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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蒋志伟,今天房山法院将对黄淑俊申请追加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听证,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房山法院网对此次听证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0:19]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听证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2001年11月,黄淑俊与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协议合作办厂,此后至2002年2月,黄淑俊为该配件厂投资273 000元。[09:46:46]
- [主持人]:2003年5月2日,配件厂向黄淑俊出具欠据,认可黄淑俊的投资为借款,承诺支付利息27 000元,并承诺2003年5月20日还清。此后,配件厂没有偿还借款。2003年7月,法院判决配件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淑俊借款并支付利息共计三十万元。[09:47:25]
- [主持人]:由于配件厂已人去房空,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经执行至今,仍有部分案款及利息未能执行。现黄淑俊要求变更该配件厂主管单位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09:48:03]
- [主持人]:房山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栗国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丰利、审判员刘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证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正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听证会马上就要开始了。[09:48:44]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0:01:45]
- [书记员]:申请执行人黄淑俊,女,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向阳东里6楼6单元201号。[10:02:31]
- [书记员]:第三人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东村北。法定代表人韩文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成,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家辰,该公司副经理。[10:03:1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03:4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申请执行人黄淑俊,第三人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永成、王家辰已到庭,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听证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始听证。[10:04:14]
- [审判长]: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04:38]
- [申请执行人]:无异议。[10:04:57]
- [审判长]: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09:50]
- [第三人]:无异议。[10:10:04]
- [审判长]: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查,现依法缺席审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黄淑俊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在开始听证。(敲法槌)[10:11:27]
-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栗国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丰利、审判员刘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本院书记员隗鑫担任法庭记录。[10:11:56]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10:12:36]
- [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回避。[10:12:58]
-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10:13:10]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各方参加人享有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按时出席听证会的义务、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依法负有的举证责任、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上述权利义务各方参加人是否听清?[10:13:25]
- [申请执行人]:听清楚了。[10:13:51]
- [第三人]:听清楚了。[10:14:10]
- [审判长]:首先由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请求。[10:14:30]
- [申请执行人]:2001年底,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订了上百万的合同,急需三十万资金,该厂知道我手里有钱,拿着营业执照、公章恳求我帮帮他们,承诺借贷和投资都行,投资一年能翻番并按月给本和利息,一年内连本带利全部还清,如借贷,按银行贷款利息付给我,三到五个月还清,并称该厂是韩村河镇政府管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直管,还带我参观了场地和经营公司办公楼。我信以为真,同意了他们的意见,并要求他们写了手续,认为该厂是韩村河镇政府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会出什么事,半年内能把本给我就行,就把二十七万三千元借给了他们。[10:18:00]
- [申请执行人]:三个月后,我去该厂追要欠款,发现该厂还在生产经营,就是回不来钱,他们答应给我两万七千元的利息,并写下共计三十万元的欠条,并恳求我再借两万买设备,生产很快就能上去,资金回来就马上还我。到了这种地步,进退两难,为了能把钱要回来,我又借给他们两万元(后还我一万元),结果还不是那么回事。因此,我把该厂告到房山法院,法院判我胜诉,经营公司知道后,叫法定代表人吕永国离开了该厂。[10:18:34]
-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营公司给了我部分款项,以后一直未执行,因此上访信访,在九年中,我往来奔波,患上一身无法挽回的病症,现在还无房住,我实在太难了,目前仍有八万多未能执行,该厂现已吊销,由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管辖,并把该厂场地出租,因此申请追加或变更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余下的八万七千多元欠款,并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付九年的滞纳金和利息。无论是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有责任执行余下来的所有欠款、利息和滞纳金。资产经营公司是韩村河镇党政机关,是道德诚信者,何况早已把场地出租,资产经营公司再困难,也比我个人强的多,恳求法院、韩村河镇政府、资产经营公司让我安享晚年。谢谢![10:19:38]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请求。[10:21:21]
- [第三人]:申请执行人黄淑俊申请追加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其理由有:1、2000年5月16日,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政函【2000】23号文件,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农工商总公司更名为现在的名称即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10:23:13]
- [第三人]:2、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由于该企业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因长期不能通过工商年检,于2007年11月25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0:23:51]
- [第三人]:3、2008年1月1日,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减少损失和集体财产的流失,资产经营公司代管了被执行人的场地,将被执行人现有的厂房等不动产依法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占用的集体土地的租金和相关债务。[10:27:44]
- [第三人]: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0:29:09]
- [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并没有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是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才将被执行人现有的不动产出租,且将收取的全部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占有土地的租金和相关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淑俊的追加申请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依法裁定驳回。[10:30:41]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申请执行人有何证据向法院提供?[10:31:24]
- [申请执行人]:我向法院提供申请书、(2003)房民初字第3071号、(2005)房民初字第6555号民事判决书。[10:32:03]
-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证据向法院提供?[10:32:25]
- [第三人]:我方证据在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东营乡修配厂营业执照登记表、《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协议》、房发【1991】73号文件等相关材料。[10:33:03]
- [审判长]: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又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10:35:01]
- [申请执行人]:没有。[10:35:25]
- [第三人]:没有。[10:35:39]
- [审判长]:下面向各方出示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05年度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住所使用证明》、《房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新建企业批示》等工商登记材料,各方参加人对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0:37:00]
- [申请执行人]:没有。[10:37:25]
- [审判长]:第三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0:38:38]
- [第三人]:没有异议。[10:38:59]
- [审判长]:下面进行质证,各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0:43:34]
- [第三人]:我方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10:44:07]
- [审判长]:下面由申请执行人进行质证。[10:44:34]
- [申请执行人]:我对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10:44:59]
- [审判长]:下面进行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由申请执行人发表辩论意见。[10:45:30]
- [申请执行人]:这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已于2007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已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场地房屋等财产出租给杨桂江,所得租金理应偿还北京市房山东营锅炉配件厂欠我的债务,而现在仍有八万七千多元欠款未偿还给我,因此,应当成为被执行人。[10:48:32]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10:49:00]
- [第三人]: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被执行人现有的不动产出租是为了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且资产经营公司将收取的全部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占有土地的租金和相关债务,并没有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被撤销、注销或歇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不应追加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10:55:11]
-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补充?[10:55:26]
- [申请执行人]:没有补充。[10:55:43]
- [第三人]:没有补充。[10:55:56]
- [审判长]:下面由申请执行人进行最后陈述。[10:56:14]
- [申请执行人]:我不懂法,但财产资产经营公司说没接收,那锅炉到哪去了?请求法院裁定追加北京市韩村河镇资产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余下的八万七千多元欠款,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10:56:59]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10:57:14]
- [第三人]:我们很同情申请执行人的处境,但我们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10:57:44]
- [审判长]:听证会到此结束,本庭不当庭裁定,裁定日期另行确定,本听证笔录不当庭宣读,各方参加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各方参加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1:06:37]
- [申请执行人]:笔录无误。[11:06:57]
- [第三人]:笔录无误。[11:07:20]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直播得到了房山法院研究室和审监庭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08:02]
- [声明]:此次网络直播内容不是听证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听证会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3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