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庭审现场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全景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

原告现场举证

被告陈述诉讼意见

第一位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对证人进行询问

第二位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向证人进行询问

旁听媒体
7月14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李培刚被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 告北京科技报索赔20万”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09:06:24]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培刚被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 告北京科技报索赔20万”案。
    [09:06:57]
  • [主持人]:
    首先,我介绍一下本案基本情况。
    [09:07:38]
  • [主持人]:
    因被《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文章《李培刚事件调查》中称为“基本上可定义为骗子”,并将其医术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近日,李培刚将北京科技报社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09:08:55]
  • [主持人]:
    李培刚在起诉中称,去年6月13日,中视《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一期“李培刚:突破与创新”的节目。节目中对其采用新手法治疗患有偏瘫、截瘫、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颈臀腰腿疼等疑难病症的医学创新和突破技术进行了报道。
    然而在6月29日,《北京科技报》总第3236期刊登了题为《李培刚事件调查》的一则报道,并在文中称李培刚“基本上可以定义为骗子”。同时该报在文中给李培刚戴上了一顶“神医”的帽子。
    [09:09:49]
  • [主持人]:
    李培刚称,文中将其称为“央视推出的‘神医’”,但其曾在央视节目中表示“他没有什么神奇”,同时该节目也没有将其称为“神医”。
    今年1月4日,《北京科技报》总第3262期“封面文章”版又刊登了题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文章,该文中将李培刚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刊物的封面及标题上突出“骗局”字眼,还在文中提到“导致类似李培刚事件的屡次发生,欺骗消费者”的陈述。
    李培刚认为,北京科技报社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骗子,严重贬损了其声誉,侮辱了其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已经构成对其名誉的严重侵害。另外,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家庭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无法正常上学,妻子无法正常出门;同时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北京科技报社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其停止名誉侵害,连续两周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4大网站及青年报、北京科技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09:12:19]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书记员正在紧张的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09:12:41]
  • [主持人]:
    审理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是代理审判员程屹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9:13:51]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09:19:40]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培刚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9:5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本案由审判员程屹独任审判,书记员张迪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
    [09:20:28]
  • [原告]:
    收到了,不要求回避。
    [09:20:42]
  • [审判员]:
    收到了,不要求回避。
    [09:20:52]
  • [审判员]:
    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培刚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09:22:16]
  • [审判员]: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9:22:33]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2、判令被告连续两周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四大网站及青年报、北京科技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24:16]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6月13日,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面对面》栏目播出了采访原告李培刚医生的“李培刚:突破与创新”节目,对原告李培刚通过新手法治疗患有偏瘫、截瘫、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颈臂腰腿疼等疑难病症的病人使其摆脱痛苦的医学创新与脱破技术进行了报道。
    [09:25:16]
  • [原告代理人]:
    中央电视台的该期《面对面》节目播出后,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科技报》总第3236期刊登了题为《李培刚事件调查》的报道,报道中对原告的医疗技术提出了质疑,并在文中提到李培刚“基本上可以定义为骗子”。
    [09:25:42]
  • [原告代理人]:
    2010年1月4日被告又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科技报》总第3262期的“封面文章”版,刊登了题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文章,文中将原告李培刚医生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该文章将原告李培刚称为“央视推出的神医”,但是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原告李培刚明确表示他没有什么神奇,而且中央电视台也没有将原告李培刚称为“神医”,而是被告北京科技报于2009年6月29日在其刊登的《李培刚事件调查》的文章中给原告戴上了一顶“神医”的帽子,然后又将原告评为“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
    [09:26:4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不仅在其刊物的封面标题上突出“骗局”的字眼,还在文中提到“导致类似李培刚事件的屡次发生,欺骗消费者”的陈述。但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欺骗,被告在并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在医学上的创新与突破技术评为“2009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并将原告定性为“骗子”。被告随意地贬损原告的名誉,侮辱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09:27:35]
  • [原告代理人]:
    1989年8月30日李培刚代表唐山市骨科按摩研究所同唐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订了研究协议,治疗截瘫主要采用中西结合,创新而独特的按摩手法,通过新的治疗手法可达到小便感觉运动和生殖功能的好转回复的目的,省拨款1万元作为开支,河北省卫生厅制订的河北省1990年的治疗计划中141项为李培刚的课题研究,1990年11月唐山骨伤科研究所的治疗外伤截瘫研究报告,治疗者有明显的改善,同时整体抵抗力和机能有明显的增强。唐山市骨伤科研究所向鉴定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对原告的学术水平和价值作出了评价,由省科委组成委员会负责技术鉴定工作,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为李培刚等医生在按摩方面创设了自己的独特手法制订了新的方案,经过实践表明,对截瘫取得了明显的治疗效果,使运动感觉,性功能等得到了明显的恢复,本项研究数据可靠,评审组一致同意在截瘫的治疗效果方面已有了新的突破。同时河北省中医管理局也同意上述意见
    [09:29:53]
  • 原告代理人: 另,106例研究报告指出,治疗的106名病人中,68例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椎炎,关节活动全部丧失的是40例,106例病人中经治疗疼痛消失,肿胀小腿,部分关节恢复。
    [09:31:31]
  • [原告代理人]:
    106例临床治疗鉴定大纲中鉴定内容为提交坚定的技术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对综合治疗106例临床治疗研究的效果,学术水平和推广前景进行了评价,由省科委聘请专家组成委员会。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疗法治疗早中期类风湿性关节间和脊柱言方法得当,是一种创新的治疗首先和方法,其局部和整体治疗效果显著,有效率及优良率高使类风湿性关键言和强直性脊柱炎有突破性的进展达到了国内外先进性水平。
    [09:33:46]
  • [原告代理人]:
    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1991年3月29日河北省中医管理局致唐山市骨伤科研究所李培刚的信函,其研究以被列入国家科研基金课题,并资助基金3万元。1991年1月18日,共青团河北省委,下法关于授予河北省青年自学成才标兵,青年自学积极分子称号的决定,其中李培刚被授予河北省青年自学成才标兵。
    [09:42:29]
  • [原告代理人]:
    1992年河北省卫生厅公布的,对按摩治疗外伤性截瘫治疗授予一等奖。1992年5月15日,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播发科技进步奖金的通知,其中包括李培刚。1991年2月20日,河北日报对李培刚的科研项目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科教部出具的证明,1999年6月中央电视台科教部邀请李培刚讲了17集科普讲座。
    [09:44:24]
  • [原告代理人]:
    2003年11月7日中国医师协会培训部,作出了李培刚新疗法项目专家认证意见,经专家组认证一致认为,李培刚新疗法的认证研究,属于中西医临床学领域,在治疗截瘫、偏瘫、脑外伤后遗症等,外改善上述手术后的治疗,李培刚新疗法具有新颖性,治疗范围广,疗效明显,无复作用,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值得向社会推广应用。
    [09:44:59]
  • [原告代理人]:
    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卫生部颁发证书,批准中国医师协会的项目名称为骨伤科疾病新手法治疗技术,2004年6月,卫生部通告,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二轮面向农村的技术通知,其中有骨科骨伤科疾病新疗法治疗。
    以上事实证明原告的科研成果已经被肯定,被告将原告定为科技骗局之首,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给原告及其家言庭的日常生活带来众多不便,致使原告的孩子无法正常上学,妻子无法正常出门,原告有病无法就医。被告的侵权行为还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当受法律保护。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就算被告没有失实报道,只要其报道是不公正的就应该为原告恢复名誉,请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证判决
    [09:48:17]
  • [审判员]:
    原告,你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是那个行为。是两篇文章都侵犯了还是指哪一篇文章?
    [09:48:36]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篇李培刚事件调查,用漫画的形式丑化了原告的形象。其次,在这篇报道中,还提到了李培刚从人间蒸发,我方认为这属于侮辱原告,人是不可能蒸发的。
    [09:48:56]
  • [审判员]:
    这是否符合事实?
    [09:49:15]
  • [原告代理人]:
    不符合事实,构成诽谤。
    [09:49:28]
  • [原告代理人]:
    该报道中还有,“李培刚也在此时再一次的神秘消失”,这不符合事实。该报道29页中间,“持这种说法的人基本上可以定义为骗子”,也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9:49:51]
  • [审判员]:
    下一篇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出示《北京科技报》上文章),请明确。
    [09:50:09]
  • 原告代理人:该文章的标题直接明确了原告的名誉权。其次上面的论述直接侵犯了李培刚的名誉权。在文章的第二段,“科学揭秘”被告试图说明原告的治疗方法是不真实的是骗子。这三段文字都不能直接认定原告是骗子,是骗局。
    文章的这一部分基于他作为科技骗局的定性就已经构成了侵犯名誉权,在权威点评后,“各传媒大多没有形成一套保障科学新闻真实的制度,导致李培刚实践的屡次发生,欺骗消费者”也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9:52:40]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2:57]
  • [被告代理人]:
    首先答辩人不同意李培刚的诉讼请求,认为李培刚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从未侵害其名誉权,答辩人作为科技新闻媒体,对有关仅以一双手就能只好截瘫病人的科技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论证,最终根据调查情况真是报道,没有任何侵权之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培刚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09:53:20]
  • [被告代理人]:
    一、答辩人的报道中无任何失实内容。
    答辩人于2009年6月29日刊登的《李培刚事件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央视《面对面》“李培刚:突破与创新”节目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比较大的反映。面对众多患者、家属、医疗界的需求。全国多加媒体与答辩人一样,试图寻找李培刚、并对李培刚提出的新疗法加以求证。还事实真相于广大读者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答辩人作为科技新闻媒体,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答辩人通过对李培刚的身份、工作单位、生活背景、从医经历等事项的调查,发现,事实原来如此,因此,在2009年6月29日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刊登了“李培刚事件调查”。答辩人报道的事实都是客观事实,不管是《面对面》节目播出后,给唐山市骨科医院造成的影响,还是给“李培刚医学新疗法”的申报单位中国医师协会造成的影响都是客观真实的。李培刚不是中国医学会的人也是事实,《面对面》节目播出后,多加新闻媒体通过诸多方式始终无法找到李培刚也是事实。桑兰的生活也受到干扰也是事实。
    2009年6月17日题目是央视推手到病除,神医是人是神。桑兰也对这其节目进行了评论,桑兰的文章中提到了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文章,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打击虚假医疗广泛。
    [09:55:49]
  • [被告代理人]:
    2009年6月18日,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神医我手到病除 桑兰请手下留情”的文章。2009年6月19日《燕赵都市报》以寻找神医李培刚为名发文。2009年6月20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桑兰质疑神医太业余的文章。2009年6月29日,被告发表记者文章,《李培刚事件调查》,讲述了相关调查的情况,其中引述了相关专家学者的说法,
    李培刚的创新手法受到相关专家、学者的质疑也是事实,科技报将专家、学者的质疑公之于众是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创新科学。任何科学的创新都必须接受传统的质疑,经得起推敲、质疑才是创新科学,否则就是伪科学。上述新闻中,只是对记者采访的内容进行报道、专家对“李培刚疗法”的质疑,并未有任何失实的内容和贬损李培刚的内容。并非李培刚所称答辩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李培刚定性为“骗子”,答辩人也从未称李培刚为“骗子”。
    在此期间,网络上和各大媒体有大量的文章、博客,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评述,对李培刚本人的生活履历,生活情况包括他的居家,都有媒体记者进行调查,采访和报道披露,数以千万的网民纷纷发表评论,其言词中,骗子,欺骗之类的语言比比皆是。
    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北京科技报的两篇文章,没有侵犯李培刚的名誉权,第一,李培刚的神医之名,并非被告首创,央视主持人是这样介绍的“介绍一位神奇的医生”,按照中国语言的表达方式,俗称就是神医,但是在我们报道中,用标准的文学语言进行表述的时候,他会用这样的词,但在普遍百姓的口中,不会用这样的词,只会称为神医。在我们的报道之前,有无数的神医的称谓出现,所以这不是北京科技报首创。
    [10:15:54]
  • [被告代理人]:
    第二,骗子一词,来源于医学专家,北京科技报只是如实报道,2009年6月29日的文章,只有一处出现骗子二字,就是原告刚刚提到的,在文章的中部很醒目的位置用黑体字标注的,这段话的远原话是“专家的旨意紧紧依靠按摩就可以使患者走路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这段文字是用引号扩起来的,说明是引自他人之口,引自何人之口,下面进行了标注。所以,这是出自于医学专业人士之口,也是一位运动关节外科的专业人士,其次我还要说明的是,这句话,尽管出现了骗子二字,但并没有指向谁,更没有说李培刚就是骗子,因此这句话的前提是,“持这种说法的人可以定为骗子”。这个定义很清楚。
    所以,这个词来源于专家,不仅来源于专家,并没有特定的指向,并没有把这个骗子的帽子带在谁的头上。在一点央视退出的神医被评为十大骗局之首,这是骗局而不是骗子,把一件事定义为一个人是缺乏常识的,十大骗局,就是十个局,这里可能会有骗子,也可能会有骗术,同时还会有承载这些的平台。最后形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奇异。
    [10:17:39]
  • [被告代理人]:
    那么何以见得,骗局就是李培刚呢?我不知道原告是不是真正读懂了这篇文章,是不是读懂了这篇文章的用意,这十大骗局每一个骗局之后都有一番点评,点评应该是画龙点睛之笔,所以那一段话设了三段,第一段原告并没有置疑他的真实性,第二段是医学上的常识,被告不是医疗单位,只是把医学专家们的医疗常识的介绍在这展示给读者,第三段是人民大学新闻系的教授进行的点评,他点评的是什么,点评的是媒体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如何避免被人钻空子,如何遵守新闻报道的愿意,至于他提到,李培刚实践的屡次发生,请问这有褒贬吗?这里说的是个事件,这一事件有两种描述的方式,一中是央视推出的神医,这只是一个代名词,应该让消费者去说。央视这期节目得到的结果是什么,所以《北京科技报》进行十大骗局的评选,有他自己的原则,有他自己的定位,有他真是的含义,跟原告理解的完全不同。
    至于说到原告提出的第一篇文章中丑化了原告,何以见得这是丑化呢,漫画不是肖像画,不是人物的真实写照,漫画具有巨大的夸张。喜欢的人说好,不喜欢的人说丑,有人愿意对号入座内个好看的美丽的,有人愿意对号入座那些丑的恶的,这并不意味着对人的丑化。
    [10:19:44]
  • [被告代理人]:
    所以漫画本身就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他有着漫画家的充分的想象力,也应该体现出我们对漫画家所作漫画的追求。第二句“人间蒸发”这些根本不是首先出现于《北京科技报》。别的报道有清楚的描述,我相信其他的记者也是遵守真实的原则,但是没有找到李培刚。找不到李培刚的不仅是一个人,不仅是一家媒体。原告说人不可能在人间蒸发,我很认同,但这是什么意思呀?就是找不到,但被告说这是侮辱,但这是侮辱了什么,找不到人,就用了人间蒸发的词,这怎么能说是侮辱。
    李培刚本人在接受了哪个网站采访时也说自己压力太大躲起来了,那这是就是如人间蒸发一样吗?神秘消失和人间蒸发没有什么区别。对于说我们第二篇标题侵权,这是一个骗局而不是一个骗子,没有具体的指向个人,谈不上侵权。对于十大事件却是对人们的认识,把一些不可信的东西传播给大家,试图让大家相信,这就是骗子,另外说我们的十大骗局的前沿综述中说,“假的、魔道”等,这段话摆在哪都是给人们的提示和警示,这种提示是错误的吗?为什么你自己愿意带上这个假的丑的呢?至于我们说的科学揭秘试图是假的等,能这么说吗?我们所述的是客观的科学技术,这只是介绍一个科学常识。
    [10:23:08]
  • [被告代理人]:
    李培刚所称答辩人的行为造成其家庭生活、孩子无法正常上学、妻子无法正常出门、其有病无法就医,纯属无稽之谈。答辩人对新闻事件的报道、对李培刚行为的报道、对各方专家、学者采访的报道并不侵害李培刚的任何权利。作为一名医生,有责任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服务。公布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使其患者能够联系到医生,是医生应当履行的职责,将自己隐身,让所有人都找不到,包括患者,难道是一个正常医生的正常所为?医生的职业应当在其注册的具有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不是躲在家里。广大患者广泛寻找有医术和医德的人为其治疗,是正常的行为,新闻媒体在众多患者找不到医生的情况下帮助寻找也是正常的行为。这些都不是使其生活受到影响的真正原因。如果说其生活受到影响,应当是因此李培刚到央视去做节目,让广大患者了解到有这么一位医生可以治疗后又躲起来,不出来行医、治病、救人的结果,与答辩人无关。
    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一站得住脚,原告大量的列举了其研究的东西,但这些跟本案无关,本案是被告的报道是否真实,被告的两篇文章如刚才所言是客观真实,无任何侮辱的语言,没有侵犯李培刚的名誉权,没有侵犯你的人格尊严,至于你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跟被告的文章毫无关系,所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6:42]
  • [审判员]:
    开庭前已规定了本案的举证期限,双方已经交换了证据。现由双方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6:55]
  • [被告代理人]:
    一、《北京科技报》总第3262期封面文章《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没有问题,但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这篇文章是客观真实的报道,是对有关事件的客观评价,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没有贬损,侮辱,也没有造成原告人格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二、原告的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跟本案无论,无论他是否真实都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案争议的是被告的文章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语言,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原告是什么身份,有什么职称跟本案无关。
    三、原告的医师资格证书。质证意见,同证据二。
    补充证据一、二、三,跟本案无关,这些不能证明本案中被告的文章有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且这些证据只是一个计划项目,是否实现是最终的结论,一个根本没有实现的计划只是一句空话。
    证据四、五、六,跟本案无关,李培刚使用的是什么疗法,有什么人出席相关会议都跟本案的事实无关,没有证明效力。
    七、央视的证明,这个证明跟本案无关,这只是证明央视曾经邀请过原告做一个节目,对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
    证据八至二十,这些都跟本案无关,至于李培刚有什么样的经历,他的这些按摩,是否作了研究,是否取得成果,成果有无价值,都跟本案无关,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所谓唐山市骨伤科研究所,一共大概的就5个人,一个是李培刚本人,一个是李培刚的弟弟,另外还有三个小年轻。骨伤科研究所谈不上什么医疗机构,不是在卫生部门登记的,并没有什么医疗资格,他实际上是非法行医。但这些跟本案都没有任何的证明效力。
    [10:30:1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二十一,只能是证明过去,更不能证明央视的节目产生的后果是什么,更不能证明被告的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二十二至二十四,跟本案无关,无论谁报道过,是否取得了什么成果,都不能说明被告的文章有侵犯他人尊严,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这个证据跟本案无关,没有证明效力。
    对于光盘,跟本案无关,这只是原告自己在央视播出的节目,央视官网上已经删了,这只能证明有过这样的一个事件,李培刚是这个事件的参与人之一,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没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视听资料,对于他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我们都不认可,因为我们只能认可经过历史事实已经发生的。至于被告提到的电视台的片子我们不知道是谁看到过,给谁做的,说明什么,都没有必要。本案只是考虑被告的文章有无侵权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这些事实,跟本案无关。视听资料不能证明被告的文章侵权,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证明效力。
    对于央视体育新闻,八一男篮的报道,这也跟本案无关,原告本人干了什么,跟本案没有太大的关系。被告的文章也没有说原告干了他说没干的事情。所以证明原告干了什么没有意义。
    对李培刚的讲座的节选,也是跟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任何的效力,真实性关联性不能确认。
    [10:32:34]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无补充说明?
    [10:33:04]
  • [原告代理人]:
    暂时不发表意见。
    [10:33:2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3:3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公证书,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神医这个说法不是原告提出的,别人对李培刚的质疑都不能成为被告歪曲事实,毁坏原告名誉的理由。二、被告关于李培刚的身份,各大媒体调查一致的说法,首先唐山骨科医院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从来没有在这家医院工作。对于唐山按摩医院,李培刚也就是原告确实在那里工作,但是工作的是三个月就办理了停薪留职。
    现在李培刚并没有行医,但是不行医,并不妨碍原告从事医疗科研工作,还有就是原告曾在奥运期间,受聘作为中国篮球医疗组的顾问,这个医疗组是中国男篮从中国的专家里挑选的。原告确实不是被告所称的中国国家男篮队的队医,只是奥运期间临时被聘中国男篮医疗专家组的顾问。
    [10:35:18]
  • [原告代理人]:
    李培刚因为医学新疗法项目,曾经与中国医师协会进行过合作,也被中国医师协会将这个项目推荐给卫生部,作全国推广,原告不是中国医师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被告称原告在作完央视《面对面》后消失了,但原告李培刚一直在中国国内生活,不能因为个别人找不到,就把李培刚说成找不到人消失了,被告作为新闻媒体之一,找不到李培刚进行采访就歪曲事实。但人民网就很方便的找到了原告。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如果被告因为原告拒绝采访而找不到原告,就说原告失踪,这太片面了。
    [10:36:53]
  • [原告代理人]:
    第四,桑兰只是一个病人,他提出的质疑只是一个外行人提出的质疑,不能代表群众,不能代表多数人。且桑兰的助理说过,桑兰因为保险的问题不能找美国以外的其他医生治疗。且原告李培刚确实给桑兰进行过一次检查,时间很短,但却是没有给桑兰治疗,因此桑兰对李培刚的治疗手法及治疗效果无权作出任何评价。
    第五,被告所称权威专家对李培刚的新疗法作出了权威质疑,事实上,提出质疑的多数是普通人,即便有个别的从医认识,但是这并不能代表权威和专业领域来谈观点,而且即使是有这样的质疑,也不能就随着这样的质疑声音,直接将原告认定为骗子。
    [10:38:1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二、对央视节目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原告多年以来没有从医,也没有靠行医取得收入,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医疗广告的问题,在这其节目中,现场治疗的病人,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中,回答记者提问时是直接明确肯定的讲到,李培刚的治疗效果是非常好的并且使他摆脱了长达一年多的病痛。
    [10:39:5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三、网络媒体报道,真实性有异议,对合法性也有异议,该证据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也没有进行公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事项,我们均有异议,不同意质证。
    [10:40:28]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四、证人证言,待证人陈述后在发表意见。
    证据五、专家的证人证言,黄剑(音)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合法性也有异议,首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没有出庭,不能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被告提供的李培刚实践的报道中,黄剑的名字与证言中的名字不一致,所以更加对证言存在质疑。
    [10:42:35]
  • [原告代理人]:
    对李某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也是有异议的,理由仍然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疑。所以对该证据我们不同意质证。
    关于陈某某的证言,对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异议,证人未到庭,不同意质证。
    [10:51:1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六,科技报关于李培事件调查的报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不公正的评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报道中说桑兰没有接受过李培刚的治疗,所以不能对李培刚的治疗手法和医疗效果作出评价,在该报道中,陈国强提出他的意见,也未对李培刚的方法进行否定。只是说最科学的方式是拍CT和核磁共振。但这都只是医疗检查器具,并不能作诊断和治疗。
    本案中我们多次提到原告李培刚的治疗手法,他是治疗。
    另外,人体具有复杂性,诊断和治疗,还要靠人来进行,不是一个机器就能把人的并完全治疗的。CT机器和核磁共振都是现代才出现的医学上的检查器械,但中国的中医仅靠把脉、针灸,也可以给患者解除病痛,因此仅靠被告说原告靠双手治病就将原告定义为骗子,没有任何依据。另外,被告的漫画非常严重的丑化了原告的形象。
    [10:53:2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七,《2009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报道,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说明了,被告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了报道,首先该篇报道对原告定义为骗局。是对原告名誉权的恶意侵害,而且在报道中,还讲到所谓的科学揭假这样的三段话。关于陈国强所说的并未对李培刚的医疗手法作否定。原告也并没有说其新疗法对治疗完全性截瘫也就是完全性的脊髓断裂性损伤的有疗效。
    原告所治疗的也大部分是外伤性不完全截瘫,也就是甲性截瘫。进一步解释就是,骨髓未完全横段截瘫。
    [10:54:2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八,医师职业注册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现阶段没有行医,只是在作研究,不存在非法行医。
    证据九,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李培刚取得职业医师资格是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评审条件评审后颁发的,并不是李培刚个人伪造的,有关部门之所以给李培刚颁发了医师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李培刚符合了相关的评审。
    [10:55:04]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十,关于办理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李培刚的任职资格证书,现在正在等待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更换,并不是被告所说的任职资格已经作废。
    这次国家所搞的任职资格证书的更换是全国性的大范围的,他需要有一个过渡日期,现在正在办理中。
    证据十一,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事宜以后验收结果,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李培刚的骨伤科疾病新手法治疗技术确实不在推广,按原因是推广的时间到了,03年确定推广李培刚的治疗手法,到08年。当时定的就是推广三到四年,正好这个时候,李培刚的新手法治疗技术的书籍没有完成,所以就申请的暂时终止推广。另外这两份证据也恰恰证明了,原告李培刚治疗技术确实获得国卫生部的认可,也确实自04年到08年期间向社会广泛进行推广。
    [10:56:01]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10:59:40]
  • [被告代理人]:
    有,证据一的内容包括的很广泛,他应该收集了央视面对面6月13日节目后,包括新浪网、中国经济网、网易、桑兰的博客等一系列的媒体,就央视节目所做得追踪报道,调查采访所做得各种评论。在这些文章采访,调查评论中,几乎五一不把李培刚冠以央视退出的“神医”的称谓,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在6月29日发表文章前,“神医”就已经成了李培刚的代名词,大家都知道这指的就是李培刚,这定帽子在被告的文章发表前是众人皆知的,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采纳使用的李培刚的代名词。被告的文章,用神医两字,只是符合社会大众的标定对象,表达习惯,并非被告独出心裁,独树一帜。
    [11:00:11]
  • [被告代理人]:
    在我们的证据一中可以看到桑兰的文章,也可以看到,大量的网友针对央视的节目,针对桑兰的文章发表的或长或短的评价,意见。在这里有数量不少的将李培刚冠以骗子的称谓,因我们在检索的时候还没有特别的朝这个方向进行检索,但这也反映出来了。
    在证据一中,大量的报道文章、博客、观点、意见,几乎一致认为,央视面对面关于李培刚的这其节目,虚假、欺骗、忽悠大众,也就是说在被告的文章发表之前,原告就已经在网上被定义为骗子,央视的这一起报道事件,就已经被定义为骗局。同时,在这份证据中也反映出找不到李培刚的事实,而且这一事实还有李培刚自己的陈述。因此他在一周以后接受过媒体的采访。说了他这一周的时间是闭门不出,解释了所有的人都找不到他,仿佛人间蒸发神秘消失的原因,也就是说他承认他在这一段时间里没有在人间暴露过,这个人间是指在其他人之间。这也正是了被告报道中神医二字的来源,也证实了早有人说李培刚是骗子,早有人说他人间蒸发,相互应征加上被告记者的调查采访,可以证实被告的文章所属,均为事实,原告在质证时称李培刚没有行医,只在按摩医院待过几个月,如果李培刚没有行医,他的治疗心得从何而来,李培刚是以按摩来进行治疗的,你不按摩那来得治疗,没有治疗那来得体会,没有体会那来得文章指数,那么,央视的陈述中表示出李培刚给大量的患者的质量是什么,所以原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原告称桑兰不是医生,对,但中国有句古话:久病成医。
    [11:09:5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三,原告说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我们是把证据一中的媒体报道的部分单独的复制下来。
    证据五,被采访的对象并不是我们的采访人,作为他们有他们自己的工作,不能出庭作证,但是他们都已确认,他们接受过采访,文章中所引述的他们的语言,观点、意见,都是他们真实意见的表示,至于原告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不明他没有接受过采访,他没有说过这段话。因此这个证据是真是有效的,可以证明这些专家、学者和相关人事对我们的记者作过相关的陈述,我们的引述是他们的真是意思表示。对于黄剑的名字,一般人没有特意去问,如果不是本案的诉讼,我们也不会去核实。
    原告代理人对我们关于桑兰的证据的质证时因数了大量的黄剑的语言,原告还曾经说其见过桑兰,显然他们认可黄剑其人,因此这是一个人,如果原告有质疑就请拿出证据。
    [11:11:3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八,原告认可他的真实性,我们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李培刚离开唐山市按摩医院原告已经正式,同时,我们说他的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我想这一点是肯定的,就像说律师要在律师所,医生必须在一家医疗机构中才能因为行医,李培刚进行了大量的行医活动,却不在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里任职,这就是非法行医的。
    证据九,评审条件,要求医师有相应的学理,而李培刚没有,所以他是怎么取得的资格,是值得质疑的。
    证据十,河北省的文件已经说明,旧版证书全部作废,至于说你在去申报,在没有取得前是没有这个资格。
    证据十一,我们要说明的是,这只是被列入了一个计划,而现在我们提供的证据十一证明这个计划是一个失败的计划是一个没有实现的计划,是一个没有经过验收,终止推广的计划。
    [11:12:16]
  • [审判员]:
    下面,传唤证人到庭。
    [11:12:35]
  • [主持人]:
    证人吴女士到庭,北京科技报社记者。
    [11:13:06]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
    [11:16:16]
  • [证人]:
    明白,我是《李培刚事件调查》的记者,我们看了《面对面》栏目,以及桑兰的博客让我们关注了这件事情,我们对此进行了报道,这篇稿子是我们三个记者所写。我主要是采访桑兰的经纪人黄剑,还有清华大学神经外科的主任陈国强,黄剑是讲了桑兰为什么写了关于面对面栏目的博客,神医的称呼不是我们首先报道的,是央视称为神气的医生,所以我们在作这篇报道的时候是借鉴了其他的媒体和社会评论,关于骗子一说是我们采访的专家,我们根据专家说的作了如实的客观的报道。有采访的录音和光盘可以作证。关于骗子的说法是引用他人的说法。
    [11:16:53]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11:17:11]
  • [被告]:
    关于李培刚人间蒸发和神秘消失的描述,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描述?
    [11:17:27]
  • [证人]:
    我们的报道是三个人写的,并不是我一个人写的。我们当时找了李培刚,但是没有找到。
    [11:17:33]
  • [审判员]:
    原告有无问题询问?
    [11:19:48]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这篇报道里,你写到了,李培刚从人间蒸发了的依据是什么?
    [11:20:07]
  • [证人]:
    我没有写。
    [11:20:18]
  • [原告代理人]:
    李培刚再一次消失了,这是否是你写的?
    [11:20:29]
  • [被告]:
    证人已经陈述了她写的内容是对黄剑和陈国强的采访。
    [11:20:41]
  • [原告代理人]:
    神医两个字您是从哪里开始引用的?
    [11:20:53]
  • [证人]:
    第一是桑兰的博客中、还有就是其他的媒体。而且我们这篇报道是6月29日作出的,这个说法是在报道之前就有。
    [11:21:07]
  • [原告代理人]:
    你刚才说的是中央电视台说的是神气的医生,是说从这里借鉴出来的吗?
    [11:21:17]
  • [证人]:
    还有其他的媒体。
    [11:21:24]
  • [原告代理人]:
    也就是说,神医这个词是从别的媒体上借鉴的?
    [11:21:43]
  • [证人]:
    可以这么说,不是我们给的这个称呼。
    [11:21:54]
  • [原告代理人]:
    在报道的页面上有几个漫画,这个漫画是谁制作的?
    [11:22:20]
  • [证人]:
    不是我。
    [11:22:39]
  • [原告代理人]:
    这篇文章中还提到了李某说基本上可以定义为骗子。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出的,这是你采访的吗?
    [11:22:57]
  • [证人]:
    不是。
    [11:23:04]
  • [审判员]:
    证人,你在采访的时候是否作了文字性的记录?
    [11:26:22]
  • [证人]:
    有,还有录音。
    [11:26:29]
  • [审判员]:
    请提交法庭。
    [11:26:44]
  • [证人]:
    这是当时的采访记录(提交法庭核实)。
    [11:26:5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向要看一下当时记录的材料?
    [11:27:08]
  • [原告代理人]:
    看一下(核实),我问一下,证人,你的采访记录,大量的记录没有在你的报道中出现,你的报纸上的报道当中的内容是节选的?
    [11:27:29]
  • [被告代理人]:
    反对原告的提问,媒体报道可以是从大量的提问中节选。
    [11:27:52]
  • [审判员]:
    原告可以提问。
    [11:28:07]
  • [原告代理人]:
    证人,报纸中的内容是不是从你的采访中节选的?
    [11:28:36]
  • [证人]:
    对。
    [11:28:43]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本案争议的是报道出的文章,请针对报道中的语言向证人提问。
    [11:34:0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问题了。
    [11:34:22]
  • [审判员]:
    证人阅笔录后签字,证人退出法庭。请另一证人入庭。
    [11:34:35]
  • [主持人]:
    证人谭某到庭,北京科技报记者。
    [11:34:57]
  • [审判员]:
    证人作证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提供虚假证言应承担法律责任。
    [11:35:11]
  • [证人]:
    听清。我是李培刚文章的记者,央视面对面对李培刚的采访后,我们只是借用了一个神医的成为,这是来自于主流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成为。
    [11:35:22]
  • [证人]:
    央视的节目播出后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出来,对李培刚的身份进行了质疑,我的调查主要是对李培刚的身份的调查,以及对舆论的监督权和舆论的导向的相关采访。
    我们对他身份的调查是说他是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但是我们打电话到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他们说他们没有这个人,且为了回应全国的媒体和患者的的咨询,他们特地开通了一条新的线路,我们是为其他媒体的报道,我们进行的核实。
    我们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老师,我们就是向要问他,媒体如果报道一件事情要再一个什么的角度上才能真是、客观。
    [11:36:14]
  • [审判员]:
    被告,有无问题询问?
    [11:36:41]
  • [被告]:
    没有。
    [11:36:51]
  • [审判员]:
    原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11:37:04]
  • [原告代理人]:
    有,2009年6月29日的李培刚事件调查的文章是你参与编写的对吗?
    [11:37:19]
  • [证人]:
    是。
    [11:37:28]
  • [原告代理人]:
    神医两字从何而来?
    [11:38:06]
  • [证人]:
    是我们引用相关媒体的报道。
    [11:38:14]
  • [原告代理人]:
    文章中说李培刚人间蒸发的理由是什么?
    [11:38:28]
  • [证人]:
    这不是我的采访内容,无法回复。
    [11:38:42]
  • [原告代理人]:
    讲述一下报道中说李培刚再一次消失了的情况
    [11:39:08]
  • [证人]:
    这也不是我报道的内容。
    [11:39:15]
  • [原告代理人]:
    这篇文章页面上的漫画是谁制作的?
    [11:39:28]
  • [证人]:
    这不是我们采访团队进行的。
    [11:39:35]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这篇文章,“今年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骗局”这个评选是谁评选,有谁参加?
    [11:39:49]
  • [证人]:
    这也不属于记者所采访的范围之内。
    [11:39:55]
  • [原告代理人]:
    这篇文章中,科学揭假中说,CT和核磁共振是最科学的。
    [11:40:09]
  • [审判员]:
    请原告结合证人采访的事实情况询问
    [11:40:21]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1:40:41]
  • [原告代理人]:
    在《科技骗局》文章中权威点评中有这样一句话,“各传媒大多没有形成一套保障科学新闻真实的……导致李培刚事件的屡次发生欺骗消费者”的这句话,你能讲一下这句话的出处吗?
    [11:41:34]
  • [证人]:
    是谁发表的?
    [11:41:41]
  • [原告代理人]:
    是新闻学界某某教授。
    [11:42:08]
  • [证人]:
    我是对人大新闻学院的教授进行的采访,我这里有相关的录音资料,我就是如实报道的。
    [11:42:22]
  • [原告代理人]:
    十大骗局的标题是怎么出来的?
    [11:42:47]
  • [证人]:
    标题的制订不是由编采记者确定的。
    [11:42:54]
  • [原告代理人]:
    你采访过几位医学方面的专家?
    [11:43:04]
  • [证人]:
    我只采访新闻方面的内容的专家,有专门采访医学方面的记者。
    [11:43:14]
  • [原告代理人]:
    你采访过李培刚吗?
    [11:43:28]
  • [证人]:
    没有。
    [11:43:36]
  • [审判员]:
    你是否试图采访过原告?
    [11:43:56]
  • [证人]:
    有,我通过其他媒体的记者找到了他的联系方式,但是他的电话一致没有人接。我也通过他所述的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所以我也询问了该医院,医院跟我说原告不是这个医院的人。我们又找到了唐山市按摩医院,但该医院说他们也是跟李培刚失去联系很长时间。
    [11:44:13]
  • [审判员]:
    这个报道一共三个记者,另外的一个记者是什么情况?
    [11:44:26]
  • [证人]:
    他已经离开我们单位了。
    [11:44:32]
  • [审判员]:
    你们是否有分工?
    [11:44:42]
  • [证人]:
    有,题目和板式都是由编辑负责的。
    [11:44:52]
  • [审判员]:
    证人有无证据提交?
    [11:45:10]
  • [证人]:
    我有当时采访的录音。
    [11:45:1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看一下证据材料?
    [11:45:30]
  •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
    [11:45:45]
  •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11:45:53]
  • [审判员]:
    证人退庭。下面双方针对对方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方昨天有一为证人到庭,一并发表质证意见。
    [11:48:00]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的证人证言,我们认为不具有真实性,证人声称参加了三此的鉴定活动,在1990年会议,且明确表示参加了两次鉴定会,且有两次签到,但,我在请他分辨原告提交的签名表上,他是两次签名还是一次签名,证人不能明确的答复。但两份签名表是完全一模一样的,因此原告提供的这名证人,本身就不能真实的证明他曾经真实的参加过鉴定活动,因此他的证言是不可信的。至于说到他是否参加过鉴定会,原告所谓的按摩技术是否进行过鉴定,这些鉴定是否科学、真实、可以得出2010年或者2009年的先进创造、创新这样的结论,应该说都是证明不了的,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这个证人自称他参加了鉴定,而且从鉴定的签到表上表明,他是该活动的组织者,他对李培刚的医术,他是根据到李培刚的医院,发现那没有药房,所以他认为李培刚是通过不吃药就治病的医术。
    [11:48:55]
  • [被告代理人]:
    这位证人的专业水准很令人质疑,李培刚是在骨伤科研究所,他不是一家医疗机构,这个证人说的医院到底是哪个医院,鉴定委员仅凭没有药房,就断定不用吃药就能治病,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是不能认可的。
    [11:52:36]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1:52:46]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两位证人,都不能将出文章的名字是怎么来的,也没有告诉我评选机构是谁,该文章精确的写了评选出的十大骗局,那么这个结果是怎么出现的呢。2009年6月29日,李培刚首先是在页面上有丑化李培刚先生的漫画,两位证人也没有告诉我漫画的出处。
    在《李培刚事件调查》这篇文章中,先后出现了李培刚人间蒸发了和李培刚再一次消失了,两位记者都说不是他们写的。当我询问第二位证人,你采访过几位医学方面的人事,他说没有。第一位证人也仅仅采访的黄剑和陈国强,对于少数几个甚至是从现在来看仅仅是有两位医务人员,其中一位两位证人都没有采访,仅仅依据两位医务工作人员的说法,或者是对原告李培刚的医疗手法的质疑,就认定李培刚是骗子。并且还评选出所谓的2009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将李培刚列为十大骗局之首,是没有任何的依据的。
    两位证人都说神医两字是借用其他媒体的说法,人家说什么不等于他就有权利,如果一个人在骂别人,那么你是不是也有权利骂呢?两位证人都没有采访过李培刚本人。却对李培刚作出了肯定性的结论,是骗子。
    所以,两位证人的证言更加说明,被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11:53:36]
  • [审判员]:
    法庭询问几个问题,《面对面》的节目采访是原告主动约的央视还是央视约的李培刚?
    [11:59:42]
  • [原告]:
    是央视找的我。且国家男篮和女篮我都管了,在奥运期间,我签订的是男篮,后来又说让我帮帮女篮。
    [11:59:49]
  • [审判员]:
    央视是怎么知道你的?
    [12:00:01]
  • [原告]:
    中央电视台知道我在国内的影响,我不是一夜成名的。
    [12:00:10]
  • 原告;他们找到了我,为了这个医学,为了治疗病人,所以我愿意接受了采访。
    [12:00:19]
  • [审判员]:
    采访中的材料是谁提供的?
    [12:00:30]
  • [原告]:
    面对面对张小的治疗,是他们提供的。照片、录像我提供的,李宁的录像是他们提供的。
    [12:00:40]
  • [审判员]:
    原告你知道节目播出后,社会上有很多人找你吗?
    [12:00:49]
  • [原告]:
    我知道,我当时一看,就本来是我们计划是6月23日面对面、6月16日新闻会客听,还有健康之路的报道,然后报道这个节目后,我还有一些预防一些疾病的报道,但我向等我的书出来之后,但央视的报道后,效果非常好。但桑兰的一句话就引起了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我一看这个趋势马上就变了,还公开了我的电话,还有很多记者采访我,问我你是什么学历、你的目的是什么、你是骗子等,他们带来了很多的质疑,后来我询问了人民网的目的性,接受了他们的采访。
    [12:01:00]
  • [审判员]:
    你知道南方都市报的报道?
    [12:01:13]
  • [原告]:
    我知道,但他是质疑。
    [12:01:19]
  • 审判员:这个质疑你是否回应过?
    [12:01:36]
  • [原告]:
    我没有回应,他们的目的是卖报纸,我没有义务回应.
    [12:01:49]
  • [审判员]:
    在所有这些事件发生之后,你是否选择过通过科学的角度进行回应?
    [12:02:13]
  • [原告]:
    我是在人民网回应,人民网已经把我的所有的情况都报道了,他们的报道是真实的,所以我没有必要在对他们的质疑回应什么。
    [12:02:20]
  • [审判员]:
    双方的证据中有没有通过人民网回应的部分内容?
    [12:02:3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2:02:4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02:51]
  • [审判员]:
    你向法庭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里,你选择通过诉讼,为什么不选择媒体报道的方式?
    [12:04:37]
  • [原告]:
    媒体只是话语权的载体,科技报仅仅是北京科技报,而不是中国科技报,所以他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媒体,他的炒作和编辑的目的,很难理性,不代表权威性。
    [12:04:47]
  • [审判员]:
    你为什么没有通过你信任的媒体报道你的情况?
    [12:04:57]
  • [原告]:
    我通过人民网公布了,人民网可以代表政府可以代表国家。
    [12:05:0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2:09:32]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2:09:4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2:09:53]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刊登的两篇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在其报纸上刊登的李培刚事件调查中,附有一张漫画,严重侮辱了原告的形象,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至于被告在文中所刊登的内容,带有主观性,并不能作为客观依据。对于十大科技骗局的报道,被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评为骗局之首。被告应该遵守遵守出版条例,其将原告评为科技骗局之首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26、28条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告的行为确系违法行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其新闻报道严重与事实不符,且内容不属实。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的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应该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刊登了李培刚事件再调查,被告应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根据法律规律,公民应名誉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法院可根据受害程度核定。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看,被告的侵权恶意较大,被告在其报道中所附的漫画,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和人格权。被告刊登的新闻中称只是对记者采访的内容进行了报道,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说法。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其性质是及其恶劣的,被告知道是侵权文章故意登载是故意侵权。
    [12:10:57]
  • [原告代理人]: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较为恶劣,被告的权威性受到公众的普遍信任,公众对其刊登的文章会信以为真,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其一旦侵权侵权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侵权的影响十分广泛,被告是科普类周刊中发行量名列前茅的,影响力较大,且网络媒体传播如此快速,该文章的影响已遍及全国。
    被告09年刊登李培刚事件调查、10年刊登十大骗局的报道,被告故意刊登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绝对是别有用心的,被告刊登文章后,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害后果。
    [12:11:45]
  • [原告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庭审和法庭调查,被告也多次提到,神医和骗子不是被告首先提出的,而是引用其他媒体和网民的说法,无论别人怎样说,被告都没有权利使用别人说过的话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另外,两位证人也明确表示,没有采访过原告李培刚,采访的医生也仅仅是两位。但两位证人都表示没有采访过李方详。即便被告的采访是真实的,但仅仅两个医务工作者,怎么能对李培刚进行评判呢?
    李培刚的治疗手法是经过河北省科技委员会以及河北省中医管理局还有河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认证和鉴定的,鉴定结果也是明确认可的。
    [12:14:03]
  • [原告代理人]:
    卫生部也曾经于2003年将李培刚的医疗法,作为向社会广泛推广的一个项目来推广。两次鉴定还有一次医师协会组织的认证,是对原告李培刚的医疗手法的认证,这两次鉴定一次认证,都明确了肯定了李培刚的医疗手法,以及他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效果。
    [12:15:18]
  • [原告代理人]:
    参加鉴定和认证的我国的顶级医学专家,其中包括工程院的院士,大概能够有二十余人,二十人的专家认定和鉴定,怎么能够被一两个医务工作者否定呢?
    两个证人也明确讲到,报道名字的由来以及怎样平出的十大骗局,他们也不清楚,既然明明写到十大骗局是被评选出来的,那么应该有评选机构和参加评选的人,在没有评选机构和评选人的基础上,把原告李培刚定为十大骗局之首,我认为是被告的可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的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贬低他的人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法院能够还原告李培刚一个公证。最后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8:33]
  • [原告]:
    首先解释一下被告说的我没有行医权,研究所本身就是一个科委批准的,卫生局发给我的行医执照,我的行医资格,最初是医师,也是按国家规定一步步评选出来的,我93年就是副主任医师,99年是主任医师,而且我对被告提出的,研究所是非法行医,但研究所是一个研究机构,是卫生研究所,医疗研究所。
    [12:20:51]
  • [原告]:
    对于被告代言人说的,希望你们核实后再发表意见。至于说我逃跑了,没有联系人,甚至是说有一个记者上我们家敲门去了,网上也有报道我看了,说等了两个小时以后,家里没人,但这很多都是虚假的捏造,如果说找到我家,我不存在没法出来见人的情况。我是医生,医生对任何事情,都是要求真实。被告不能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我的都是政府行为。我的证人,也是我们国家的专家。
    [12:23:27]
  • [原告]:
    我现在的录像带上万集,而且都是政府录的,国家发给我的医生职称证书,都是根据我的医疗效果破格录取的,特别是副主任医师,确实是破格录取的,如果有异议,法院可以调查,我的资格证书是不是有效。我觉得现在乱了,真的乱了。我认为科技报不是警察,我向把自己定好位,不需要其他的评说,健康需要创新突破,我们中医几百年,西医才几千年,我们要还站在原始以前,怎么突破。
    [12:26:23]
  • [审判员]:
    原告,本案审查的是文章是否侵犯名誉权,请你主意发言内容。
    [12:29:07]
  • [原告]:
    好的,如果被告是引用的内容,为什么不说明是网民,或某某媒体所述。被告不能把国家给你的话语权来说真的说假的,跟别人一起随便讲,对自己不负责任,所以我说,这些东西,被告所讲的都是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李培刚只是一个医生,李培刚不是神医,是人民的医生,但李培刚所做得突破了常规的想象,但突破了不一定是错。
    [12:29:21]
  • [审判员]:
    原告,本案审理的形成是涉及到被告文章中的内容是否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12:31:23]
  • [原告]:
    知道,桑兰只是一个病人,只是一个患者,是行外人士,他不代表权威,《北京科技报》把她的博客作为主要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背了报社的理念,也使他们没有什么底线。李方详没有治疗过截瘫,我刚才也说了专家的鉴定的意见,代表了科学性和可信性、可靠性,他是行外人说行内话给我定骗子,真是荒唐到无耻的地步。你北京科技报就可以报道,就可以定性吗?有评选,那么评选机构是谁?
    陈国强也引进是一个骨科医生。我看X光片,是一个膝关节损害的病人,我怎么看是我的问题,学术需要发展,关键可以提高,百家看百家争鸣,这才让科学健康的有序的发展,所以说陈国强说的那些东西仅代表他的个人利益,不代表全国机构,不代表国家政府。
    [12:32:12]
  • [原告]:
    被告提供的所有的证据都是从网上下的,但这些网民的报道是依据吗?我提供的都是原始资料,都是政府给我东西,我也不懂法律。也很紧张,感谢法院给我这么一次说话的平台,感谢媒体记者关注这个事件。
    如果我没有资格,也是法律上制裁我,我提供的一切证据都是政府给我的。
    [12:32:5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2:33:09]
  • [被告代理人]:
    根据本案的调查和庭审情况。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北京科技报》所发表的09年6月29日的文章和10年1月4日的文章没有侵犯原告李培刚的名誉权,首先李培刚的神医之名是社会公知,不是《北京科技报》所赋予的,李培刚说央视没有称其为神医,而是被告给原告带了一定帽子。这是歪曲事实,首先李培刚就是央视推出的神医,我们一次不差的描述了央视的开场介绍词“神奇的医生”这不是神医是什么,不知道还能作什么解释,文雅一点的表示就是神奇的医生,老百姓就是说是神医。所以这个名字不是被告给起的。
    其次,媒体和网民一致认定被告为央视推出的神医,在我们提供的证据中,09年6月29日前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那么如果说把李培刚成为央视推出的神医就侵犯了李培刚的名誉权,那么他应该区告央视、去告桑兰、去告广大的网民。
    [12:37:29]
  • [被告代理人]:
    如果李培刚不认为央视称他为神奇的医生侵犯他的名誉权,那么被告称为神医就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12:38:11]
  • [被告代理人]:
    第二,骗子一词来源于专家,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首先,被告09年的文章只有一处提到骗子,并加上了引号,证明是引用了国家体育总局李方向(音)之口,且加上了引号,标明出处,除此之外,没有出现过骗子二字。而作为新闻媒体客观的进行报道,真实的表达被采访者的意愿,这是一个原则,媒体加以披露这是媒体的权利,就像央视可以说他介绍一位神气的医生一样。他实际上也是听李培刚所言,然后他做一个介绍,所以作为新闻媒体的报道,转述他人的语言没有任何的问题。另外“基本上可以定义为骗子”是有前提的,特指“紧紧依靠按摩就可以使受到脊髓伤害的人就可以走路”的说法的人是骗子,也没有特指李培刚。
    [12:42:36]
  • [被告代理人]:
    因此,李培刚是自愿将骗子的名号带在自己的头上,是李培刚自己将自己对号入座产生的结果,而不是被告侵权,被告没有给原告带这定帽子,而是你自己钻到这顶帽子下面了。
    [12:43:17]
  • [被告代理人]:
    第三,央视推出的神医被评为十大骗局之首是实事求是的,我不明白他们是真的没懂还是故意装糊涂,我们说的是骗局,而不是骗子。李培刚诉称,被告文章的陈述侵犯了其名誉权,恐怕他们没有看懂。骗局是指将不真实的事情说成是真实的,他不是一个人是一个事件,央视作为新闻机构,没有医疗鉴定和评价的资格,在新闻媒体四个字上没有大小之分,新闻媒体不是医疗机构,没有权利进行评价,可是央视的主持人却作了这样的评价,央视仅仅凭着李培刚自己的说法,就把你定义为神奇的医生,说你不用开刀,不用吃药,致用双手就可以达到消炎等效果的说法显然违背了真实的原则。
    [12:44:25]
  • [被告代理人]:
    央视报道后引起广大的社会影响,很多患者纷纷欲求所谓神医救治,但原告本人闭而不见。原告在人民网上也说了去写书。那么报道是为了配合出书,让你看书自治,这不好啊,书卖了,责任没有。但是请问各位,在央视报道以后,有没有一个李培刚治疗的有效病例,来证明央视李培刚在那个节目中所说不虚,不能证明真实可信。
    [12:47:04]
  • [被告代理人]:
    被告的报道是将央视的报道评为十大骗局之首,无论李培刚是不是骗子,都够不上将李培刚评为十大骗局之首。被告的报道是因央视的报道,基于央视的传播之大,影响之恶劣,这个事件评为十大骗局之首,央视也删除了其网站上的节目。被告不是将李培刚评为十大骗子之首,点评也没有对李培刚做任何的评价。
    [12:50:12]
  • [被告代理人]:
    第四,被告没有导致李培刚的社会评价降低,李培刚称,北京科技报导致其名誉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没有任何的证据。
    在北京科技报文章发表之前,数以万计的网民早已将李培刚和央视骂了个狗血喷头,北京科技报的文章只是根据调查结构,进行了客观的报道,没有对李培刚进行贬损,更不可能导致李培刚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12:50:38]
  • [被告代理人]:
    第五,被告没有给李培刚造成损害,原告诉称给其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说法和压力,是央视使原告出名,央视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这与北京科技报无关。
    [12:50:52]
  • [被告代理人]:
    李培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认定,被告的文章基本上反映真实内容,因此央视关于不用开刀不用吃药,就可以使偏瘫的患者能够站起来的报道,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原则,不科学不客观不真实不可信,是虚构的事实是一种欺骗,被告的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正当职责是合法行为。根据此次庭审还可以确定被告的报道是真实的。我们两位记者到庭作证,都有录音都有记录,虽然有一位记者没有到庭,但是两位记者已经证明了我们的记者是经过采访,有着被采访对象表达的真实意愿才撰写的文章。而原告对证人的质证,对被告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指出被告的文章中哪一句没有来源,没有处处,是不真实的虚假的陈述。
    [12:54:3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的报道属实,基本内容没有虚构虚假,怎么能说构成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根据在哪。同时面对被告所做得报道,接受采访的人没有提出任何的质疑,而原告李培刚也仅仅是对神医、骗子、骗局提出质疑,没有提出任何的有效证据。所以李培刚并未因被告的报道造成新的损害,在媒体和网友评价之后、在央视删除官网的文章之后,你是一个什么处境。是到北京科技报的报道后才出现了不能出门,孩子不能上学,不能就医的问题吗?
    [12:55:30]
  • [被告代理人]:
    所以原告指控北京科技报的文章,导致了你生活遭遇了这样的一种困难,遭受了这样一种损害,导致了你孩子不能上学,妻子不能出门,你不能就医,造成了你的精神损害,这没有任何的证据,也跟北京科技报无关。所以北京科技报的文章与李培刚所谓的损害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根据本次庭审还可以确定北京科技报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北京科技报与李培刚往日无冤,近日无愁。是原告在央视的报道,那么多媒体都在进行报道,包括今天原告李培刚也在利用庭审的机会再次的宣传自己,那么这些媒体都有过错,都别有用心吗?
    [12:56:33]
  • [被告代理人]:
    另外,原告说,被告的两篇文章侵犯了名誉权,但原告只项法庭提交了一个证据证明,只是十大骗局的文章,而没有09年的报道,你到底是两篇文章侵权,还是一篇文章侵权。
    [12:59:0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提出说侵犯其肖像权,我非常奇怪,原告的主张并没有侵犯其肖像权的主张,那你到底是原来的诉讼请求,还是你变更了诉讼请求!因为这个肖像权而又提出了是一个丑化是一个恶意侵权,是你们把他定义为是丑化,这都是原告定义的,在这篇文章中,在这副漫画中,北京科技报什么时候在这个上面说了这个是丑化什么时候表达了这是恶,没有。
    [12:59:3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刚才说,北京科技报是报道,是主观的,何以见得,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们有记者,记者进行了采访,有采访录像,有采访的录音,也有纪录。那么多的内容,原告代理人说为什么不全登上,那么还是媒体吗?干脆复印算了。媒体是将基本的观点进行概括,客观、真实,但又允许他们进行浓缩、提炼,除非是直播,否则都会有编辑,如果说进行了一种调整,进行了一种取舍,就变化了主观的,那么媒体就别开门了。
    [13:01:3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还说,我们将李培刚评为十大骗子,但我们是评的央视推出神医的事件评为十大骗局之首,且是根据传播影响力的大小进行的排序。
    [13:01:49]
  • [被告代理人]:
    另外原告在辩论中还在陈述,认为我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责任,我刚才多次强调,唯一出现骗子,是引用的他人的话,而这段话也没有定义谁是骗子,这是原告自己的事情,所以不是被告将原告定义为骗子,而是原告自己要去带那顶骗子的帽子。
    [13:03:4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说被告科技报的文章,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我没有看到证据,没有证据的东西在法庭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原告李培刚在庭审过程中,包括举出证明的过程中大量说话其在90年代初,80年代末的一些鉴定,列为了推广计划等等,但北京科技报的文章是否对此质疑过,我们说这些是假的了吗?我们没有说过这些东西,你拿出这些工业来反驳我们,指控我们,这挨的上边吗?我们说过你没有行医,没有给别人按摩,我们说你的东西统统都是假的了吗?那个地方说了,我们说你每在唐山第二医院,你们认可,这跟事实吻合啊。
    [13:05:46]
  • [被告代理人]:
    所以原告说我们主观上有过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反而我们所说的都是真实的。另外原告提出要在几个大的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我很奇怪,法律上讲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如果假定,被告的文章构成了侵权,被告文章仅发表在北京科技报上,我们没有让哪个网络转载,凭什么让我们在其他的网站上道歉。
    [13:07:2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说我们的恶意较大,这个大小是拿什么来衡量的。说我们捏造事实,那我们捏造的是哪一句,还说即使我们有采访对象也是恶意侵权。我们有采访对象怎么也是恶意侵权呢?如果媒体闭幕关门,还要媒体干什么呀?人家采访你你对人说话,那你还要媒体干什么呀?
    [13:10:32]
  • [被告代理人]:
    另外,原告刚才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被告不是一个权威机构,可是原告的代理人刚才又说被告的发行量广泛等等,这到底以那个说法为准?
    [13:11:2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说被告将原告评为十大骗局之首,是别有用心,那么别有用心在哪呀?媒体就是一个客观报道,他说的都是别人的话。
    [13:11:57]
  • [被告代理人]:
    请问原告,哪个媒体说的不是别人的话。说我们没有采访李培刚,刚才李培刚自己都说了,联系不到他本人,我们怎么采访啊,而且你刚才说的很清楚,你瞧不起我们,你根本不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还怎么采访啊!
    [13:12:56]
  • [被告代理人]:
    两个医生不能评价,那么你一个人就能评价吗?央视就能评价吗?你一个人在央视说,央视就给了你一个肯定,这是不是评价?有没有资格作这种评价?能不能代表了客观权威,真实可信?
    [13:13:3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本人还说研究所是科委批准的,卫生局发的执照。但医疗机构是怎么设立的恐怕你不懂,科委没有权利批准医疗机构。科委可以批准什么大家可以回去看。我就不在这里说了。卫生局给了你一个资格,但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医生都要在医疗机构里行医,否则都是非法行医。
    [13:14:05]
  • [被告代理人]:
    综上所述,北京科技报的报道是合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没有侮辱李培刚人格,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李培刚利用央视出名,但却出成了一个恶名,纯属自作自受,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14:50]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补充辩论意见。
    [13:17:55]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说,《李培刚事件调查》这篇文章中谈到李某某只是说事不是对人,他所说的骗子是李培刚自己对号入座,但文章的名字就是李培刚。关于央视推出的“神奇的医生”这样的话,这不是让被告直接改成神医来使用的。
    [13:18:54]
  • [原告代理人]:
    李培刚的医疗手法是经过国家认定的科研项目,也是最后认可和做过鉴定的,你说央视违反客观真实,怎么违反客观真实?是否有证据?
    [13:19:2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事实上,三篇文章《李培刚事件调查》《中国十大科技骗局》《李培刚事件的在调查》,其中有两篇就是针对李培刚一个人,难道这是针对张三李四,不是针对李培刚的?
    [13:19:50]
  • [原告代理人]:
    《出版管理条例》第26、28条有明确的规定,不是被告说其没有侵权就没有侵权的,我们有法律也有良知。
    [13:20:15]
  • [原告]:
    科学就是科学,像你说的我愿意带这个帽子,帽子是我自己带的,所以说这些个语言你怎么可以说我是自己给自己带的帽子。再一个,央视报道我是严格审查的。
    [13:22:53]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3:23:34]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实际上只有一篇文章。对于被告是否侵权,是要用证据说话的,没有证据说什么都没有用。
    [13:23:5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3:27:03]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他提交的证据多数是其他媒体的一些报道。还有两个证人,这两个证人只是参与了报道的部分内容的采访,对于报道中的关键词语,也就是说,对原告李培刚进行人身攻击,对他的人格、名誉权进行侵害的主要词语,两位证人都说自己没有参与写,且十大骗局是怎么评出的,两位证人也没有回答。也就是说十大科技骗局是由没有评选机构,没有评选局,在个不知名的一个组织、一个机构推出的。也就是被告一方之言,随意定出的。鉴于以上事实,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原告合法权益,恢复原告的名誉权。
    [13:27:36]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27:48]
  • 审判员:双方是否需要法庭主持调解?
    [13:28:04]
  • [原告]:
    可以
    [13:28:15]
  • [审判员]:
    原告的调解方案?
    [13:28:38]
  • [原告]:
    更正被告对原告之前所进行的报道,恢复名誉,其他的请求可以放弃
    [13:29:0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13:29:24]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不同意和解。
    [13:29:34]
  • [审判员]:
    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庭审到此,休庭,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退庭。
    [13:29:53]
  • [声明]:
    本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3: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