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院

合议庭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

庭审现场

网络图文直播

东方网视频直播
2010年7月15日直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3:16:38]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上海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东方网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3:17:48]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13:24:20]
  • [主持人]:
    2009年2月1日13时许,三原告的父亲赵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路经被告八灶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通城河桥,行至桥面三分之二时,赵某连车带人掉入河中。赵某边喊救命边奋力向河边游去,后经八灶村村民的帮助,赵某被救上岸,后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入水时间过长,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三原告到案发现场查勘,通城河桥建于上世纪70年代,此后一直由被告八灶村民居委会翻造整修,但居委会一直没有安装防护栏。原告认为,通城河桥是公共设施,被告对于辖区内的桥梁负有管理义务,当桥出现安全隐患即桥梁护栏缺失时,被告对该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进行维护,又没有采取必要的警示告知,其行为存在管理瑕疵。
    三原告将此事向被告反映,但被告不予回应并拒绝赔偿。故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之父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13:24:31]
  • [主持人]:
    今日担任审判长的是川沙人民法庭孙正新法官,审判员是胡文杰法官,人民陪审员是吴凤鸣。
    [13:24:45]
  • [主持人]:
    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3:27:3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9: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坐下!)
    [13:30:59]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066号一案。
    [13:31:21]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1赵XX,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单元XX室。
    原告2赵XX,女,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号。
    原告3赵XX,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XX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3:33:20]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孙正新与审判员胡文杰、人民陪审员吴凤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周丽萍担任记录。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3:46:52]
  • [原告1]:
    听清楚了。
    [ 原告2]:
    听清楚了。
    [ 原告3]:
    听清楚了。
    [ 被告1]:
    听清楚了。
    [ 被告2]:
    听清楚了。
    [13:48:4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1、2、3]:
    不申请。
    [ 被告1、2]:
    不申请。
    [13:49:4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3:50:04]
  • [原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8.98元,误工费8091.89元(赵纪国和赵建军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年收入26675元/12个月/30天*45天*2个人+赵建华按09年度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年收入11385元/12个月/30天*45天),交通费2700元(每天20元计算45天计算三个人),死亡赔偿金133375元(每年26675元计算5年),丧葬费197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14246.87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13:50:37]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4:15:32]
  • [被告1]:
    对于发生死亡的过程我们不清楚,但没有溺水死亡的证据没有,没有死亡的鉴定报告。赔偿清单中,误工费没有证据材料,交通费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我们没有对这桥梁的所谓的重新建造和翻修的义务,所以我们不承担赔偿的责任。死亡的原因仅仅是原告自己所说的,没有相关的法律鉴定。所谓原告自己行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原告自己所说的被害人在这么窄的桥上骑车。被害人年龄这么大了,应下车推行,所以这责任应由被害人自负。
    [14:31:53]
  • [被告2]:
    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我认为在本案中我们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合,根据川沙新镇在08年9月28日我们有一个文件:川沙新镇村级道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规定,没有达到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标准的道路为村级道路,包括村级道路上的桥、附属设施、道路由村管理。具体的标准长度在500米以下,宽度在3。5米以下的道路。经过统计,涉案的通城桥是由被1管理的。这桥是在70年代建造的,出资情况无法查证,按照动拆迁的惯例,这桥拆迁以后的赔偿归被1自己的,所以这桥的所有人为被1。所以我们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害人的死亡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本案中涉案桥当时年代没有护栏,本身我们没有对没有护栏的桥进行加装,在川沙新镇农村的桥梁有30%没有护栏,因为农村要有拖拉机行驶,故在农村没有加装护栏。死者都是熟知的,本身清楚这桥没有护栏。原告称死者80岁高龄自己骑车上桥,这应由死者自己承担这后果。对于死者死亡的处理过程中,没有报告到相关部门。原告在起诉中称由于死者落水时间过长而死亡,我认为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4:32:39]
  • [审判长]:
    原告举证。
    [14:33:27]
  • [原告]:
    提供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证明死者是城镇居民,其生育三原告;
    2、赵永彬的户籍证明,证明赵永彬的户籍为城镇居民;
    3、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死者落水的情况;
    4、医疗费发票,证明赵永彬发生的医药费;
    5、死亡证明,证明赵永彬的死亡时间;
    6、照片,证明桥梁没有在旁边加护栏的情况。
    [14:33:57]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4:34:12]
  • [被告1]:
    对证据1没有异议,但原告通过其证明误工是没有依据的;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死者是骑自行车自己跌入河中的,当时桥是良好的,死者是可以正常过桥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要去除医保报销范围。对证据5,死者死亡原因没有进行鉴定。证据6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仅能反映桥的现状,不能证明被告未尽到桥的管理义务。
    [14:35:03]
  • [被告2]:
    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这是证人的笔录,应由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相关的笔录仅有他一人看到落水的过程,不能证明实际的落水情况;证据4没有异议;证据5,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因;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第二组照片与本案无关系,不能证明我们有加装护栏的义务。
    [14:35:36]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4:36:02]
  • [被告1]:
    没有证据提供。
    [14:36:21]
  • [被告2]:
    提供证据:
    1、川沙新镇村级道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份,证明涉案的桥由被1村自己管的桥梁。
    [14:36:41]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4:37:00]
  • [原告1]:
    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份证据只说明管理在村里,这只是镇里的规章,不具有证明的能力,这材料的效力是被告自身的文件,它规定与下级村民委员会分配责任的问题,这文件起不到地对被告的责任免除或减轻。这文件在立法序列中是没有的,所以不能起到规定性文件对公众的作用。
    [14:37:41]
  • [审判长]:
    被告1质证。
    [14:38:10]
  • [被告1]:
    证据1,这不是法律,也不是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意见把自己的责任减轻了。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国务院规定,本案的桥梁应由镇政府管理,所以这文件与国务院的规定有冲突的。
    [14:38:39]
  • [审判长]:
    双方有无发问?
    [14:40:47]
  • [原告]:
    没有。
    [14:45:49]
  • [被告1]:
    没有。
    [ 被告2]:
    有。原告,死者何时生活在此地?
    [ 原告]:
    1989年年底从外省市退休回来一直生活在这里。
    [14:46:20]
  • [审判员]:
    原告,死者的年龄?出生日期?
    [14:50:08]
  • [原告]:
    出生日期为1934年1月18日,退休前在河南工作,死亡时的年龄虚岁为76岁。
    [14:50:25]
  • [审判员]:
    老人的退休时间?
    [14:51:01]
  • [原告]:
    1989年12月20日。
    [14:51:16]
  • [审判员]:
    老人的出生居住的地址?退休后是否一直住当地?
    [14:51:39]
  • [原告]:
    被害人从89年开始就生活在这地区,虽然这不是必经之路,但也经常走的。
    [14:51:54]
  • [审判员]:
    发生后是否报案?何时报案?有无处理意见?
    [14:52:18]
  • [原告]:
    有报案的,其他村民报的案。,2009年2月1日下午2:45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了。
    [14:52:50]
  • [审判长]:
    事发的路死者是否经常经过?
    [14:53:25]
  • [原告]:
    虽然这不是必经之路,但也经常走的。
    [14:53:33]
  • [审判长]:
    事发时,死者是干什么去?
    [14:54:04]
  • [原告]:
    不知道。大概是出去玩,骑自行车去的。
    [14:54:29]
  • [审判长]:
    事故发生的当天他骑的什么车?
    [14:54:46]
  • [原告]:
    骑自行车。
    [14:55:33]
  • [审判长]:
    事故桥梁的建筑年代?
    [14:56:18]
  • [原告]:
    1974年左右。
    [14:56:37]
  • [审判长]:
    老人何时死亡?
    [14:56:52]
  • [原告]:
    老人救起后到医院死亡的。
    [14:57:10]
  • [审判长]:
    桥的宽度?
    [14:57:25]
  • [原告]:
    2.5米,无护栏。
    [14:57:41]
  • [被告1]:
    外径2.7米,内径2.5米。长度20米。
    [15:00:46]
  • [审判长]:
    你们知道有多少人看到老人掉下去?
    [ 原告]:
    我们三人不知道,事后了解,张治平对我说我父亲掉下去的时候在喊救命。还有沈潘潘。
    [15:02:22]
  • [审判长]:
    事故桥梁的建筑年代?
    [ 原告]:
    上世纪70年代,这桥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这样的,没有变化过。在新农村建设,我们村在2006年开始将桥加栏杆,就此桥没有加栏杆。
    [15:02:38]
  • [审判长]:
    老人被救起后的情况?
    [ 原告]:
    老人被救起后到医院抢救过,经抢救死亡。抢救约一个小时。
    [15:02:54]
  • [审判长]:
    你们知道这桥的桥的宽度?
    [ 原告]:
    2.5米。在桥的最外测边缘有十公分高度的高起来的沿口,这十公分不能起到安全的作用,只能起到提醒的。
    [15:03:14]
  • [审判长]:
    你们是怎么经过这桥的?
    [ 原告]:
    老人是经过骑车经过这桥的。
    [15:03:45]
  • [审判长]:
    老人会游泳吗?
    [ 原告]:
    年轻的时候会游泳的,但水性不是很好。当时年龄也大了。
    [15:03:55]
  • [审判长]:
    对村内河道及桥梁的管理如何进行的?
    [ 被告1]:
    是由村委会对这桥梁的清理维护,如果修建需要向被2报告,向被2要经费。
    [15:04:14]
  • [审判长]:
    涉案的桥有没有维修或翻造?
    [ 被告1]:
    这桥在正常使用中,没有翻建,一直是维持原状。
    [15:04:31]
  • [审判长]:
    这桥的建造年代?
    [ 被告1]:
    经相关的老人记忆,是上世纪年代。
    [ 审判长]:
    你们是如何知道此事?
    [ 被告1]:
    村民告知的。
    [15:04:53]
  • [审判长]:
    村委会有没有进行协调?
    [ 被告1]:
    曾经进行过协调,但没有下文。
    [15:05:17]
  • [审判长]:
    你认为桥梁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谁?
    [ 被告1]:
    现在无从考证,管理者我认为应是被2。根据国务院2005年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进行管理桥梁。所以我们认为这桥由被2管理的。
    [15:05:31]
  • [审判长]:
    你们认为政府管理,他们的管理应体现在何处?
    [ 被告1]:
    指导或提供资金。
    [ 审判长]:
    被告2,你认为此座桥梁是你管理的吗?根据是什么?
    [ 被告2]:
    我认为桥是的管理人员是被1,道路归谁管理桥就归谁管理。农村的公路有相关的规定,农村的公路是县级管理,涉案的道路不符合公路的工程技术的标准,根据国家的规定,涉案的路只是普通的道路,在本案中我坚持认为我们不是涉桥的管理人。根据现有的动拆迁政策,这费用是由村享受的,合理的推定被1是桥的管理人是合理的。
    [15:05:50]
  • [审判长]:
    对原告的主张你何意见?
    [ 被告2]:
    对于原告的主张,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 审判长]:
    对于原告的诉请?
    [ 被告1]:
    医疗费328.98元,只有10。5元不属于医保,其余医保处理了,误工费不是原告所确认的,而且没有误工的凭证,不予认可;交通费也没有证据,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依据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认可。对于上述费用不应由我们承担。
    [ 被告1]:
    医疗费328.98元,只有10。5元不属于医保,其余医保处理了,误工费不是原告所确认的,而且没有误工的凭证,不予认可;交通费也没有证据,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依据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不应主张。
    [15:06:32]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1]:
    没有。
    [ 被告2]: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根据庭审的过程,对于谁是桥的管理责任人,在管理上有没有缺失,原告有没有过错,产生与原告不同的看法,在本案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第一,谁是桥的管理责任人,首先要看这桥是如何形成的,这桥的河是通城河,这不是天然形成的,这是70年代人工开挖的人工河,在人工河上驾设的,开河的行为是由六团镇人民政府牵头完成的,虽然被告称这桥谁建造的不清楚,但我认为这桥不是民营的,这来源于官方的投方,镇政府不清楚的责任不是免除责任,而是请你共同承担责任,另外,相关的资料,在今年的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询镇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在这草案的说明里面,第一大点第一句话本市镇、乡村的管理主体为镇人民政府,从这句话中明确责任主体是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是明确的,被2称动迁这钱款是归村所有从而推定这桥的管理人为被1,我认为这是你对村级组织对村的支持,这是你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态度;管理有没有缺失:二被告称桥面是平整的一直使用的,从存在到现在是没有栏杆的,这我不认同,从原来经济不发达到发达,我们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以前没有栏杆,到现在应该有栏杆。在05年左右国务院对桥有举措,上海市到现在为止09年度有多少危桥的改造。管理缺失就是没有栏杆,栏杆是安全的保障,其次可以起到美观的作用。现在为止有条件必须要求加栏杆,本案中如果有栏杆不会发生今天的惨案,栏杆是缺乏安全保障,作为今天的管理者,你有能力加装栏杆。对于死亡的原因,二被告对于死亡进行推测,被告仅是推测,医生说是溺水死亡,除非你提出不是溺水死亡。从河里救起到死亡才一个多小时,这一个小时如果引起并发症也不可能这么快。二被告称原告自己的过错,原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老人75岁了,安全意识不具备,在相关证人的陈述中,骑上桥梁摇晃,所以骑车不过关,我想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的,我们没有任何一部法律75岁骑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责任,摇晃上桥的事情,你这桥所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有年轻人,也有小孩,也有老人,也有可能技术水平高的或低的,作为管理人考量因素不能管年轻人不能管技术高的,这是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应有区分。我认为被2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部分的责任。对于赔多少,其中部分是我们酌定的,具体由法院来确定
    [15:06:58]
  • [被告1]:
    对于原告落水老人是否从桥上落水,我们从证人的笔录上看,当时我们没有在现场,对于谁是管理人,我认为是镇政府,镇政府提供的是05年,在05年之后对于村道的管理是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被2。对于内部的文件把我们作为村道的管理人,对于管理的主体,也没有任何一部文件要求对桥加装栏杆,对于是否承担管理责任,这桥不存在管理瑕疵,这桥的建造是符合正常使用需要的,不是危桥,老人在退休后使用这桥,对这桥是非常熟悉的,他自己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我认为死亡的原因并没有进行鉴定,所以不应由我们承担责任,我愿意出于道义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 被告2]:
    对于原告称桥产权不明要被2承担责任,我不认可。关于原告提到动拆补偿款是我们的姿态,并没能任何人能表姿态,所以我认为桥的管理人是被1。我也注意到被1对于村级道路管理办法提出异议,他们认为通过办法将桥的责任推给被1。镇政府管理的桥是在公路上的桥。本案的桥是不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不属于农村公路,所以这上面的桥不属于镇政府管理。我们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村进行维护,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死者的责任问题,原告认为76岁的老人,骑车技术差也可以骑上去,这我认同,但你跌倒了死亡了这责任应由你自己承担。哪一条法律规定要对桥加栏杆。桥梁对于桥的维护,如果有开挖就补上,对于没有扶手的桥进行护栏是锦上添花,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的真实过程,证人需要以上二个证人,本案中目击死者只有一人,并且他也没能到庭质证,所以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没有确认,对于死亡的原因我们也进行推测,这是不客观的,我们是在老人死亡后六个月才告知我们,死亡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我们,也没有进行鉴定,草草地火化,所以我无法知道死亡的真实原因,所以作为主体资格,还是本案的事发情况,还是承担方面,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15:07:1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 原告]:
    依法裁决。
    [ 被告1]:
    驳回诉请。
    [ 被告2]:
    驳回诉请。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愿意。
    [ 被告1]:
    愿意。
    [ 被告2]:
    我本身不愿意调解。
    [ 审判长]:
    双方的调解方案?
    [ 原告]:
    在赔偿总额的基础上由被告承担70%,我们承担30%。
    [ 被告1]:
    我们只愿意经济补偿的方案即1.5万元,对于原告的方案我不同意。
    [ 被告2]:
    我认为此事不应由政府承担.
    原告:我不同意。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考虑的基础?
    [ 被告1]:
    这是村民给我的方案,对于70%的方案我肯定不能接受的。
    [ 审判长]:
    鉴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本案待本院评议后再另行宣判。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15:07:46]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8: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