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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3:46:2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侯铁锋,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13:47:07]
- [主持人]: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孙昌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附近市场内,因不同意被害人王某、孟某等人让其领着去找人,双方发生口角,孙昌春拿旁边卖肉摊床上的尖刀,将王某和孟某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肾损伤构成重伤,多发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孟某右腹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昌春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13:47:23]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审判长张怀松,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合议庭成员张颖,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本案合议庭成员王楠,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14:01:2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1:5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
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进入审判区;
4、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判人员入庭或宣判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起立。
6、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4:15:44] - [书记员]:下面请公诉人入庭。[14:15:5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坐下)。[14:16:0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14:16:16]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昌春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昌国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16:44]
- [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姓名?[14:16:57]
- [被告人]:孙昌春。[14:17:17]
- [审判长]:有无别名或化名?[14:17:32]
- [被告人]:无。[14:17:47]
- [审判长]:性别?[14:18:02]
- [被告人]:男。[14:18:17]
- [审判长]:民族?[14:18:33]
- [被告人]:汉族。[14:18:47]
- [审判长]:文化程度?[14:19:07]
- [被告人]:小学二年。[14:19:23]
- [审判长]:有无职业?[14:19:39]
- [被告人]:牡丹江市第二石油机械厂工人。[14:20:03]
-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14:20:17]
- [被告人]:1965年7月29日。[14:20:32]
- [审判长]:出生地?[14:20:46]
- [被告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14:21:02]
- [审判长]:住址?[14:21:19]
- [被告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火车头小区33号楼1单元103室。[14:21:34]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22:42]
- [被告人]:无。[14:22:59]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拘留的?[14:23:16]
- [被告人]:2010年3月19日。[14:23:31]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逮捕的?[14:23:52]
- [被告人]:2010年4月20日。[14:24:06]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民事诉状你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4:24:25]
- [被告人]:十天前。[14:24:52]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自然简历情况。[14:25:08]
- [原告]:王昌国,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办事处9委8组。[14:25:23]
- [审判长]:为原告担任代理人的是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进军。[14:25:40]
- [审判长]:宣读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王昌国,受委托人王进军,现委托王进军在我与孙昌春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举证、质证、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权限。[14:26:58]
- [审判长]: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怀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颖、代理审判员王楠共同组成合议庭,担任记录的是本庭书记员王哲。[14:27:15]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家栋协助工作。[14:27:28]
- [审判长]:下面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享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4:30:57]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代理人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31:14]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31:33]
- [原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32:00]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32:45]
- [审判长]:法庭准备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33:17]
- [公诉人]:宣读牡爱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14:33:42]
- [公诉人]:被告人孙昌春,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石油厂工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火车头小区33号楼1单元103室。2010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昌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4:38:32]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孙昌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铁路农场火车头小区附近市场内,因不同意被害人王昌国(男,45岁)、孟宪军(男,39岁)等人让其领着去找人,双方而发生口角,孙昌春拿旁边卖肉摊床上的尖刀,将王昌国和孟宪军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王昌国左肾损伤构成重伤,多发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孟宪军右腹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昌春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场及凶器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孙昌春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
3. 证人张学伟、张研、陈庆海、王福芹的证言及证人陈庆海对被告人孙昌春进行辨认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昌国、孟宪军的陈述;
5. 被告人孙昌春供述和辩解;
6. 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临床人体损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昌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昌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式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王娟
二0一0年六月一日[14:43:35]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14:44: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4,304.5元。[14:47:03]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14:47:23]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47:39]
-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对性质的认定是否有异议?[14:48:10]
- [被告人]:没有异议。[14:48:42]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4:48:57]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建议普通程序简化审。[14:49:23]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建议?[14:49:40]
- [被告人]:同意。[14:50:16]
- [审判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检察机关的建议。[14:50:32]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14:50:46]
- [被告人]:属实。[14:51:02]
- [公诉人]:你将什么人伤害了知道吗?[14:51:22]
- [被告人]:不知道。[14:51:36]
- [公诉人]:你伤害了几个人?[14:51:49]
- [被告人]:两个人。[14:52:06]
- [公诉人]:你们要干什么去?[14:52:19]
- [被告人]:要去吃饭。[14:52:32]
-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伤害被害人?[14:52:50]
- [被告人]:因为他们打我。[14:53:06]
- [公诉人]:什么人打的你?[14:53:21]
- [被告人]:张学伟等。[14:53:35]
- [公诉人]:你捅人的刀哪来的?[14:53:51]
- [被告人]:卖肉摊的。[14:54:04]
-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拿卖肉摊的刀?[14:54:19]
- [被告人]:我走到那儿拿的。[14:54:55]
- [公诉人]:为什么发生口角?[14:55:07]
- [被告人]:因为我们在找人的问题上发生争吵。[14:55:22]
- [公诉人]:你拿刀干什么?[14:55:36]
- [被告人]:要吓唬吓唬他们。[14:55:52]
- [公诉人]:对方手里有东西吗?[14:56:07]
- [被告人]:没有。[14:56:20]
- [公诉人]:对方怎么威胁你了?[14:56:34]
- [被告人]:张学伟说他们是海林黑社会的。[14:56:49]
- [公诉人]:对方对你实施什么行为了?[14:57:03]
- [被告人]:打我了,我就拿刀捅的他的肚子。[14:57:19]
- [公诉人]:你捅完第一个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是什么状态?[14:57:38]
- [被告人]:坐在地上了。[14:58:35]
- [公诉人]:第二个被害人呢?[14:58:50]
- [被告人]:看见第一个被害人坐在地上了,也上来打我了,我就也捅了第二个被害人。[14:59:05]
- [公诉人]:刀哪去了?[14:59:18]
- [被告人]:我主动扔在地上了。[14:59:34]
-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14:59:47]
- [被告人]:我主动到公安机关去的。[15:00:05]
- [公诉人]:讯问完毕。[15:00:19]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是否发问?[15:00:35]
- [原告代理人]:不发问。[15:00:50]
- [审判长]:你认识被害人吗?[15:01:05]
- [被告人]:不认识。[15:01:21]
- [审判长]:你捅了几个人?[15:01:36]
- [被告人]:两个。[15:01:49]
- [审判长]:现在在场的有吗?[15:02:09]
- [被告人]:有。[15:02:24]
- [审判长]:你捅了几刀?[15:02:38]
- [被告人]:记不清了,只记得捅肚子上了。[15:02:52]
- [审判长]:你从哪捅的?[15:03:06]
- [被告人]:前头。[15:03:19]
- [审判长]:你为什么要捅被害人?[15:03:31]
- [被告人]:因为他们不让我走,他们想打我。[15:03:47]
- [审判长]:你捅人的刀哪来的?[15:04:01]
- [被告人]:卖肉的。[15:04:15]
-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交待的老黑是本案的被害人吗?[15:04:30]
- [被告人]:是他。[15:04:42]
- [审判长]:捅完人后你去哪了?[15:04:56]
- [被告人]:去公安机关了。[15:05:08]
- [审判长]:案发的时候你喝酒了吗?[15:05:20]
- [被告人]:喝了。[15:05:32]
- [审判长]:跟谁喝的?[15:05:47]
- [被告人]:工地的王老板。[15:05:59]
- [审判长]:因为什么喝酒?[15:06:11]
- [被告人]:因为我帮着他搬家。[15:06:25]
- [审判长]:喝了多少酒?[15:06:36]
- [被告人]:半斤。[15:06:47]
- [审判长]:案发的时候你喝多了吗?[15:07:02]
- [被告人]:有点多了。[15:07:15]
- [审判长]:你与被害人以前认识吗?[15:07:29]
- [被告人]:有一个认识。[15:07:44]
- [审判长]:法庭在场的有吗?[15:07:58]
- [被告人]:没有。[15:08:12]
- [审判长]:你与被害人有仇吗?[15:08:26]
- [被告人]:没有。[15:08:39]
- [审判长]:你与被害人怎么到一起的?[15:08:57]
- [被告人]:3月19日我打电话找的张学伟,张学伟找的两个被害人。[15:09:10]
- [审判长]:张学伟是干什么的?[15:09:24]
- [被告人]:干杂活的。[15:09:37]
- [审判长]:因为什么与被害人发生矛盾?[15:10:07]
- [被告人]:因为他们让我去找老金和老孙。[15:10:24]
- [审判长]:让你找的这两个人你认识吗?[15:10:37]
- [被告人]:认识。[15:10:49]
- [审判长]:你当时是什么心态?[15:11:02]
- [被告人]:我觉得会打仗不是好事我就没有同意。[15:11:17]
- [审判长]:你没有同意后发生什么事?[15:11:30]
- [被告人]:我借钱想请他们吃饭,张学伟不同意嫌我花钱花的少。[15:11:45]
- [审判长]:你在前面走他们在后面跟着你对吗?[15:12:00]
- [被告人]:对。[15:12:12]
- [审判长]:你怎么捅的被害人?[15:12:24]
- [被告人]:走到卖肉摊的时候,张学伟吓唬我。[15:12:38]
- [审判长]:谁先动的手?[15:12:50]
- [被告人]:叫老黑的。[15:13:04]
- [审判长]:他怎么打你的?[15:13:17]
- [被告人]:用拳头打我脑袋。[15:13:30]
- [审判长]:被害人拽你前拿的刀还是拽你后拿的刀?[15:13:45]
- [被告人]:拽我前拿的刀。[15:13:59]
- [审判长]:你为什么先拿刀?[15:14:22]
- [被告人]:因为他们一直跟着我。[15:14:36]
- [审判长]:有多远?[15:14:50]
- [被告人]:2、3米左右。[15:15:03]
- [审判长]:老黑跟着你的时候刀已经在你手里了对吗?[15:15:17]
- [被告人]:对。[15:15:30]
- [审判长]:你认罪吗?[15:15:44]
- [被告人]:认罪。[15:15:56]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当庭举证。[15:16:10]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孙昌春的供述笔录。[15:19:53]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0:08]
- [被告人]:没有。[15:20:20]
- [原告人]:没有。[15:20: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5:20:4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0:59]
-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学伟的证言笔录。[15:21:46]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2:01]
- [被告人]:没有。[15:22:11]
- [原告人]:没有。[15:22:3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2:46]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2:57]
-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妍的证言笔录。[15:23:08]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3:19]
- [被告人]:没有。[15:23:28]
- [原告人]:没有。[15:23:3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3:48]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3:57]
- [公诉人]:宣读证人陈庆海的证言笔录。[15:24:08]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4:20]
- [被告人]:没有。[15:24:31]
- [原告人]:没有。[15:24:40]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4:50]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5:00]
-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福芹的证言笔录。[15:25:11]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5:22]
- [被告人]:没有。[15:25:33]
- [原告人]:没有。[15:25: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5:5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6:02]
- [公诉人]:宣读陈庆海对被告人孙昌春的辨认笔录。[15:26:14]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6:23]
- [被告人]:没有。[15:26:33]
- [原告人]:没有。[15:26: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6:5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7:02]
-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王昌国的陈述笔录。[15:27:13]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7:26]
- [被告人]:没有。[15:27:36]
- [原告人]:没有。[15:27:4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7:5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8:06]
-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孟宪军的陈述笔录。[15:28:17]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8:29]
- [被告人]:没有。[15:28:40]
- [原告人]:没有。[15:28:4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28:5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29:09]
- [公诉人]:宣读法医鉴定结论书。[15:29:20]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29:29]
- [被告人]:没有。[15:29:49]
- [原告人]:没有。[15:29:5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0:0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30:17]
- [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破案经过。[15:30:28]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30:37]
- [被告人]:没有。[15:30:48]
- [原告人]:没有。[15:30:5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1:0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31:20]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孙昌春的户籍证明。[15:31:32]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31:43]
- [被告人]:没有。[15:31:53]
- [原告人]:没有。[15:32:0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2:1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32:23]
- [公诉人]:出示凶器、案发现场照片。[15:32:35]
- [审判长]: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32:45]
- [被告人]:没有。[15:32:54]
- [原告人]:没有。[15:33:0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3:1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5:33:20]
- [公诉人]:举证完毕。[15:33:29]
- [审判长]:以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其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现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15:33:43]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本院提供?[15:33:55]
- [被告人]:没有。[15:34: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5:34:18]
-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昌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昌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5:38:21]
-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言。[15:41:07]
- [原告代理人]: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5:41:21]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15:41:31]
- [被告人]:没有。[15:41:41]
- [审判长]:刑事部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15:41:55]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你们是否放弃、变更你的诉讼请求?[15:42:06]
- [原告代理人]:没有变更。[15:42:1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代理人就民事部分进行法庭举证。[15:42:30]
- [原告代理人]:证据1、病历1份,意在证明住院38天。[15:42:52]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43:03]
- [被告人]:没有。[15:43:13]
- [审判长]:此份证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认定。[15:43:24]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43:33]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医疗费票据1张、门诊票据7张,意证明花费医疗费34122元。[15:44:06]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44:17]
- [被告人]:没有。[15:44:25]
- [审判长]:此份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庭本庭予以认定。[15:44:36]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44:45]
- [原告代理人]:证据3、鉴定书1份,意在证明伤残等级7级,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15:45:02]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45:12]
- [被告人]:没有。[15:45:26]
- [审判长]:此份证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认定。[15:45:38]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45:45]
- [原告代理人]:证据4、鉴定费收据2张,意在证明鉴定费用1800元。[15:46:01]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46:12]
- [被告人]:没有。[15:46:22]
- [审判长]:此份证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认定。[15:46:33]
-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46:42]
-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5:46:54]
- [审判长]:被告人你同意调解吗?[15:47:06]
- [被告人]:同意。[15:47:15]
- [审判长]:你能拿出钱给被害人赔偿吗?[15:47:28]
- [被告人]:拿不了。[15:47:38]
- [审判长]:当庭调解不成,庭后调解。[15:47:5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15:48:15]
- [被告人]:没有。[15:48:30]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昌春故意伤害一案,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此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本案定期宣判。[15:48:42]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15:48:51]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5:49:3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5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