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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上午本网直播的是有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韦某某以合伙成立公司投资煤灰场为名,取得被害人徐某等三人的信任。后其以办理工商执照、给丹阳“金副市长”送礼等虚假理由为借口,从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36000元。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是崇明法院的曹忠萍法官。曹忠萍,女,法律硕士,1989年8月进入崇明县人民法院工作,1995年6月份开始办理民事案件,1998年11月至今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09:58: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档;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9:31] - [审判长]:传被告人庞天忠到庭。现在开庭。
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10:00:36]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10:00:47]
-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某号。[10:01:0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0:01:19]
- [被告人]:没有。[10:01:29]
- [审判长]:被告人,你因涉嫌什么犯罪什么时候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10:01:41]
- [被告人]:201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02:01]
- [审判长]:被告人,上海市崇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在十天前收到没有?[10:02:23]
- [被告人]:收到了。[10:02: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今天对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忠良诈骗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忠萍、审判员张军、人民陪审员王兴邦组成,由曹忠萍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伟华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郁晓倩。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韦某某辩护的是被告人韦忠良委托的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辉润。[10:02:5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10:03:02]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10:03:18]
- [被告人]:不申请。[10:03:2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0:03:49] - [审判长]: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10:04:00]
- [被告人]:听清了。[10:04:1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10:04:38] - [公诉人]:宣读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略)[10:17:13]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10:17:26]
- [被告人]:没有。[10:17:40]
- [审判长]:根据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10:18:13]
- [被告人]:无异议。[10:18:3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10:18:58]
- [公诉人]:根据你之前的供诉和被害人的陈述,你曾经以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从被害人处拿到了30000元钱,并在之后把营业执照、工矿销售合同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给了被害人,请你向法庭陈述,这些复印件是怎么来的?[10:21:55]
- [被告人]:伪造的。[10:22:08]
- [公诉人]:根据你之前的供诉和被害人的陈述,你曾经以招待丹阳谏壁电厂的三产经理张某某为由,从被害人处拿了10000元钱。请你向法庭陈诉,三产经理张某某究竟是谁?[10:28:05]
- [被告人]:是我安排的人。[10:28:17]
- [公诉人]:你曾经以丹阳当地交警大队要笔费用,从被害人处拿走人民币36000元,请你向法庭陈诉,你有没有把这笔钱送给丹阳的交警大队?[10:29:38]
- [被告人]:没有。[10:30:05]
- [公诉人]:根据你之前的供诉和被害人的陈诉,你曾经以前期打理费为民,在堡镇消防队西面的小店被害人处拿走了人民币20000元,另外还有一次被害人通过农业银行汇款给你20000元。你还陈述这些钱部分用于公关丹阳市公路管理处的蔡主任和谏壁电厂赵主任,你说的是事实么?[10:37:50]
- [被告人]:不是事实。[10:38:03]
- [公诉人]:根据你之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你曾经以送礼给丹阳金市长,从被害人处拿了20000元。请你向法庭陈述,你有没有把这笔钱用于向所谓的金副市长行贿?[10:40:23]
- [被告人]:没有。[10:40:41]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到此。[10:41:0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10:41:24]
- [辩护人]:没有。[10:41:36]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10:41:52]
-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包括2份书证,主要用于证实韦某某的到案经过。
第一份证据是崇明县公安局出示的案发经过证实韦某某因涉嫌诈骗被上网追逃。
第二份证据是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书韦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在安徽落网。[10:44:52]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0:45:15]
- [被告人]:没有。[10:45:31]
-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正是自2007年7月起,被告人韦某某从被害人处诈骗136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第一份是被害人徐某某2010年2月26日的陈述,主要内容是在合伙经营粉煤灰场这件事情上,徐某某分6次给了韦某某136000元人民币。
第二份证据是被害人秦某某2010年2月26日的陈述。
第三份证据是被害人施某2010年1月4日的陈述。[10:55:18]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0:55:39]
- [被告人]:没有。[10:55:4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56:17]
-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包括书证四份,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伪造证件以取信被害人的事实。
第一份是所谓的“江苏五鼎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分证实系伪造。
第二份是所谓的“江苏五鼎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复印件,经查证无此单位。
第三份是所谓的华东电力公司谏壁电厂与“江苏五鼎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矿销售合同,该份证据的真伪由第四份证据证实。
第四份是镇江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1:00:48]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1:01:02]
- [被告人]:没有。[11:01:10]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01:24]
-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包括4分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韦莫某虚构与相关领导协商开发丹阳胡桥粉煤灰场事实的情况。
第一份是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曹系谏壁电厂除灰脱硫部领导。主要内容是胡桥粉煤灰场是该厂发电排放煤灰的场地,所以该厂不可能要清理掉胡桥粉煤灰场。
第二份是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徐系谏壁电厂保卫部主任。主要内容是谏壁电厂美哟赵国权这个人。
第三份是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蔡系丹阳市公路管理处副主任。主要内容是韦某某为胡桥粉煤灰场开采的事情找过我,我当时明确答复他,粉煤灰场开采的事情是办不成的,他没有给我请客送礼。
第四份是证人刘某的证言,刘系韦某某在驾校学车时候认识的朋友。主要内容是2007年7、8月份韦某某通过熟人联系到我,请我吃饭。在路上,韦某某叫我吃饭的时候不要讲话。并说他的一个朋友张经理有事不能来,叫我代替一下。第二次他又找我冒充张经理,我感觉不对,就没有去。[11:11:3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1:11:54]
- [被告人]:没有。[11:12:0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26]
-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是被告人韦某某写的欠条复印件、还款计划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韦某某曾经从被害人处拿到欠款但长期没有归还的事实。[11:14:28]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1:14:47]
- [被告人]:没有。[11:15:0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15:24]
-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是一份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年龄及其他个人信息。[11:16:29]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1:16:46]
- [被告人]:没有。[11:16:53]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17:17]
- [公诉人]:第七组证据是被告人韦某某之前的供述和辩解,其认可了基本犯罪事实,鉴于今天韦某某当庭认罪,公诉人不再宣读,请法庭直接质证。[11:18:40]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1:18:55]
- [被告人]:没有。[11:19:1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19:30]
-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11:20:01]
- [审判长]:被告人韦某某,你在事实和证据上有什么补充?[11:20:25]
- [被告人]:没有。[11:20:38]
-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11:20:58]
- [辩护人]:离婚证一份,证明被告人韦某某有小孩和父母需要扶养。[11:21:48]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11:22:18]
- [公诉人]:没有。[11:22:2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1:22:48]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1:23:01]
-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犯诈骗罪,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以上观点望合议庭在评议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11:24:27] - [审判长]: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有何辩护?[11:24:42]
- [被告人]:请辩护人替我发表辩护意见.[11:25:07]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25:28]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韦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恳切。
2、韦某某还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需要扶养
综上,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判罚。[11:27:17]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公诉意见吗?[11:27:31]
- [公诉人]:没有了。[11:27:39]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1:28:02]
- [辩护人]:没有了。[11:28:17]
-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1:28:40] - [审判长]: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1:28:51]
- [被告人]: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11:29:06]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11:29:33] - [被告人]:听清楚了。[11:29:43]
- [审判长]:将被告人暂押候审室候审。[11:29:56]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被告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购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韦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主管恶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韦某某推赔人民币136000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11:36:35] - [审判长]: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11:37:03]
-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11:37:10]
- [被告人]:听清楚了。[11:37:23]
- [审判长]:闭庭!将被告人还押![11:37:34]
- [主持人]:今天上午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以上文字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11:3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