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

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全景

太师屯法庭全体干警

书记员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忙碌的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7月7日9:30,直播密云法院审理“雇员称装货过程受伤 仲裁无门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相颖,很高兴再次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09:34:04]
  • [主持人]:
    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35:43]
  • [主持人]:
    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09:36:13]
  • [主持人]:
    原告尹继福于2003年受雇于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在其工程部工作。2009年3月20日,原告受单位委托到建筑材料供应商处购买板材,在装货过程中,原告尹继福腰部不幸受伤。原告先后经密云县医院、301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一腰椎骨折。于是,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原告尹继福以雇员伤害为由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2477.41元。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搬运货物过程受伤的,而是在下班骑车途中自己受伤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09:38:37]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管辖密云水库北岸六个乡镇,120多个行政村,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50多公里,面积700多平方公里,主要为山区,管辖人口15万。在郭建明庭长的带领下,全庭十名干警以“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宗旨,提出了“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口号”,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年来,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并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6年,法庭根据辖区的特点,又提出了以“四”个部门联动(即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民调解组织),落实“三”项制度(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调解联络制度和调解培训制度),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即村人民调解组织、镇派出所与司法所、人民法庭构成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各部门互动配合的“四三三”多元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该法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庭”。
    [09:40:32]
  • [主持人]:
    承办这起案件的是太师屯法官代祖勇,男,汉族,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09:47:40]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崔旭冉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51:24]
  • [书记员]: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庭。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的活动。 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7,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或摄影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6:2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56:5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尹继福,被告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09:58:05]
  • [审判员]:
    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09:58:44]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09:59:00]
  • [原告尹继福]:
    男,1948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某村。
    [10:00:00]
  • [委托代理人刘桂芹]:
    刘桂芹,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0:42]
  • [被告]:
    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某街。
    法定代表人张瑞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某镇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公司宿舍。
    [10:01:35]
  • [审判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0:05:57]
  • [审判员]: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0:06:21]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10:06:49]
  • [审判员]: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在本院太师屯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继福与被告之万农庄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崔旭冉担任法庭记录。
    [10:08:11]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08:27]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0:08: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09:35]
  • [审判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10: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
    [10:10:31]
  • [原告]:
    我于2003年受雇于北京之万农庄有限公司,在其工程部工作。2009年3月20日,我受单位委托到建筑材料供应商处购买板材,在装货过程中,我的腰部不幸受伤。先后经密云县医院、301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一腰椎骨折。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我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66942.81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820元、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2265元、误工费137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伤残赔偿43149.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0:13: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所述中的受伤情况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其受伤并非在雇佣期间发生,更不是原告所述的2009年3月20日发生,事实上原告受伤是与2009年3月23日其醉酒驱摩托车摔伤所至,因此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他因受伤要求向原告所借款项,应当立即偿还,同时请求法院让原告不得在被告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并赔礼道歉,我们不同意他们的要求。
    [10:14:59]
  • [审判员]:
    关于你说的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不得在被告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和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可以另行起诉。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知道了。
    [10:15:46]
  • [审判员]:
    原告受伤是什么时间?
    [ 原告]:
    3月17日10点47分接到田小全的信息,让我赶紧维修公司的房屋,因为那租的职工宿舍,18日我去现场看看需要什么材料,19日我到密云订购材料,又到建材一条街,采货的商店叫华威天宇公司,采购以后已经一天了,20日早晨6点多我到密云,公司给我介绍了一个司机,我们去拉货,先去装木板,往上仍的,仍的太乱,后来我上的车上去整理木材,当我下车的时候,一下就滑倒了,木材头顶着腰,当时就以为是岔气了,当时就没有给老板钱,我给他打了一个欠条,后来我感觉不适,就是去医院了,到了医院不到上班时间,我就去急诊了,我是受伤当天去的,当时去的时候是早晨7点多,去的密云县医院,后来我找了一个大夫,给我照的片子,当时照片子我没有花钱,是我找的熟人,照片子以后,他说我腰有毛病,得去骨科看看,后来我自己花200多买了点铁打损伤的药。
    [10:17:13]
  • [原告]:
    后来我就直接去拉建材了,后来装货的时候,又感觉划了一下,感觉更疼了,后来我就赶紧回家了,到家以后,我在医院找的熟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注意身体,注意别骨折,我当时没有信,后来下午3点多左右,我给田小全发信息,告诉他我受伤了,21、22日我在家里休息一天,23日我上公司,说公司那施工情况不明,停着急的,后来我就过去给看的,23日到公司以后,处理一些事情以后,我要回家,让同事把摩托车给我发动起来,我好驱车回家,到了下甸子,我下车的时候,就觉得特别疼,我把摩托一撒手,摩托就仍在路边了,当时就没有起来,后来我给上甸子施工那的人打电话,让张浩齐,张浩志他们两个人过来,后来把我弄到大药房了,到那里没有大夫,就打车把我送回家了,24日在家里休息一天,25日就去密云县医院了,在医院检查的结果还是腰椎骨折,26日转院,转到北京了。
    [10:17:41]
  • [审判员]:
    原告你在被告公司是什么职务?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协助管理工程等。
    [ 审判员]:
    签过劳务合同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签过,他在2007年12月27日与之万农庄签订的劳务合同。
    [10:19:10]
  • [审判员]:
    被告,原告他3月20日有没有去密云采货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有采货的事实,是19日去拉的货,20日没有拉货。
    [ 审判员]:
    是去华威天宇公司拉的货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对,是。
    [ 审判员]:
    原告受伤以后,找没找过之万农庄?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24日、25日请假,说过这个事情。
    [10:20:53]
  • [审判员]:
    当时农庄怎么说的?
    [ 被委托代理人刘]:
    农庄就说,你生病了,就赶紧抓紧时间看病,当时我们的人事部经理还拿东西去慰问过他
    [10:23:59]
  • [审判员]: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两位证人的证言、今天过来一位证人,有一位证人因今天有事,没有来,今天来的证人是司机,司机是公司介绍给他,证明原告受伤的时间,二、密云县社保局工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不受理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年龄的缘故,三、密云县医院、解放军301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介绍信、证明书,四、报销清单,五、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120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还有个人购药时开的一些医药药材专用收据及发票,六、劳动合同书,七 、银行入帐明细、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收入情况,八、中天司法鉴定的鉴定书,证明原告受伤的伤残以及级别,九、鉴定费票据
    [10:24:42]
  • [审判员]:
    传证人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 ,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证人]:
    我叫张大林,也叫张志国。
    [ 审判员]:
    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我经常给他们单位拉货,经常拉货用我的车,没有什么关系。
    [ 审判员]:
    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没有什么关系。
    [10:26:43]
  • [审判员]:
    你给他们拉货是谁给你钱?
    [ 证人]:
    有时候是谁去拉货谁给钱,也有时候是他们农庄直接打到建材商店。
    [ 审判员]:
    你把你想证明的内容说一下。
    [ 证人]:
    2009年3月20日早晨,我给他们农庄拉货,我和建材商店老板弄,因为板弄的不齐,原告他上车去给整理,等他下车的时候,他一下就摔倒了,后来我们给他扶起来,问他有没有事,后来看他严重,疼,我把他送到石桥市场,他在石桥市场打的车,我因为看货没法送他,他打的出租车,去医院看的,看了以后,我就陪他一起把货整理好,就把货拉到农庄了。
    [10:27:32]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意见,没有问题。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问题?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你把他送到石桥市场,并没有把他送到医院?
    [ 证人]:
    我给他送到石桥市场,我看货,他去医院。
    [ 审判员]:
    当时摔了以后,有没有发现他腰椎骨折?
    [ 证人]:
    我不是大夫,我看不出来。
    [10:29:59]
  • [审判员]:
    好,证人退庭,稍候在笔录上签字,下面向被告出示密云县社保局工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密云县医院、解放军301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介绍信、证明书、报销清单、原告受伤以后,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120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还有个人购药时开的一些医药药材专用收据及发票、劳动合同书、银行入帐明细、中天司法鉴定的鉴定书、鉴定费票据,被告逐一质证。
    [10:31: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对工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他能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县医院、解放军医院的诊断书及证明书、出院介绍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他在时间上恰恰证明了他在3月26日之前没有任何伤害记录,与他的主张没有关联性,也和拉货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对报销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我们不认可,对解放军医院医药费和费用清单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原告个人开的医药药材专用收据及发票不认可,对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120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不认可,因为他们也没有通知我们,鉴定费票据,对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对劳务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对于银行入帐明细、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收入情况,我们无法核实,对于中天司法鉴定的鉴定书,他只是证明一个事实结果,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31:2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10:33:0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借款单2份;北京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原告没有装运货物,也没有说到受伤的事情;2009年6月4日原告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原告受伤是他骑摩托车受伤的;原告住院情况受伤情况报告,证明原告的陈述与病例前后矛盾;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原告实际受伤的时间2009年3月23日;短信记录,原告给我们公司的经理发的短信,每次对病情的陈述都不一样,这个短信也是在23日之后发的;中国银行存款回单,银行的存单,汇款单。
    [10:33:44]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份证据,因为是借款单,被告提出的反诉,没有受理,对这个不予质证,因为和本案没有关系;如果坚持因为借款也是和本案没有关系;中国银行存款回单和本案没关系;对北京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证明没有异议;2009年6月4日原告出具的证明,关于没有办理牌照手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和本案没有关联;2009年6月4日的受伤情况证明确实是原告写的,当时写这个证明的时候王军经理去原告家,因为公司给入了医保,让这样写的,公司为了减少费用,这样写的目的是因为走医保以后还剩15%,由公司负担,这样写是意外;原告住院情况的报告和病案有关联性;病案上出现3月19日具体的入院手续是因为原告的亲属去办理的,也是他的亲属向医生表示的,他们对时间不清楚;短信记录的证明中15810034954机主称原告的伤是喝酒造成的,我想问被告这个机主是谁?
    [10:34:15]
  • [审判员]:
    被告,这个机主是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我们无法查证,也不便于提供。
    [ 审判员]:
    原告继续质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这个短信记录不予质证。
    [10:34:43]
  • [审判员]:
    原告,你骑摩托车摔伤是事实吗?
    [ 原告]:
    不是,当时是为了配合单位走医保,我的车没摔。
    [ 审判员]:
    原告,你现在还是被告的员工吗?
    [ 原告]:
    不是了,从2009年10月。
    [10:35:08]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的属实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对。
    [ 审判员]:
    原告,2009年3月20日灶神,你受伤后去了哪个医院?
    [ 原告]:
    去了密云县医院。
    [10:35:25]
  • [审判员]:
    你去县医院有没有相关的手续?
    [ 原告]:
    我去找了熟人,他说我是腰椎压缩性骨折,拍了片子,但是没有出书面的手续,让我去看骨科大夫,我不相信,也没去看;我又去建材商店装货,和司机一起把东西拉到农场了。
    [ 审判员]:
    21日、22日你为什么没去医院看?
    [ 原告]:
    我的熟人和我说腰椎骨折要在硬板床上躺三个月,我就在家躺了2天。
    [10:35:41]
  • [审判员]:
    你后来的治疗情况怎么样?
    [ 原告]:
    我25日去了密云县医院,做了CT检查,有密云县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我是腰椎骨折。中天司法鉴定所对片子进行了认定,有纪录。
    [ 审判员]:
    你花费了多少的医药费?
    [ 原告委托代理人]:
    70000元左右,具体的数额没计算。
    [10:36:07]
  • [审判员]:
    原告,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你提供的报销清单是什么意思?
    [ 原告]:
    这个钱没有报销。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相关的票据都给公司了,准备让公司给报销,但是没有报,这个是公司给出局的清单。
    [10:37:02]
  • [审判员]:
    被告,这些票据在公司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当时给公司了,现在在哪里我不清楚。
    [10:39:21]
  • [审判员]:
    原告,你什么部位受伤了?
    [ 原告]:
    23日,我的脸上有点擦伤,是我下摩托车没有按住,把脸擦伤了,腰部有点疼痛。
    [ 审判员]:
    你在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多长时间?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6天。从3月26日到4月21日。
    [ 审判员]:
    原告,你去拉建材的商店叫什么?
    [ 原告]:
    我先去的邢伟建材商店,后来又去的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39:49]
  • [审判员]:
    原告,你受伤是在哪个地方受伤的?
    [ 原告]:
    我是在邢伟建材商店受伤的。
    [10:40:40]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哪天去拿货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3月20日上午去的,我们不认可原告去邢伟建材商店拉货的事实,因为邢伟建材商店是卖木材的。
    [10:43:27]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上还有无要补充的内容?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关于槽钢的问题,上面有个“又”字。
    [ 审判员]:
    被告在事实上还有无要补充的内容?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报告上没有提到他是摔伤的。原告受伤如果想通过医疗报销必须通过公司,我们公司向医保申请的报销,骑摩托车摔倒受伤是直接的证据,有证据能够证明。从20日到23日公司没有收到原告受伤的证明。
    [10:43:57]
  • [审判员]:
    你在邢伟商店装的什么?
    [ 原告]:
    木板。
    [ 审判员]:
    原告,你在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什么?
    [ 原告]:
    1根槽钢,还有10几根钢筋。
    [10:44:25]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确认,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法庭辩论时,主要围绕原告尹继福腰部受伤是否在工作期间造成,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4: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受伤是在工作期间造成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就是证明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的伤害。之后被告也曾经为原告申请了工伤,甚至向医疗部门进行了报销,这一事实也是可以确定被告曾经认可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提出在3月23日之前没收到过原告受伤的证据,但是不代表原告没有相关的证据。即便是如被告称原告的伤是在3月23日受伤的,原告的伤也应在被告承担的责任之内。被告所提供的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证明也说明了原告的陈述是真实的,证人的陈述是真实的。原告从来没说过原告在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运过货物并受伤,是被告没有弄清事实的经过,并且对原告书写的资料及病例进行了断章取义,摘录了对其有利的部分。原告的伤并非是骑摩托车,无牌照手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
    [10:45: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提出原告的伤是喝酒骑摩托车所致,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所受伤确是在被告处提供劳务造成的。
    [11:06:1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在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过错,有严重过错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3月23日之前没有任何的医院诊断证明,无法证明原告的受伤情况、程度,无法证明骨折的事实。3月23日之前,原告多份文件上显示他骑摩托车,不是任何一个医院不会提出任何建议要求他立刻进行住院及治疗,这是没有任何常理的。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病例等都是前后矛盾的,是不足以采信的。
    [11:06: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
    同时证人证明的受伤地点也与原告说的受伤地点不一致,更没有证明当时的受伤情况和程度,只有简单表述摔倒。关于医疗报销,基于原告在我公司工作多年,被告愿意尽量减少原告的损失,作了一定的协助,但不是法定的义务。医疗报销是必须要通过企业来完成的,不管他的报销是否合理,但是这个是必经程序。工商申请是原告自己申请的,不是被告帮助申请的。原告认为3月23日形成的伤被告要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被告在无证驾驶车的情况下造成的。
    [11:07:10]
  • [审判员]:
    现在恢复法庭调查。被告,3月20日,21日、22日原告回去之后有无去工作?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去过几次公司。
    [ 审判员]:
    原告,你21日、22日是否去上班?
    [ 原告]:
    我没去。
    [11:07:36]
  • [审判员]:
    被告,19日订货是谁定的?
    [ 原告]:
    是我定的,就是邢伟建材商店和华威天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原告还有无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对雇工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解释中17条也是我们的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被告说的过错责任。我们提供的病例前后并没矛盾之处,只是被告选择对其有利的部分进行质证。
    [ 审判员]:
    被告有无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08: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我们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们自己的意见。
    [11:09:58]
  • [审判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1:10:38]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郭建明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孙跃、相颖、齐宇迪的辛勤工作!
    [11:11:42]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12:1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