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大楼

溪翁庄法庭

法庭全体干警

张家坟村委会

张家坟村委会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员及书记员

审判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

庭审全景

旁听人员

法官做调解工作

庭审直播工作人员
7月8日9:30,直播密云法院审理“女儿为生二胎做公证 父亲起诉履行赡养义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30:15]
  • [主持人]: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
    [09:33:29]
  • [主持人]:
    密云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八个庭,太师屯人民法庭、巨各庄人民法庭、溪翁庄人民法庭、双井人民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及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和法警大队等职能部门。
    [09:33:44]
  • [主持人]:
    全院干警忠诚党的审判事业,履行宪法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审判,清正廉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09:36:49]
  • [主持人]:
    密云县人民法院溪翁庄人民法庭座落在密云县城北部,距密云县城十五公里,密云水库大坝东侧,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溪翁庄法庭于1999年挂牌成立,管辖溪翁庄镇、石城镇、冯家峪镇三个乡镇,47个行政村,百余个自然村。辖区面积549.8平方公里。农民人口数量为4万余人。近年来,随着溪翁庄镇镇中心的改造,经济不断发展,落户企业较多,流动人口随之增加,辖区总人口数约为6万余人。
    溪翁庄法庭原址座落在溪翁庄镇政府路南,2006年为配合溪翁庄镇中心区的改造,由原址迁至新址,新法庭设有两个小法庭,一个大法庭,且大法庭是全市仅有的数字法庭,环境优雅、设施精良,法庭办公楼面积1553平方米,于2006年11月投入使用。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溪翁庄法庭积极实行“诉前调解联动机制”,采取“诉讼全程调解机制”,开展“村村庭审行,巡回法庭到农家”,同时,努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着力打造人民满意法庭。
    法庭现有十人,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助审员二名、书记员五名、法警一名。
    [09:37:15]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孟娜担任独任审判员,女,28岁,现任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凭着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和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她已是审判一线上一名出色的青年法官。她于2008年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9年荣获年度嘉奖。
    [09:37:35]
  • [主持人]: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今天我们来到密云县石城镇张家坟村村委会进行现场开庭,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下案情。
    [09:38:57]
  • [主持人]:
    原告王元珍系被告王秀玲之父,原告之妻已病故,原告有四女,被告系原告四女儿。1996年6月11日,被告王秀玲及丈夫邓德臣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王秀玲之夫邓德臣系根据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夫妇自愿承担起对原告二老人的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并因此取得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规划证。此协议经密云县公证处公证。原告诉称,自己现已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王秀玲一直拒绝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单独生活,所花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由被告负担。
    [09:39:27]
  • [主持人]:
    现在开庭时间已经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
    [09:42:17]
  • [主持人]:
    书记员王少华宣读法庭纪律,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2:43]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侮辱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停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45:2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入庭)
    [09:46:11]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王元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石城镇张家坟村*号。
    [ 委托代理人]:
    王淑明,密云县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
    王秀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石城镇张家坟村*号。
    [09:54:28]
  • [审判员]:
    原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
    [09:55:33]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55:4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在密云县石城镇张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元珍与被告王秀玲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孟娜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少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元珍及委托代理人王淑明、被告王秀玲到庭参加诉讼。
    [09:56:12]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56:42]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57:1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09:57:32]
  • [审判员]:
    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57:59]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58: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
    [09:58:57]
  • [王淑明]:
    原告之妻孙秀英已病故,原告共有四女,其中两女系原告继女,被告系原告四女儿。原告现已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就赡养问题,2010年密云县石城镇人民政府予以调解,但被告却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原告认为,赡养父母是已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含辛茹苦费尽心血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理应自觉主动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保障原告晚年生活幸福,但被告却未能如此,原告为保障晚年正常生活,故依法提起诉讼。另外还有一个事实情况,为什么让被告进行赡养,没有诉其他子女,因为在1996年6月11日经密云县公证处双方有一个协议,原告王元珍夫妇是四合堂村的人,被告自己想要一个二胎,约定了原告的生、老、死、葬都由被告负责,如果不能负责的话,那么被告生育二胎的问题将会受到处罚。
    [10:00:31]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 王淑明]:
    1、请求让原告单独生活,2、判决被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500元,3、自2010年5月起,原告看病医药费,除报销部分外,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审判员]:
    原告你还有补充吗?
    [ 王元珍]:
    被告原来说不赡养,我养她到十八周岁。
    [10:01:50]
  • [审判员]:
    你代理人所说的意见你同意吗?
    [ 王元珍]:
    对,代理人说的这几项都是我的意见。
    [ 审判员]:
    你有几个子女?
    [ 王元珍]:
    四个女儿,分别为王桂芬、王桂琴、王秀兰、王秀玲。我老伴叫孙秀英。
    [10:02:21]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结婚的?
    [ 王元珍]:
    具体时间我忘了。孙秀英是再婚,我是初婚,王桂芬、王桂琴是我老伴带过来的。
    [ 审判员]:
    王桂芬和王桂琴来的时候都多大?
    [ 王元珍]:
    王桂芬来的时候四岁多,王桂琴是三岁半。过来以后都是我抚养长大的。
    [ 审判员]:
    原来这些女儿对你都怎么赡养的?
    [ 王元珍]:
    之前我就和王秀玲在一个院住,不在一块吃饭。
    [10:02:57]
  • [王淑明]:
    允许给二胎证以后,约定和被告一起生活,而且民政局也补助了被告一万块钱,原告又掏了一万块钱,给王秀玲建了五间房,现在原告年迈83岁了,被告办完了这个证以后对原告的照顾不太好,矛盾更尖锐,所以说为了安度晚年原告才诉到法庭。
    [ 审判员]:
    镇政府是怎么解决的?有协议吗?
    [ 王元珍]:
    有协议,调解的时候说让她给我做饭,还在一块居住,我说她们要忙的话我自己就弄点儿,不忙的话让她们给弄。但她现在不管我,所以我才起诉的。
    [ 审判员]:
    你现在只起诉被告一个人吗?
    [ 王元珍]:
    对,只起诉她一个人。
    [10:04:43]
  • [审判员]:
    现在被告的二胎要了吗?
    [ 王元珍]:
    已经要了。
    [10:05:3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王秀玲]:
    原告所说的家庭情况属实,但我补充一下,我大姐来的时候6岁,我二姐3岁。但对于我父亲说的赡养情况来说,他毕竟是我父亲,我不可能不管他。现在谁说都没用,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镇司法所调解的时候说让我父亲跟我一起居住,吃饭的问题是说他自己能做的话他自己做,自己不能做的话我做。
    [ 审判员]:
    你现在什么职业?
    [ 王秀玲]:
    在自己家开了一个民俗户。
    [10:07:31]
  • [王秀玲]:
    他单独居住可以,他本来有生活保证金,每个月国家给一千多块钱,甭管是去哪儿,刨除国家报销的部分可以全由我负担,我也不用其他姐姐管,我自己也有女儿,有儿子,我也没骂他,也没打他。我们出现矛盾只是因为我们家装修。
    [ 审判员]:
    对于你父亲要求你每个月给付五百元赡养费你同意给吗?
    [ 王秀玲]:
    我给不起,我还有闺女儿子,我自己也没有这个能力。而且公证书上写要我供我爸吃喝和生活,也没有说要我给钱。
    [10:08:22]
  • [审判员]:
    你母亲活着的时候都是你负责的吗?
    [ 王秀玲]:
    对。我母亲养老送终都是我管的。我母亲活着的时候他不起诉我,现在是出于什么目的起诉我的?
    [ 审判员]:
    被告你说一下二胎公证的问题。
    [ 王秀玲]:
    原来我们说赡养的时候,我三个姐姐都不愿意要他,我就管了,而且按照政策标准,我可以要二胎,而且也有公证书,上面写的也很清楚。
    [10:12:40]
  • [审判员]:
    双方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王淑明]:
    我们有公证书提交,公证书对于原告赡养的问题,已经说明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也就是由被告自愿负担老人的生、养、死、葬。
    [ 王秀玲]:
    我没有证据提交,我父亲在我这儿生活的话,所有费用都由我出,如果上光荣院的话,除了国家负担的外,不够的我可以全部掏,不用其他姐姐管。
    [10:13:38]
  • [审判员]:
    宣读公证书(略),对这份公证书有异议吗?
    [ 王秀玲]:
    没有异议。
    [10:15:23]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 王元珍]:
    她说得有些是谎言,说赡养有什么义务?说有义务为什么这么多年不在一块吃饭?
    [10:16:13]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还有补充吗?
    [ 王淑明]:
    如果说单独生活的话,就自己做饭,如果自己做不了饭的时候,就可以雇一个人,费用就应该由被告负担,费用也是在所要求的500块钱之外。
    [ 审判员]:
    被告认为怎么赡养你父亲合适?
    [ 王秀玲]:
    如果说他去光荣院或者敬老院,国家给他的钱扣除以后,剩下的钱都可以由我负担,我也不是不赡养。如果原告跟我还住一块,一切都归我管。
    [10:20:35]
  • [审判员]:
    你现在弄民俗户能管得过来吗?
    [ 王秀玲]:
    我可以少挣钱也可以照顾他,谁让我摊上倒霉事儿了呢。因为他的性格与我不符,我希望他去光荣院,除了国家给他的钱外,其他的钱一切都可以归我管。
    [ 审判员]:
    老人去敬老院的钱都由你负责,不用其他子女负担对吗?
    [ 王秀玲]:
    对。但户口得迁出去。
    [10:21:0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王淑明]:
    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双方对原告赡养问题的情况,谈一下。第一点为什么原告将被告诉到法庭,因为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很好的赡养,造成老人心里不愉快,生活不能很好地安度晚年,就说明被告没有很好地对老人进行赡养义务,如果说做好了赡养问题,也不至于经过司法所解决又到法庭上,现在原告身体也弱,岁数也大了,也受不了被告再气了。现在对赡养问题就应该由被告尽全部的赡养义务,就是因为养二位老人,给了她二胎的指标,而且也约定了生、老、病、死都由其负责,现在二胎也有了,但对于赡养问题,原告还是感觉到很委屈,从语言上、吃饭上各个方面都没有达到原告的基本要求,所以说这种情况被告应当很好地履行义务,因为自己有承诺,二胎也有了。第二点,被告刚才在陈述当中,本意上愿意让原告到光荣院或者养老院,就推翻了自己愿意对他承担赡养责任的义务,并且还要将户口退出,就是想将原告推出去,对于被告这种赡养老人的思想,应该充分认识到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应该无怨无悔地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说真的推向社会了,肯定会有司法建议,应该按照公证书的约定进行处罚,被告刚才说了,上光荣院、敬老院,刨除国家给的费用由她负担,但我们是认为国家给付老人所有的费用,那都是国家给付老人个人得,就算是这些钱花不了了,对于剩下的钱可以由子女进行继承,而对于上光荣院、敬老院的费用,由应当由被告自己全部负担,原告自己的钱不能作为如光荣院的钱。综上,被告没有理由强调原告用自己的钱赡养自己,被告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就必须接受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为了原告安度好晚年的生活,老有所养,根据老人现在的情况,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法律上的支持,而且被告的这种态度也应该受到法律上的批评教育。
    [ 审判员]:
    原告将单独居住,具体怎么住说一下。
    [ 王元珍]:
    原来我住二间,现在我还要求住二间,一间住,一间做饭。
    [10:31:40]
  • [审判员]:
    您现在同意去光荣院吗?
    [ 王元珍]:
    我也没有其他的办法。
    [10:34:5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一下辩论意见。
    [ 王秀玲]:
    他说要二间房子,这也不可能达到,我们装修后给他留有一间,他自己一个人就在这儿居住就行,也没必要要二间,来人吃饭什么的都可以由我负责。我也没有说不给他钱,我让他吃上喝上,保证他生活,但如果说让我掏500块钱我也掏不起,从法律上我也没有说不赡养他,如果他上光荣院除了国家给他的钱都由我负担。我现在儿子23岁,女儿上小学五年级,家里开了个民俗户每年也挣不了多少钱,我现在只能是我吃什么给他吃什么。法律上也处罚不了我,我也没说不赡养。
    [ 审判员]:
    问一下原告,国家总共给你多少钱?
    [ 王元珍]:
    因为我是退伍老军人,每个月国家总给我一千一百多块钱,因为过八十岁了,又单独给二百块钱,还有一百块钱的购物券。但这些钱都是国家给我的零花钱,跟赡养没有关系。
    [10:36:1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王元珍]:
    同意。
    [ 王秀玲]:
    同意。
    [10:36:43]
  • [王淑明]:
    我说一下,现在调解的话,就拿出一个调解意见,现在老人也愿意和被告生活,对生活也有利。老人生活就为了生活愉快,况且双方还有要二胎的附加条件,所以说这样的话被告就更应该从精神上、物质上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 审判员]:
    和被告说一下,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从物质上进行的,而且在精神上也要对老人进行慰藉,现在你父亲起诉你也不仅仅是为了物质上有所改变,更主要的是你们子女对他的态度。从刚才法庭调查、辩论可以看出,老人还是愿意很你们一起生活。
    [ 王秀玲]:
    实际上对于我们两口子来说,需要赡养的不仅仅是我父亲,还有我丈夫的父母。而且他所说的有的也不符合事实,我什么时候骂过他啊,我就接受不了他这种侮辱。
    [10:39:2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下面进行单独调解。
    [10:45:17]
  • [主持人]:
    法官正在进行调解工作,请网友们耐心等待。
    [10:45:48]
  • [主持人]:
    网友们久等了,现在继续开庭。
    [11:22:00]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刚才对双方做了一下工作,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自2010年7月9日起,原告王元珍到敬老院居住,由被告王秀玲每月负担500元;二、自2010年7月9日起,原告王元珍医药费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外,凭医药费单据、底方由被告王秀玲负担,于每年的一月底、七月底前各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元珍负担,已交纳。本院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出具调解手续,双方还有其他补充吗?
    [11:25:52]
  • [王元珍]:
    同意。
    [ 王秀玲]:
    同意。
    [11:29:55]
  • [审判员]:
    下面双方做下最后陈述。
    [ 王元珍]:
    没有。
    [ 王秀玲]:
    没有。
    [11:30:41]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1:31:13]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张如林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赵双璐、马秀成、陈宝勇的辛勤工作!
    [11:32:10]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32:4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