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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温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不满自家房屋未被拆迁引发的诉住建委不作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44:37]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徐彪,男,1978年10月生,汉族,自2002年开始在行政庭任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2007年度、2009年度两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牛淑静担任。[10:46:05]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李某诉称,京石铁路客运专线房山段项目的拆迁线穿过其宅基地,其自家房屋应在拆迁范围内,而拆迁人却拒绝给予拆迁。因此,其向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决,但住建委却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遂以住建委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10:47:4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48:05]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原告李勤,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白村东区。委托代理人胡玉来,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丽艳,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委拆迁管理所科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委托代理人王文琦,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10:50: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10:51:09]
- [审判长]:请坐下。[10:51:2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10:51:35]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勤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撤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徐彪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谢跃进、张文玲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牛淑静担任法庭记录。[10:52:09]
-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0:52:22]
- [原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1:02:45]
-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1:02: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了解,不申请回避。[11:04:0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11:04: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1:04:5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11:05: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1:05:53]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11:06:48]
- [原告]: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白村,根据村委会的底档以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于1981年12月17日颁发的林权证足以确定原告宅基地范围四至。因京石铁路客运专线房段项目从原告村经过,村委会根据京石公司测绘针对原告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于2009年10月21日以继2010年元月27日出具证明证实元嘎的宅基地四至以及确认原告的宅基地确实被占去一部分。而且根据现场留下的拆迁线的标记以及拟拆迁的豁口,可认定拆迁先的具体位置,拆迁线是穿过原告宅基地的,原告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之内。原告向被告提交拆决申请书以及原告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据,要求被告依法裁决,2010年3月12日被告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11:08:20]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的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对原告进行重新裁决并进行补偿,就这一诉求原告你应另行起诉,你听清楚了吗?[11:09:07]
- [原告]:听清楚了,我撤回这一诉讼请求。[11:09:27]
- [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11:09: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委收到原告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根据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对原告家住宅的位置进行了现场勘测,勘测结果原告家住宅位于京建房拆许字(2009)第28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确定的规划西边线西侧,不在拆迁范围内,故原告不属于拆迁当事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三条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规定,原告不具备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主体资格,我委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中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单,综上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10:4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职责和职权范围。[11:11: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第4、9、12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3、4、7条,第3条第二款,原告不属于拆迁人,其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依据第4条不予受理。[11:12:0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11:12:25]
- [原告]:对其职权没有异议。[11:13:2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11:14: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1、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度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本案涉及的客运专线取得了相关的批复文件,其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我委对此颁发了拆迁许可证。[11:14: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度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本案涉及的客运专线取得了相关的批复文件,其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我委对此颁发了拆迁许可证。2、关于新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预审用地的复函,证明同上。3、规划意见书,2008规市政意字0624号,证明同上。4、拆迁许可证存根,京建房拆许字2009第28号,证明拆迁范围,原告不在拆迁范围之内。5、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勘测时间2010年3月10日,内容客运专线工程与原告家的距离,原告住宅房屋在客运专线的西边线的西侧,相距是22.08米。2、关于新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预审用地的复函,证明同上。3、规划意见书,2008规市政意字0624号,证明同上。4、拆迁许可证存根,京建房拆许字2009第28号,证明拆迁范围,原告不在拆迁范围之内。5、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勘测时间2010年3月10日,内容客运专线工程与原告家的距离,原告住宅房屋在客运专线的西边线的西侧,相距是22.08米。6、北京天地鸿图有限公司的测绘图,证明原告住宅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11:15:30]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1:32: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在行政复议中被告并没有提交,所以对此证据不认可。证据2、3、同上。证据4、拆迁范围太笼统,我们要求被告提交详细的拆迁范围。证据5、没有当事人签字,且这个时间并不是2010年3月10日,这个勘测是在行政复议后补的,时间应该是2010年4月21日。且没有原告签字。证据6、测绘图在行政复议中并没有提交,是后补的证据,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他起算的起点不一样,我们认为应该是从铁路的中心线为起点。而且没有当事人签字,从这个证据也看不出来村委会人签字,没有到现场去测,是不被认可的。[11:36:19]
- [审判长]:原告出示证据?[11:38: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行政复议决定书,2、林权证,证明县政府确认原告的林权四至和范围。南侧的东西长是16.67米。3、2009年10月21日北白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告宅基地在客运专线拆迁中被占了一部分。4、2010年元月27日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告宅基地确权是按照1981年12月林权证尺寸,是村支部主要领导测量,村委会六有底档。5、关于宅基地登记底档,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底档与林权证一致。6、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宅基地由于拆迁被占了一部分。还有申请法院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11:38:53]
- [审判长]:照片中的墙是谁拆的?[11:40:11]
- [原告]:拆迁公司拆的,2009年3月25日开始拆迁,具体时间说不好。我能证明是拆迁公司拆的,当时拆迁时我在现场。[11:40:24]
- [审判长]: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1:40: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其证明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是正确的。[11:40: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2及其他证据原件我看一下,林权证真实性认可,但他只是一个林权证,不能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就在拆迁范围内。证据3、4、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京石本身也不是测绘公司,他不能测绘出原告宅院具体的位置,目前不能确定原告涉及的宅院在拆迁范围内,这里讲的宅基地是否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原告宅基地。证据5、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宅基地在拆迁范围之内,其他二页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6、照片中的墙是在原告宅院之外,不属于其宅院,其他二张也不能证明原告宅院就在拆迁范围内。[11:42: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南墙是原告三弟的房屋,三弟李达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11:45:51]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原告的宅基地进行了现场勘察,首先先出示一下现场勘察的11张现场勘察,证明了其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原告你看一下,对证据有无异议?[12:03: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照片真实性合法性观点性都没有异议。[12:03: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三、四张原告所述是测绘公司作的标记不予认可,及时是测绘公司作了标记,他也只是测绘,并不能确定拆迁范围,他只是向拆迁单位提供一定的数据而已。[12:03:41]
- [审判长]:依据原告的申请,本庭去北白村原告宅基地进行现场勘测,由天地鸿图测绘公司的人制作了现场图,原、被告看一下。[12:03: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对于这个图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这个图涉及几个距离的有问题,但这个拆迁线确定的是没有异议的。[12:04:59]
- [审判长]:被告看一下,发表一下意见。[12:05:2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拆迁许可证所表明的规划西边线,实际规划的线在距原告家22.08米,这个图是有问题的,噪音环评线是涉及一定范围的,这个可能涉及到原告家宅院。原告家的房屋现状是没有被拆迁。所以对这个图的线的标记不予认可。[12:05:48]
- [审判长]:这个图不是标准的测绘图。[12:05:58]
- [审判长]:这个红色标记是哪儿涂的?[12:06: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回去核实一下吧。[12:06:18]
- [审判长]:现在宣读2010年1月8日谈话记录一份及拆迁示意图[12:06: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示意图没有异议,他基本能反映一个拆迁的方向。[12:06: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谈话笔录有意见,村书记的认识并不能代表拆迁人对拆迁线路的明确态度和认定的标准,对书记的表述不予认可。对示意图,因为他是一份示意图,并不能证明实际拆迁边界的认定,所以对此不予认可。[12:07:06]
- [审判长]:原告申请法庭调取关于新建铁路环境影响报告数的批复,法庭予以了调取,原告看一下、发表一下意见。[12:07: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12:07: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批复中第二条的第四款落实噪音污染的防控措施,原告的房屋不在这30米的范围之内。[12:07:53]
-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调取的均予以调取并出示了,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出示?[12:08:05]
- [原告]:没有。[12:08:22]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2:08: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第3条第二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引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666号文第22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3条第二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范围问题。第4条,第7条第二款,[12:08:48]
-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2:09: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是在拆迁范围内,原告适用的内容是错误的。依据1666号文第7条应予受理的规定。[12:09:09]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2:09: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1116号文,申请人于2010年3月8日向我委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在法定时间内经我委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测,于3月1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单并送达。[12:09:3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程序有无异议?[12:09: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被告受理方面没有异议,被告作出的裁决时并没有进行现场调查,而是直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3月8日受理,3月10日调查,是不对的被告现场调查是在4月份行政复议过程中去现场调查的。[12:09:52]
- [审判长]:被告,你们什么时间去的现场调查?[12:10: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向我提交了这些资料,所以我认为应该以提交资料的时间为准。[12:10:11]
- [审判长]:原告,你怎么证明被告是在4月21日进行的现场调查?[12:10:21]
- [原告]:因为当天我大儿子在现场看见了他们在现场勘察。[12:10:28]
- [审判长]:根据证据规则规定,由于原告大儿子与其有近亲属关系且一直在法庭旁听案件,故其证明不予认可。[12:10:40]
- [审判长]:现在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被告,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规划线距离向法庭说明一下?[12:10: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暂时说不太清楚,回去核实一下再说。[12:11:04]
- [审判长]:规划线的测量是谁测量的?[12:11: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天地鸿图测绘公司测量的。[12:11:20]
- [审判长]:他所测量的原告东南角的宅基地红线的标志是谁涂的?[12:11: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是测绘公司涂的,可能是噪音环评线占了他们家一角。我们回去再核实一下。[12:11:43]
- [审判长]:你们认为原告宅基地不是在拆迁范围内,根据环保总局的246号文规定的外轨30处的噪音问题,这怎么解释?[12:11: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的宅基地不在这30米范围之内。[12:11:57]
- [审判长]:测绘图向法庭出示的测绘图证明是22.08米,怎么解释?[12:12: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距离红线是22.08,红线以内是拆迁范围内,且这个红线也不是轨道的外轨。[12:12:19]
- [审判长]:红线距离铁路的中心线或者是铁路的外轨线具体是多少解释一下?拆迁确定的标准是哪条线?[12:12: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提交了3月10日的示意图,显示了轨道中心线的位置,西规划红线距轨道中心线是7.7米,往东是10.3米,中间这段就是拆迁范围。[12:12:38]
- [审判长]:这个图是谁测绘的?[12:12: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是到现场测绘的,具体情况我们再向案件承办人了解一下。[12:12:58]
- [审判长]:原告,你的宅院红漆是谁涂的?[12:13: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测绘中心测绘涂的,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12:13:32]
- [审判长]:宅基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吗?[12:13: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宅基地就是林权证,没有其他的证。[12:13:49]
- [审判长]:你的宅院即使按照红线,你的宅院的东南角既使是被占了,也不足以三平米,如果这三平米对你要进行补偿,你有什么意见?[12:13: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补偿谈不到,方方正正的宅基地已经使用了多少年了,如果给我补偿也没有办法,我要求给我拆迁,拆迁拆的是李达的后山墙,并没有拆我的墙。[12:14:09]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问题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2:14:1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之,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2:14: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通过庭审调查非常清楚,原告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之内,我们虽然不认可被告提供的3月10日的图,但从图中可以看出,这两个铁轨之间中心线五米,从中心线到外轨应该是0.6至0.8米,在环评报告书的批复中是以外轨道到沿线30米,可以看出原告是在拆迁范围内,李达并不是在拆迁范围内,到现在为止被告连拆迁范围都不知道,怎么能作出一个不受理的决定呢。[12:14:34]
- [审判长]: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2:14: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于是我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15:03]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15: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拆迁范围实际是环评报告的依据的,通过环评报告书,最终结果是环保部的批复,这65米开始我并不知道,也是建委人告诉我的,争议的焦点可能是拆迁的一个角或是全部,被告作的与事实相违背,应根据环评报告进行拆迁,被告最起码应该是受理这个裁决申请,之后再谈拆迁范围。我们也理解拆迁人的难处,现在我们坐在这里应该讲究法律讲究事实。[12:15:25]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15: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2:15:4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12:15:56]
- [原告]:坚持起诉状的内容。[12:16:04]
- [审判长]:由被告做最后陈述?[12:16: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2:16:20]
- [审判长]: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12:16:2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庭审记录牛淑静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2:17:06]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2:1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