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法院

山青水秀的泸溪县城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湘西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公诉人刘容、万英俊

辩护人

被告人

泸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朱立新旁听

庭审全景

审判长田环

审判员张小椎

审判员李伟华

被告人黄能军

被告人钟华

被告人钟学林

被告人张旺

证据展示

泸溪检察院检察长向宽宇列席旁听

泸溪县公安局政委王辉旁听庭审

嘉宾现场回答网友提问

庭审直播现场

盛装毒品用具

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

红网同步进行直播

痛苦的被告人家属
7月15日 9时,湘西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湖南法院网与红网直播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向曼琦。
    [08:54:3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在山青水秀的画里泸溪进行。泸溪县位于湖南的西部,地处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东南端,面积1565平方公里,人口30万,其中土家族、苗族人口占43%,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泸溪历史悠久,始建于梁鸣凤三年(公元619年),是中国盘瓠文化的发源地,古代爱国诗人屈原的流放地,文学大师沈从文解读上古悬棺之谜的笔耕地,“东方戏曲活化石”辰河高腔目连戏的保存地。泸溪山水毓秀,悠悠沅水绕城而过,绘就了县城白沙“水在城中,城中有水”的神笔。县城白沙以其清心独特的自然风光被誉为全国最年轻的氧吧城。
    [09:02:07]
  • [主持人]:
    泸溪县人民法院1995年随县城整体搬迁至美丽氧吧城白沙镇,内设14个庭、室、局、对,下辖4个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6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55人。近年来,该院坚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工作主题,狠抓审判执行和队伍建设这两个根本,全力做好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这三件大事,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改革和管理创新。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优秀法院”并记集体一等功、“全省七化建设先进法院”、“省级文明窗口单位”、“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等50多项殊荣;连续12年保持干警违法违纪“0”记录。
    [09:03:37]
  • [主持人]:
    本案由湘西自治州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田环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张小椎、助理审判员李伟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田环,湘西中院刑一庭庭长,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
    审判员:张小椎,吉首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助理审判员:李伟华,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在读刑法学博士。
    书记员:艾金高
    [09:11:38]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钟华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从被告人黄能军购买7克冰毒用于自吸;12月13日,被告人钟华、钟雪林、张旺闲谈时认为在泸溪贩毒生意好做,合谋一起出资贩毒,由张旺、钟雪林负责出资,钟华负责与黄能军联系。12月22日,黄能军在其住区按冰毒每克320元、麻古每粒15元的价值,卖给钟华冰毒50克,麻古100粒。返回泸溪后,除部分自吸外,钟华、钟雪林、张旺将毒品分成大、中、小三种重要的包装出售。12月31日张旺、钟雪林被抓获;2010年1月4日,钟华被抓获;1月18日,黄能军在其租屋被抓获归案,查获冰毒906克、K粉667克、巴比妥9.69克、麻古812粒计74.26克。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09:12:36]
  • [主持人]:
    今天湖南法院网还特别邀请了吉首大学的高长富教授、向明副教授担任本次庭审直播的嘉宾。高长富教授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刑事法教学团队负责人。向明副教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
    [09:25:17]
  • [主持人]: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人基本情况:
    刘容,大学本科文化,毕业于吉首大学法学院,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万英俊,大学本科文化,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09:26:40]
  • [主持人]:
    今天旁听庭审的还有湘西自治州十余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泸溪县人民法院在家院领导,下面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庭审。
    [09:27:51]
  • (书记员站立,面向旁听群众宣读)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合议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合议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 以没收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 书记员]:
    现在请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到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 已经就绪。
    (审判长示意后书记员坐下)
    [09:30:20]
  • [审判长]:
    (敲法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到庭。
    请司法警察卸下械具。
    [09:31:17]
  • [审判长]:
    现在查明被告人身份。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还有其他名字没有?
    [ 黄能军]:
    我叫黄能军,没有其他名字。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黄能军]:
    1978年7月16日出生。
    [ 审判长]:
    民族?
    [ 黄能军]:
    汉族。
    [ 审判长]:
    籍贯?
    [ 黄能军]:
    湖南省道县人。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黄能军]:
    初中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黄能军]:
    无业。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黄能军]:
    道县兴桥镇政府宿舍,被抓之前租住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名雅居3座910室。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黄能军]: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
    [ 黄能军]:
    2010年1月18日被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
    [ 黄能军]:
    收到了,收到二十多天了。
    [09:31:34]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还有其他名字没有?
    [ 钟雪林]:
    我叫钟雪林,绰号“麻子”。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钟雪林]:
    1974年12月1日出生。
    [ 审判长]:
    民族?
    [ 钟雪林]:
    汉族。
    [ 审判长]:
    籍贯?
    [ 钟雪林]:
    泸溪县。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钟雪林]:
    初中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钟雪林]:
    居民,无业。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钟雪林]:
    泸溪县浦市镇印家桥社区三小区。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钟雪林]: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
    [ 钟雪林]:
    2009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
    [ 钟雪林]:
    收到了,收到二十天了。
    [09:34:03]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还有其他名字没有?
    [ 钟华]:
    我叫钟华,没有其他名字。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钟华]:
    1988年1月18日出生。
    [ 审判长]:
    民族?
    [ 钟华]:
    汉族。
    [ 审判长]:
    籍贯?
    [ 钟华]:
    泸溪县。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钟华]:
    小学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钟华]:
    农民。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钟华]:
    泸溪县浦市镇黄家桥村三组。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钟华]: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
    [ 钟华]:
    2010年1月4日被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
    [ 钟华]:
    收到了,收到二十天了。
    [09:37:3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还有其他名字没有?
    [ 张旺]:
    我叫张旺,没有其他名字。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张旺]:
    1983年8月17日出生。
    [ 审判长]:
    民族?
    [ 张旺]:
    土家族。
    [ 审判长]:
    籍贯?
    [ 张旺]:
    泸溪县。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张旺]:
    中专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张旺]:
    无业。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张旺]:
    泸溪县浦市镇新建街社区四小区。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张旺]: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
    [ 张旺]:
    2009年12月31日被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
    [ 张旺]:
    收到了,收到二十多天。
    [09:37:5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4条之规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由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田环、张小椎、代理审判员李伟华组成,由田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艾金高担任法庭记录。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能军及辩护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被告人钟雪林及辩护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廷鑫、被告人钟华及指定辩护人湘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瑛、被告人张旺及辩护人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荷莲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也可以自行辩护;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的陈述。
    5、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 审判长]:
    刚才宣读的权利,被告人黄能军是否听清楚了?
    [ 黄能军]: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是否听清楚了?
    [ 钟雪林]: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是否听清楚了?
    [ 钟华]: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是否听清楚了?
    [ 张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审]:
    被告人黄能军,听清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 黄能军]: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钟雪林]: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钟华]: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张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辩护人张波律师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张波律师]: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辩护人杨廷鑫律师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杨廷鑫律师]: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辩护人李瑛律师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李瑛律师]: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辩护人孙荷莲律师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孙荷莲律师]: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09:38:57]
  • [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记录略)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带离法庭候审。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起诉书指控你犯了什么罪?是不是事实?
    [ 黄能军]:
    贩卖毒品,是事实。不需要补充陈述。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 公诉人]:
    你向钟华卖过几次毒品?
    [ 黄能军]:
    两次。
    [ 公诉人]:
    第一次毒品的种类、数量?
    [ 黄能军]:
    冰毒七克。
    [09:40:27]
  • [公诉人]:
    第二次毒品的种类、数量?
    [ 黄能军]:
    冰毒49克和麻古100颗。
    [ 公诉人]:
    公安人员抓获你时,从你租住的房间搜出什么毒品、各有多少数量?
    [ 黄能军]:
    冰毒、K粉、巴比妥、麻古,数量记不清楚了。。
    [ 公诉人]:
    公安机关是不是进行了同步录像?
    [ 黄能军]:
    是的。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09:41:35]
  • [嘉宾 向明]:
    回答网友[木]的问题:
    请问一下教授,贩毒多少克构成犯罪呀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但量的多少影响量刑而已。
    [09:49:57]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问题向被告人提问?
    [ 张波律师]:
    你知道钟华买冰毒是做什么用的吗?
    [ 黄能军]:
    不知道。
    [ 张波律师]:
    公安机关查出的毒品都是你的吗?
    [ 黄能军]:
    有三百克是阿宝的。
    [ 张波律师]:
    你存放的毒品是做什么的?
    [ 黄能军]:
    (沉默)
    [09:51:13]
  • [张波律师]:
    你的毒品主要是卖给谁?
    [ 黄能军]:
    (沉默)
    [ 张波律师]:
    你的农行卡是你一个人用的吗?
    [ 黄能军]:
    还有别人
    [ 张波律师]: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卖毒品的?
    [ 黄能军]:
    2009年7月份。
    [ 张波律师]:
    你平时吸毒吗?
    [ 黄能军]:
    是的。
    [ 张波律师]:
    吸毒量有多大?
    [ 黄能军]:
    (沉默)
    [ 张波律师]:
    你认识郑长海?
    [ 黄能军]:
    认识。
    [ 张波律师]:
    郑长海向你买过毒品吗?
    [ 黄能军]:
    没有。
    [09:51:48]
  • [审]:
    公安机关给你尿检吗?
    [ 黄能军]:
    没有。
    [ 审]:
    你除了给本案被告人卖毒品,还有给别人贩卖吗?
    [ 黄能军]:
    有卖给别人一点点。
    [ 审]:
    你的毒品是怎么来的?
    [ 黄能军]:
    是阿宝送到我租住的地方。
    [ 审]:
    从你的租住房查出的毒品是从别人那里买回来的吗?
    [ 黄能军]:
    是的。
    [09:52:13]
  • [嘉宾 向明]:
    回答网友[ppp]的问题:
    请问一下教授,贩毒多少会判死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鸦片1000克以上,可判死刑。
    [09:52:16]
  • [审判员]:
    买的价格是多少?
    [ 黄能军]:
    冰毒两百八十元。
    [ 审判员]:
    你第二次卖毒品给钟华的时候,他给你讲为什么买毒品吗?
    [ 黄能军]:
    没有说,我不清楚。
    [ 审判员]:
    你认为钟华买毒品是做什么?
    [ 黄能军]:
    估计他是自己吃的。
    [ 审判员]:
    被告人黄能军有什么补充陈述的?
    [ 黄能军]:
    没有补充。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将被告人黄能军带离法庭候审,带被告人钟雪林到庭。
    [09:52:58]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起诉书指控你犯了什么罪?是不是事实?
    [ 钟雪林]:
    贩卖毒品,是事实。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 公诉人]:
    这次购买毒品是谁提出来的?
    [ 钟雪林]:
    是我先提出来的。
    [ 公诉人]:
    购回毒品的种类、数量,是否过称?
    [ 钟雪林]:
    冰毒和麻古。冰毒称了是49克,麻古一百颗。
    [ 公诉人]:
    三人出资各是多少?
    [ 钟雪林]:
    张旺出了五千,我出了八千,钟华出了钱,但不知道出了多少。
    [09:54:31]
  • [公诉人]:
    三人是如何分工的?
    [ 钟雪林]:
    钟华联系的黄能军,是钟华买的毒品,毒品买回后交给我,张旺送货。别人打电话向我要货,我就去送。
    [ 公诉人]:
    毒品的去向,卖了多少,吸食多少?
    [ 钟雪林]:
    我们三个人卖了五六克冰毒,吸了十多克。
    [ 公诉人]:
    你们被抓获时是不是扣押了部分毒品?
    [ 钟雪林]:
    是的。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09:54:56]
  • [嘉宾 向明]:
    我国最早的禁烟令由崇祯皇帝于1639年发出,规定违令者可处死
    [09:55:25]
  • [嘉宾 向明]:
    回答网友[阿力]的问题:
    实践不是50克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并不等于一定判死刑,判死刑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影响,造成的后果、其他恶劣情节。
    [09:57:4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问题向被告人提问?
    [ 杨廷鑫律师]:
    在被抓获前,你是否吸毒?
    [ 钟雪林]:
    吸了一年,一次要吸一克多。
    [ 杨廷鑫律师]:
    你为什么要提出买冰毒?
    [ 钟雪林]:
    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
    [ 杨廷鑫律师]:
    你吸了多少克?多少次?
    [ 钟雪林]:
    多少克不清楚,几乎天天要吸。
    [09:58:40]
  • [李瑛律师]:
    张旺主要做什么?
    [ 钟雪林]:
    张旺送货。
    [ 孙荷莲律师]:
    张旺送货,是谁联系的?
    [ 钟雪林]:
    是我联系的。
    [ 孙荷莲律师]:
    张旺出的五千元是说借钱?还是买毒品?
    [ 钟雪林]:
    当时是讲买毒品的。
    [09:58:57]
  • [审判员]:
    除了这次贩卖毒品,你之前还贩卖过毒品吗?
    [ 钟雪林]:
    没有。
    [ 审判员]:
    你在汽车站给张旺多少钱?
    [ 钟雪林]:
    一万三千元。其的钱我不知道,我只给了一万三千元。
    [ 审判员]:
    被告人钟雪林有什么补充陈述的?
    [ 钟雪林]:
    没有补充。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将被告人钟雪林带离法庭候审,带被告人钟华到庭。
    [09:59:35]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起诉书指控你犯了什么罪?是不是事实?
    [ 钟华]:
    贩卖毒品,是事实。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 公诉人]:
    你向黄能军买了几次毒品?
    [ 钟华]:
    买了两次。第一次买了七克冰毒,第二次买了五十克冰毒,麻古一百颗。
    [10:00:07]
  • [公诉人]:
    你怎么认识他的?
    [ 钟华]:
    有人给我黄能军的电话。
    [ 公诉人]:
    谁给的电话?
    [ 钟华]:
    郑长海。
    [ 公诉人]:
    这次购买毒品是谁提出来的?
    [ 钟华]:
    钟雪林。
    [ 公诉人]:
    三人出资各是多少?
    [ 钟华]:
    我出了两千七,他们出了一万三。后来我汇了一千,他们两个后来也汇过。收款人是黄能军。
    [ 公诉人]:
    毒品的去向,卖了多少,吸食多少?
    [ 钟华]:
    我卖了十多人,卖了五克左右
    [ 公诉人]:
    你吸了多少毒品?
    [ 钟华]:
    我吸了五、六克。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10:01:33]
  • [嘉宾 向明]:
    国家重点打击的毒品犯罪情形:(1)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犯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2)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3)缉毒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制贩毒活动的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受到严厉处罚。
    (6)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或者亲自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7)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10:04:27]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问题向被告人提问?
    [ 杨廷鑫律师]:
    当时钟雪林叫你买毒品多少克?
    [ 钟华]:
    卖五十克。
    [ 杨廷鑫律师]:
    怎么回来是四十九克?
    [ 钟华]:
    不知道。
    [ 杨廷鑫律师]:
    你买毒品是作什么?
    [ 钟华]:
    自己吸。
    [ 李瑛律师]:
    你参与卖毒品吗?
    [ 钟华]:
    参加卖了,卖给了十多人。
    [ 李瑛律师]:
    你吸了几次?
    [ 钟华]:
    四次。
    [ 李瑛律师]:
    你吸的毒品交钱了吗?
    [ 钟华]:
    交了一千多,钱交给钟雪林。
    [ 张波律师]:
    你认识郑长海吗?
    [ 钟华]:
    认识,他是浦市人。
    [10:09:23]
  • [嘉宾 高长富]:
    可以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对象:(1)对未成年人犯毒品犯罪以及残疾人与生理缺陷相适应的毒品犯罪应以宽缓为主。 (2)对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毒品犯罪以宽缓为主。 (3)对“弱势群体”犯毒品犯罪在一些情况下宜宽缓。 (4)对毒品犯罪中的轻微犯中的初犯、偶犯当以宽缓为主。 (5)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行为人与其民族自身所特有的习俗有直接联系的涉毒危害行为应以轻缓为主
    [10:11:03]
  • [审判员]:
    你们买回来的毒品是准备作什么用?
    [ 钟华]:
    自己吸和贩卖。
    [ 审判员]:
    你从广东买回来的五十克毒品,是你从广东带回来的吗?路上有没有吸食?
    [ 钟华]:
    是我带回来的,我在路上没有吸。
    [ 审判员]:
    你们怎么出资的?
    [ 钟华]:
    他们出的多,我出的少。
    [ 审判员]:
    你们卖了多少?赚了多少钱,你知道吗?
    [ 钟华]:
    我不清楚。
    [ 审判员]:
    被告人钟华有什么补充陈述的?
    [ 钟华]:
    没有补充。
    [10:11:05]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将被告人钟华带离法庭候审,带被告人张旺到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起诉书指控你犯了什么罪?是不是事实?
    [ 张旺]:
    贩卖毒品,是事实。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10:12:43]
  • [公诉人]:
    这次购买毒品是谁提出来的?
    [ 张旺]:
    钟雪林。
    [ 公诉人]:
    购回毒品的种类、数量?
    [ 张旺]:
    冰毒四十九克,麻古一百颗。
    [ 公诉人]:
    购回毒品后,你在不在场?
    [ 张旺]:
    在场。
    [ 公诉人]:
    要你出五千元时,你知道是做什么的吗?
    [ 张旺]:
    我知道是买毒品。
    [ 公诉人]:
    三人出资各是多少?
    [ 张旺]:
    我出了五千元,钟雪林出的八千,钟华出资了多少我不清楚。
    [10:13:03]
  • [嘉宾 高长富]:
    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用9个法条规定了12个罪名,将其分为生产类、流通类、消费类、持有类和妨害国家机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类等五种毒品犯罪
    [10:15:36]
  • [公诉人]:
    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 张旺]:
    我送过11次毒品,人数记不清楚了。
    [ 公诉人]:
    毒品的去向,卖了多少,吸食多少?
    [ 张旺]:
    我自己吸毒品,吸了一、两克,我卖的数量记不清楚了。总共卖了多少我也不清楚。
    [ 公诉人]:
    你被抓获时,是否扣押的有毒品?
    [ 张旺]:
    是的。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10:15:50]
  • [审判长]:
    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吗?
    [ 孙荷莲律师]:
    你怎么把钱送给钟雪林的?
    [ 张旺]:
    打我电话叫我汇款。说是要我出资,开始我是同意给他借钱。在汇款后的两三天我就同意出资。
    [ 孙荷莲律师]:
    送货是谁联系的?
    [ 张旺]:
    钟雪林联系的。
    [ 孙荷莲律师]:
    送货的人你认识吗?
    [ 张旺]:
    认识一两个,都是送货后认识的。
    [10:17:47]
  • [嘉宾 高长富]:
    毒品犯罪的行为表现:一是生产类的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制造毒品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二是流通类的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走私制毒物品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三是消费类的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强迫他人吸毒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四是持有类的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非法持有毒品行为,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
    五是妨害国家机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类的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
    [10:17:58]
  • [审判长]:
    你参加了贩卖毒品吗?
    [ 张旺]:
    我送过毒品。
    [ 审判长]:
    出资后,你们商量过你的五千元怎么收回吗?
    [ 张旺]:
    钟雪林说过卖了毒品后再分钱。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有什么补充陈述的?
    [ 张旺]:
    没有补充。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到庭。
    [10:18:30]
  • [审]:
    黄能军你给钟华卖的麻古是多少颗?
    [ 黄能军]:
    我数过是一百颗。
    [ 审]:
    怎么到张旺处查获了109颗?
    [ 张旺]:
    我不清楚。
    [ 审]:
    钟雪林、钟华、张旺你们打开过这个麻古吗?
    [ 钟雪林]:
    没有打开。
    [ 钟华]:
    没有打开。
    [ 张旺]:
    没有打开。
    [10:21:57]
  •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10:23:26]
  • [公诉人]:
    首先宣读并出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见公安卷一P181-198。2010年1月18日,在抓获黄能军时,公安人员对黄能军租住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各雅居小区3幢910房间进行了搜查,对涉嫌是毒品和贩卖毒品的相关工具进行了扣押,扣押的物品有:1号,蓝色立白牌洗衣粉小塑料桶一只,装有淡黄色晶体,重约200克;2号,乳白色椭圆形塑料盆一只,内有淡黄色晶体重约310克;有一白色透明封口袋,袋内有黄色晶体,重约50克。3号,透明玻璃罐一只,内有二包白色封口袋,袋内有白色晶体,重约690克。4号,壁柜中白色小油纸包一只,袋内有白色晶体,重约19.2克。5号,黑色电脑包一只,内有白色透明封口袋三个,袋中均有淡黄色晶体,重约320克;白色透明胶缠绕包一个,内有三个白色透明封口袋,分别有不同数量的麻古疑似物100粒、103粒、300粒;白色透明封口袋二只,一袋为麻古疑似物31粒,另一袋为淡黄色晶体,重约4克、蓝色封口袋一个,内有麻古疑似物13粒;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二个白色透明封口袋,袋内有麻古疑似物60粒、61粒;蓝色油纸包一个,内有麻古疑似物144粒;白色透明封口袋一个,内有淡黄色晶体,重约3克。另扣押有:黑色钱包一个,电子秤一台,锡铂纸二卷,蓝色立白牌洗衣粉大塑料桶一只,内有大小不同的白色封口袋四种,分别是167个、183个、14个、85个,黄能军二代身份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0100306350818。
    [10:25:30]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5:39]
  • [公诉人]:
    (一)、宣读并出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见公安卷一P199-205。2009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对吸毒人员钟雪林所租住的泸溪县白沙镇邮政宾馆五楼8511房进行检查,对吸贩毒品的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扣押的物品有:1号,吸管86根;2号,锡铂纸一卷;3号,透明封口袋166个;4号,电子口袋秤一部;5号,记事簿一本;6号,晶状颗粒14包;7号,紫红色颗粒16粒;8号,铁盒一个,内半装有14包晶状颗粒,一袋16粒紫红色颗粒。(二)、起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见公安卷P205-209。2010年1月6日,根据张旺的供述,公安人员在张旺的爷爷坟上找到了藏匿的毒品并扣押,扣押的物品有雪峰牌片片桔玻璃瓶一个,内有一个黑色塑料袋,一个红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内装有两个塑料小袋,一个小袋内装有粉红色疑似麻古物质,计109粒,另一小袋中装有淡黄色晶体,疑似冰毒物质,重约25克。
    [10:36:03]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10:39:01]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rt]的问题:
    请问高教授,毒品有哪些种类?
    1、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2、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3、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4、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10:47:54]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8:39]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能军于2010年1月18日、 1月25日、2月3日、2月4日、2月26日、3月22日共做了八次供述。见公安卷一P1-36。(P30)我是在我所租住的房间里被抓的,我被抓后你们公安人员就在房里进行了搜查,搜查的过程我都看见了。当时你们从我房间的冰箱中搜出了一个乳白色的塑料盆,里面装了小半盆冰毒,盆里还有一个小塑料封口袋子,里面装有一点冰毒。从我所睡的床边的壁柜里搜出两个洗衣粉桶,一个大一点,一个小一点,大桶里装的是一些大大小小的透明塑料封口袋,小桶里装有小半桶冰毒。在壁柜里还搜出一个塑料封口袋,里面装有冰毒。在我房间的沙发上放有一个黑色的电脑包,在电脑包的中间夹层里我放有几包包装好了的冰毒,具体是两包还是三包就不太记得了,在电脑包中,我放了一个黑色的钱包,在钱包的夹层中我放了几包麻古和冰毒。在壁柜里还有一个四四方方的玻璃罐子,我放了两大包K粉。以上所讲的这些毒品及装毒品的东西都全部被你们搜出并扣押了。另外你们还找到一个电子秤和一些锡箔纸。我平日就在搞贩卖毒品,你们从我房间里所搜查出来的毒品都是我从“阿刚”及“阿宝”手上买来找,买来后准备卖出去,但我还没来得及卖掉就被抓了,电子秤是我用来卖毒品称毒品的重量的,小塑料封口袋是用来在卖毒品时装毒品用的。具体数量我也讲不太清楚,反正有那么多,都以你们搜出扣押的数量为准。(P31)一般都是小打小闹卖给在中山打工玩耍的一些人,你们泸溪的“阿华”到我手上买过毒品。第一次是在我被抓的两个月前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一个叫“阿海”的人打我电话讲他有个叫“阿华”的老弟要买冰毒,我答应后,“阿华”就打我电话,讲他在西区北大街等我,我就到北大街找到了“阿华”并把他带到中山西区富华新天地小区二楼我所租住的房间里,“阿华”讲他准备买点冰毒,我问他要多少,他讲他只要3000元钱的,我就用你们扣押的那个电子秤称了十克冰毒给他,“阿华”给了钱后就走了。过了个把月的样子,“阿华”本人打电话给我,讲他还要三、四十克冰毒,我叫他来中山拿货。到第三天,我睡觉起来接到“阿华”的电话,讲他已到中山市,在一个网吧外面,我就叫“阿华”到我富华新天地小区的房里来。不久,“阿华”与我见了面,见面后,他就讲他要三、四十克冰毒,但打牌输了点钱,钱不够了,我就给“阿华”称了28克冰毒和100颗麻古,他的钱仍不够,只当面给了我8000元现金,按算应付10500元。当时“阿华”就给我的农行帐号要去了,并当着我的面叫他老家的朋友往我银行卡上只打了1500元,他朋友钱也不够。这样,“阿华”讲他回家找到钱后再给我卡上打1000元钱,他就拿了毒品走了。两次打的钱都是打在同一张卡上,我的那张农行卡是银联卡,草绿色的,卡的中下方有个破口,卡号我只记得尾数是50818。
    [10:49:25]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询问时长九小时,另一次时长五小时。询问时间应不超过四小时,我个人认为有逼供嫌疑。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认为公安机关有没有逼供嫌疑?你是不是如实供述的?
    [ 黄能军]:
    没有逼供嫌疑,供述是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冰毒是四十九克。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10:51:42]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冰毒是四十九克。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冰毒是四十九克,麻古是一百颗。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2:27]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钟雪林的供述。时间分别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1月28日、2月4日。见公安卷一37-61页。(P45)我第一次时讲了假话,真实的情况是“矮子”(指钟华),那天从广东省中山市买回来的是50克冰毒和100颗麻古。12月13日晚上,我在白沙的新华宾馆203号房间开房,那里张旺在我房里,不久矮子也过来了,我想到最近我手头上比较紧,没钱用了,我知道矮子到做毒品生意,他在外面路子广,能搞得到毒品,就想扯矮子一起做毒品生意,于是跟矮子讲:最近手头紧,我们一起做生意吧,你能搞得到货,而我搞这一行也有段时间了,在白沙熟人多,东西能销出去,有钱大家一起赚。他讲他要考虑一下,见我和矮子到扯生意,张旺就坐在一边不做声。12月14日下午我和张旺……喜平饭店吃饭,我就做张旺的思想工作,邀他一起搞生意,他就同意借钱给我,讲他只只答应借钱给我,他其他什么事情都是管。我见他肯借钱了,于是就跟他讲:你只管负责出钱,其他行径事都不要你管,这事成功了的话,肯定有钱赚,到进赚钱了就平半分。过后两天我就一直在和矮子电话联系这件事,矮子讲他先得和广东中山那边的人联系好了再说,然后叫我准备钱。我讲钱这事你不用管,你只要负责联系中山的货就行了,和矮子讲好后,我就又打电话给张旺,喊他快点给我钱,过后,将我的卡号发给他后,他就将钱打到我的卡号里来了,他当天下午又从益阳回到了白沙。回到白沙过了一天,第二天晚上矮子打电话来了,他是打到张旺的手机上,张旺喊我接的,矮子在电话里跟我讲和对方中山的人联系好了,准备明天去中山取货,喊我一定将钱准备好。第二天中午,矮子又打电话过来,讲他快到白沙汽车站了,喊我快点准备好钱,送到汽车站门口去,我就和张旺到电影院左边对面的县农行取款机上,用我的两张农行卡从提款机上提了五次总共一万元现金。加我身上还有的3000元现金总共一万三千元钱送给张旺,喊张旺到汽车给门口送给矮子,张旺就给矮子送钱去了。随后就时不时地给矮子打电话,问他在中山的买货情况,在矮子从白沙去中山的第二天中午12点钟左右,他打张旺的手机,张旺将手机给我接,矮子在电话里讲买冰毒和麻古的钱不够,还差2500元,要我快寄钱过去,我讲我身上暂没这么多钱,只有1500元,我过去叫张旺将钱打过来,剩下1000元叫矮子先从那边
    [11:05:22]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瞧瞧]的问题:
    还有一个,毒品的含量是否都需要鉴定,还是直接以缴获的毒品重量直接认定?
    死刑案件必须鉴定
    [11:08:15]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瞧瞧]的问题:
    问下嘉宾,毒品案件的立功怎么认定?下线供出上线,公安根据供述,抓获上线。下线是否构成立功?谢谢
    立功主要是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下线检举上线理当属于立功行为
    [11:13:44]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17:10]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BBS]的问题:
    张旺是主犯还是从犯?
    目前公诉机关是以主犯进行的起诉,理由是张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积极实施毒品犯罪的一员。我认为共同犯罪的三个人各有分工,各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存在谁次要的问题,因此,按主犯对待是准确的。
    [11:19:52]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钟华的供述。时间分别为: 2010年1月4、1月5日、1月6日、1月7日、1月25日、2月4日、3月4日、3、10日。见公安卷一P62-99。2009年12月13日,我和张旺、麻子三个人在麻子的房间里扯谈,麻子讲泸溪这边吸冰毒的人多,做卖冰毒的生意好,要我负责进货和他一起做毒品生意,过了几天麻子打我电话讲钱找得了,问我搞得到货吗,我给中山市的“五哥”打了个电话,他手上有货吗,他讲有,讲冰毒350元每克,麻古15元每颗,然后我打电话把行情报给麻子,要他把钱准备好明天我去提货,第三天中午我要麻子把钱送到车站来,准备去中山买毒品,张旺到车站给我到送钱,张旺讲是一万三千元,到中山市时,已经是早上8点多钟了,我打五哥的电话到11点多钟时,五哥给我回了电话,五哥一个人开了一辆车到接我,搭我到西区一个小区的出租屋里,出租屋好像在三楼,进屋后五哥问我要多少货,我讲我只有15000元钱,张旺给我13000元,我自己出2000元,五哥讲不要紧,给我便宜点,冰毒按320元钱每克,麻古按15元每颗,五哥就从他手上带的小提包里拿出一包毒品,倒了一些毒品放在一个塑料封口袋里放在一个电子秤上称,连袋子称了49克多一点的冰毒,又从小提包里拿出一袋麻古给我,报我讲里面有100颗麻古,总共要17500元钱,我当时只有15000元,我还欠2500元,我要了五哥的银行账号给麻子打电话,讲还欠2500元钱要麻子马上把钱汇过来,麻子讲手边只有1500元钱,先汇1500元,还有1000元等过几天再汇。五哥同意了,我就将15000元现金送给五哥,他又免费给我送了一些小塑料封口袋,我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把毒品包好就走了,搭珠海到吉首的班车回泸溪,在泸溪县高速公路下口处,张旺租了台的士车在等我,我和张旺一起到白沙镇国泰宾馆的房间里,麻子在房间里等我,我把买来的毒品交给麻子,报他讲是50克冰毒、100颗麻古,还讲冰毒350元每克,15麻古元每颗,麻子当时就把冰毒放在他的电子秤上称,连包装袋一起称得49克,麻子从那包冰毒里称出十克放在一边,将剩下的冰毒和麻古交给张旺要张旺保管,张旺当天就把毒品放到他家里去了。过了几天,我打麻子的电话讲还欠五哥1000元钱,要麻子给我钱我好汇过去,麻子叫张旺在白沙镇辛女宾馆外给我1000元钱,我回到浦市镇到浦市农业银行将那1000元汇给五哥了。毒品买回来后,麻子和张旺在白沙镇卖,有人要毒品时,我就到麻子那里取货,我也卖掉一部分。反正是在2009年12月下旬的几天时间里。李道田问我要了两次毒品,两次我都送到李道田的家里,第一次是两个大包子冰毒,大约有1.8克和4颗麻古。浦市镇的“兵哥”打电话讲杨卫儿要货,我把一个大包子冰毒约有0.8克和两颗麻古送到浦市镇金帝茶馆,得800元钱。一两天后,兵哥讲有个辰溪县人要货,我到浦市镇邮政局外面给一个辰溪县人送了一个小包子冰毒,大约有0.3克得400元钱。浦市镇的“万万”打电话要我送货,在白沙镇新华宾馆外我给他送了一个中包子冰毒,约有0.6克得600元钱。还有就是浦市镇的刘本治打电话问我要了几次货,我自己没有去送,我打电话告诉麻子讲刘本治要货,他安排人到送货,送了多少收得多少钱我不清楚。有部分钱送给麻子了,还有一千多元钱我自己用掉了。(P95)出示移动公司钟华的15274356859手机通话详单后,问:五哥的电话号码?答:2009年12月22日我到中山市,13169888328就是五哥的电话号码。问:你是怎么认识五哥的?答:2009年上半年和9、10月份我在中山市玩,在中山市开始吸食冰毒,在那边我认识了一个浦市镇叫海儿的人,他在中山市混社会,去年10月份我准备回泸溪县来,我问海儿能不能买到冰毒,我想买些冰毒回来自己吸,海儿就打电话帮我联系,然后给我一个电话号码叫我自己联系,我按海儿给我的号码打过去,接电话的人就是五哥,我讲我是海儿介绍的人,想买一些冰毒,五哥要我在中山市北大街等他会来找我,我到北大街等了一阵,五哥开了一部车到接我,把我接到西区的出租屋里,也就是12月份我到中山市买毒品的房间,五哥问我要多少,我讲我只有1500元钱,五哥就给我称了7克冰毒,我给了他1500元钱,……这7克冰毒我回泸溪县后自己吸食掉了。公安机关向钟华出示从浦市农业银行调取的汇款凭条,问:那次汇1000元的凭条是不是这张?钟华看过之后答:是这张汇单。在我从中山市跟五哥买回毒品后两、三天时间里,我给他银行卡汇过1000元钱,在浦市农业银行汇的,汇单上汇款人是我的名字,但汇单上的字不是我填的,我文化不高不会填,叫在银行办事的人填的。(P84)问:你讲的大包、中包、小包大概有多少冰毒,价钱如何?答:大包有9分到1克货,价格800-1000元钱,中包的有5-6分货,价格500-600元,小包有3分货左右,价格在300-400元。
    [11:23:49]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在对钟华的询问中,一次询问时长九小时,后两次询问时长不清楚。其他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24:17]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张旺的供述。时间分别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4日、1月6日、1月11日、2月4日、3月4日。见公安卷一100-129页。(P123)2009年12月13日,我们三个人在房间里扯谈,麻子讲泸溪这边有人吸食冰毒,卖冰毒的生意很好,要钟华出面买些毒品来一起合伙在泸溪县贩毒,钟华当时没表态,只讲先将钱搞齐再讲,14日下午,我和麻子到喜平餐馆里吃饭,麻子讲做毒品生意他的钱不够,要我出资借钱给他,我答应借钱给他,麻子讲我的钱算是入股,赚钱后给我分,我提出我只是出钱,其他的事情我不参与,我找得5000元钱后就将钱汇给了麻子,第三天钟华打电话来讲他要去提货,问麻子把钱准备好了吗,麻子讲都准备好了。麻子带我到白沙镇农业分行取钱,他用他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取了五次钱,每次取两千元,总共取了一万元钱,然后又从他身上拿了一些钱出来,将钱都交给我报我总共是一万三千元,要我马上到车站去,钟华在车站等,我到车站找到钟华,将一万三千元钱送给了钟华,第二天钟华打电话来讲钱不够,要麻子汇2500元钱过去,麻子讲手上只有1500元钱只能先汇1500元钱过去,还有1000元钱今后再讲,当时麻子身上只有900元,要我出600元,凑了1500元钱后,我到白沙镇的农业银行将钱汇过去,过了二天左右,我租了台的士车到高速公路口子接到了钟华,我们一起到白沙镇到麻子住的房间里,钟华从身上取出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油纸包交给麻子,钟华讲是50克冰毒和麻古,只称得49克,麻子从那包毒品里称出10克冰毒,然后将那10克冰毒分成很多小包,放在一个绿色的“王老吉润喉糖”的铁盒里。这个铁盒在我被抓时被你们扣押了。麻子和钟华要我负责保管剩下的毒品,我当时就答应了,当天我和钟华一起到浦市镇,我将剩下的40克冰毒和一包麻古放在一个盒饭盒子里,用黑色的塑料袋子装好放在家里的电冰箱的冷藏室里钟华讲冰毒350元钱每克,麻古是20元还是30元每颗。10克毒品没几天就搞完 ,麻子叫我到家里又取了一点送到白镇麻子那里,麻子称了一下,取了14克,这14克毒品没搞完,我被抓时没搞完的毒品被你们缴了,钟华买来的麻古没动过都放在我家的电冰箱里,冰箱里应该还有25克冰毒。毒品买来后我基本上在白沙镇和麻子在一起,我总共送了11次货。麻子给我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我到白沙镇金源宾馆的一间房里将毒品送到杨昌军的手上,杨昌军给了我300元钱。我给向明亮送了三次毒品,送到湘锰大酒店的客房里,第一次送一小包冰毒、两颗麻古,得300元钱;第二次送一小包冰毒,他只付了200元钱,讲还有300元钱先欠着;第三次送了一小包冰毒、一颗麻古,得400元钱。给刘本治送了四次毒品,第一次到白沙镇木材公司外面给刘本治送了一小包冰毒、三颗麻古,刘本治将冰毒拿走了不要麻古,他讲第二天付钱;第二次到新华宾馆的客房里将一小包冰毒、两颗麻古送到刘本治手中,得400元钱;第三次到新华宾馆的房间里将一小包冰毒、两颗麻古送到刘本治手上,400元钱没付;第四次也是到新华宾馆的客房里给刘本治送了一小包冰毒、两颗麻古,500元钱没付。有一次麻子叫我到辛女宾馆的客房里给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送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得400元钱。一次是麻子叫我到邮政宾馆外面给一个我不认识人送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得300元钱、还有一次是钟华讲浦市镇那边有人要货,要麻子送他一些毒品他去浦市卖,麻子给了我一个大包子毒品,讲值1000元钱要我送到浦市镇去,我将毒品送到浦市交给钟华了,第二天钟华到白沙镇讲货卖掉了,给了麻子1000元。公安机关出示从农业银行调取的银行卡存款凭条交与张旺看,问:是你写的吗?答:是的,是我填写的,对方的账号是6228480100306350818,对方的户名叫黄能军。公安机关出示从张旺处扣押的黑色记事簿,问:你解释一下你记录的内容是什么意思?答:第一页第一行“14”是我到家里取货取来的14克冰毒,“400+400”是当天两次给刘本治送毒品取得的钱数,下面记的开支的账目。第二页第一行“12.29”记的是日期,这个日子我记错了,那天应该是2009年12月28日的账目,“400+400”记的是那天我到送货收得的钱,下面记的是当天开支的情况。第三页第一行“12.30”记的是日期,这个日期也记错了,那天应该是2009年12月29日,“400+300+400”记的是我当天到送货收得的钱的情况,下面记的是当天开支的情况,具体送给哪些人我有点记不清了。
    [11:27:44]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29:06]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证言。首先是证人郑长海(外号长海儿、海儿)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见公安卷一P130-133。证实:他2009年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学会了吸食冰毒,有一部分冰毒是从一个叫“五哥”的湖南人手中买的,姓黄,向“五哥”买过多次冰毒,最多的一次买了一千元的冰毒,“五哥”给别人的价格是350元一克,给他是300元一克。“五哥”手里还有麻古,他也从“五哥”手里拿来吸食,但“五哥”不要他钱,是送给他的。“五哥”专门从事贩卖毒品的事,他一般在他租住的房屋贩卖毒品。去年下半年,钟华找到他讲要买冰毒,是他介绍钟华和“五哥”认识的。
    [11:29:53]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咪兔]的问题:
    这里面有些新型毒品哦,麻古之类的毒品一般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很低,不知道怎么个从轻法?
    毒品犯罪的含量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但可以影响量刑。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范围内选择一个较低的法定刑,或者在多个可选择刑种中选择一个较轻的刑种。本案如果选择无期徒刑,本人认为应属从轻处罚。
    [11:31:31]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一、郑长海的询问笔录有两次改动。有添加和改动。二、证人有曾在精神病院治疗,其自身身体情况也不好,其证言真实性有异议。
    [ 公诉人]:
    询问笔录中修改的地方经被询问人核对,并盖手印,被询问人没有异议。
    [11:31:41]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33:03]
  • [公诉人]:
    宣读一组证人证言。(一)、证人李道田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见公安卷一P146-148。证实:他向矮子购买过两次冰毒。一个月前,听说矮子有冰毒,就给矮子打电话要冰毒,矮子将一袋冰毒和一颗麻古送到他家,冰毒大约有1克,付了800元钱。隔了几天,他在家给矮子打电话,矮子送来了一袋冰毒和一颗麻古,付了800元钱。(二)宣读证人向明亮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1月21日,见公安卷一P149-153。证实:他共向钟雪林购买了五次冰毒,钟雪林到送两次,一个浦市的年轻人到送三次。第一次是在湘锰招待所,一袋冰毒加一颗麻古,付了300元,是钟雪林送的;第二次是在湘锰招待所,一袋冰毒加一颗麻古,付了300元,是一个浦市年轻人送的;第三次是在家里,一袋冰毒加一颗麻古,共500元的货,付了200元,欠300元,是一个浦市年轻人送的;第四次是在湘锰招待所,一袋冰毒没有一颗麻古,付了300元,是一个浦市年轻人送的;第五次是在湘锰招待所,一袋冰毒加二颗麻古,付了800元,是一个钟雪林送的。(三)宣读证人杨再伟(别名杨卫儿)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1月16日,见公安卷一P154-156。证实:他过生日那天到金帝娱乐城玩耍,杨兵给他讲钟华有冰毒,他就叫杨兵给钟华打电话联系冰毒。在金帝娱乐城门口,钟华送来了一袋冰毒和二颗麻古,付了800元钱。(四)宣读证人杨冰(绰号冰哥) 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见公安卷一P157-161。证实:他向钟华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09年12月20几号,他和杨再伟在金帝茶楼玩,他给杨再伟讲钟华有冰毒,杨再伟就叫他打电话与钟华联系,后钟华将冰毒送到金帝茶楼门口,杨再伟给钟华付了800元钱。第二次是一、两天后,一个“辰溪佬”问他搞不搞得到冰毒,他就打电话与钟华联系,钟华将冰毒送到浦市镇邮政局门口,他付给钟华400元钱。(五)宣读证人田亚运(绰号万万)的证言,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见公安卷一P162-164。证实:二十几天前,他在浦市镇新华宾馆外遇到钟华,听别人讲钟华有冰毒,就问钟华有没有,后向钟华买了600元的冰毒。
    [11:37:27]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37:46]
  • [公诉人]:
    宣读辨认笔录。见公安卷一P169-180。(1)、2010年1月19日,中山市石岐区名雅居3幢910室房主黄夏明对租住其房屋的人进行辨认,对12张照片细致辨认后,指出7号黄能军就是租房人之一。(2)、2010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钟华对卖给其冰毒和麻古的“五哥”进行辨认,对12张照片细致辨认后,指出2号黄能军就是卖毒品的“五哥”。(3)、201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黄能军对从其外购买毒品的“阿华” 进行辨认,对10张照片细致辨认后,指出8号钟华就是购买毒品的“阿华”。(4)、2010年3月10日,证人郑长海对在中山市卖毒品的人“五哥”进行辨认,对10张照片细致辨认后,指出9号黄能军就是卖毒品的“五哥”。
    [11:43:54]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雪林]: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杨廷鑫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钟华]: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李瑛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孙荷莲律师]: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4:25]
  • [公诉人]:
    现在播放视听资料。证实:2010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茗雅居3幢910室黄能军的租住房查获冰毒、K粉、麻古的情况。
    [11:44:56]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黄能军]: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张波律师]:
    没有异议。
    [11:46:22]
  • [公诉人]:
    宣读一组书证。(一)、钟华手机2009年12月份通话详单,见公安卷一P211-221。开户资料证实:客户钟华,电话号码15274356859,开户时间2009年10月27日。通话详单证实:2009年12月19日23时46分、20日15时50分,钟华在吉首服务区主叫黄能军;12月22日11时17分,钟华在中山市服务区被叫黄能军,11时22分、27分、31分,钟华主叫黄能军。在2009年12月20至30日之间,钟华、钟雪林、张旺之间通话频繁。(二)、宣读并出示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回单。见公安卷一P222-242。证实:(1)2009年12月21日,钟雪林用卡号为6228483490581182813的银行卡在农业银行取款四次,每次2000元,共计8000元。(2)2009年12月22日,张旺给黄能军卡号为6228480100306350818的账户存款1500元。(3)2009年12月24日,钟华给黄能军卡号为6228480100306350818的账户存款1000元。(三)宣读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见公安卷二P5-6。
    [11:46:39]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咪兔]的问题:
    假如本案涉案毒品只有麻古,重5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不到1%,其他犯罪情节一般,高教授认为怎么量刑呢?
    个人认为以15年为最高选择刑为宜
    [11:51:35]
  • (四)宣读抓获经过,见公安卷一P146-248。证实:张旺、钟雪林于2009年12月31日被抓获,钟华于2010年1月4日被抓获,黄能军于2010年1月18日被抓获;(五)、宣读户籍证明,见公安卷一P249-252。证实了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的基本情况。(六)、宣读情况说明,见公安卷一P243-245。经查找,谭圆儿、刘本治、杨昌军、黄智去向不明。
    [11:55:36]
  • [审判长]:
    四被告,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四被告]:
    是事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四被告的辩护人有异议吗?
    [ 四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本案的所有证据已经举证完毕。
    [11:57:02]
  • [审判长]:
    四被告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四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张波律师]:
    没有。
    [ 杨廷鑫律师]:
    没有。
    [ 李瑛律师]:
    没有。
    [ 孙荷莲律师]:
    我有两份证据要向法庭举证。一、张旺长沙在2004年被评为年度优秀士兵称号的证明。二、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旺表现平时良好,曾获优秀士兵称号。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对这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 张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这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 公诉人]:
    这两份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不能作证据使用。
    [11:58:15]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咪兔]的问题:
    高教授,那量刑可以少于十五年么?
    如果具有减轻情节,比如立功、自首等,则可以低于15年。
    [11:59:00]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现在进行认证:合议庭经过听证后认为,公诉人就起诉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的供述、证人郑长海、李道田、向明亮、杨再伟、杨冰、田亚运、石秀华、黄夏明、何梅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照片和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钟华手机通话详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回执;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等证据。分别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所采用的犯罪方法,所使用的犯罪凶器及其具体的犯罪过程,上述所列举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实质异议,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孙荷莲律师提出的两份证据,真实性不存在异议,其关联性与证明效力合议庭合议后再予确认。
    [11:59:22]
  • [审判长]:
    在法庭的指导下,对本案的全部证据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认证,现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应遵循辩论规则发表意见。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2:00:19]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下面,我就指控本起犯罪的性质及构成,被告人犯罪的法律责任,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一、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为销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等人是不具有生产、销售、供销、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故犯,非法买卖毒品,让毒品流入社会,他们的行为不仅直接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且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等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钟华证实,他共向被告人黄能军购买了两次毒品,一次是在2009年10月份,向黄能军购买了7克;一次是在2009年12月份,向黄能军购买了49克。钟华的供述,以及钟雪林、张旺的供述,银行存款凭证,均证实了黄能军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吸毒人员李道田、向明亮、杨再伟、杨冰、田亚运等人的证言,足以证实三人的贩卖行为。综上所述,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贩卖毒品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多次向多人实施了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四被告人的贩卖毒品行为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黄能军为贪图个人小利而不顾民族公义,目无国法,藐视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自己吸食毒品毒害自己,又贩卖毒品毒害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应当依法从严罚处。三、四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黄能军一人贩卖四种以上毒品的,从扣押的情况来看,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有二次查证属实的贩卖冰毒的事实,一次是7克,一次是49克,对于这两次贩卖毒品共计56克,依法应当累计计算。对于扣押的毒品数量,本案证据证实了黄能军的贩卖行为,因此,所扣押的毒品应认定为黄能军所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黄能军是被抓获归案,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钟雪林提出贩卖毒品的犯意,三人共同出资,钟华联系毒品来源并去购买,钟雪林联系购买毒品的人,张旺去送毒品,三人分工合作明确,形成购销网络,三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被告人无法定从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给予四被告人公正的判决。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黄能军自行辩护。
    [ 黄能军]:
    没有什么讲的。
    [12:09:2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黄能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张波律师]:
    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黄能军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黄能军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和仔细的了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依法采纳。一、被告人黄能军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10年1月18日,黄能军在中山市石岐区名雅居910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收缴冰毒906.81克、K粉667克、巴比妥9.69克、麻古812粒计74.26克。被告人黄能军在买毒后,未能将毒品顺利交给其他购毒者,其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不能完成,不能认定为既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贩卖是指买进货物后再卖出以获取利润。严格意义上讲,贩卖包括“买”和“卖”两个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行为环节,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贩卖。先“买”后“卖”,出卖是核心。对既遂未遂,“卖出”是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毒品的交付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购得毒品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顺利将毒品实际转移给购买者,只能认为是已经手实施犯罪而未得逞。被告人黄能军的藏匿毒品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的起因过错责任在于被告人钟雪林,被告人黄能军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钟雪林提出泸溪的冰毒生意好做,邀钟华一起做冰毒生意。钟华遂与黄能军联系,达成并实施了买卖49克冰毒、100粒麻古的行为。被告人黄能军不是主动出售毒品,具有被动性,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贩毒结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三、被告人黄能军从事贩毒生意时间较短,职业生涯短浅,不属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被告人黄能军由吸毒上瘾转为贩毒以赚取差价。于2009年6、7月开始,想赚点钱用,所以就从“阿宝”那里买毒品再转卖出去,赚点差价。至2010年1月18日被抓获,其从事贩毒生意仅为半年多,时间较短。正如其本人多次供述,朋友请客或者聚会的时候需要毒品我就卖给他们,而且“小打小闹”,每次出货不多,一克或者几克,不是批量出货,没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四、被告人黄能军在被抓前几小时刚由“阿宝”送过来的350克冰毒,黄能军只出了40000元人民币购买,以280元每克计算可购买142.85克,尚有207.15克是“阿宝”为了逃避制裁,故意存放在黄能军租房内的。这属于强迫交易,是被逼的。这正如黄能军的供述:“而阿宝比较狡猾只要他手上有货,不管我要多少他就会把他手上的货都送过来,有时我一时没有那么多钱付给他,他就将货先赊给我,有钱时再付给他,阿宝家从来不放毒品。”这207.15克冰毒应属于阿宝所有,不能认定黄能军所购买,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从轻。五、被告人黄能军平时吸食毒品,以贩养吸,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能军供述:“当时我电脑包中还有一个黑色钱包,钱包里还有几小包麻古和冰毒,具体数量记不清了,那是我平时拿来吸食用的”。其在贩毒前,也是因为吸食毒品上瘾才想贩卖毒品以赚取差价,同时保障自己有毒可吸,其吸毒必然消耗一部分毒品。六、由于本案绝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贩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于毒品的流通和周转,使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散,殃及更多的人群。如前所述,黄能军在中山市石岐区名雅居910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收缴冰毒906.81克、K粉667克、巴比妥9.69克、麻古812粒计74.26克。这大量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贩毒行为被打击在萌芽状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七、从贩卖的数量上讲,本案主要毒品是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如果按照鉴定结论进行折算,194*50.58%=98.125;317*59.31%=188.01;42*50.58%=21.24;350*69.24%=242.34.以上合计为549.715克。剔除阿宝存放的207.15*69.24%=143.43克,应为406.285克。八、退一步讲,对在中山市石岐区名雅居910室收缴的冰毒906.81克、K粉667克、巴比妥9.69克、麻古812粒计74.26克等毒品,也可以说是被告人黄能军非法持有毒品之性质。因为这些毒品虽然是黄能军所购买,且本人也供述是为了贩卖。但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黄能军对这些毒品是为了贩卖、走私、运输、吸食,还是用作其他用途?也不能因为本案被告钟华、证人郑长海曾经买过黄能军的毒品而推断为黄能军必然要出卖毒品。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也可以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九、在量刑上,对本案被告人黄能军不宜判处死刑或死缓。由于被告人黄能军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贩毒时间较短;不属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以贩养吸;绝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原因,不宜对被告人黄能军判处死刑或死缓,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12:17:2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钟雪林自行辩护。
    [ 钟雪林]:
    没有辩护意见。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20:05]
  • 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钟雪林的姐姐钟友珍的委托,并取得钟雪林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钟雪林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反复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辩护人针对本案从犯罪毒品的数量,量刑的情节和判处的刑期三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给予采纳:一、关于本案中钟雪林犯罪的毒品数量问题,因为贩卖毒品罪属于数额犯罪,毒品的数量决定了量刑的刑期.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钟雪林、张旺、钟华购买的冰毒是49克,麻古100粒,49克冰毒中买给李道田2克、向明亮2.25克、杨再伟1克、辰溪人0.5克、田亚运0.6克、合计是6.35克;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是30.29克(5.73克+24.56克);被钟雪林、张旺、钟华三人吸食的冰毒是12.36克(49克-6.35克-30.29克);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麻古125粒,折算成冰毒是11.28克(1.56克+9.72克),因此, 辩护人认为 钟雪林、张旺、钟华三人吸食的冰毒是12.36克, 这12.36克毒品数量不构成犯罪应从三人购买的49克冰毒中减掉; 三人实际贩卖的毒品是6.35克;尚未被贩卖和吸食的30.29克冰毒和125粒麻古是否全部属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由法院依法认定。二、关于对被告人钟雪林的量刑情节。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钟雪林有自首情节。①从公诉机关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只撑握钟雪林是吸毒人员,并没有证据显示钟雪林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司法机关撑握,因此在2009年12月31日前被告人钟雪林贩卖毒品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②泸溪县公安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的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钟雪林住在邮政宾馆511房,当天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发现该房间有麻古、冰毒疑似物品后,将返回房间的钟雪林抓获并进行询问,该过程说明被告人钟雪林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③在2009年12月31日对被告人钟雪林询问过程中,仲雪林不但如实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且还供述了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张旺和钟华的犯罪事实。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钟雪林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询问后,就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和同案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钟雪林有自首情节。2、钟雪林可能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进行核实,在公安机关对钟雪林讯问时, 钟雪林详细提供了吉首一位贩卖毒品的犯罪份子的材料,但公安机关至今是否核实的材料,为了鼓励检举毒品犯罪的行为, 有效瓦解毒品犯罪的阵营,请求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核实,若查证属实,对钟雪林量刑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3、钟雪林有3个酌情从轻的情节。①钟雪林的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②钟雪林属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③钟雪林三人购买的毒品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12:22:28]
  • 三、关于钟雪林的刑期。根据钟雪林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属于7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若对钟雪林的立功表现查证属实,建议在7年以下量刑,若没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在8-10年进行量刑。
    [12:33:14]
  • [审]:
    下面由被告人钟华自行辩护。
    [ 钟华]:
    我没有辩护意见。
    [ 审]:
    下面由被告人钟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33:28]
  • [李瑛律师]:
    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钟华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钟华,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被告人钟华在其所犯罪行中,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考。一、本案被告人钟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二、被告人钟华第一次向本案被告人黄能军购买7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对被告人钟华的这一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被告人钟华是受本案被告人钟雪林的邀约并与另一被告人张旺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参与贩毒的。由于其早已染上毒瘾,苦于没有毒资,于是与两被告人一拍即和,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在这次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钟华所起的作用只是一个跑腿的“马仔”,其在被告人黄能军处购得的49克冰毒和100粒麻古全部交给了被告人钟雪林,由其贩卖并与另一被告人张旺共同藏匿。被告人钟华犯罪的主观动机并非牟利,而是为了以贩养吸,系初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钟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伏法,现已戒掉毒瘾,今后一定安心改造,好好做人。我的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2:33:4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张旺自行辩护。
    [ 张旺]:
    我没有意见。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张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2:34:10]
  • [孙荷莲律师]: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张旺的辩护人,通过听取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辩护人的职责,向法庭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张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张旺在共同犯罪中,仅仅只是参与,而且都是被动的参与,送过货,却不知道收货的人是谁,所得款项自己没拿一分。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而本案张旺在共同犯罪中一不是组织、领导者,二没起主要作用。联系货源,联系销路,等主要工作张旺都没参与,只是在钟雪林没空的时候代钟雪林送过几次货。从张旺出资来看,也是被动的参与本案。帮助做些次要的工作,张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只是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对照法律规定,对张旺的行为认定从犯更合适,张旺的行为不符合主犯的法定特征,构不成主犯。《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张旺有未遂情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第三、张旺有四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好。张旺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在今天的法庭审理阶段,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诚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一贯表现好。被告人张旺,在2004年度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长沙市支队被评为“优秀士兵”,有优秀士兵证书为据,在社区表现也很好,有社区证明为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尔失足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④。3、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不能认定立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因而应成为酌情考虑的量刑因素。本案被告人张旺,在参军前就得到了安置卡,但是参军回来却未能得到妥当的安置,最终以安置卡被民政局收回告终,对于一个对工作充满幻想的年轻军人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由于没有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及时疏通,便产生消极情绪,在所谓的朋友劝导下开始吸毒,染上了吸毒,就要钱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人的动机是为了麻醉自己,求得一时的解脱,被他人利用被动的参与了共同犯罪,所以,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张旺的主观恶性程度小。容易改造,从轻处罚更容易使其成为以后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所以,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量刑。第四、对起诉书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异议。应以查明的销售数量而作为定案的数量。本案达不到50克,应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被告人张旺才刚刚被拉进贩毒的行列,感谢公安干警及时出手制止,才没有使被告人继续滑落下去,被告现在改正还来得及,被告人参与了犯罪,对社会对他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有上述五个从轻量刑情节,其中四个是酌定从轻情节,一个是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对被告张旺量刑时以教育为主减轻处罚。
    [12:42:20]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云淡风清]的问题:
    请教嘉宾:昔日的优秀士兵,今日贩毒可以减刑吗?
    昔日的优秀士兵,在刑法理论上属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是否从轻处罚还得看法官的主观判断。至于减刑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事情。
    [12:45: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第一轮已经阐述清楚的观点不必重复。
    [12:46:02]
  • [嘉宾 高长富]:
    回答网友[我也问问]的问题:
    高教授你好!自吸毒品为何不构成犯罪?对家人的危害不是对社会的危害吗?
    的确吸食毒品存在很大的危害性,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经将吸食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日本等。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增加吸食毒品罪。我国之所以还没有将吸食毒品纳入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吸食人员数过大,已经数以千万计,刑法打击面过宽也是不妥当的,不利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许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吸食毒品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所需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12:53:51]
  • [公诉人]:
    一、关于黄能军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作以下答辩。1、首先就辩护人提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贩卖”,公诉人认为具体的词语应在具体的语境和情况下综合考虑,也应考虑文理和法理的不同。2、关于犯罪形态和目的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人黄能军以贩卖养吸、贩卖毒品,不能片面分割,应进行整体评价。本案黄能军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3、本案被告人黄能军给被告人钟华贩卖毒品事实存在。4、黄能军家中收得的毒品没有证据证实是阿宝存放的。二、本案被告人钟雪林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三、毒品数量问题,本案经举证质证,数量清楚,不再重复。四、被告人钟雪林、钟华、张旺三人在本案中地位相当,都应是主犯。
    [13:02:48]
  • [审判长]:
    被告人黄能军,你还有新的意见吗?
    [ 黄能军]: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张波律师]:
    被告人黄能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 审判长]:
    被告人钟雪林,你还有新的意见吗?
    [ 钟雪林]: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杨廷鑫律师]:
    被告人自己吸毒,并供述自己贩毒。
    [ 审判长]:
    被告人钟华,你还有新的意见吗?
    [ 钟华]: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李瑛律师]: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旺,你还有新的意见吗?
    [ 张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 孙荷莲律师]:
    本案存在未遂情节。
    [13:03:0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黄能军作最后陈述。
    [ 黄能军]:
    没有讲的。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钟雪林作最后陈述。
    [ 钟雪林]:
    请求从轻处罚。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钟华作最后陈述。
    [ 钟华]: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张旺作最后陈述。
    [ 张旺]:
    没有。
    [ 审判长]:
    本案休庭五分钟,合议庭就本案进行合议。
    [13:03:2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休庭合议庭成员正在进行合议。被告黄能军看着旁听席上伤心的母亲、哭泣的妻、可爱的孩子也不禁红了眼眶...
    [13:09:53]
  • [审判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一案。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对被告人身份进行了确认,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向本庭当庭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并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本庭依法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结束以后,在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向本庭作了最后陈述。由于本案的相关证据比较多。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对其进行综合并予以认定。
    [ 审判长]:
    本庭就本案进行了小结,合议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将本案提交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判决,本案定期宣判。
    [ 审判长]:
    本案庭审活动到此结束。请司法警察押被告人退庭。现在宣布休庭。
    [13:10:19]
  • [主持人]:
    持续四个小时的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现在四名被告已经由法警带离庭审现场。
    有请今天的特邀嘉宾高长富、向明两位教授对今天的庭审进行点评。
    [13:11:35]
  • [嘉宾 高长富]:
    关于黄能军、钟雪林、钟华、张旺贩卖毒品案的几点看法:
    第一, 案件审理合法、公正、规范。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
    第二, 定性推测――四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一、四被告均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因此,符合毒品犯罪的主体。二、四被告具有买卖毒品的危害行为,且数量特别巨大,已经超过最高选择刑所需数额标准。所以,符合毒品犯罪的客观要件。三、四被告均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属买卖毒品的情形下,仍然实施该行为,主观故意毋庸置疑。符合毒品犯罪的主观构成。四、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权。存在侵犯的客体。
    第三,量刑可能。一、可选刑罚应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理由是:1、本案涉及毒品数量超过50克,属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二、本案钟雪林、钟华、张旺如果自首情节可以认定,选择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以认罪态度好、过去表现不错等酌定情节为由予以轻判,理由虽说不够充分,但可以认同。三、钟雪林、钟华、张旺如被判死刑,应以执行死缓制度为宜。四、黄能军的判决底线可能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从重处罚则应判死刑。
    [13:11:41]
  • [主持人]:
    这是湘西法院网建站以来的首次庭审直播,湘西中院对此次直播高度重视,刑一庭、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为本次直播付出了大量心血,做了大量工作;泸溪法院办公室、刑庭为配合本次直播进行了认真准备,保障了直播的顺利进行。感谢所有为此次直播付出辛勤劳动的工作人员。
    让我们感谢合议庭成员的辛苦工作,感谢吉首大学法学院两位嘉宾的精彩点评,感谢关注本场直播的网友热忱参与。

    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让我们期待下一次庭审直播。
    [13:13:29]
  • [主持人]:
    声明:庭审直播非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1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