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审判员

辩护人

庭审现场

直播小组

当庭宣判
7月12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混脸熟’后伺机盗窃 ‘90后’少女被公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17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屈某盗窃一案。
    [09:24:29]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情况。东城法院于1993年1月成立少年庭,2002年又正式更名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目前,它已成为一个负责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综合审判庭。建庭十六年来,在历届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庭干警努力工作,大胆实践,各项工作均取得丰硕成果,在全市法院系统少年法庭工作中始终位于前列,并先后获得“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北京市模范集体”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并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荣立集体三等功,连续八年被评为“东城区法制校长工作先进集体”,连续两次获“北京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此外还涌现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岳慧青、“北京市优秀法制校长”孙宇红等先进人物。
    [09:25:46]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是孙宇红,书记员是封瑜。
    [09:28:11]
  • [主持人]: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于2007年1月10日8时30分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49号“网聚网吧”内,窃取被害人任某的摩托罗拉牌V3ie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0元)。2007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屈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14号楼,趁被害人于某熟睡之机,窃取于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诺基亚牌N93i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21.4元),当日于某即发现失窃并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0年3月4日在本市朝阳区焦化路1号“碧水云天洗浴中心”将被告人屈某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09:30:3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30:5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被告人屈某盗窃一案的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提被告人屈某到庭。 审判员将提押票交于书记员,书记员将提押票交于法警,法警将被告人屈某押至法庭。
    [ 审判员]:
    (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4:02]
  • [审判员]:
    下面核实被告人屈某的相关情况。 被告人姓名、有无别名、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 被告人]:
    无。
    [ 审判员]:
    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1990年*月*日。
    [ 审判员]:
    出生地?
    [ 被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
    [ 审判员]: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员]: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
    [ 审判员]:
    职业?
    [ 被告人]:
    无业。
    [ 审判员]: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
    [ 审判员]:
    户籍地?
    [ 被告人]:
    同上。
    [09:37:42]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和行政处罚?
    被告人:07年1月份我因为拿别人东西到了派出所,后来就放了,当天下午就走了。
    [ 审判员]:
    签署过法定手续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来北京多长时间?
    [ 被告人]:
    四年多。
    [ 审判员]:
    你在北京的住址?
    [ 被告人]:
    朝阳区华威桥南新园小区。
    [ 审判员]:
    你住了多长时间?
    [ 被告人]:
    半年多。
    [ 审判员]:
    半年前你住哪?
    [ 被告人]:
    朋友家。
    [09:40:45]
  • [审判员]:
    何时被羁押?
    [ 被告人]:
    2010年3月4日。
    [ 审判员]:
    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2010年4月8日。
    [ 审判员]:
    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员]:
    何时收到?
    [ 被告人]:
    忘了。
    [ 审判员]:
    法庭向你出示根据你的签字,你于2010年7月6日收到的。
    [ 被告人]:
    对。
    [09:43:1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屈某盗窃一案。本案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判员孙宇红独任审判,书记员封瑜担任法庭记录。苏建友律师担任辩护人,
    [ 审判员]:
    下面将告知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它因素,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请求换人审理。被告人屈某,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60的规定,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和向法庭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屈某,你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我简要宣读起诉书,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庭查明一致,故不再宣读。
    [09:47:11]
  • [审判员]:
    现在宣读的起诉书内容和你受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你实施的盗窃事实存在吗?
    [ 被告人]:
    存在,但是第一件事我在派出所就解决了,我还给他手机又赔了他三百块钱。
    [ 审判员]:
    你说一下案发当天发生的事情。
    [ 被告人]:
    第一天我和朋友上网,趁他不注意的时候把他手机拿走。第二天我碰见他,他报警了,我就把手机还给他又赔给他三百块钱。
    [ 审判员]:
    你认识这个朋友吗?
    [ 被告人]:
    认识。
    [ 审判员]:
    你和他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普通朋友关系。
    [ 审判员]:
    你为什么要拿他的手机?
    [ 被告人 ]:
    当事我没有工作,也没有钱,年纪小不懂事就拿人家东西。
    [ 审判员]:
    讲一下第二起事实。
    [ 被告人]:
    我当时在酒吧玩,吃完饭喝多了,我趁他不注意的时候把他东西拿走了。
    [ 审判员]:
    这个人叫什么名字?
    [ 被告人]:
    不知道。
    [09:51:13]
  • [审判员]:
    你们认识多长时间?
    [ 被告人]:
    刚认识不久。
    [ 审判员]:
    你们当时去的什么地方?
    [ 被告人]:
    就在北新桥,具体地点我忘了。
    [ 审判员]:
    他为什么带你去?
    [ 被告人]:
    因为当时就我们俩喝多了。
    [ 审判员]:
    你拿走他什么东西?
    [ 被告人]:
    一个手机和四百块钱。
    [ 审判员]:
    他什么状态?
    [ 被告人]:
    他没注意。
    [ 审判员]:
    手机是什么牌子?
    [ 被告人]:
    诺基亚N93I。
    [ 审判员]:
    继续讲。
    [ 被告人]:
    拿完以后我就离开了,去八王坟把手机卖了七百块钱,然后打车回我住的地方。
    [ 审判员]:
    钱干什么用了?
    [ 被告人]:
    交房租。
    [09:55:16]
  • [审判员]:
    你为什么这么做?
    [ 被告人]:
    我没钱,没有办法一时糊涂就拿人家东西了。
    [ 审判员]:
    你是怎么被抓获的?
    [ 被告人]:
    今年3月4日,我拿人家东西,被抓了。
    [ 审判员]:
    你第一次拿手机是哪个派出所处理的?
    [ 被告人]:
    东四派出所。
    [ 审判员]:
    到事发这段时间派出所找过你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现在宣读检察机关的证据。
    现在宣读被害人任某的陈述。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我见警察,警察说被害人当时就报警了。
    [ 审判员]:
    对大概事实经过你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59:06]
  • [审判员]:
    现在宣读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相应的公安机关所做工作说明。
    现在宣读证人郑某的证言。
    现在法庭出示这部手机的照片(出示)。
    现在法庭出示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01:00]
  • [审判员]:
    现在宣读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以及购买手机发票。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我当时拿了他四百元钱。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起诉书认定的是四百元钱,不应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
    [10:02:17]
  • [审判员]:
    现在宣读证人吕某的证言。
    出示北京海洋宾馆出具的旅客登记单。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
    现在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
    宣读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4521.4元。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10:27]
  • [审判员]:
    被告人供述与法庭供述一致,故法庭不再宣读。
    现在宣读被告人身份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06年10月公安机关抓的不是我,是我的一个朋友。当时就给我放了。
    [ 审判员]:
    行政拘留的结论是不予执行。
    [ 被告人]:
    知道了。
    [10:12:22]
  • [审判员]:
    你向法庭讲一下公安机关当时把你带到派出所以后对你进行过关押吗?
    [ 被告人]:
    当天下午就离开了。
    [ 审判员]:
    你记得是哪天吗?
    [ 被告人]:
    不记得了,上午抓的我下午就把我放了。
    [ 审判员]:
    你记得清楚吗?
    [ 被告人]:
    记不清楚了。
    [10:14:36]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申请新的证据到庭吗?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 辩护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0:15:56]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1、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屈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充分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3、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涉嫌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82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根据法庭掌握的证据当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本案中合并审理第一起案件涉嫌程序违法,第一起盗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即便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也是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而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该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审判员]:
    被告人所说在第一起案件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指的是?
    [ 辩护人]:
    退赔手机和赔偿三百元钱。
    [ 审判员]:
    辩护人有证据提供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当时年纪小,不懂事,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十五分钟后宣判。
    [10:25:01]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屈某盗窃一案经过审理,现在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责令被告人屈某退赔人民币四千五百二十一元四角于被害人于某。
    [10:50:47]
  • [审判员]:
    法庭考虑到你第一起盗窃事实能够如实进行供述,同时这种供述也是在公安机关没有把你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可以给你认定为自首,你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法庭给你扣除了两天羁押期间,你的家人虽然没有来开庭,但是会和你取得联系,你的刑满释放后也会来北京接你,希望你珍惜法庭给你的机会。
    [ 被告人]:
    谢谢法庭给我这次机会,我会好好改造。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教育意见。
    [ 辩护人]:
    法庭判的不重,希望你好好改造,在里面好好学习法律知识。
    [ 审判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屈某盗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闭庭。
    [10:53: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的技术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刘瑾、线羡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11:30:1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