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全景

审判员:

宣读法庭规则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旁听人员

庭审组成人员
7月7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定作家居产品欠费三年 纺织公司讨要加工费17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36:57]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定作家居产品欠费三年 纺织公司讨要加工费17万”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纺织品公司诉称:2007年1月至4月,被告某商贸公司委托其加工被告公司在朝阳区西坝河的某展厅及该公司客户所需的家具面料、窗帘、靠包。根据被告公司的设计要求,原告某纺织品公司加工完成后共向被告交付价值19万余元的货物。2007年9月被告某商贸公司曾支付加工费17600元,但尚欠17万多元的加工费至今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73339.6元并承担诉讼费。
    [09:39:01]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张岭独任审判。
    [09:39:22]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9:33]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0:5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1:06]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53:02]
  • [原告方]:
    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宿舍。
    [09:54:26]
  • [被告方]: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布依族,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09:55:1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55:3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岭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马逸群担任法庭记录。
    [09:56:17]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09:57:42]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9:58:0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2007年1月至7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被告公司位于朝阳区西坝河某展厅及其客户所需的家具面料、窗帘、靠包。根据被告的设计要求,原告加工完成后共向被告交货货值190939.6元。2007年9月被告曾支付加工费17600元,尚欠173339.6元未清。近年原告多次找被告结款,被告总找借口拖延不付,故我方诉至法院。我方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加工费173339.6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 审判员]:
    原告另两位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 委托代理人]:
    没有。
    [ 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
    [09:59:3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第一,我们接到原告的证据没有我公司的印章,为无效证据。第二,即使原告所述属实,也过了诉讼时效。
    [ 审判员]:
    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则存续期间、是否已结清以往账目?
    [ 被告方]:
    我公司的材料显示不出我公司与原告有合同关系。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0:04]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4月起就有合作关系并订立了合作合同。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我需要核对我公司印章。我方没有找到过这份合同,并且原告交给我的证据与之前交过的复印件不是同一个版本。
    [ 审判员]:
    与交给法庭的证据复印件相同。先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方]:
    对证据不予认可,没有找到过这份合同。
    [ 审判员]:
    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何?
    [ 原告方]:
    自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年底。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10:02:00]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二、合作协议书,2007年3月14日被告发给我方的邮件以及合作文本。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没有我公司印章,不认可真实性。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如何将协议交给被告?为什么没有被告盖章?
    [ 原告方]:
    原告曾将盖章的协议交给被告的采购经理杨某,但是被告迟迟未发给我们,但协议被实际履行了。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02:39]
  • [原告方]:
    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据三、我方的订单两页,证明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抱枕2000个、单价1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靠包200个,单价10元;2007年3月27日的邮件,附件为《靠垫产品采购协议》的电子邮件以及两份格式合同。该协议与之前订单中的单价数量吻合。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原告的证据上无公司印章,不认可。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提出的杨某担任被告公司什么职务?
    [ 原告方]:
    他是被告公司采购经理,但是她已经不在被告公司了,联系不上了。
    [ 被告方]:
    我公司没有这个人。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什么时候格式合同上签订?对方代表是谁?
    [ 原告方]:
    与杨某在展厅面签的。因为她可能没有权利签字,所以她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了。
    [10:05:23]
  • [审判员]:
    合同是依据邮件签订的吗?合同的日期在邮件之前?
    [ 原告方]:
    编号为4***的合同是事先签订的,后来双方通过邮件不断确认的协议。
    [ 审判员]:
    结款表上的数字是你方注明的吗?
    [ 原告方]:
    是的。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据四、《工作交流单》一份,内容为“6月20日收到我方送来的夹子307个、标签2800个、配件307个和纸片307副”,接收人为吕某。证据五、原告供货的清单14页。
    [ 审判员]:
    清单是你方单方制作的吗?
    [ 原告方]:
    是的,上面写的都是我们的货品。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无我公司印章,不认可真实性。
    [ 审判员]:
    被告,工作交流单是你公司文件吗?
    [ 被告方]:
    我们用的是一式三联的单据。
    [10:19:1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是2007年的事情,被告,你方2007年核对的是什么文件?
    [ 被告方]:
    我们现在能够找到的就是三年单,但是内容不是这个样子。
    [ 审判员]:
    原告,吕某是谁?
    [ 原告方]:
    是被告设计研发部的设计师。
    [ 审判员]:
    工作交流单签订于何时?
    [ 原告方]:
    被告收货后给我们出具的。
    [ 审判员]:
    被告,吕某是你公司的吗?
    [ 被告方]:
    我公司查不到这个人。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提交证据中有你方的结款表,与清单、交流单对应吗?
    [ 原告方]:
    与清单相对应。结款表是清单的总额,交流单都反应在清单中。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25:24]
  • [原告方]:
    出示第四组证据.证据六、2007年3月12日邮件一封,发件人为“杨某”,收件人为我方,内容大体为被告要求原告按照要求提供报价;以及相关清单12张。出示证据七、2007年3月9日邮件一封,内容为结算价为5.5折;以及相关清单12张。出示证据八、2007年3月15日邮件一封,内容为双方协商“吊卡”的价格。以上证据六、七、八证明双方通过邮件协商单价、结算折扣和货物数量。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第一,我公司查无杨某此人;第二,这是原告于杨某的往来关系,与本案无关。
    [ 审判员]:
    原告,3月9日与3月12日后邮件后的清单是否装订顺序颠倒?
    [ 原告方]:
    邮件证明我们双方有洽商,不代表最后一定有这些合作。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九、上样结款表一张,合同金额74098元,按结款折扣后金额为39068.4元。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该表没有我公司签章,真实性不认可。
    [ 审判员]:
    结款表是你方单方制作的吗?
    [ 原告方]:
    是,这是一个说明。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格式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与谁签订的?
    [ 原告方]:
    是我方完成工作后,在被告展厅与他们的工作人员面签的。3月28日被告开业,所有元洲上样都是我方制作的。企划是指对方先决定方向,让我方代理加工设计制作安装。被告按照7.5折与我方结算。后来对方想要自己制作,由我方代购样品。
    [ 审判员]:
    4***的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为什么内容不一致?
    [ 原告方]:
    一份是原件,另一份是传真机。对方填好内容后回传给我方。签字的那个人是被告的员工。
    [10:29:29]
  • [审判员]:
    格式合同第五款要求对方签章,为什么合同没有对方盖章?
    [ 原告方]:
    虽然有这个约定,但是实际做法是只要对方签字就可以了。
    [ 审判员]:
    3***的合同为什么没有对方签字?
    [ 原告方]:
    后面有个传真机可以确认。
    [ 审判员]:
    这份合同有一个原件,后附有清单、3***的传真件,由对方吕某签字后回传,是吗?
    [ 原告方]:
    是的。有她签字的那联是传真件。这些都是被告公司设计部到我方店面挑选,然后我方制作后送给对方,然后吕某签字。也就是说我方将原件交给送货人员,送给对方后,由吕某签字后我方拿回合同。
    [ 审判员]:
    尾号是4***的合同,是传真件还是复印件?
    [ 原告方]:
    是传真件。
    [ 审判员]:
    张某是谁?
    [ 原告方]:
    他是被告公司的职员。
    [ 审判员]:
    被告,你公司有无张某?
    [ 被告方]:
    查无此人。
    [10:41:27]
  • [审判员]:
    尾号是4***的合同,你方交了三份,解释一下?
    [ 原告方]:
    内容是一样的,是合同不同的联。
    [ 审判员]:
    为什么有不同人签名?
    [ 原告方]:
    以粉色单据上吕某签名的那一联为准。另外有一联是传真件。
    [ 审判员]:
    尾号是4**1、4**7、3**0、4**5、3**9的合同,是否是你方与对方面签的?
    [ 原告方]:
    都是我方送货后由被告公司职员吕某在接货时签收的原始凭证。
    [ 审判员]:
    为什么日期都相同?
    [ 原告方]:
    有可能是对方在同一天签字后给我方交回的。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法官,刚才说的证据五中14页发货清单有遗漏。其中第6页上有被告一个姓冯的员工的确认。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我方一直以为是原告员工写的,没有核实过这两个人。
    [ 原告方]:
    冯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 审判员]:
    被告,法庭要求你方庭后核实这个人的身份。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44:58]
  • [原告方]:
    出示证据十、结算单被告公司7月客户安装结款表和合同未付款请款统计表。
    [ 审判员]:
    《结款表》上签字的人是谁?
    [ 原告方]:
    被告财务部的工作人员。
    [ 审判员]:
    《统计表》呢?
    [ 原告方]:
    是我方单方的统计。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无公司印章,不认可。另外我之前以为签字的人是原告公司的人,没有核实过那个人。
    [ 审判员]:
    庭后核实这个人的身份。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46:16]
  • [原告方]:
    出示证据十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07年9月13日向被告发通知,要求被告将尚欠17600元货款转付给广东某公司。这是传真机底稿。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这是原告内部文件,与我方无关。我方没有收到过这个。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给广东某公司有业务联系?是否汇款?
    [ 被告方]:
    没有查过。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被告已经汇款,是否有证据?
    [ 原告方]:
    我方需要时间让广东公司出一个对账单。
    [ 审判员]:
    法庭给你方一周时间补充证据可否。
    [ 原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被告,给你方一周时间,核实你方与广东公司是否有业务往来、以及是否汇款?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10:50:42]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证据提交。
    [10:50:54]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 审判员]:
    被告,你公司是否在西坝河有展厅?
    [ 被告方]:
    是某装饰有展厅,但是我公司没有展厅。
    [ 审判员]:
    你们两个公司有什么关系?
    [ 被告方]:
    我们两个公司有一个共同的股东。
    [ 审判员]:
    与原告是否有合作?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西坝河展厅的工作人员是你公司还是某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
    [ 被告方]:
    某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合作方是哪个公司?
    [ 原告方]:
    我方就是与本案被告合作的,不知道某装饰公司与本案被告某商贸公司他们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
    [ 审判员]:
    被告,你方庭后核实员工杨某、邓某、张某以及张某某。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要求你方提交2007年的公司花名册并且出具文字说明。
    [ 被告方]:
    好的。只是公司人员流动较大,查找可能有困难,我尽量吧。
    [10:53:29]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
    [ 原告方]:
    第一,关于靠包靠垫,发生额是22000元,尚欠4400元;第二,14页的清单那笔款,127239.2元;第三,对应27张的合同,为39068.4元的上样货款;第四,被告两个客户的款项,2631.06元的货款;相加即为本案标的。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找被告催要货款?以什么方式?
    [ 原告方]:
    我在2007年9月、10月、2008年5月去西坝河找过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李某。2007年还找过对方一个姓崔、姓杨的总经理要钱。
    [ 审判员]:
    最后一次催要是什么时候?
    [ 原告方]:
    起诉前还打电话给法定代表人,他很惊讶说为什么还没有给钱。后来我也发信息给他告诉他我们起诉一事。他从没有否认过欠钱。
    [10:59:58]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但有问题想要询问对方。
    [ 审判员]:
    可以。
    [ 被告方]:
    什么叫上样?
    [ 原告方]:
    就是上样品。
    [ 被告方]:
    欠款中有上样的欠款吗?
    [ 原告方]:
    是的。
    [ 被告方]:
    希望对方再次明确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
    [ 原告方]:
    第一,关于靠包靠垫,发生额是22000元,尚欠4400元;第二,14页的清单那笔款,127239.2元;第三,对应27张的合同,为39068.4元的上样货款;第四,被告两个客户的款项,2631.06元的货款;相加即为本案标的。
    [ 被告方]:
    没有问题了。
    [ 审判员]:
    鉴于双方都需要时间补充举证,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本案举证期限截止到下次开庭前。
    [ 原告方]:
    好的。
    [ 被告方]:
    好的。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1:01:1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逸群、章晓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03:3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