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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直播现场

法官胡高崇

法官胡高崇

法院网图文网络直播

法官与主持人合影
7月19日10:20,直播海淀法院法官做客电台谈应届毕业生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10:31:27]
  • [主持人]:
    每年的六七月份都是应届毕业生离开校园,踏上社会的时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每一名大学生的梦想。对于在象牙塔里呆久了的学生们而言,纷繁复杂的社会需要他们擦亮眼睛去认真对待,尤其是在找工作过程中所面对的形形色色人等时。
    [10:31:43]
  • [主持人]:
    今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胡高崇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就应届毕业生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现场解读。欢迎大家关注!
    [10:32:1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胡高崇。
    [10:33:48]
  • [主持人]:
    胡高崇,男,1983年6月出生,200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7月毕业于外交学院,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外交部“国家主权豁免相关问题”课题研究,工作后发表《劳动者应该理性维权》等数篇文章于《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工人日报》,《走出员工维权误区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一文被刊载于《法庭内外》。2010年3月,因2009年度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海淀法院被授予嘉奖奖励。
    [10:33:59]
  • [主持人]:
    节目马上就要开始了。
    [10:34:58]
  • [主持人高婷]:
    今天能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找工作要耐心,找工作而奋斗,他们会不会忽略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入职体检是必不可少的,很多大学生受到入职之后就应该是没有问题了。小张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生,2010年5月被一家国企法务部门录用,但是在随后6月份进行的入职体检中,小张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为此,该国企决绝录用小张。多次交涉无果,小张将该国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拒绝录用而造成无法及时寻找其他工作的损失一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收法律保护,该国企在小张已经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且身体合格后,没有及时录用小张,应该赔偿小张因此产生的损失。
    [10:41:15]
  • [主持人高婷]:
    小张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10:42:03]
  • [胡高崇法官]:
    是的,他已经知道,他受到拒绝录用通知书后,他本来学习的内容就是法律,没想到公司的人力部门坚持了自己的主张,表示拒绝录用,
    是因为携带病毒一个原因没有录用。经过审理,我们认为小张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公平的保护,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10:44:14]
  • [主持人高婷]:
    在法庭上他们也是这么说的吗?
    [10:44:30]
  • [胡高崇法官]:
    是的。小张自己认为有什么损失吗?因为小张是学习法律的,所以小张的诉讼强求就是赔偿损失。
    [10:44:43]
  • [主持人高婷]:
    小张对法律有一些的了解,在数额方面怎么斟酌?
    [10:48:21]
  • [胡高崇法官]:
    根据实际问题要具体对待。
    [10:48:47]
  • [主持人高婷]:
    一般会考虑到什么因素?
    [10:49:29]
  • [胡高崇法官]:
    劳动法和民法通则里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本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酌情判断。
    [10:49:50]
  • [胡高崇法官]:
    通过层层筛选,总会有幸运儿成功的被用人单位选中,但是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毕业生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在实践中,除了用工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应届毕业生,如果大家因上述原因而遭拒,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10:51:47]
  • [胡高崇法官]:
    比如说他不跟你签劳动合同,便耍花招,不打算跟应届毕业生签定合同的。考虑成本,不签劳动合同,往往会签署三方协议,往往会说,工作后没必要签署劳动合同了,在这个时候实际上这个时候劳动合同的条款就是维权。这样你就是埋头苦干也是很不利,在知道在入职之内要一个月签署劳动合同。
    [10:53:58]
  • [主持人高婷]:
    有没有现实的案例呢?
    [10:54:20]
  • [胡高崇法官]:
    小刘毕业前与甲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限。毕业后,小刘按照约定入职甲公司。如职以后,甲公司长期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交涉,甲公司答复小刘说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了,就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小刘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10:54:50]
  • [主持人高婷]:
    小刘和公司打完官司之后,有无好的改变?
    [10:56:05]
  • [胡高崇法官]:
    小刘在公司就不会很顺利,俗话说穿小鞋了可能会。
    [10:56:33]
  • [主持人高婷]:
    小刘和小张,是比较顺利的,也有一些情况也签了合同。但会有别的不同的问题了,有无别的不同的案例?
    [10:57:11]
  • [胡高崇法官]:
    劳动者不满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实践中大多数存在在公司中,劳动者往往希望稳定的岗位,同时又规定了不满三年不满五年支付违约金。
    [10:59:49]
  • [胡高崇法官]:
    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年,否则不满一年交纳一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胡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11:00:41]
  • [胡高崇法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费用和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即时劳动者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约定,也会因为上述条款本身违法无效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11:01:03]
  • [胡高崇法官]: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是不是过重的维护了劳动者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实际生活中,故意与这样的听话的员工作对,故意刁难。所以法律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11:01:20]
  • [主持人高婷]:
    还有那些您觉得在审理案件中应该提醒大学生的问题呢?
    [11:01:42]
  • [胡高崇法官]:
    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签订了在我们很看到很荒唐的条款,比如说: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定了为其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期间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11:02:03]
  • [主持人高婷]:
    焦点就是在这个一个月的工资上,在单位来说不是500元,而是同一批来的一批人的工资,单位存在一个任职漏洞。毕业生在工作头两年,更需要注意一下。
    [11:02:55]
  • [主持人高婷]:
    其实对于劳动者维权的话题应该说还有很多的。公积金缴纳啊,社会保险啊,女职工的权利啊。但今天时间有限,今天感谢胡法官到来。今天就到这里了。
    [11:03: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3:5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06:12]
  • [主持人]:
    感谢王莹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1:06:3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