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1:15:13]
- [主持人]: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1:16:15]
- [主持人]:原告王同华是平谷区胜利街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诉称,位于平谷镇友谊路某处房产系其所有,第三人赵玉租住原告房屋,擅自将该房产出售于另一第三人贺付连,贺付连又将该房产出售于另一第三人尤瑞江。原告认为,第三人尤瑞江并非胜利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为非农业户口,无权买卖坐落于胜利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第三人贺付连提供一份虚假的证明,与原平谷区房管局恶意串通,因此第三人尤瑞江在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办理了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为原告从未对该房进行产权登记,在第三人贺付连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尤瑞江之前也未办过产权登记,依法根本无权买卖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因此,被告对平谷镇友谊路房产为第三人尤瑞江登记发证及该房产证登记卷宗中所存的材料都是被告和第三人经过编造和虚构后,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拼凑的结果。原告要求被告撤销为第三人尤瑞江办理的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11:20:30]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现在庭审开始[11:21:1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1:50:48]
-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王同华,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委托代理人李书兰,女,1960年8月,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北京建工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隋振江,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学军,男,北京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玉,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承德市承德县天体庄园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五道河乡。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女,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贺付连,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联合供销合作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滨河小区。第三人尤瑞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乡嘉园。[12:18:2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2:19:15]
- [原告]:有异议。我对赵玉的委托代理人有异议,我曾提出公告,未找到赵玉,对赵玉的身份持有异议。[12:19:36]
- [审判长]:原告你能提供证据吗?[ 原告]:我认识赵玉本人。[12:20:04]
- [审判长]:你能提供赵玉身份的证据吗,他的具体住所你清楚吗?[ 原告]:我认识赵玉本人,人长的比较精神,住所是河北省的地址。[12:21:09]
- [审判长]:你在本院民庭起诉时,出庭应诉的也是今天本案的第三人赵玉的出庭资格,你有什么意见?[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赵玉本人委托我,我核实身份,是赵玉本人,第三人尤瑞江也在场。[12:22:33]
- [审判长]:本院对你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2:24:25]
- [被告]:有异议。对原告的身份是否是农民有异议。[12:28:11]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贺付连、尤瑞江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2:28:31]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有异议。对原告的身份是否是农民有异议[12:28:43]
- [审判长]:第三人贺付连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赵玉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尤瑞江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2:29:09]
-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异议。[12:29:26]
- [审判长]:第三人尤瑞江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赵玉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贺付连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异议。[12:29: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王同华,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王同华、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同华的委托代理人李书兰、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付学军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合议庭认为第三人赵玉、贺付连、尤瑞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法院决定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赵玉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12:30:13]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同华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一案,该案案号是(2010)平行初字第9号。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海成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人民陪审员刘国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纪浩佳担任法庭记录。[12:32:06]
-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第三人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2:32:19]
- [原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2:32:33]
- [被告代理人]:了解,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赵玉]:了解,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贺付连]:了解,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尤瑞江]:了解,不申请回避。[12:32:4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执法程序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适用法律的审查,采取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12:33:09]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2:33:22]
-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尤瑞江与原产权人贺付连于1999年1月1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提交了平谷县平谷镇胜利街村村民委员会、平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且第三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符合登记申请要求,被告按照登记程序进行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向第三人尤瑞江颁发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利证书。[12:33:39]
- [审判长]:原告宣读起诉状。[12:34:19]
-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书。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胜利街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位于平谷区平谷镇友谊路十二排6号的房产系原告所有。第三人赵玉租住原告房屋后,擅自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贺付连,第三人贺付连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尤瑞江。并非胜利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为非农业户口无权买卖座落于胜利街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第三人贺付连又凭一份虚假的证明在同原平谷区房管局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帮助第三人尤瑞江在被告处办理了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及《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已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析产和调拨,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从未对该房进行过产权登记,而第三人贺付连在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尤瑞江之前,也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依法根据无法买卖并进行产权登记,因此被告对平谷区平谷镇友谊路十二排6号的房产为第三人尤瑞江登记发证及该房产证登记卷宗中所有的材料都是被告和第三人经过编造、虚构后,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拼凑的结果。上述第三人买卖该房屋和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系原告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贵院,贵院在由张瑞海法官审理该民事案件过程中,于2010年年初,到平谷区建委调取了涉案房产卷宗,原告才得知的,而民事审判庭已将该民事案件中止并要求原告向行政审判庭提起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2:34:48]
- [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12:36:45]
- [被告代理人]:一、原告王同华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财产权利,其无权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涉案房屋权利登记相关档案(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中的有关证明文件显示,王同华并不是涉案房产的房屋权利登记申请人;在被告实施涉案房屋权利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没有任何证明文件证据显示王同华是涉案房产及宅基的实际权利人。因此,王同华与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不存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被告在办理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尤瑞江名下的涉案房屋权利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查王同华身份和征求王同华意见的法定义务。被告认为,确认王同华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物权,是王同华是否具备本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前置条件。因此,应当先行解决涉案房屋物权归属,才能确定王同华能否作为原告对涉案房屋权利登记行使撤销权。而确认涉案房屋在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前的物权归属,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和确权的范围,应当属于民事权利确权的范围,应当也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现王同华虽然启动了涉及涉案房屋物权归属的民事诉讼,但该案并未审结。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物权人的前提下,王同华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权利登记之求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为第三人尤瑞江办理涉案房屋权利登记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属主观臆断。根据涉案房屋权利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相关文件显示,第三人贺付连是涉案房屋权利登记的原产权人,第三人尤瑞江是涉案房屋权利登记现产权人。第三人贺付连与第三人尤瑞江建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被国家法律所禁止。第三人双方在1999年1月1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过程中,就涉案房产用地的来源提交了平谷县平谷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平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涉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第三人贺付连。该证明足以确认涉案房产产权来源清楚,且第三人双方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符合登记申请要求,被告按照登记程序进行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向第三人尤瑞江颁发“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利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王同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属主观臆断。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涉案房屋权利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房屋权利登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同华为涉案房屋的实际物权人,王同华无权以原告的身份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权利登记;被告在办理涉案房产权利登记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37:12]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陈述意见。[12:37:27]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第一,原告与所述事实不符。第二,原告卖房时曾经还有一处房产,且现在原告已搬出原房屋。第三,赵玉因急需用钱处理该房屋,双方自愿,应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房屋产权证书系合法所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2:37:48]
- [审判长]:第三人贺付连陈述意见。[12:38:03]
- [第三人贺付连]:他起诉我没有道理。[12:38:21]
- [审判长]:第三人尤瑞江陈述意见。[ 第三人尤瑞江]:我的意见和第三人贺付连的意见一样,他起诉没有道理。[12:38:3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职权范围。[12:38:50]
- [被告代理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12:39:01]
-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你们对被告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异议。[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异议。[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异议。[12:39:17]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执法程序。被告就执法程序进行举证。[12:39:37]
- [被告代理人]: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第三人尤瑞江办理的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利证书。第三人尤瑞江与原产权人贺付连于1999年1月1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提交了平谷县平谷镇胜利街村村民委员会、平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且第三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符合登记申请要求,被告按照登记程序进行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向第三人尤瑞江颁发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利证书。[12:39:51]
-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对执法程序没有异议。对执法工作有异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异议。[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异议。[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异议。[12:40:04]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被告先就事实部分举证。[12:41:35]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申请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产权证书的档案资料一套,证明1、第三人尤瑞江与原产权人贺付连于1999年1月1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过程中,就涉案房产用地来源提交了平谷县平谷镇胜利街村村民委员会、平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涉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第三人贺付连,该证明足以证明确认涉案房产产权来源清楚,且第三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符合登记申请要求,被告按照登记程序进行涉案房产房屋权利登记,向第三人尤瑞江颁发京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利证书,并无不当。2、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审查原告身份及征求原告意见的义务。3、确认原告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物权,是王同华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前置条件,而此物权归属确认应该也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先行解决,确认涉案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利登记前的物权归属,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和确权的范围,而属于民事权利确权的范围。4、涉及涉案房屋无权归属的民事诉讼虽然启动但未结案。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是涉案房屋的实际物权人,王同华以涉案房屋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12:42:37]
-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赵玉、贺付连、尤瑞江对此证据有意见吗?[12:42:51]
- [原告]:对提出证据有意见。第一,被告提出的所有资料都是他和第三人非法串通的结果。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进行,而是在一天之内完成所有工作,虚构证明材料。第二,他出示的档案资料虚假,他们并未严格审查原房屋契证、产权所有人。对他们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12:43:15]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异议。[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异议。[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异议。[12:43:31]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适用法律,请被告说明法律依据。[12:43:46]
- [被告代理人]:《村庄和城镇规划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等记暂行办法》[12:44:11]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所作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有意见吗?[ 原告]:对法律没有意见,认为他们违法操作。[12:44:27]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被告所作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有意见吗?[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异议[12:45:24]
- [审判长]:第三人贺付连对被告所作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有意见吗?[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异议。[12:45:40]
- [审判长]:第三人尤瑞江对被告所作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有意见吗?[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异议。[12:45:52]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被告、第三人赵玉、贺付连、尤瑞江质证。[12:46:04]
- [原告]:证据一、宅基地批示,证明现友谊路十二排6号宅基地是1980年批给王同华,1999年1月12日的证明是虚假的。证据二、村规划图,证明友谊路十二排6号所有权人是王同华,1999年1月12日的证明是虚假的。证据三、村委会证明,证明友谊路十二牌6号宅基地房屋是王同华自己建的,所有权人是王同华,1999年1月12日的证明是虚假的。证据四、谈话笔录,证明友谊路十二排6号宅基地时王同华自建房屋,第三人赵玉是外地人,无权买卖农村房屋。贺付连、尤瑞江是非农业户口也无权买卖农村房屋。1999年1月12日的证明是虚假的。证据五、倪春海主任与贺付连的谈话电话录音,证明贺付连自己都说是买的房,但他提供的1999年1月12日宅基地证明是虚假的。证据六、给房管局的证明,证明贺付连提供的这份证明是虚假的.[12:46:31]
-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赵玉、贺付连、尤瑞江对此证据有意见吗?[12:46:50]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一被告认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方不知情。原告不能证明宅基合法被批,不能证明房屋是原告所建。证据二村规划图与原告方村委会向被告方出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矛盾,他不是法定的规划图,只是村委会所画的一个草图,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证据三与出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有矛盾,出证机关出具的证据都与该案有关联,认为出证机关出具的宅基使用权为主。证据四谈话笔录形成时间是被告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十年有余,我们并不知晓。[12:47:05]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我们不认可原告的宅基地批示。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认可,对他的证据目的不认可。对规划图的意见与被告一致。[ 第三人贺付连]:与第三人赵玉的意见一样。[ 第三人尤瑞江]:与第三人赵玉的意见一样。[12:47:25]
- [审判长]:对质证意见有什么看法吗?[12:48:24]
- [原告]:这个批示是同一个批示,档案局有档案,希望法庭去调查。村规划图反映的是村里的使用情况。[12:48:39]
- [审判长]:原告继续出示证据。[12:49:01]
- [原告]:证据七、倪春海的证言,证明1999年1月12日证明是虚假的,贺付连、尤瑞江不是胜利街人,不享受胜利街宅基地。该房系王同华所盖,1982年至1996年在此居住后原告将该房出租。证据八、王建平的证言、证明现友谊路十二排6号宅基地时1980年批给王同华的,是王同华自建房,1999年1月12日的证明是虚假的,1982年-1996年王同华一直住在这。证据九、王继远的证言,证明现友谊路十二排6号是王同华的宅基地,王同华自己盖的房,1982年-1996年一直住在这,后出租,1999年的证明是虚假的,贺付连、尤瑞江不是胜利街人。证据十、徐宝玉的证言,证明现友谊路十二排6号是王同华的宅基地,王同华自己盖的房。1982年-1996年一直住在这,后出租,贺付连、尤瑞江不是胜利街人,也没有听说有宅基地,1999年1月12日证明是假的。[12:49:17]
- [审判长]:对倪春海的通话质证。[12:49:35]
- [被告代理人]:我们要求证明倪春海的真实性[12:49:48]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与被告意见相同。[ 第三人贺付连]:我不确定谈话的是倪春海,我不清楚是谁,对这个证据不认可。[ 第三人尤瑞江]:原告不能证明录音是真的。[12:50:08]
- [审判长]:对他们的看法总结一下。[12:50:23]
- [原告]:我没有非法取得证据。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在被告第三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我才采取录音方式取证。[12:50:35]
- [审判长]: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传证人倪春海。出示身份证件。[12:50:44]
- [审判长]:证人倪春海出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介绍一下自身情况。[12:51:02]
- [证人 ]:倪春海,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安家胡同。现任职务胜利街村民我委员会主任。[12:51:46]
-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12:51:58]
- [证人]:清楚。[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没有关系。[12:52:13]
- [审判长]:原告向证人提问?[ 原告]:赵玉、贺付连、尤瑞江是不是胜利街人,村委会的证明是否是真实的。我是什么时候搬走的?谈话录音的当事人是你吗?录音你是否知道?[12:52:32]
- [证人]:不是,这个证明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原告大概是95、96年左右搬走的。我曾给贺付连打过电话。录音我是知道的。[12:52:4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提问?[12:53:03]
- [被告代理人]:你与原告什么关系?原告的户籍是什么性质?1999年12月你在村里是什么身份?原告大概是95年搬走,你知道房是谁在使用。这个争议的房号你应该清楚吧。你认识尤瑞江吗,他母亲曾经把户籍迁到你们村里,你知道吗?他们应该是2005年迁入的,你知道吗?[12:53:37]
- [证人]:可以说是村民的关系,没有其他的关系。他批宅基地是农民户口,现在也应该是农业户口。当时是村民没有任职。我不清楚当时的房是谁在使用。当时批宅基地没有门牌号,后来才有的。我不认识尤瑞江,不知道他母亲迁户口这事。户籍很复杂,我不清楚。[12:53:52]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证人提问。[12:54:09]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你当时任职吗?卖房时你知道吗,门牌号的户主是谁?原告在胜利街村委会还有其他住房吗?[ 证人]:我当时不任职,不知道他卖房,门牌号的户主是王同华。有都是合法批给的。[12:54:27]
- [审判长]:贺付连有什么问题吗?[ 第三人贺付连]:你为什么同意他录音? 是什么行为?[12:54:50]
- [证人]:这是公开的,我没有权利阻止他,这是一种取证。[12:55:00]
- [审判长]:尤瑞江有什么提问的吗?[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12:55:36]
- [代理审判员]:2010年1月24日和2009年出具的证明都是你经手的吗,你看过档案吗?你见到政府的文件吗?[ 证人]:是我经手的,我没看过档案,也没见过政府的文件,但我们村里有记载。[12:56:02]
-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传证人王建平出庭。[12:56:07]
-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说一下具体情况[ 证人]:王建平,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翔东园。[12:56:54]
-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证人]:清楚。[12:57:09]
-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没有关系。系同村村民[12:57:22]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询问?[ 原告]:咱们是邻居,是哪年批的房基地,是我自建房吗,我什么时候搬走的?[12:57:37]
- [证人]:不知道是哪年批的,都是村里统一批的,82年盖的房,都是自建房,我95年搬入楼房。你具体什么时候搬走我不是很清楚。[12:58:00]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提问?[12:58:11]
- [被告代理人]:你和原告之间有什么别的关系?你清楚他们买房卖房的事,你知道尤瑞江买房的事吗,原告在本村还有别的房吗?[12:58:24]
- [证人]:我们是邻居,我在西他在东,我不清楚他们买房卖房的事,我知道尤瑞江买房,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他在村里还有一处房。[12:58:35]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证人提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12:58:45]
- [审判长]:贺付连有什么问题吗?[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12:58:57]
- [审判长]:尤瑞江有什么问题吗?[ 第三人尤瑞江 ]:没有。[12:59:15]
- [代理审判员]:你搬走后是谁在那住的,办房产证你知道吗?1999年1月18日你盖过手章吗?[12:59:28]
- [证人]:尤瑞江住过,之前也有人住,我不清楚。办房产证的事情我不清楚。章是我的,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12:59:43]
- [审判长]:证人退庭。[12:59:56]
- [审判长]:传证人王继远出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王继远,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胜利街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证人]:清楚。[13:00:31]
-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没有关系。[13:00:46]
- [审判长]:你要证明什么问题啊?[ 证人]:我知道什么说什么。[13:00:59]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提出问题?[ 原告]:是不是一起批的房基地,是我自建房吗,什么时候搬走?[13:01:20]
- [证人]:一起批的,82年盖的房,96年搬走。[13:02:06]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提问?[13:02:25]
-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你家那边,原告除了此处房产还有其他房屋吗?他的房是谁住的?[ 证人]:他在我家西边,我不清楚他是否还有别的房屋。原告搬走后,尤瑞江住着,但买房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13:02:41]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证人提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第一,原告是96年搬走的准确吗?是尤瑞江在这住吗?[ 证人]:是96年搬走的,之后是尤瑞江在这住。[13:02:57]
- [审判长]:贺付连有什么问题吗?[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 审判长]:尤瑞江有什么问题?[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13:03:10]
- [代理审判员]:你知道房屋出租的情况吗?[ 证人]:我不知道房屋出租。[13:03:24]
- [审判长]:证人退庭。[13:03:33]
- [审判长]:传证人徐宝玉出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徐宝玉,男,193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胜利街友谊路。[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证人]:清楚。[13:04:16]
-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邻居,没有其他利害关系。[13:04:35]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提问。[13:04:48]
- [原告]:友谊路12排6号是不是一起批的房基地,是我自建的吗,我什么时候搬走的?认识贺付连和尤瑞江吗,他们是胜利街人吗?是否批他们房基地?[ 证人]:是一起批的房基地,是自建的,一直住了十多年,我认识尤瑞江,我不清楚他们是否批宅基地。[13:05:08]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你见过批示吗?尤瑞江在这住是什么性质。[ 证人]:我没见过,我们是一起批的,我不清楚。[13:05:29]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对证人提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原告大概什么时间搬走的?[ 证人]:大概是九几年搬走的。[13:05:50]
- [审判长]:贺付连、尤瑞江有什么问题吗?[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13:06:14]
-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赵玉、贺付连、尤瑞江对此证据有意见吗?[ 原告]:我对证人证言认可。[13:06:28]
- [被告代理人]:第一个证人证言具有倾向性,第二个证人证言能证明原告在本村有第二处住房。[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证人都认为原告在本村还有其他住房,第四个陈述时含含糊糊,不能采信。[ 第三人贺付连]:对第一个有欺骗的行为。[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证明房屋是买卖的。[13:06:45]
- [审判长]:对录音证据说一下?[13:06:57]
- [被告代理人]:对内容没有异议,录音是行政行为实施后,他的真实与否不在我们审查范围内。[13:07:10]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与被告一致。[ 第三人贺付连]:对他的内容认可,并没有说出目的,只是了解情况,其行为是违法的。[13:07:40]
-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举证,原告、被告、第三人贺付连、尤瑞江质证。[ 第三人赵玉]:证据一、王义军的证言,证明涉诉房屋是赵玉购买的房。证据二、刘保全的证言(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证明赵玉在1995年因急等用钱,想出卖房屋,同时证明赵玉当时出卖的房屋来源系购买所得。证据三、于存合的证言,证明1995年赵玉想出售涉诉房屋,于存合想购买,两人商谈过程中赵玉向于存合出示过购房手续。[13:07:59]
- [审判长]:传证人王义军出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王义军,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文明胡同。[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证人]:清楚。[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没有关系[13:08:41]
- [审判长]:赵玉的代理人提问?[13:08:52]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他什么时间卖房?[ 证人]:他92年买房。[13:09:11]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提问。[ 原告]:你是平谷人吗,老家是哪的?你在哪谈的买房的事情?[ 证人]:我是平谷人,老家是平谷大旺务村。我不记得在哪谈的了,是他找的我。[ 代理审判员]:赵玉是什么时候找的你谈卖房的事。[ 证人]:92年左右。[13:09:39]
-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传证人于存合出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于存合,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东路194号。[ 审判长]:你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证人]:清楚。[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没有关系[13:10:15]
- [审判长]:赵玉的代理人提问?[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你们什么时候认识的?[ 证人]:大概是96年认识的。[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提问。[ 原告]:是否有大队盖章,是否看见内容?[ 证人]:大体是谁的房卖给谁,有盖章,不是便条之类的纸张。[ 审判长]:被告、尤瑞江有问题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13:10:47]
- [第三人尤瑞江]:当时赵玉为什么要卖房?是否看见卖房协议?[ 证人]:他急需用钱所以卖房。我看见卖房的协议。[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代理人还有证据吗?[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13:11:09]
-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发表意见?[ 原告]:证人对关键性问题不能回答,对他的证言不可采信。第二个证人与贺付连串通,对所提问问题不能清楚回答。对他们的证人证言都是不可信的。[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当时买房时有协议,有买房时收款的收据,当时赵玉卖房时一并都给贺付连了。[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贺付连、尤瑞江对此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13:11:22]
- [代理审判员]:你什么时候发现房屋被买卖的?你们当时因为什么原因欠赵玉钱。你认识赵玉的妻子吗?你去过涉案房屋吗?你当时建了几间房啊?[13:12:24]
- [原告]:我在09年时发现的,我96年租给他的。我们当时有生意往来的。我们是开饭店以后认识的,由他供货。我没见过赵玉的妻子。我平时很少去。我去看另一处房产的水费时,才发现这处房屋被买卖了。我当时建了7间房,同时约定赵玉不得改变房屋构造。[13:12:52]
- [代理审判员]:贺付连你什么时候从赵玉手里买房的?什么时候卖给尤瑞江的,尤瑞江你对房屋进行改造过吗?[ 第三人贺付连]:我95年买的房,我98年卖的尤瑞江。[ 第三人尤瑞江]:我把窗户给换了。[ 代理审判员]:原告你有几处宅基地?[ 原告]:两处。涉案房基地是先批的。[13:13:07]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事实基本清楚,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的合议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是否确认由合议庭决定。[13:13:3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3:13:46]
- [原告]:所有材料都是贺付连串通其他人员所做的虚假证明。我要求贺付连提供契证、房契、地契。[ 原告代理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3:14:02]
- [审判长]: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3:14:14]
-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方认为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提供有权机关批准其涉案房屋的宅基批示。第二,你要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三,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第三人赵玉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我们要求审查原告的证据。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赵玉、贺付连、尤瑞江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13:14:30]
- [审判长]:第三人贺付连发表辩论意见。[13:14:43]
- [第三人贺付连]:我当时拿着所有协议、材料找到村委会,要求办房产证,是合法取得的。[13:14:56]
- [审判长]:第三人尤瑞江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尤瑞江]:我与被告一样。[13:15:08]
- [原告]:对贺付连的证词不认可。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买卖房屋经当地村委会、政府同意,买卖双方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登记。确认这类合同有效,维护第三人尤瑞江的合法权益。[13:15:20]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 第三人贺付连]:没有意见。[ 第三人尤瑞江]:没有意见。[13:15: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答辩意见。[13:16:08]
- [第三人赵玉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贺付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尤瑞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3:16:22]
- [审判长]: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3:17:38]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法院工作人员,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3:18:57]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1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