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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康震诉某出版社、北京某图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6:46]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37:02]
- [主持人]:康震系我国知名学者, 2005年至今,他在中央电视台著名栏目《百家讲坛》主讲《诗仙李白》、《诗圣杜甫》等专题讲座。近日,他认为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侵犯了其著作权,将该出版社及出售涉案图书的图书公司诉至法院。[09:37:20]
- [主持人]:康震起诉称,2008年4月,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蔡景仙主编的《传世名家经典文丛》丛书,其中包括涉案图书《苏东坡旷达人生》。2010年,康震从北京一家图书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涉案图书。经比对,《苏东坡旷达人生》与康震出版的《康震评说苏东坡》内容一致。[09:37:36]
- [主持人]:康震认为,该出版社及出售涉案的图书公司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出版社及该图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 300元并赔礼道歉。[09:37:48]
- [主持人]:本案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张炎、白晶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9:38:3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8:4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康震,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1某出版社,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被告出版社法律顾问,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2北京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奎,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09:39:18]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康震诉某出版社、某图书公司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张炎、白晶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09:42:27]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09:42:49]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2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1某出版社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依法缺席审理。[09:43:05]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3:17]
- [原告代理人]:2008年4月,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蔡景仙主编的《传世名家经典文丛》丛书,其中包括涉案图书《苏东坡旷达人生》。2010年,原告从北京一家图书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涉案图书。经比对,《苏东坡旷达人生》与原告出版的《康震评说苏东坡》内容一致。[ 原告代理人]:原告认为,该出版社及出售涉案的图书公司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出版社及该图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 300元并赔礼道歉。[09:44:15]
- [审判长]:被告答辩。[09:44:36]
- [被告2代理人]:本案涉案图书在证据交换的时候,被告1已经明确承认是其出版发行,如果涉案图书存在侵权行为,也是被告1造成的,被告2只是规模较小的图书批发商,也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图书,无法断定图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被告2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应该由被告1承担,被告2已经停止销售该图书,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明显偏高,合理开支也没有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著作权损害中也不应存在;第三项赔礼道歉也应由被告1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47:15]
- [审判长]: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宣读证据交换笔录。[09:47:47]
- [审判长]: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华书局出版的《康震评说苏东坡》,证明原告为著作权人;证据2, 被告1出版的《苏东坡旷达人生》的图书实物,证明侵权的事实;证据3,原告与中华书局签订的出版合同,证明经济损失的依据;证据4,收据,证明涉案图书从被告2处购买及合理开支。[09:50:06]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被告2代理人]:没有。[09:50:45]
- [审判长]:庭前被告1没有证据提交,被告2提交了如下证据,图书印刷委托书复印件、名片、收条,证明图书有合法来源。[09:54:00]
- [审判长]:被告2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被告2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2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2代理人]:没有。[09:55:21]
- [审判长]:下面就事实部分,合议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18万元计算的基准点是合理使用的许可费,根据图书的版税率。本案中,涉案侵权图书的定价是300元,每册是30元,被告图书的版权页上表明图书的印数是1万套,根据原告与中华书局的合同,原告可以获得12%的版税,考虑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采用乘以5倍的计算方式。[ 审判长]:原告,在与中华书局对利润分成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利润分成的比例是有弹性的,版税是12%。[ 审判长]:被告2现在是否在销售涉案图书?[ 被告2代理人]:没有销售。[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认可。[09:58:0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2如果有证据证明进货渠道的话,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只需要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原告是百家讲坛的主讲人,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并且被告1存在非常典型恶劣的抄袭行为,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对图书行业内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 被告2代理人]:第一,涉案图书是被告1出版发行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第二,被告2的购书渠道为合法渠道,是从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涉案图书是合法出版物,被告2没有能力对图书涉及的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判断,被告2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我方只能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损失部分金额偏高,我方无法接受。[09:59:2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2代理人]:同意停止侵权,不同意赔偿损失。[10:00:36]
- [审判长]: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2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01:01]
- [审判长]: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10:01:1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01:3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