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全貌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员

审判员
7月6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爱子酒后驾车死亡 老父母诉聚餐朋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40:11]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爱子酒后驾车死亡 老父母诉聚餐朋友”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年已八十的原告孔某诉称:其儿子小孔于2009年10月16日中午与其朋友即四被告石某、陈某、杜某、孙某一起聚餐吃饭。吃饭后陈某、杜某、孙某各自回家,其中石某借着酒力请小孔换个地方吃饭并让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小孔在骑车带着石某前往饭店途中撞在马路隔离带上的电线杆上,造成孔某死亡。原告孔某夫妇认为,四被告在明知小孔饮酒甚至醉酒情况下驾车有可能对自身造成损害,却未尽劝诫、提醒义务,造成小孔死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余元。
    [09:40:4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
    [09:41:15]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1:26]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3:23]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3:40]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某、赵某与被告石某、杜某、陈某、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7:56]
  • [原告方]:
    孔某,男,193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北京某煤矿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赵某,女,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北京某煤矿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浩然,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9:36]
  • [被告方]:
    石某,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杜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陈某,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孙某,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某修理厂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09:50:0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51:4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某、赵某与被告石某、杜某、陈某、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洋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52:47]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09:52:5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二原告之子小孔与四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16日12时许,小孔与被告等人在门头沟区某饭馆吃饭,吃完饭后被告陈某、杜某及孙某各自回家,石某借酒劲非要请小孔去另一饭馆吃饭并让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小孔便同意了。小孔驾驶摩托车带着石某在去往饭馆的途中撞倒马路上的隔离带的电线杆,造成小孔死亡。二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小孔饮酒甚至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却未尽劝戒、提醒并保证其安全等注意义务,更有甚者石某还要求小孔驾车送他,从而造成小孔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孔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理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经济损失155057.25元,即赔偿死亡赔偿494500元、丧葬费22357.5元的30%;2、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9:55:24]
  • [审判员]:
    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石某]:
    我没有说过要求小孔送我回家,当时我也受伤了,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杜某]:
    小孔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陈某]:
    小孔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孙某]:
    小孔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你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5057.25元,你方要求四被告如何承担?
    [ 原告方]:
    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审判员]:
    经济损失包括什么?说一下计算方法?
    [ 原告方]: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之合的30%,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是2008年度人均支配性收入乘以20年,丧葬费计算依据是2008年度人均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10:08:36]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12:4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核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即2009年10月16日12时左右,小孔驾驶摩托车行至门头沟区某环岛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小孔为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孔骑摩托车搭乘石某。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0:13:34]
  • [审判员]:
    交通队经勘察现场确定小孔体内的酒精含量超标,即在2009年10月16日12时,小孔、石某、杜某、陈某、孙某在一起吃饭,地点就在门头沟区某饭馆,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0:14:22]
  • [审判员]:
    被告方,当时小孔、石某、陈某、杜某、孙某都饮酒了吗?
    [ 杜某]:
    是的,当天9时就开始饮酒了。
    [ 陈某]:
    他们先去的,杜某打电话叫的我,我去了,没一会就散了。
    [ 审判员]:
    一共喝了多少酒?
    [ 杜某]:
    五个人一共喝了5两酒,我先走的,之后谁走了我不知道。
    [ 审判员]:
    是陆续走的吗?
    [ 石某]:
    不是,是吃完饭一起走的。
    [ 审判员]:
    吃饭由谁付款?
    [ 石某]:
    吃饭由我结帐,结帐了,我们一起出来陆续就走了,杜某、陈某和孙某都回自己家,我家离的远,准备打车走,小孔的摩托车在杜某家门口放着。
    [ 审判员]:
    杜某,是否看见小孔骑摩托车走?
    [ 杜某]:
    我没有看到。
    [ 审判员]:
    对被告上述所述有无异议?
    [ 原告方]:
    对石某的陈述有异议。
    [10:16:33]
  • [审判员]:
    石某,你当时如何搭乘小孔的车?
    [ 石某]:
    我在清洁队门口等车,小孔骑摩托车追上我,要搭我一段,我说喝酒了别带我,小孔说没事,驾车到某环岛发生了交通事故,也造成我受伤住院。
    [ 审判员]:
    原告,小孔驾驶的摩托车是自己的吗?
    [ 原告方]:
    是的。
    [10:17:51]
  • [审判员]:
    摩托车登记的车主是谁?
    [ 原告方]:
    登记的是小孔的姐夫,具体名字不清楚,我向当事人核实一下。
    [ 审判员]:
    可以。现在休庭。
    [10:30:10]
  • (十分钟后)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小孔驾驶摩托车的原车主是谁?
    [ 原告方]:
    是小孔的亲姐夫李某的。
    [ 审判员]:
    小孔为何骑他的摩托车?
    [ 原告方]:
    李某把摩托车送给了小孔骑。
    [ 审判员]:
    是否办理过户手续?
    [ 原告方]:
    没有。因是亲戚关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 审判员]:
    摩托车是否投保交强险?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何时给小孔的摩托车?
    [ 原告方]:
    在事故发生前很长一段时间李某就把摩托车给小孔了。
    [ 审判员]:
    摩托车有无其他保险?
    [ 原告方]:
    没有。
    [10:38:59]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第一组证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杜某进行的调查笔录原件,证实喝酒的事之前就协商好了,也可以证实小孔搭乘石某,是石某主动要求的,笔录中的孔六就是小孔;第二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取自门头沟区分局的询问笔录,证明石某做的两份笔录相互矛盾,有逃避责任的嫌疑;第三组证据,法医检查报告及死亡证明。
    [ 审判员]:
    调查笔录原件是如何取得的?
    [ 原告方]:
    是原告当事人交给我们的,证据是原告到某律师事务所要的。
    [ 审判员]: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进行质证。
    [ 杜某]:
    没有异议,内容属实。
    [ 审判员]:
    吃饭时,石某邀请小孔到饭馆吃鹅,是吗?
    [ 杜某]:
    是的。
    [ 审判员]:
    其他被告进行质证?
    [ 石某]:
    我不认可调查笔录,我没有邀请小孔吃鹅。
    [ 审判员]:
    被告对第二、三组证据进行质证?
    [ 陈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没有异议。
    [ 石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没有异议,但我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 杜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没有异议。
    [ 孙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询问笔录没有异议。
    [10:40:59]
  • [审判员]:
    石某从事什么工作?
    [ 石某]:
    我一直没有工作,一直享受低保待遇。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自门头沟区交警支队调取的询问笔录,证实石某是共同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之一。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石某]:
    我不认可,不是我组织的。
    [ 审判员]:
    谁组织的?
    [ 石某]:
    杜某组织的,在杜某家聚齐。
    [ 杜某]:
    我和石某、孙某说好的去吃饭,小孔到我家找我玩,正好赶上了,我和石某给陈某打电话叫他过来的。
    [10:43:13]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自门头沟区交警支队调取的孙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孙某陈述谁组织吃饭不清楚,可以证实杜某和石某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10:44:46]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10:52:5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却放任自身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在车祸中丧生,对此扩本人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共饮者应对小孔进行保护,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石某明知小孔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却仍邀请小孔去吃饭并让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而在场的杜某、陈某、孙某均未尽提醒、组织的义务或保证其安全等义务。四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孔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被告四人虽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无意思联络人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饮酒行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小孔的同一损害后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案得四被告明知过量饮酒有孙健康,仍不加劝阻,作为共饮者没有给予醉酒者适当的救助、救护。饮酒行为客观上增加了饮酒人发生以外危险的可能性,对该增加之危险,虽系饮酒人在醉酒之时自愿承担,但也与其他共饮人的共饮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其他共饮人有消减该增长之危险的义务。故在饮酒之后,共饮人之间应当相互帮助、提醒,以避免不测风险的发生。正是本案各被告在明知小孔饮酒甚至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却未尽劝戒、提醒并保证其安全等注意义务,更有甚者第一被告还要求小孔驾车去吃饭并送自己回家,从而造成小孔的死亡,且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孔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里嗯承当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共饮中的受害人小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会在醉酒后处于意识模糊或无意识状态,非但不能保护自己,还可能对自己获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其他共饮者对共饮醉酒者的劝戒、照顾等责任是义不容辞的。朋友之间在共饮过程中,虽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那样要求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虽然这种共识本身没有明确的书面确认,但我们认为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劝阻,提醒等照顾义务和注意义务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在不履行这种照顾注意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也是不能全部免责的。具体到本案中,我们人为本案被告明知小孔系驾驶摩托车而来的,仍劝其共饮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其准备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就可以认为劝酒者在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提高酒后驾车危险性的认识不仅仅是驾驶人个人的事,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责任。此外,我们认为除了同饮人或劝酒者,作为乘客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原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10:56:3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孙某]:
    发生交通事故在聚餐结束后一个多小时,我没有责任。
    [ 石某]:
    我没有要求小孔骑车带我。
    [ 杜某]:
    没有。
    [ 陈某]:
    我不知道孔令坡骑小孔,我聚餐时到的晚,本身我就什么都不知道,我没有责任。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
    [10:57: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
    [10:58:11]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58:2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杨洋、田茜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9:4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