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角

庭审现场

合议庭审判长文武平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直播工作人员
7月8日9:30,直播一中院审理“《书剑恩仇录》导演谭友业讨要导演酬金”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09:24:18]
  • [主持人]:
    先向各位网友介绍下案情:谭友业起诉称,2007年8月,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峰节目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联合制作电视剧《书剑恩仇录》,并以湖南电广传媒电视剧《摄制组》的名义与我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同》,聘用我在该剧摄制组担任导演,酬金为每集2.4万元(税后),该剧为40集,共计96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即开展相关工作,现该剧早已拍摄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且该电视剧片头写明了导演是我。但三被告却只支付我部分酬金70万元,经多次要求支付,三被告总以其内部投资的矛盾等理由拖延支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酬金26万元(税后)。
    一审判决三被告人支付谭友业剩余酬金26万元。三被告认为谭友业未参与电视剧《书剑恩仇录》的后期制作,不同意支付26万元,上诉至我院。
    [09:27:22]
  • [主持人]:
    今天,法治中国传媒同步进行了视频直播,欢迎各位网友收看。
    [09:31:53]
  • [主持人]:
    近两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突然迅猛上涨,为了实现专业化审理,我院在2010年2月20日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庭――民事审判第六庭,本案正是由民六庭青年法官何锐承办。
    [09:35:03]
  • [主持人]:
    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
    [09:35:35]
  • [审判长]:
    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峰节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谭友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我是本案的审判长文武平,合议庭成员是何锐和姜保平,书记员是宋惠玲。
    [09:41:3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述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
    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申诉;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诉人,上述权利听清楚了吗?
    [09:42:46]
  • [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44:0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方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
    [09:44:40]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09:47:30]
  • [上诉人]:
    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据以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并未依据聘用工作人员合同的约定履行导演义务,无权主张未履行工作部分的导演酬金。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电视剧拍摄期间自行离开剧组,此后完全没有参与电视剧后期制作阶段的工作,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已经充分表明,参与电视剧后期制作、合成、修改工作是被上诉人的核心工作内容,被上诉人违约不参与电视剧后期制作,就没有任何理由取得该部分工作内容对应的劳务报酬。
    [09:50:02]
  • [上诉人]:
    对于被上诉人代理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自己聘用的“副导演、剪辑师”在导演走后仍在剧组进行了后期工作的说法,上诉人代理人已经在庭审后及时提交了书面的补充材料,即庭审涉及有关事实的补充说明,明确回复参与该剧后期制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副导演、剪辑、合成人员等)均与剧组签有单独的劳务合同,其他人员的工作不能替代谭友业的工作任务。
    况且,本案争议的聘用工作人员合同是被上诉人个人与剧组之间直接签订,作为提供劳务服务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义务主体均唯一地指向被上诉人个人,与其他人无关,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也从未向上诉人请示并征得上诉人同意将劳务工作转委托他人代为完成。
    [09:52:48]
  • [上诉人]:
    显然,其他人在后期制作阶段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单凭被上诉人代理人一句毫无证据支持的导演虽然走了,但他聘用的副导演、剪辑师仍在剧组,就置上诉人提交的大量事实证据于不顾,置基本的举证原则于不顾,显然是在曲意迎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09:53:05]
  • [上诉人]:
    二、一审判决据以驳回上诉人反诉请求的依据明显不足。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一方提交了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来支持其反诉主张,而被上诉人一方仅能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口头否认来抗辩,可不幸的是,一审判决依然不顾事实地驳回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这样的判决,怎么能够让当事人信服。恳请二审法院秉公办案,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改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9:53:18]
  • [审判长]:
    被上诉方进行陈述。
    [09:56:40]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们完全同意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上诉人始终说我方没有完成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第8条明确规定了是原告依法享有该电视剧及衍生产生中的署名权,(导演谭友业中国香港)在本剧的片头都可以看到,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的署名行为已经证明了被上诉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10:02:38]
  • [被上诉人]:
    首先一审判决用了一个聘用副导演和剪辑师到剧组,上次询问时候我已经作出了更正,一审表述时直接用了聘用的概念,应该说是导演组的两位成员是由谭友业导演聘任的,组成了一个导演组,是和剧组没有单独的合同,而是由谭友业导演直接将导演的薪酬分给他们的,而剪辑师苏庆仪是由谭友业导演推荐给剧组的,和剧组单独签订了合同,但是在谭友业导演的内心中他们就是一个创造的集体,谭友业的这些创造成员一直在电视剧后期的制作和剪辑合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10:04:44]
  • [被上诉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剧组中谭友业导演是一个总的导演,其有权利组成一个导演组。整个导演的构成是一个创造的集体,大家各有分工,关键是这些人要充分的实现导演的意图,本身该剧就是边拍边剪的过程,谭导参与了后期制作,直到8月份剧组解散才离开。而且也和苏庆仪后期制作中进行沟通,进而被审批通过。上诉人说的第二条反诉意见我们认为谭友业把摄像机踢倒的情况,租赁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他们是按照剧组说明写的证明,所以这些证据证据效力非常低,所以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10:06: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争议的事实及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意见的应说明理由。上诉人先陈述:
    [10:07:14]
  • [上诉人]:
    二审中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主要事实观点来进行答辩意见为,被上诉人刚刚提出的因为该剧已经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该剧导演写明了谭友业就说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导演义务的说法我们不同意,书剑恩仇录是一部总投资高达两千多万元的作品,通过审批和发行是制片方和投资方聘用编剧、导演、制片、后期合成等各个部门集体工作的结果,制片方不可能因为导演违约不履行后期制作义务就把两千万的投资损失掉,不去推动该剧的审批发行。
    [10:11:19]
  • [上诉人]:
    电视剧通过审批发行不能就此推定导演履行了义务。制片方给了谭友业剧中导演署名也不能反推其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且上诉人有大量客观证据证明谭友业没有履行后期制作阶段的实际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谭友业08年6月14日擅自离开剧组,没有继续履行导演的工作职责。电视剧后期制作阶段是以导演为主,其他部门均是配合导演完成后期制作工作。被上诉人提出的其聘用的副导演在剧组工作不能替代导演应完成的导演工作。我们根据双方的聘用合同可以明显看到,乙方为谭友业个人,双方合同明确规定未经一方同意不得将全部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导演是影视剧艺术创造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人员,电视剧前期拍摄仅是完成了大量的电视剧素材镜头,只有经过后期剪辑,镜头充分组合和制作,后期制作时期是体现和完成导演创造意图拍摄意图最有效的。
    [10:13:50]
  • [上诉人]:
    该阶段需要以导演为主进行全片的剪辑再创造。
    [10:15:44]
  • [被上诉人]:
    谭友业是中国香港人,所以由中国峰公司推荐制定到剧组,他的所有薪酬可以看到是由中国峰剧组在境外香港支付的,在整个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中国峰和湖南电光传媒和中国峰节目公司发生纠纷,所以导致中国峰不再向谭友业导演支付任何费用,整个剧组也再没有人向谭友业支付导演费用,直接牵连到导演追诉劳务费,
    [10:17:24]
  • [被上诉人]:
    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只有在全部义务得以履行的情况下导演才得有署名权,目前我们看到的确实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并且在各大电视台予以播放,导演的名字也赫然显示了。协议上约定的整个骗子拍完是2008年5月31日,但是该剧严重超期,对该情况谭友业依然予以付出,并且未要求剧组追加任何费用,我们认为应该得到上诉人的肯定,没想到上诉人因为他们之间的投资纠纷说谭友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被上诉人根本无法接受上诉人的辩解。
    [10:19:06]
  • [被上诉人]:
    在合同中16、17条也明确,如果费用不能即使支付,无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剧组都应该支付给导演尚未支付的酬金,双方对于酬金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 审判员]:
    谭友业与书剑恩仇录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谭友业作为导演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怎么约定的
    [10:20:53]
  • [上诉人]:
    根据双方聘用合同的第一、二、三、五条的相应约定可以看到,导演工作其间、工作任务,导演的电视剧拍摄时间应从剧组策划阶段一直到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送审才视为工作完毕,庭审可以很明确的看到被上诉人一方完全没有能够履行导演应履行的工作。
    [10:22:35]
  • [审判员]:
    上诉状中说过谭友业自行离开剧组未完成导演义务,书剑恩仇录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和相关工作由谁来完成?
    [10:23:15]
  • [上诉人]:
    后期制作阶段是以导演为中心,其他的合成人员、剪辑师、画面合成等相应人员配合导演来完成后期的剪辑工作。因为没有导演,为了避免该剧的投资损失进一步扩大,制片方不得不由该剧的制作人指导完成该剧的后期工作,因为制片方不能取代导演,不了解导演当初为什么这么拍和镜头在后期时应怎样组合,有可能导致该剧的质量下降。
    [10:24:1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
    [ 上诉人]: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因为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25:38]
  • [上诉人]:
    坚持上诉意见以及今天当庭陈述的代理意见。导演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根据合同没有义务再向导演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被上诉人对于带给上诉人的损害应予赔偿。
    [ 被上诉人]: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10:26:36]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0:27:1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观看。
    [10:27:5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市高级法院的姚学谦和赵岩给予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网友,下次直播再见。
    [10:30:17]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