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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母冰,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09:42:5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年逾五旬再犯偷瘾 砸碎玻璃车内窃财”,基本案情是:魏某已经年逾五旬,199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刑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先后于2009年底和2010年初,先后三次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景山区等地,以拿石块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存放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香烟和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达4000余元。[09:43:54]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独任审判。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45:24]
- [主持人]:由于网络故障,直播出现中断,现在直播继续进行,请各位网友见谅。[11:00:44]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1:01:42]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1:01:5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1:03:07]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被告人]:魏某,男,195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11:03:56]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受到过。1989年0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8年0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05月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审判员]: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11:06:29]
-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7月7日。[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占民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1:07:18]
-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0)65号起诉书:2009年11月04日19时许,被告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影剧院门前停车场北侧,持石头将史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从该车后座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从该车手刹处盗窃现金人民币50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0年0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卫生服务站门前,持石头将陶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本田思域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从该车副驾驶座上盗窃诺基亚N70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0年0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五区13号楼门前,持石头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中华骏捷轿车左后侧车门玻璃砸碎,从该车后排座上盗窃玉溪牌香烟2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经鉴定,该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10元。[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我知道。[11:08:40]
- [审判员]:(坐下)被告人,你把几次盗窃的时间和地点说一下?[ 被告人]:2009年11月4日,我在门头沟区影剧院停车场,用石头把一轿车的玻璃给砸碎了,盗窃了联想笔记本一台。2010年2月14日,我在门头沟区东辛房卫生服务站门前,用石头把一轿车的玻璃砸碎,盗窃手机一个。最后一次是2010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地点是石景山区金顶街一小区楼前,我用石头将一轿车的玻璃砸碎,盗窃玉溪香烟和黄鹤楼香烟。笔记本电脑给卖了,卖了1600元,钱给花了,手机、玉溪烟、黄鹤楼烟让派出所给收了。[ 审判员]:起获了几条烟?[ 被告人]:三条。[ 审判员]:你盗窃时用的什么东西砸的车玻璃?[ 被告人]:是从路边拣的石头。[ 审判员]:1998年0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罚金5000元缴纳了吗?[ 被告人]:忘记了。[ 审判员]:现在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我认罪服法。[11:09:58]
- [审判员]:下面宣读主要证据,首先宣读被害人的陈述(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出示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请法警协助向被告人出示(出示后),被告人刚才向你出示的照片你看清了吗?[ 被告人]:看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对出示的照片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宣读勘验检查笔录、起获经过2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3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工作说明(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本院的工作说明(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到案经过2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服法,我要为自己犯的罪负责,希望法官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11:16:58]
- [审判员]:被告人魏某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间结论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人民币三千六百四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史某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百九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被告人,判决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对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4:22:5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华锐、马清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4:24:0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4:2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