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人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

出示证据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接受媒体采访

接受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原告
7月7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欲与奥巴马合影未果 公司诉求退保证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高华。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系法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系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系个人陈静。第一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自称在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11月份访华期间负责组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民间交流活动。因此在第二被告陈静牵线搭桥、积极协调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0万元,由第一被告负责安排具体实现包括,一是原告作为独家冠名赞助企业,与第一被告一同拜访奥巴马奶奶,并邀请奥巴马奶奶莎拉.奥巴马一同来中国参观;二是在奥巴马访问中国行程中,原告为与奥巴马亲密合影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并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30万元作为本次活动的保证金,余款70万元在原告拿到与奥巴马合影照片及数码底片、录像片后当日支付。如果第一被告组织协调安排活动不能完成,包括原告不是独家冠名赞助企业,或第一被告没有安排原告成为第一个与奥巴马会面合影的企业家,或第一被告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不能按期交付上述照片及其底片与录像,均视为第一被告没有完成任务,应退还原告全部款项。同时,由第二被告作为双方保证人,协助本次活动顺利完成。第二被告对任何一方的退款或支付余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支付30万元的保证金,但由于第一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完成上述任务。故此,第一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退还13万元,剩余17万元至今未退,第二被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并17万元及利息;要求第二被告陈静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启如独任审判。张启如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当事人多次送来锦旗,被赞称“明察秋毫为正义,正义执法为诚信”“秉公执法,耐心解答”。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8:3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11:38:2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法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海燕、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陈静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林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法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彭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海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
    法定代表人贾彩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住辽宁省海城市红星街红星居委会。
    被告陈静,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三官殿巷。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
    [11:40:29]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派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亚公司)、陈静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书记员高华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法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海燕、被告亚德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林。被告陈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1:41:0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亚德亚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25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暂付至起诉之日为3442元);依法判令陈静对亚德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亚德亚公司自称在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11月访华期间,负责组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民间交流活动。因此在陈静牵线搭桥、积极协调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法派公司出资100万元,由亚德亚公司负责安排法派公司作为独家冠名赞助企业拜访奥巴马奶奶,并邀请奥巴马奶奶莎拉.奥巴马一同来中国参观等活动。并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法派公司向亚德亚公司支付30万元作为本次活动的保证金,余款70万元在法派公司拿到与奥巴马合影照片及数码底片、录像片后当日支付。若亚德亚公司不能完成上述活动,视为没有完成任务,应退还法派公司全部款项。同时由陈静作为双方保证人,协助本次活动顺利完成,陈静对任何一方的退款或支付余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协议签订之日,法派公司依约向亚德亚公司支付30万元保证金,但由于亚德亚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完成上述任务。故此亚德亚公司在法派公司的催讨下,退还13万元,剩余17万元至今未退。而陈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又未承担保证责任。
    [11:41:4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亚德亚公司于2009年11月8日率法派公司代表团赴肯尼亚慰问莎拉.奥巴马奶奶的慈善机构,奥巴马奶奶长期抚养了80多名艾滋病孤儿及残疾人和贫困妇女。2009年11月8日奥巴马奶奶为奥运祥云火炬签字“中非世代友好”。此活动是由法派公司作为独家赞助企业举办的,法派公司付给亚德亚公司的17万元保证金已作为此次活动的费用。现亚德亚公司虽未能在奥巴马访问中国行程中,使法派公司成为与奥巴马亲密合影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但是亚德亚公司仍将继续促成法派公司与美国奥巴马总统合影事宜。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由于被告陈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丧失在法庭进行答辩的权利。
    [11:42:3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2009年10月26日法派公司与亚德亚公司、陈静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已约定由亚德亚公司安排,法派公司作为独家冠名赞助企业,与亚德亚公司一同拜访奥巴马奶奶,并邀请奥巴马奶奶莎拉.奥巴马一同来中国参观;在奥巴马访问中国行程中,与奥巴马亲密合影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活动期间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8日。2、2009年11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一份,证明法派公司向亚德亚公司付款30万元。3、2009年11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一张,证明亚德亚公司向法派公司退还保证金13万元。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42:59]
  • [审判员]:
    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予以认可,但我方在组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活动过程中,实际花费17万元,且亚德亚公司也正在努力促成法派公司与奥巴马总统合影。
    [11:43:21]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1、奥巴马奶奶签字奥运火炬“中非世代友好”照片一张;2、莎拉.奥巴马奶奶为奥运火炬签字照片一张;3、奥巴马总统和萨拉.奥巴马奶奶在一起照片一张;4、奥巴马奶奶在横幅签字的照片一张。这些照片证明法派集团确实慰问过奥巴马的奶奶,亚德亚公司已经举行了“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活动,并且由法派公司作为独家赞助企业。
    [ 审判员]:
    出示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原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首先被告提供的这些照片都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原告对此不予质证。其次,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照片的真实性,且被告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体现不了原告作为独家冠名赞助企业。不能证明有原告的人在里面,被告在为原告做这个事情。
    [11:43:41]
  • [审判员]:
    被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由于被告陈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丧失在法庭举证质证的权利。
    [11:44:09]
  • [审判员]:
    宣读2010年6月22日本院与法派公司代理人章海燕、亚德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的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对此份谈话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根据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是在2009年奥巴马访华期间。现在期限已经过了,不存在继续合作的实施了。我们是通过第二被告认识的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签订的协议书。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第二被告与原告、第一被告都认识。我们提出的方案,原告拿出的协议书。当时我们去慰问奥巴马奶奶,邀请奥巴马奶奶来中国。她很愿意来,就往白宫发了封电子邮件,但奥巴马回话,说他来中国期间,奶奶不要来中国。有关奥巴马的回话,我们确实没有办法,只能后期来协调。我在肯尼亚的时候,就给原告传过四张图片。
    [11:44:27]
  • [审判员]:
    你们协议约定以100万元出资完成原告作为独家企业邀请奥巴马奶奶来中国,你怎么确定出资100万元完成这个活动?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当时是三方协商的。我们前期去肯尼亚慰问奥巴马奶奶,他奶奶也愿意来。这100万元是我公司提出的。
    [ 审判员]:
    30万元用以那些项目了?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去肯尼亚见奥巴马奶奶,去了三个人。
    [11:44:48]
  • [审判员]:
    你刚才提供的这几张照片,来源是哪里?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都是在奥巴马奶奶的家里。地点在肯尼亚。有祥云火炬那张,黑的岁数大的是奥巴马奶奶,萨拉奥巴马,她女儿,她堂弟。下面的照片是奥巴马就职仪式时,他奶奶在现场。原件在奥巴马奶奶的家里。另外一张举着调幅的照片,右数第一个人是林永,他是翻译,第二个人就是我,戴帽子的是亲属,还有美国驻肯尼亚公司人员。往调幅上写字的照片,是我公司的人员照的。
    [ 审判员]:
    你怎么认识奥巴马奶奶?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奥巴马选举总统的时候,我们就搜集这方面的信息。在其没有就职之前,我们就组织了一个民间活动,去慰问他奶奶,买了一些衣服和慰问品,他奶奶很高兴。奥巴马就职后,我们又去慰问了,带着祥云火炬去的,让他奶奶在上面签字。
    [11:45:04]
  • [审判员]:
    以上你提供的照片当中,有没有原告方的人在现场?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原告没有人去。合同书中写着法派公司可以不去。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所说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根本没有通知原告。去不去是原告的权利。30万元是保证金不是费用。合同期限是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8日。所以没有被告所说的后续活动。被告说的活动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11:45:19]
  • [审判员]:
    亚德亚公司,你们在协议书中约定,在奥巴马2009年11月份访华期间,亚德亚公司负责组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民间的交流活动,那奥巴马是否在2009年11月份访问过中国吗。
    [ 原告代理人]:
    访问过中国。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访问国中国。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通知原告了吗?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通知了。电话联系的。
    [11:45:40]
  • [审判员]:
    有什么证据吗?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只是电话联系的。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签定协议目的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法派集团是国内知名企业,我们签定协议的目的是扩大知名度,宣传我公司。签订地点在北京。陈静签名是本人所签。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签订地点在北京的美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陈静的签名是本人签名。
    [11:45:57]
  • [审判员]:
    亚德亚公司是否组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民间活动。
    [ 原告代理人]:
    没有组织。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你作了前期工作?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我有证据证明我们作了前期工作,但我不能拿出来,因为上面有白宫的记录。如果需要,我得再去趟肯尼亚。
    [11:46:13]
  • [审判员]:
    亚德亚公司,你方提供的照片中有两个奥巴马奶奶,一是莎拉.奥巴马,一是萨拉.奥巴马,这是译音不同还是什么原因。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打字员打的不一样,这是一个人。我们叫就是萨拉奥巴马。
    [ 审判员]:
    两张照片中的奥巴马奶奶是否是同一个人。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是同一个人。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1:46:29]
  • [审判员]: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确实有能力邀请奥巴马奶奶来中国参与活动,你能完成这个项目?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我现在没有带,只能是跟我一起去的人能证明。
    [ 审判员]:
    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亚德亚公司负责在活动期间,协调安排法派公司代表一人与奥巴马总统见面合影,并安排法派公司赠送给奥巴马一套高级手工定制西服”此条中的活动期间是指奥巴马访华期内,还是指“奥巴马奶奶与中国”的活动期间。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活动期间就是奥巴马访华期间。
    [11:46:41]
  • [审判员]:
    亚德亚公司是否安排法派公司代表一人与奥巴马总统见面合影,是否向奥巴马总统赠送西服。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作到这个环节,因为奥巴马奶奶没有来。我们本来的意思是把奥巴马奶奶邀请过来,参与一些民间活动,吸引奥巴马来,送他一套西服。
    [ 审判员]:
    对原告所说的这个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被告没有完成这个活动。
    [11:46:55]
  • [审判员]: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法派公司作为独家赞助企业参加了去非洲见奥巴马奶奶?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就是照片。有录像,现在不能拿出来。
    [ 审判员]:
    合同约定的照片,是指与奥巴马合影吗?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是。
    [11:47:10]
  • [审判员]:
    合同第三条约定“具体事项包括,一是作为独家冠名赞助企业,与亚德亚公司一同拜访奥巴马奶奶(法派公司可决定是否去),并邀请奥巴马奶奶萨拉.奥巴马一同来中国参观;二是在奥巴马访问中国行程中,与奥巴马亲密合影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与奥巴马合影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是指谁。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法派公司的老总彭星。
    [ 审判员]:
    亚德亚公司与法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4条约定“如果亚德亚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活动不能完成,包括法派公司不是独家冠名赞助企业,或亚德亚公司没有安排法派公司成为第一个与奥巴马会面合影的企业家,或亚德亚公司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不能按期交上上述照片及其底片与录像(或VCD、VCR等),均视为亚德亚公司没有完成任务,应退还法派公司全部款项”中的“活动”是指什么,是指与奥巴马合影还是。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与奥巴马合影。
    [11:47:20]
  • [审判员]:
    法派公司要求给付利息3442元的依据是什么,利息的起始时间为什么是2009年11月25日。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合同约定是奥巴马访华期间。计算到起诉之日。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了。
    [11:47:3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五分钟后继续开庭。
    [11:47:39]
  • [主持人]: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1:48:21]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你要求的3442元的利息损失,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从2009年11月2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起诉时止。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了。
    [11:48:38]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对各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应该退还原告全部的款项。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产生的费用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被告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0万元是保证金,不是费用。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法派总经理知道这个活动。
    [11:48:5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由于被告陈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丧失在法庭进行辩论的权利。
    [11:49:0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于被告陈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不再进行调解。现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 审判员]:
    由于被告陈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丧失在法庭最后陈述的权利。
    [11:49:19]
  • [审判员]:
    法庭最后陈述结束。现在休庭。
    [11:49:31]
  • [主持人]: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稍后进行宣判。
    [11:50:40]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全体起来,经本院开庭审理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口头宣判。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法派集团有限公司十七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陈静对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给法派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七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陈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法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四元,由被告北京亚德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次宣判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不一致,以书面判决为准。
    [11:50:48]
  • [审判员]:
    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定于2010年7月12日下午14:00分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你们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亚德亚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双方是否上诉以本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缴纳的上诉费为准。
    [ 审判员]:
    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闭庭。
    [11:51: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