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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天上午开庭审理刘世方诉徐州
市鼓楼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私拆民宅遭索赔”一案。,首先为大家介绍案情。[09:25:00] - [主持人]:1989年10月,刘世方取得徐州市少华巷两间共20.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刘世方退休后长期
在外地做生意,直到2007年上半年才听说他的房子被鼓楼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了。刘世方回来后找到开
发公司,开发公司不承认。后经多方打听,确认开发公司拆了他的房子,并进行了补偿。为此,刘世方要
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09:26:13]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09:27:4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5:5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世方与被告徐州市鼓楼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44:52] - [书记员]:原告刘世方,男,1939年9月9日生,汉族,徐州市檀山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黄河北路19号。
委托代理人陈令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徐州市檀山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淮海西路248号。(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福水井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忠,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苗岩,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经营科职员,住徐州市少华巷1号楼2单元301室。(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经营科职员,住徐州市奎园小区新月园11号楼2单元202室。(特别授权)[09:46:3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49:24]
- [原告]:1989 年10月10日,原告取得了位于少华巷20号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建筑结构为砖木,建筑面积为20.60平方米。
由于原告家另有地方居住,且原告长期在外地跑动做生意,所以平时未关注少华巷房屋情况,直到2007年上半年原告听说上面提到的少华巷已经被拆迁了,于是赶往查看,房屋已不在,听说是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的,原告多次找该公司,均不予答复。无奈之下,去有关部门落实后,确认房子已拆迁。当时也补偿了,可没有原告的任何签字,原告也没有拿到任何补偿。
综上,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至今不给任何补偿与安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09:50:00] - [审判员]:原告刘世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09:52:03]
- [原告]:是。[09:52:30]
- [审判员]:原告除诉状外还有无补充。[09:53:03]
- [原告]:没有。[09:53:32]
- [审判员]:被告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进行答辩。[09:53:50]
- [被告]:被告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于1997年2月17日经市计委批准进行道路安装,拆除刘世方所有的坐落于少华巷的私房,安置在荆南小区6号楼2单元,双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及产权交换协议,原告向被告缴纳了6万余元的房屋差价,这之后2000年7月12日,原告之子刘天纵到被告处要求放弃产权交换,我公司于当日退还其产权差价款及其他费用7700余元,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追加刘天纵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09:55:36]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的答辩有无补充。[09:56:27]
- [原告]:被告说的安置及签订拆迁协议这些事宜原告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刘天纵办理,刘世方并没有去办理这些。[09:56:50]
- [审判员]: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徐州市鼓楼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拆除原告房屋时原告是否知情;2.原告之子刘天纵与被告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能够约束原告本人。双方对此有无异议。[09:57:50]
- [原告]:没有异议。[09:58:12]
- [被告]:没有异议。[09:58:2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0:00:24]
- [原告]:第一组证据:证据1.契纸一张,时间为1989年10月10日,上边加盖了徐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公章,依据鼓楼法院(1989)年判决书取得;证据2.土地权使用书,时间1993年6月11日,上面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拆迁房屋归刘世方所有;证据3.编号为(109008)号房屋所有权证,进一步印证了前面的证据;证据4.徐州市房屋土地申报表;证据5.具结书一份,时间1993年4月7日,上面有刘世方的签字和私章;证据6.1993年4月7日徐州市产权监理处公告存根一份,公告内容刘世方凭契纸购买少华巷房屋两间。该组证据的来源是从徐州市房屋管理局档案馆复印取得,上面均加盖印章,证明对象是本案所涉原拆迁房屋,也就是少华巷20号归原告刘世方所有。[10:00:57]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06:44]
- [被告]: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看应是在档案馆调取的档案,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原始的房产证明,这些证据是在原告办理过产权证明后取得的,我认为原告提供的这些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这些是原告在办理产权证件的材料,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原始的房屋产权证明,也就是房证,这样才可以证明原告对该房屋有产权。[10:07:21]
- [审判员]: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你们是否可以出示产权证的原件,是否可以举证证明在房屋拆迁时房屋仍在原告名下。[10:08:59]
- [原告]:房产证找不到了。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在房屋拆迁时房屋仍在原告名下。[10:09:5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3:57]
- [原告]:第二组证据1.1997年4月10日房屋拆迁协议一份,签订人是徐州鼓楼开发公司和刘四方,拆迁补偿是空白的,拆迁安置是临时自找房屋,拆迁房屋是荆南小区,上面加盖了徐州市拆迁办公室拆迁专用章,上面还有徐州市鼓楼区拆迁公司公章,拆迁安置房屋就是被告答辩时提出的安置房屋;证据2.1997年4月13日拆迁交换协议书,协议人是刘世方和徐州鼓楼开发公司,拆迁房屋是少华巷20号,安置是荆南小区,上面也有徐州市拆迁办公室和被告的公章,乙方是刘天纵代刘世(后面的字没有复印出来),时间是1997年4月13日;证据3.拆迁登记表,上面写有房屋坐落于富国街47号,房主是刘世方,内容与第一份拆迁协议书基本一致。这些证据来源于徐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档案,并加盖了印章,档案根据向法庭提交位于少华巷20号房屋,在那个房屋的档案里面同时存在这三份材料,在短时间内拆迁内容是不一致的,补偿的条款也不一样,在乙方签字上并没有刘世方的签字,也没有刘世方的委托书,签字方是刘四方,但是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这就证明了至拆迁时房屋仍归原告所有,协议并不是和原告订立,原告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10:14:17]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16:14]
- [被告]:1997年4月13日刘天纵代原告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安置户拆迁登记表、拆迁登记表、拆迁协议书被告有异议,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协议书体现的甲、乙双方,其中乙方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拆迁安置登记表的房屋坐落与原告的房屋坐落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10:16:50]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的来源有无异议。[10:17:33]
- [被告]:证据来源没有异议。[10:18:09]
- [审判员]:原告,你们解释一下你们作为证据使用的拆迁协议、拆迁户安置登记表、拆迁登记表房屋和登记在刘世方名下的房屋坐落及相关内容不一致为什么作为证据进行举证。[10:18:25]
- [原告]:证据来源是从拆迁办公室档案室取得,取证的这些材料同时存在于少华巷20号房屋拆迁档案,这是在一个户中存在的,虽然刘四方的协议名义和房屋坐落表面上没有关系,但原告认为存在于一个档案中,原告认为是将原告所有拆迁房屋通过这个方式将本来属于原告的房屋安置给别人,安置的房屋是重复的。[10:18:40]
- [审判员]:被告,这两套不同的房屋安置同是荆南小区,请你解释一下。[10:18:53]
- [被告]:我不是具体经办人,可能存在安置房屋重号的现象,原告诉讼请求的只是少华巷20号的私房,与富国街的房屋是不一致的。[10:19:0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1:02]
- [原告]:第三组证据1.2007年6月19日徐州市房管局档案馆收据一张,这个是刘世方在查询时的收费情况;证据2.2008年1月4日被告领导鼓楼区建设局刘局长,给鼓楼开发公司程经理的便条一张,上面写了程经理的联系方式。[10:21:19]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21:39]
- [被告]:收据被告没有异议,便条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单位是有程经理,建设局也有刘局长,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刘世方没有证据证明少华巷20号在拆迁前是他的房屋前,这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0:21:5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8:49]
- [原告]:暂时没有。[10:29:07]
- [审判员]:原告,你是何时知道房屋被拆除的。[10:29:23]
- [原告]:07年上半年。[10:29:47]
- [审判员]:原告,从你取得这个房屋至07年,这段时间你是在哪里工作、生活。[10:30:03]
- [原告]:山西、江西、黄石,这期间我没有回过徐州。[10:30:15]
- [审判员]:原告,这个房子你在购买后是由谁居住使用。[10:30:26]
- [原告]:给刘天纵的,他在这里做生意办理的营业执照。[10:30:43]
- [审判员]:原告,刘天纵使用到什么时间。[10:30:58]
- [原告]:不知道,拆迁的情况我不知道。[10:31:13]
- [审判员]:原告,刘天纵不使用这个房屋时是否通知过你。[10:31:30]
- [原告]:没有。[10:31:46]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10:32:15]
- [被告]: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刘天纵在少华巷20号进行建材经营;证据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刘天纵在少华巷经营;证据3.原、被告签订的拆迁交换协议书,时间是1997年4月13日,是刘天纵代原告签字;证据4.1999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产权交换差额款6268.3元;证据5.2000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拆迁补偿费付款凭证,原告之子刘天纵自愿放弃产权交换后被告返还所缴纳的产权差价款及付给原告的费用7767.77元。[10:32:31]
- [审判员]:被告,上面写的刘四方是怎么回事。[10:32:44]
- [被告]:我们问过财务了,是笔误。[10:32:55]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10:37:19]
- [原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虽然是复印件,但当时确实有这么回事,我们认可,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房屋是用于经营,是一种营业用房。证据3.产权交换协议书与原告提供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提供的有一个字没有显示出来,这上面显示的是“刘世方”,对于乙方签字“刘天纵代刘世方”,这几个字是否是刘天纵签的我们持有怀疑,起码现在我们不认可。证据4.差额款的收据上面显示的是收到刘四方,这个与原告提供的第一份协议是一致的,这就证明了原告举证的那个证据与本案是有关联性的,同时上面显示编号的是显示哪个房子,这个编号与原告提供的拆迁协议上面的编号也是一致的,原告说明一下,这个钱原告并没有缴纳,钱是谁交的原告并不清楚。证据5.刘天纵签的自愿退产权包括领取钱的情况原告并不知道,意见同上质证意见,另外说明一下刘天纵无权代替原告放弃相应的权利。证据4.收据一方面表明了富国街2-56号协议被告在中间存在虚假的问题,刘天纵是否作出了放弃并不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原告并没有收到这钱。[10:38:18]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0:41:23]
- [被告]:暂时没有。[10:41:57]
- [审判员]:被告,在对原告房屋动迁过程中对所有被拆迁户是否进行了调查落实。[10:42:18]
- [被告]:都进行了调查。[10:42:40]
- [审判员]:被告,刘四方和刘世方无论是名字还是房屋坐落都有差异,那么为他们的拆迁档案在同一档案中。[10:43:01]
- [被告]:刘四方的房屋坐落和面积与本案原告是不符的,收据上的刘四方是笔误,收据上与协议书上显示的差价款的数字是现在吻合的。[10:43:15]
- [审判员]:被告,在拆迁时是否有刘四方这样一个人,这样的一个房屋情况。[10:43:26]
- [被告]:我不是当时的具体经办人,我不太清楚。[10:43:50]
- [审判员]:本案涉及原、被告都需要继续举证的情况,对于刘天纵我们需要其出庭,对于被告你们需要核实在拆迁时刘天纵是否有刘世方的授权进行拆迁,另外被告还应对在拆迁时是否有刘四方这个人的情况,双方是否听清楚。[10:44:49]
- [原告]:听清楚了。[10:45:15]
- [被告]:听清楚了。[10:45:34]
- [审判员]:鉴于本案证据还需要进行补充举证,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阅读笔录签字。[10:45:5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中级法院法宣处和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网友,再见![10:49:4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