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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公开审理“出尔反尔拒绝兑现 肯德基身陷‘优惠门’”一案。[14:17:2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王伟,审判员王晓峰,人民陪审员王东旭,书记员是龙琨。[14:21:2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4月6日,原告刘先生在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所设立的苹果园餐厅出示被告发行的优惠券,要求按照该优惠券上所载明的优惠价格(32元)购买价值64元的外带全家桶一个,却被餐厅工作人员告知此活动已终止,拒绝向原告出售此套餐。刘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按优惠券价格向原告出售外带全家桶一份。[14:22:11]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22:4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请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于振动状态。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4:24:4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14:25:19]
- [审判长]: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刘聪 ,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苏敬轼,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娟,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14:26:1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4:28:33]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聪诉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王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峰、人民陪审员王东旭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龙琨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4:29:21]
- [审判长]:下面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4:29:50]
- [原告]: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在被告所设立的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苹果园餐厅)以下简称“苹果园餐厅”)出示被告发行的优惠券,要求按照该优惠券上所载明的优惠价格(32元)购买价值64元的外带全家桶套餐一份,苹果园餐厅工作人员一接到被告通知终止优惠为由,拒绝向原告按照优惠价格出售该套餐,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仍拒绝按照优惠价格出售该套餐。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被告发行的优惠券所载明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优惠券价格(32元)向原告出售外带全家桶套餐(价值64元)一份。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4:30:08]
- [审判长]:诉讼费由法院裁决,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明白。[ 审判长]:你谈到你在4月6日晚持优惠券去被告处购买食品,你的优惠券是怎样得到的?[ 原告]:我是在4月6日下午16时之前获取的,从朋友处复印得来。[ 审判长]:复印件是从何而来?[ 原告]:朋友也是从别处得到的。[ 审判长]:朋友为你提供优惠券,你复印后去苹果园餐厅购买。[ 原告]:对。[ 审判长]:优惠券载明内容是什么?[ 原告]:持券立减32元。[ 审判长]:优惠券的使用期限?[ 原告]:优惠券上载明“此优惠券有效期为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9日”。[ 审判长]:还有没有其它记载?[ 原告]:此优惠券需打印使用,复印有效,每次消费仅限使用一张。[ 审判长]:那你认为此优惠券复印有效,对吗?[ 原告]:对。根据肯德基的交易习惯,我们之前曾有过买卖食品的行为。[14:30:52]
- [审判长]:还有其他的事实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14:31:11]
- [审判员]:你知道朋友的优惠券是从哪来的吗?[ 原告]:朋友没有告诉我,但告诉我是从合法渠道而来。[14:32:05]
- [审判长]:肯德基拒售的时候有没有给你什么解释?[ 原告]:拒售当日给我出具了一份声明。内容为“尊敬的网友,肯德基推出第一轮秒杀活动后,得到广大网友热烈欢迎,但个别网站上已出现后两轮秒杀活动的假电子优惠券。为此肯德基临时决定停止第二轮、第三轮秒杀活动。凡是目前市面上关于第二轮、第三轮秒杀活动产生的优惠券均为假券,肯德基餐厅一律拒收。由此给您带来的任何不便,敬请谅解。关于后续活动,我们将在肯德基优惠网上稍后通知。中国肯德基2010年4月6日”盖章为中国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14:32:20]
- [审判长]:你知道第一轮,第二轮的时间吗?[ 原告]:不知道。[ 审判长]:你作为买者,是不知道有所谓的第一轮第二轮,是吗?[ 原告]:不知道。肯德基告诉我我这个是第三轮。[ 审判长]:原告,你能给我解释一下“秒杀”吗?[ 原告]:我认为是肯德基公司的一个活动噱头,“秒杀”很吸引人,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关注。[14:32:56]
- [审判长]:被告,你方有无举行过“超值优惠星期二”活动?[ 被告]:没有,这个活动没有开始就结束了。我想介绍一下基本事实。[ 审判长]:原告的理由你听清了吗?请对事实部分作答辩。[ 被告]:听清了。肯德基委托关联公司,也就是肯德基的母公司百胜公司,在淘宝上开了一个网店。百胜公司确实就这个活动做了一个预告,但这个活动并没有搞下去。我们这个活动就是就产品做优惠活动。一共三轮。第一轮是上校鸡块的活动。[14:37:08]
- [审判长]:是原告说的活动吗?[ 被告]:不是。第二轮是汉堡的活动,也不是原告说的活动。第一轮活动是我们在淘宝店上发布100张优惠券,然后由网友抢购。第二轮和第三轮活动都没有进行就取消了。[ 审判长]:你对这个活动的设立知情吗?[ 被告]:知情,而且我们也是履行主体。我们后两轮的活动还没有开始时,我方就发现有人持假优惠券去门店消费,所以我方及时停止了优惠券。所以原告所持的优惠券是假的。[14:37:25]
- [审判长]:所以说你方只是执行主体,活动是由百胜公司撤销的。[ 被告]:对。原告回避了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只有举办秒杀活动的淘宝网上才有优惠券发布权,既然淘宝网上没有发布,所以原告的优惠券是假的。[ 审判长]:优惠券上有记载吗?[ 被告]:我们在网站上有记载。[ 审判长]:对于事实部分,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没有了。[14:37:56]
- [审判长]:原告从何得知了这个优惠减价的信息?[ 被告]:不清楚,有多种可能的渠道泄露,但一定是非经授权的。[ 审判员]:原告所称的活动是不是在你方原定优惠活动范围内?[ 被告]:在。[14:38:28]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相应证据。[ 原告]:证据一,我在4月6日晚在肯德基苹果园餐厅使用的优惠券及其复印件一份。这个优惠券上面有关于价格的约定,“立减32元”的优惠。[14:43: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的证据从表面内容来看,与我的关联单位百胜公司做的预告部分是一致的。[ 审判长]:哪部分不符?[ 被告]:和我们拟发的是相符的。[ 审判长]:有效期从2010年4月6日开始,被告,你方为什么说是下午开始?[ 被告]:下午才开始往外发,所以消费者应该正常在晚上七、八点才开始往外发,还是可以使用的。[14:46:07]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被告关于优惠活动的宣传,在肯德基优惠网上。他活动主推的就是“外带全家桶 立减32元“我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时候,被告已经撤换了,我这个是从百度快照上取下来的。[14:49:21]
- [审判长]:你想证明什么?[ 原告]:他没有写明活动第一轮是上校鸡块,第二轮是汉堡什么的,只写了全家桶的优惠,而且被告所谓的限制条款也没有在这个宣传上写明,被告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造成误信。[14:56:0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提供的只是一个活动的标题,点击标题进入网站的时候才可以看到详细内容。我们一会儿会举证,我们的活动详情在里面很清楚。我们并不否认要进行“秒杀”,只是由于一些情况取消了。[14:57:35]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被告]:4月6日,苹果园餐厅值班经理给我出具的声明。证明活动是被告单方面终止的。[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我们承认这个声明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声明。[14:58:13]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一份证明。想证明根据肯德基网站上记载的时间,他们称4月6日下午1点30分终止了此次活动。被告登出声明的时间在15点54分。这份声明后来在肯德基新闻中心删掉了。[14:58:44]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我们不否认这份声明的真实性。[14:59:4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下一份证据,我在苹果园餐厅就餐的录像资料,证明我们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录像上可以看出是肯德基餐厅,但是看不出是哪一家。我认可录像的真实性。[ 被告]:我想问原告,你这是第几次去肯德基柜台要求兑换?[ 原告]:第一次。[ 被告]:我很奇怪,为什么你第一次就拿着手机去拍照?从生活情理上来讲有些不合理。而且我认为这份证据充其量能证明原告拿着所谓的优惠券去兑换要求拒绝,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15:11:18]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原告]:没有了。[15:11:27]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证据一,证明百胜公司委托上海亚克广告公司在淘宝店上开设秒杀活动,是活动的根源所在。[15:13:05]
- [审判长]: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我知道淘宝店,但是我没有看到上海亚克公司的实名认证。而且据我所知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淘宝店举行秒杀活动一事。我想知道被告有没有这份合同的原件。[ 审判长]:被告,带原件了吗?[ 被告]:有原件。(出示原件)[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告]:首先被告出示的服务合同我只看到了正本,没有给我提供复印件。第二,合约是百胜公司和上海亚克公司签订的,而且签订时间我不能确定,不知道是不是补签的。第三,普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不可能知道肯德基公司的上级公司与其他公司有这样一份合约,所以我对这份合同的真实性不表态,关联性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二,活动的内部策划方案。[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首先,这份企划书是不是当时的企划书,我无法确定。其次,企划书第9页上写明了肯德基电子优惠券使用须知,第二条写的与我出示的优惠券是一致的。第三,在企划书的运营配合部分有关于第一轮第二轮的表述,但我相信普通消费者是不可能看到这份企划书的。我认为企划书的真实性难以衡量,而且没有公示,所以我不认可。[15:28:3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三,我方活动预告,里面写明了秒杀活动的轮次、内容及优惠券使用须知,表明了我们只认可从专属网站上下载的优惠券。[ 审判长]:什么时候刊登的?[ 被告]:4月1日刊登的。[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这是一个截图,当时我并不知情。而且肯德基出事的证据不能当然的证明我出示的优惠券不是通过官方授权网站上获得的。[15:32:49]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四,原告所称标题的链接。[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五,我们预告的发布途径,是以邮件的方式发给会员的。[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这份邮件发没发我不清楚,至少我没收到。而且在4月6日“秒杀门”事件发生的时候,有很多消费者都是肯德基的会员,请被告解释一下如果给会员发了邮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15:39:3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同时举证证据六至九。证明每次秒杀活动只有100件优惠券,通过淘宝网的页面,可以得知第一轮秒杀活动顺利进行。我们将秒杀获得优惠券的网友信息作了保存,进行了公证,然后就对这一百个邮箱发送了优惠券。[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认为上校鸡块跟本案争议的全家桶没有关系。公证书上的公证时间是在4月26日,是在发生争议之后进行的,我质疑这份证据的效力。[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十和十一,证明在第二和第三轮优惠还没开始时,就有消费者持券要求兑换。我们对几个非法链接作了保存公证。[ 审判长]:原告认可吗?[ 原告]:不认可。证据保全的时间是在4月22日,也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我认为里面可能有假。[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 被告]:因为诉讼我们才做了证据保全,而且证据里有显示某些网站从4月5号就开始对优惠券做链接。[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对被告所称因诉讼而作保全提出质疑。因为我立案后,4月7日法院的书记员就通知我诉讼,而被告三个星期后才做保全,我有质疑。[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十二,活动取消的声明。[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我对声明发布时间质疑,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十三,淘宝网对于交易的后台保存。第二轮活动的商品交易为零,下架时间与活动取消时间相吻合,证明活动就没有进行。第三轮的交易记录也是零,下架方式也是店主主动下架,所以我们没有进行这两轮活动。[ 审判长]: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真实性令人质疑。被告主张4月6日15点33分将优惠券从淘宝上下架,但不知道有无证据证明自己只通过淘宝网这唯一一个渠道发布了优惠券。[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十四、十五、十六,我们在淘宝网首页发布的声明。百胜代表肯德基对网友进行感谢,而且声明取消了后两轮秒杀活动。肯德基官网上也有说明,而且肯德基公司也进行了报警。证据十七是一个接警证明,证明我们上海公司已经报警。证据十八是我们公司内部内存的优惠券,是没有对外发布的。我们最后一个使用规则强调了我们只接受官方渠道发布的优惠券。[15:44:3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对报案回执的关联性不认可。声明我知道。[ 审判长]:报警有结果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被告]:没有。我想问原告几个问题。[ 审判长]:可以。[ 被告]:原告,给你优惠券的朋友叫什么?[ 原告]:赵某。[ 被告]:原告,你在消费之前就知道活动取消,对吗?[ 原告]:我不清楚,到了店里看到有其他消费者被拒绝兑付才知道这个活动终止了。我怕肯德基否认与我的买卖关系,所以才用手机进行了录像,并不是专业的摄像设备。[ 被告]:赵某也知道活动取消了,对吗?[ 原告]:这个问题我认为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15:49: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反复强调我手中的优惠券不是从合法渠道获取的,但被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我手中的优惠券不是合法网站上获得。而且优惠券上注明复印有效,被告应预料到这样的文字对肯德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复印意味着可以无限次放大使用。这张优惠券在我当天的使用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直接告诉我秒杀活动停止了,从录像里可以看出,而且他自己的员工都不清楚这活动是一个什么样的活动,为什么就停止了,而是反复让我和值班经理交涉。根据我与肯德基之前的消费习惯,肯德基对网上下载的优惠券允许复印,并且不限制多次复印。如果网友PS了优惠券,他们的收银机是通不过的。被告声称活动没有开始,但据我所知有相当一部分门店已经进行了半价销售,说明已经进行了履行。[16:00:47]
- [审判长]:请原告简要陈述。[ 原告]:我的购买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被告应当履行,为什么被告可以卖给别人就不能卖给我?被告认为我知道有假券才去购买是不对的,我只是预感到有可能会有争议。我还去劝解部分消费者要冷静,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16:09:41]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使我们对原告的诚信产生了怀疑。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在法庭询问中却说自己无业。他说自己对秒杀活动不知情,但在法庭调查时,他出示的录像表明自己是在取证,就是为了打官司。我方认为原告知道秒杀活动的所有详情,出于法律意识找了一张券去苹果园店取证。我们不认为原告是合理真实的消费者。我们注意到原告今天自始至终都在回避他所持有的优惠券来源。原告说没有向朋友核实不具有可信性。原告主张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这张优惠券是否能证明事实买卖合同有待商榷。如果原告不能举出优惠券的合法来源,原告主张的就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欺诈。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到秒杀活动尚未开始就有优惠券出现,所以我方有理由充分相信被告回避优惠券来源的理由就是优惠券有假。原告并未出示证据证明有人以半价进行了优惠活动,所以请法庭不予采信。原告一直称自己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有事实买卖合同,事实买卖合同的要件是双方合意,百胜公司和肯德基公司从这个角度上讲没有与原告形成合意,所以我方不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我方认为原告优惠券的来源应该由原告进行举证,而不能把这样一个不可能的举证事实推给被告。而且我们没有发出优惠券,没有要约,承诺何从谈起?[16:10:0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可否达成调解意见?[ 原告]:诉讼费我承担,被告32元卖我一个全家桶。[ 被告]:调解方案需要向公司汇报。我们目前没有调解方案。[ 审判长]:鉴于一方需要汇报,本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如有辩论意见,庭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现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10:43]
- [审判长]:希望当事人能在庭下积极接触达成和解。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6:11:4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法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康婷婷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16:23:5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0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