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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贾小菊,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07:34]
- [主持人]:任某原系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顺陆路通公司)的售票员。2010年1月,该公司以任某于2009年11月、12月两次收取乘客票款后未开具车票为由扣除任某违约金3300元并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任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鑫通顺陆路通公司退还押金3000元,并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2636元,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的加班费18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元。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责令鑫通顺陆路通公司支付任某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719.86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1344元,并返还押金3000元。鑫通顺陆路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任某的全部仲裁请求。[09:08:59]
- [主持人]:此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于思涛独任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9:3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应遵守如下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须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对于违反上述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11:1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经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09:11:55]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09:12:34]
- 原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广民,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燕,女,43岁,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何村村民,住该村。[09:14:2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09:14:41]
- [审判员]:经审核,到庭人员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燕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思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久松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09:15:0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提供新证据;3、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当事人在法庭上还应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09:15:40]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6:1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宣读起诉状。[09:16:54]
- [原告代理人]:被告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裁决,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8日的工资、返还押金共计7063.86元。现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特起诉要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09:17: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平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原告与我形成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我工资及收取我押金等违反劳动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在仲裁阶段经双方举证、质证均被仲裁庭确认,仲裁庭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平谷区劳动争议中委员会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作出的相应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仲裁程序合法,结合以上几点,该裁决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维持,原告并未提出裁决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足以导致该裁决被依法撤销的证据,其要求撤销该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21:07]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逐一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事项。[ 原告代理人]:提供仲裁裁决书、2009年9月至2010年工资考勤表、稽查询问笔录两份、稽查月报,员工手册。[09:24:3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开始规定我们基本工资三个月以内是1000元,三个月以后月工资1100元,10元的洗理费,按照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付拉的票款6%提成。[09:25:29]
- [审判员]:你认可第一稽查的笔录的票款是8万元,你知道公司如何处理吗?[ 被告]:原告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处罚的问题,员工手册没有看见过不认可。[09:28:4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质证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工资1100元不属实。工资是根据出勤天数发放的,一个月休息两天,按照加班费核算支付了加班费。[09:32:55]
- [审判员]:被告知道工资及加班的情况吗?[ 被告]:就是前三个月1000元,三个月后1100元,没有说加班费的问题。[09:35:55]
- [原告代理人]:11月份原告的工资是1088元。[09:36:14]
- [审判员]:被告领取工资是哪几个月的?[ 被告]:8月至9月替班的忘了领取了多少钱了,10月领取了1010元。[09:38:40]
- [审判员]:替班是什么意思?[ 被告]:不是长期跟一个车,哪个岗位上没有人就上那个车。从9月24日开始正式上班,固定跟车。[09:40:33]
- [审判员]:车号是什么,哪个线路?[ 被告]:9月24日上的44路车。[09:42: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陈述。[ 原告代理人]:第二份稽查笔录被告没有签字,但不证明被告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情况通知了被告本人,发工资的时间给被告扣除了。我们作出处罚决定后就在调度室内张贴处罚决定。被告从11月开始就没有领取过工资,证明被告对扣款的事情没有异议。我们是每个月25日发上个月的26日到这个月的25日的工资。[09:45:20]
- [审判员]:你11月没有工资,找过原告吗?[ 被告]:我找过了,公司说我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扣发了工资,但是没有说是具体怎么回事,是因为那个月都没有发钱。没有规定25日发工资,经常有两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09:48:07]
- [原告代理人]:我们公司新进公司的每个员工都进行员工手册的培训。调度室长期张贴处罚情况。[09:50:19]
- [审判员]:被告是这样吗?[ 被告]:培训的是红十字救护,没有培训过员工手册,在调度室长期张贴也是不属实的,在仲裁时原告还说1块钱罚100元,现在又变成300元了。[ 原告代理人]:公司规定一直是1元罚300元。当时是口误,已经更正了。他们都是按照300元处罚的。[09:53:59]
- [审判员]:出示两份询问笔录,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跟我没有关系,当时我不上班了,我不认可。[09:54:25]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09:56:2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理人]:收取押金3000元的收据、仲裁裁决书原件。[09:57:21]
- [审判员]: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裁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裁决结果不服,我们公司没有收取过原告的押金,押金条不是我公司出具的押金条,被告应向收取押金的单位主张。[09:58:25]
- [审判员]:被告解释一下押金条的问题?[ 被告]:就是原告出具的押金条,与原告是同一个单位,他们一直用两个章。[09:59:44]
- [审判员]:原告,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跟北京鑫通顺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吗?[ 原告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现在都存在。没有先后承继的关系。补交两份工商局的查询的档案,证明两个公司是独立的公司。[10:01:58]
- [审判员]:北京鑫通顺陆路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7日成立的。[ 审判员]:李金凤是什么人?[ 被告]:是财务室的。[10:04:05]
- [审判员]:是哪个公司的?[ 原告代理人]:不知道。应该是北京鑫通顺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 被告]:不知道。为什么两个公司的人都在一个地方上班。[10:06:35]
- [审判员]:对原告提供的工资考勤表予以确认、对稽查月报,员工手册本次开庭不予确认。对稽查询问笔录两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庭不予确认。对原告方提交的两份工商局查询材料法庭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法庭予以确认,对押金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0:07:39]
- [审判员]:原告,被告在你公司的开始工作时间?[ 原告代理人]:2009年9月24日。[10:12:36]
- [审判员]:任什么职务?[ 原告代理人]:售票员。开始在25路,后来在44路。[10:13:08]
- [审判员]:被告的工资情况。[ 原告代理人]:每个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元,10元洗理费,有超额票款有提成。每个月有200元至280的加班费。[10:14:45]
- [审判员]:原告陈述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 原告代理人]:2009年9月份被告出勤6天发了190元,10月发被告1010元,2009年11月应发工资是1088元,但是因为有扣款没有发放,12月应发1118元,因扣款没有发。2010年1月被告出勤8天,应发工资174.8元,1月8日因被告有贪污票款的违纪行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10:17:29]
- [审判员]: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代理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三个月是实习期,第四个月准备签订合同时被告发生了违纪行为没有签订。[ 审判员]:被告,原告代理人陈述的是否属实?[10:20:06]
- [被告]:没有说给付加班费的情况。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每个月休息两天,200不够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但是只是跟我说交票,什么时间上班再通知我。我7月交的押金,8月9号左右开始替班,替班也应该给工资,不从9月24日就在44路跟车。[ 审判员]: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仲裁时称,被告8月19日在29路替班,公司有记载的是被告9月24日正式上班。[10:23:44]
- [审判员]:关于上班时间被告有证据证明吗?[ 被告]:替班是现金支付工资,不能提供证据。[10:24:01]
- [审判员]:法庭出示到仲裁委员会调取的仲裁笔录。双方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每1元罚款100元是当时有口误,当时我人仲裁员更改一下,仲裁员说不能更改。[ 被告]:对仲裁笔录没有意见。[10:24:5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仲裁裁决的意见,双倍工资是根据3月25日、4月2日、4月8日、4月10日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资不予将加班工资和提成工资计算在内,但是仲裁裁决将加班工资和提成工资计算在内了,应是2380.8元。对第二项裁决,裁决认定的工资数额不对,2010年1月工资将被告应自行上保险的费用计算了。押金由出押金条的单位主张。原告应的工资2380.8元,按是应扣罚款3300元,扣除罚款后同意将余额支付给被告。[ 被告]:认可仲裁笔录。坚持仲裁的请求。[10:26:1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10:26: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本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今天的庭审先进行到这里,法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现在休庭。[10:26:4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27:59]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11:1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