锡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千千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5:07:13]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5:07:4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09:1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在庭审现场,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0:0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5:10:21]
  • [原告]:
    我们与被告王启福系兄弟关系。我们与被告王启福的母亲王王氏于2009年12月15日死亡,我们与被告王启福共同协商办理丧葬事宜,后因购买物品产生分歧,被告王启福便不再处理王王氏的丧葬事宜。后原告王启明出资10 000元,原告王启录出资8000元办理王王氏丧葬事宜。亲戚朋友给付礼金2350元。我们共花费丧葬费16 573元,被告王启福应当负担三分之一的份额,给付我们丧葬费4741元。为此,我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启福给付我们丧葬费4741元。
    [15:11:2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5:11:45]
  • [被告代理人]:
    二原告与我共有兄弟、姐妹五人;在办理王王氏的丧葬事宜时,我不同意按照封建的模式办理丧葬事宜,但是二原告不听劝阻,并私自按照封建的模式办理丧葬事宜,为此支出了大量的费用。我曾经表示愿意支付合理的丧葬费用,但是二原告不听劝阻的行为属于扩大损失,这部分费用应当由二原告自己负担;国家应当给付丧葬费5000元,但由于二原告的行为,致使5000元丧葬费未实际发放。故王王氏的合理丧葬费在扣除5000元后的费用,我同意负担合理丧葬费的五分之一。
    [15:12:08]
  • [原告]:
    我们兄弟姐妹五人。
    [ 被告]:
    属实。
    [ 审判员]:
    在办理丧事中,请吹鼓手是谁提出来的?
    [ 原告]:
    请吹鼓手是被告提出的。
    [15:26:17]
  • [被告]:
    吹鼓手不是我方所请。
    [ 原告]:
    我认为我姐姐王秀华已经出嫁,其不应承担丧葬费。
    [ 被告]:
    办理丧事方式是自己提出的,原、被告在协商办理丧事的过程中,原告将被告致伤。另外,原告应提供具体的费用支出明细。
    [ 原告]:
    我和被告在协商过程中,我提出对于埋葬方式应响应国家的政策,并将骨灰放在国家指定的位置。关于用棺材的问题,也是被告自己提出的。
    [15:26:43]
  • [被告]:
    传统的丧葬方式是原告提出的,并不是被告提出的。
    [ 审判员]:
    在办理丧事中,谁负责管事。
    [ 原告]:
    姚成春。
    [ 被告]:
    我不清楚。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15:27:16]
  • [原告]:
    出示费用明细、村委会证明、户口本。
    [15:27:3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5:27:46]
  • [被告]:
    对帐单提出异议,我只同意承担火化费的五分之一,对于其他费用均不予认可。对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因我母亲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所以只同意负担五分之一。
    [15:28:01]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向法庭提供姚连的一份证言。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言不予认可,证言不属实,证人应出庭作证。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证据提供了。
    [15:28:35]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
    出示赵庄户村委会证明
    [15:28:53]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对该证明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 审判员]:
    被告可以继续举证。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供了。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还有补充意见吗?
    [ 原告]:
    被告作为儿子,应参加母亲的丧事,而被告却没有参加,这就是对母亲的不孝。
    [ 被告]:
    二原告对被告殴打,致使被告无法参加母亲的葬礼。
    [15:29:33]
  • [审判员]:
    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对姚连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我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 
    [15:29:56]
  • [审判员]:
    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与王丽红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我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
    [15:30:13]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与姜秀英的谈话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我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
    [15:30:37]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对姚维兰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有意见,每一个子女都应承担父母的丧葬费。
    [15:31:11]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与姚仲伟的谈话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有意见,每一个子女都应承担父母的丧葬费。
    [15:31:30]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与原告王启明的谈话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有意见。
    [15:31:49]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对王兰芳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15:32:11]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对姚成春的调查笔录 (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有意见,姚成春跟我个人有矛盾。
    [15:33:22]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对姜秀英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有意见,姜秀英和我家有恩怨。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与王秀华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被告]:
    对笔录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34: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4:30]
  • [原告]:
    赡养父母、发丧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不在于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被告的良心是否存在。被告为什么不参加母亲的葬礼。
    [ 被告]:
    按照我家的丧葬费标准,应不到2000元。另外,国家还给5000元的丧葬费。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5000元的丧葬费无法领取。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35:4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休庭后对本案进行宣判。
    [15:36:14]
  • [审判员]:
    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在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现判决如下:
    [15:45:32]
  •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王氏之子王起祥已经去世,其近亲属无义务负担王王氏的丧葬费,同时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女儿不负担去世父母的丧葬费,因此王王氏的丧葬费应当由二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王启福要求仅承担王王氏合理的丧葬费的五分之一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且与本地民风民俗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启福主张使用棺材及吹鼓手,二原告对此亦未表示异议,故二原告支出的棺材费及吹鼓手费用,被告王启福应当承担相应的份额。被告王启福主张不将王王氏的骨灰存放于集体公墓内,二原告未提出异议,并且办理丧葬事宜时亦未将王王氏的骨灰存放于集体公墓内,导致5000元丧葬补贴未实际发放,二原告与被告王启福均有责任,故被告王启福关于其负担的费用应当扣除国家补贴的5000元的辩解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主张的看坟地款属于不合理支出,其要求被告王启福承担此笔费用的相应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事后人情支出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启福亦不同意负担,故本院不予支持。除看坟地款及事后人情支出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与当地的民风民俗相符,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处理丧葬事宜过程中的合理支出,被告王启福应当承担相应的份额。被告王启福应当负担的丧葬费已经由二原告实际支付,被告王启福应当将此笔费用返还给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判决如下:
    [15:47:58]
  • [审判员]:
    一、被告王启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启明、王启录丧葬费三千八百四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王启明、王启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二元,由被告王启福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5:51:45]
  • [审判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15:52:33]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5:52:57]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5:53:4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55:4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