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旁听人员

审判员
7月19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拖欠建材货款36万 鸟巢项目施工方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4:11:3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拖欠建材货款36万 鸟巢项目施工方被诉”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在2007年11月与被告福建某公司在鸟巢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建材公司生产的铺石砂浆,建材公司共计供货3206.5吨,但被告拖欠部分货款未付,故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支付货款36640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福建某公司答辩称,自己为鸟巢项目的施工方,购买建材公司的干混砂浆用于鸟巢地面的石材铺砖,己方并不存在拖欠对方货款的行为。
    [14:12:22]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
    [14:12:44]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13:15]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30:51]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1:06]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诉被告福建没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33:15]
  • [原告方]:
    原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某哦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3:51]
  • [被告方]:
    被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相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5:3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4:38:1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章晓卉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不申请。
    [ 被告方]:
    不申请。
    [14:39:10]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4:40:52]
  • [审判员]:
    本案于2010年7月6日、2010年7月14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1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铺石材砂浆1200吨,单价每吨346元,合计415200元;运费每吨60元;结算方式为供方按需方要求按时供货,累计2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不够200吨的待单项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付清。合同履行后,被告增加了需货量,原告向被告提供完货物3206.5吨,但被告却拖欠货款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66409元,并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赔偿自200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次开庭时被告答辩原告的证据都是复印件,被告无法认可。物资供应对账单是原告单方的统计,没有经过被告确认,无法证明关联性和真实性。被告认可有马某和徐某签字的送货单,认可的供货吨数是2078.25吨,金额合计719074.50元。其他人经查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不认可。现在继续开庭。
    [ 审判员]:
    原告方诉讼请求有无补充、变更?
    [ 原告方]:
    没有变更。
    [14:41:59]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变更?上次开庭时,被告方答辩意见有所变更,现在明确一下你方的答辩意见?
    [ 被告方]:
    我们认可马某以及徐某签字的单据,其他的单据我们不认可,不是我公司员工签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根据法庭的统计,你方认可的马某、徐某签字的送货单上砂浆数量为2196.25吨,金额合计为760222.5元,与你方统计数额719074.5元不一致。你方明确一下意见。
    [ 被告方]:
    我们又核对了一下,货物是2136.25吨,金额是739142.5元。
    [ 审判员]:
    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有马某和徐某签字的单据砂浆数量为2196.25吨,金额是760222.5元,还有80吨的防冻液。庭前法院已经将原告制作的收货单表格电子版提交给你方,你方发表一下意见。
    [ 被告方]:
    我们之前没有打开电子表格,我们核对需要一段时间。
    [ 审判员]:
    你方可以先行核对,被告,原告主张你方赔偿自2008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你方是什么意见?
    [ 被告方]:
    我们不同意。
    [ 审判员]:
    你方认可的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是哪天?
    [ 被告方]:
    我们核对了一下,应该是在2008年5月17日原告最后一次供货。
    [14:43:32]
  • [审判员]:
    上次开庭后,被告方根据法庭要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己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有关证据。原告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方]:
    提交6张支票领用登记单,证明我公司的付款情况。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由于我们拿到的是证据复印件,所以对单据的真实性我公司不发表意见。最后一张2008年5月24日的单据注明了实付15万元整,其余货款转入下期再付,证明还有货款没有给付,但是被告陈述货款已经全部给付了,我们需要被告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 审判员]:
    被告,证据原件你们带来了吗?
    [ 被告方]:
    证据原件我们今天没有带来。
    [ 审判员]:
    你方解释一下。
    [ 被告方]:
    这只代表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还有货款没有给付的话,就转入下期再付。
    [ 审判员]:
    支票存根联的原件你们今天带来了吗?
    [ 被告方]:
    原件我之前都看过了,但是今天没有带来,这笔钱我们确实已经给付了。
    [14:44:27]
  • [审判员]:
    被告,你方解释一下。
    [ 被告方]:
    这只代表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还有货款没有给付的话,就转入下期再付。
    [ 审判员]:
    支票存根联的原件你们今天带来了吗?
    [ 被告方]:
    原件我之前都看过了,但是今天没有带来,这笔钱我们确实已经给付了。
    [ 审判员]:
    领款人是谁?
    [ 被告方]:
    是沈某还有对方的何总。
    [ 原告方]:
    我们要求质证证据原件,因为针对被告提交的复印件我们只能看到部分内容,但是根据这部分内容就可以看出被告在说谎。2008年5月24日的单据上的金额是19万余元,说明这张支票是15万元的支票,原告方领走的是空白支票,而被告原打算给付197966元的,但是由于被告帐上没有钱,所以后来通知原告只能先给付15万元。而且我们希望被告解释一下付款但为为什么都是深圳的一家公司,深圳的这家公司和被告是什么关系我们希望被告解释一下。
    [16:36:24]
  • [审判员]:
    被告,你们支付给原告的支票付款单位是你公司吗?还是别的公司?
    [ 被告方]:
    是我公司付款的,但是我公司付款用的什么支票,这和本案没有多大关系。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质证意见吗?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开庭前法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刘某联系电话(1370132****),向刘某进行了电话核实。刘某确认07年代表被告集团与原告方签订买卖合同,称当时鸟巢项目部用货量很大,几乎每天都用货,因此有时现场负责人忙不过来时,让工地人员收货的情况也有可能。被告集团现场有人负责,具体由谁负责收货他记不太清,而且后期他没负责该项目,由同事郑某接受负责。原、被告对法庭电话核实情况有何意见?
    [ 原告方]:
    没有意见。
    [ 被告方]:
    我方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任何证据都应当经过法庭的质证,所以对于电话联系我方不予认可。
    [16:38:21]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从什么时间开始供货?每天的供货量怎么确定?是签定合同以后就开始供货的吗?
    [ 被告方]:
    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始供货,因为签定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不需要干混砂浆,只有进行室外施工的时候才用到干混砂浆,所以才开始供货的。
    [ 审判员]:
    具体是什么时间要求原告供货的?
    [ 被告方]:
    这个我们不太清楚。
    [ 审判员]:
    每天的供货量怎么确定?
    [ 被告方]:
    我们向原告发了一个函,指定由马某和徐某签字收货。供货量以他们签的单据为准。每次都是大概10吨到15吨左右。
    [ 审判员]:
    不需要根据你方现场施工的需要确定供货数量吗?
    [ 被告方]:
    不需要。
    [16:39:17]
  • [审判员]:
    你方陈述在鸟巢项目部施工队有3个。分别是崔某、王某、钟某作为施工队的工头,这3个施工队是同时进场施工吗?
    [ 被告方]:
    应该不是,这个我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你公司在每个施工队有现场负责人员吗?
    [ 被告方]:
    没有,就是我们整个项目部来管理这三个施工队。
    [ 审判员]:
    施工队是否有权在现场收货?
    [ 被告方]:
    没有权限,只有我们授权的马某和徐某有权收货。
    [ 审判员]:
    你们能够提供你们给原告发的指定由马某和徐某收货的函吗?
    [ 被告方]:
    应该有这份函,但是时间太长了,我需要回去找一找。
    [ 审判员]: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即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期间,没有马某和徐某签字的单据,这期间原告公司送货现场由谁签收?
    [ 被告方]:
    这期间我们好像没有收货。
    [ 审判员]:
    双方对合同进行过变更吗?
    [ 被告方]:
    有好几份补充协议。
    [16:45:04]
  • [审判员]:
    对于供货时间变更你们是否签订了协议?
    [ 被告方]:
    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就是根据原告送货后我们核对数量,这样延续下去。
    [ 审判员]:
    原告每天给你方供货的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 被告方]:
    这个我不太清楚。
    [ 审判员]:
    根据法庭的统计,原告提交的单据中有于某、张某签字的单据,你方曾经提出于某和张某不是你公司员工是吗?
    [ 被告方]:
    是的,于某和张某都不是我公司员工,也不是三个施工队中的人。
    [ 审判员]:
    原告方提供的单据中,其中有3张单据是刘某签收的,有1张是钟某签收的。被告方,确认一下。
    [ 被告方]:
    对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不过单据不能确定是刘某本人签的字,因为单据上刘某的签字与合同上他的签字差别较大。
    [ 审判员]:
    原告,从你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书来看,2008年5月20日,你方称工程已经竣工,恳请被告支付货款。为什么在6月11日的催款函中,显示从5月17日至7月2日期间又有新的送货?
    [ 原告方]:
    我们听说被告竣工了,所以向被告索要尾款,但是被告说没有竣工,而且又向我公司要货,所以我公司就向被告继续供货了。
    [16:47:55]
  • [审判员]:
    被告是向谁要货的?
    [ 原告方]:
    这个我不清楚,需要向当时的经手人核实。
    [ 审判员]:
    原告,5月17日之后你公司分别又有五次发货,对方的收货人是谁?
    [ 原告方]:
    五个收货人都是现场施工队的人员。
    [ 审判员]:
    他们都是一个施工队的吗?
    [ 原告方]:
    不是一个施工队的,他们具体是哪个施工队的我需要核实。(打电话)我们销售经理说收货人具体是哪里的他也不清楚。5月24日的送货是因为8月8日奥运会就要开幕了,当时的工程基本上都竣工了,只是还有部分需要修理,所以我们又送了部分货物。
    [ 审判员]:
    被告,你方的工程何时竣工的?
    [ 被告方]:
    2008年5月中旬。
    [ 审判员]:
    何时验收的?
    [ 被告方]:
    这个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之前要你方核对的数目你方核对完毕了吗?
    [ 被告方]:
    核对完毕了,还是我方之前陈述的数量,货物是2136.25吨,金额是739142.5元。
    [ 审判员]:
    被告,法庭提醒你方,你方的当庭陈述都已经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你方必须对案件事实如实回答,如果你方存在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50:0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被告只认可马某和徐某签字的送货数量的事实,与被告的付款行为相矛盾,被告陈述工程是5月中旬竣工验收的,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不存在修补情况,如果被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则证明我方陈述的“工程竣工后需要部分修补故而我公司又提供了部分货物”的情况是属实的。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我们不认可2008年5月之后原告送货的事实,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辩论意见,对于其他意见之前开庭时我们已经陈述了,今天不再重复。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法律有规定工人工资至少保存两年,但是法律规定的是至少保存两年,而不是只保存两年,被告以该法规为由拒绝提供工人工资表,进而否认在送货单上签字的,除马某和徐某以外的其他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的陈述不能成立,而且我公司也没有收到过被告陈述的指定收货的函,被告陈述的指定了收货人是不成立的。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这是民事纠纷,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认为除马某和徐某外其他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是我公司员工,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
    [ 原告方]:
    2008年1月之前没有马某和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是被告在2008年1月之前分两次给付了我公司部分货款。合同上注明了先送货后付款,被告如何解释之前分两次给付我公司的货款?
    [ 被告方]:
    之前的两次付款是给付的预付款。
    [ 原告方]:
    合同上根本就没有约定给付预付款,而且双方之前也没有支付预付款的先例。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判决,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56:1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7:00:16]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