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14:01:51]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邓旭明、樊雪。书记员是曹静。[14:02:45]
- [主持人]: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审判员邓旭明,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14:03:0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07:3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10:5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媛、刘文娜,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建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14:11:56]
-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蕾蕾,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媛,女,汉族,1985年出生,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刘文娜,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永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立新,男,汉族,1983年出生,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14:12:27]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14:13:1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播放侵权影片;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1000元(共计301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越光宝盒》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2010年5月18日,原告发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vv8.com)上擅自传播该影视作品。同时,其在上述网站上明确注明,其所盗播的影片《越光宝盒》是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侵权影片,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1000元。[14:14:12]
- [审判长]:勘验过程中,原告方放弃诉讼请求第一项?[ 原告]:上午登陆网站时,涉案影片还在显示,只是无法播放了。现变更要求删除相关宣传介绍。[ 审判长]:诉讼请求第二项计算依据?[ 原告]:综合酌定,没有明确计算公式。[ 审判长]:合理支出?[ 原告]:公证费1000元。[14:18: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一]:我们认为我方已经停止播放影片。对于诉讼请求第二项,认为计算没有根据。我们仅仅在网站上播放了三天,没有那么大的经济损失。提供的授权书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具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二]:被告一在影片上注明是经我方许可,但没有我方出具的授权文件。以此起诉我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4:19:27]
- [审判长]:你协会有无授权?[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涉案影片是否还有《越光宝盒》图标?[ 被告一]:不清楚。[14:20:03]
- [审判长]:点击量?[ 被告一]:庭后统计。[ 审判长]:是否经过授权?[ 被告一]:没有。[ 审判长]:网上写明的“经过授权”是怎么回事?[ 被告一]:测试平台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而上传的。[14:21:11]
- [审判长]:你认为你们是测试行为?[ 被告二]:是的。[ 审判长]:按照你方的主张,涉案影片的播放没有经过你方的授权?[ 被告二]:是的。[14:21:42]
- [审判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原告]:权属证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明电影《越光宝盒》已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编号为电审故字(2010)第006号。证据2、版权声明,证明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的权利。证据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北京小马奔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证据4、授权书,证明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越光宝盒》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切事宜。证据5、授权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取得影片《越光宝盒》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及转授权的权利。[14:27:11]
- [审判员]:庭前证据交换时,原告提交了正版光盘,现在作为证据提交吗?[ 原告]:提交。补充证据6、正版光盘。[14:28:4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侵权证据7、(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002号公证书及附属光盘,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赔偿证据8、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事实进行取证所支付的费用。(以上证据均提交原件)补充证据1、涉案影片主演情况及上映时间。证明影片是由众多一线演员出演,影片上映时间是3月18日。证据2、声明,证明反盗版。证据3、宣传材料,影片的影响力。证据4、娱乐新闻,影片的票房。证据5、百度排行榜,证明影片影响力。证据6、网络通讯服务网发表的新闻,证明网尚其对侵权事宜发表过新闻。证据7、新闻,证明目的同证据6。证据8、网站页面情况,证明在网站上,仍然有涉案影片。点击不能查找,但认为被告仍赚取点击量。证据9、网上介绍,证明二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在被告一的网站上有公开的宣传。证据10、采购协议,证明涉案影片的采购价格超过了100多万。[14:31:54]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因为企业名称变更书上载明变更后的名称为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6个月内其不能进行营业活动。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有待确认。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有待确认。证据6、庭后勘验再发表意见。证据7、回去核实后再发表意见。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二]:同被告一的质证意见。[14:35:2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新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当庭不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二]:这个案子与我方没有关系,第一被告也明确说明,没有我方的任何授权。证据1―5没有意见,认可。对于证据6、7,我认为两份证据是网站的新闻报道,对于真实性表示质疑。关于新闻报道中,明确是由第一被告挂出的声明。对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没有异议,证据9认为是单方行为,与我协会没有关系,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0没有异议。[14:39:51]
- [审判员]: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14:40:43]
- [审判长]:原告方具体明确被告方的使用方式?[ 原告]:被告所有的网站上,登陆网站后―国产电影专区―显示涉案影片。播放影片需付费,涉案影片的价格是2V币。1元等于1V币。[14:41:24]
- [审判长]:涉案影片的点播量?[ 原告]:1600多次。[14:41:38]
- [审判长]:勘验笔录中,记录的是1656次?[ 原告]:是的。[14:41:54]
- [审判长]:涉案影片是3月18日首播?[ 原告]:是的。院线3月18日首播,我们享有的权利是从4月19日开始。电影院现在已经不再播映了。[14:42:12]
- [审判长]:被告一,涉案网站是由你公司所有吗?[ 被告一]:是的。[ 审判长]:上次勘验过程中,点播量的问题是否属实?[ 被告一]:属实。[14:42:38]
- [审判长]:关于原告陈述要支付相应的人民币2元之后才可播放影片,是否属实?[ 被告一]:属实。[ 审判长]:上传影片进行播放是三天?[ 被告一]:是的。总点播量现在没有统计,庭后提供。[14:43:45]
- [审判员]:原告认为被告一提供的影片内容?[ 原告]:我方认为被告一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内容。影片公证过程中,不能下载,只能在线支付后观看。[14:44:55]
- [审判员]:被告二,你对涉案影片享有什么权利吗?[ 被告二]:没有。[14:45:08]
- [审判员]:对于被告一写明是与你方合作的事实,庭前知道吗?[ 被告二]:不知道。诉讼中才知道,影片不是我们提供的,我们对涉案影片没有任何权利。[ 原告]:补充一点,公证取证的截图40页,上面有“点播最多、上升最快”的排行榜,“点播最多”排第二位,上面的数字是37225次。[ 被告一]:这个数据怎么统计的不太清楚。回去核实。[14:46:16]
- [审判员]:原告起诉被告二的理由?[ 原告]:基于二被告共同侵权。我们无法考证被告一是否得到被告二的授权,但是通过网站可以看出,双方有合作。网站显示都是被告二提供版权,我们通过网站介绍,有理由相信。我们认为播放涉案影片,得到了被告二的授权。现在打开网站,虽然不能播放涉案影片,但还可以显示是被告二授权。[14:48:23]
- [审判员]:双方存在什么样的合作关系?[ 被告二]:我协会是新成立的一家对电影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根据协会的工作安排,近期以及今后的工作主要针对网吧收费的集体活动,活动的开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和多家不同的机构在进行洽谈和合作意向,现在还没有跟任何机构达成任何的合作协议。我们与被告一没有达成合作,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协议书。[ 被告一]:双方有合作意向,我们也帮忙作被告二的测试,但没有正式的合作协议。[ 原告]:认可二被告所述。[14:49:11]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坚持第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庭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14:49:26]
- [审判长]: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在网站上删除所有关于涉案影片的点击显示的一系列行为。补充证据8中,要把涉及涉案影片的栏目删除。删除影片的整体介绍,文字和图片的介绍。[14:50:50]
- [审判长]:原告明确现在的诉讼请求。[ 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14:51:11]
- [审判长]:就本案事实,双方有补充吗?[ 原告]:被告一所述他是在线测试,我们认为其主张不成立。如果是测试,他不需要收费。通过他的点击量,也可以明确显示。[ 被告一]:点播页面和推荐页面的点播量显示不同,真实的点播量也就是1000多次。[ 被告二]:涉案影片与我协会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没有授权被告一关于该影片的任何权利。[14:51:4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原告合法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网络传播权,被告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一]:原告很多的补充证据是新闻页面,无法核实真实性。对于补充意见不发表质证意见。关于版权方面,我们认为小马奔腾的名字变更不得用以经营活动。版权证明盖章是核准名称的章,认为声明是有问题的。[ 被告二]:我方认为原告仅以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的单方声明就武断的认为,我协会是构成共同侵权,侵犯其著作权,同时就此事向媒体作了公布。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我协会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侵害。第一被告也明确声明了,并没有我协会提供的任何授权文件,所以,我方认为,本案与我协会没有任何的关系。[14:55:46]
- [审判长]:双方有补充辩论意见发表吗?[ 原告]:有。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已经明确说明,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经营转让,但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企业名称即生效。我们的权利证据没有任何瑕疵。[ 被告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而非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 被告二]:没有补充。[14:57: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一]:同意调解。[ 被告二]:同意调解。[14:57:57]
- [审判长]:调解方案?[ 原告]:没有具体方案。[ 被告一]:没有具体方案,庭下继续调解。[14:58:16]
- [审判长]:本院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4:58:2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高翡、高旭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5:19:5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2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