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全貌

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旁听人员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论
7月6日9:15,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儿子土地使用证引诉讼 母亲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温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儿子的土地使用证引诉讼 母亲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08]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吕婷,女,1978年10月生,汉族,自2002年开始在行政庭任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2007年度、2009年度两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牛淑静担任。
    [09:39:02]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徐某与丈夫长期居住在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宅院内,2009年因拆迁占地,原告了解到该宅基地被登记在了原告之子的名下,而其子已另有一处宅基地,故原告向被告市国土局身亲撤销登记在其子名下自己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市国土局认为登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
    [09:45:0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
    [09:54:47]
  • [主持人]:
    原告徐贵芬,女,193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后朱各庄村。
    [09:56:59]
  • [主持人]:
    委托代理人隗炜,男,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7:42]
  • [主持人]:
    委托代理人薛文龙,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后朱各庄村三区23号。
    [09:59:12]
  • [主持人]: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静,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科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王文琦,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9:40]
  • [主持人]:
    第三人薛文安,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后朱各庄村一区34号。
    [10:00:10]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0:00:5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10:01:11]
  • [审判长]:
    请坐下。
    [10:01:2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10:01:5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贵芬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2010年3月22日“关于徐贵芬申请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答复”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吕婷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杨忠东、高庆斌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牛淑静担任法庭记录。
    [10:02:22]
  • [审判长]: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10:04: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10:09:3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10:09: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10:10:00]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10:10:09]
  • [第三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10:10:3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10:10: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11:1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因薛文安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庭决定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10:11:2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10:11:4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0:11: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第三人系母子关系,同为房山区城关街道后朱各庄村村民。原告与丈夫薛义(于1993年11月去世)长期居住在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宅院。2009年因石化材料基地将拆迁占地,原告经了解才知道自己的宅基地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而第三人已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经查询现存放于后朱各庄村村委会宅基地存档材料第156页列明“户主:薛义,编号:01090167,并未在第三人名下。随后原告多次找城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解决未果。2010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递交“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出具答复意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于2010年3月22日出具“关于徐贵芬申请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土地登记部门将原告夫妇的宅基地财务的登记为第三人应予以变更。且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和房集建(93)字第01-09-012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皆登记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亦说明被告登记确实错误。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
    [10:13:18]
  • [审判长]:
    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答辩状。
    [10:13: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0年3月9日徐贵芬向房山国土分局提交了变更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的申请,经房山国土分局调查: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经过如下:1993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轻视的通知》(京政法【1992】62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据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区政府组织实施慈祥工作,在全区各乡、镇街道成立确权小组,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各户进行确权丈量,由各住户自己填写宅基地申报表,经所在村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查房山国土分局保存的原城关街道办事处后朱各庄村报送的后朱各庄一村宅基地申报表,该处宅基地由薛文安申报,四邻签字指界,经后朱各庄村委会审查确认,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93年12月向薛文安颁发了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综上,房集建(93)字第01-09-01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薛文安,依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错误登记,原告申请依据不足,所以我局对其的申请不予受理,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4:24]
  • [审判长]:
    第三审宣读答辩意见。
    [10:24:54]
  • [第三人]: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01-09-0167号宅院户主薛义。当时薛义夫妇和三子薛文祥在该祖遗产老宅院共同居住,薛义之长子薛文龙,二子薛文安已成家由政府另批宅基地建房单立门户生活,薛文安自有宅基地01-09-0127号自八十年代居住至今,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0年3月22日“关于徐贵芬申请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答复”,由被告协调将薛义的祖遗宅院01-09-0167号宅院错误登记薛文安变更在其母徐贵芬名下。
    [10:25:18]
  • [审判长]:
    第三人,你认为被告的答复对吗?
    [10:25:36]
  • [第三人]:
    不对,应该撤销。
    [10:25:49]
  • [审判长]:
    你有几块宅基地?
    [10:26:06]
  • [第三人]:
    我自己有一块宅基地,这个应该是给我母亲的。
    [10:26:16]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职责范围。
    [10:26: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土地登记规则第4条、7条,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作出答复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轻视的通知》(京政法【1992】62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据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
    [10:30:4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10:32: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3:1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10:33:36]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33:50]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10:34: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宅基地申报表,证明1993年4月14日由第三人作为申报人填写的申请,有其本人的签字,并有丈量的面积四至等村委会丈量小组签字。第三人是清楚宅基地申报问题,在93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也明确在土地使用者一栏写的第三人的名字,他是认可这个的,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在这个宅院长期居住,也清楚宅基地申报情况,也清楚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第三人名下的情况,现在提出异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有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轻视的通知》(京政法【1992】62号),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据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0:35:34]
  • [审判长]:
    原告你们什么时间知道的这个集体土地使用证?
    [10:36: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年10月份,在房屋买卖纠纷案子中才知道的。
    [10:36:41]
  • [审判长]]:
    当时集体土地使用证在你名下,你知道吗?
    [10:37:21]
  • [第三人]:
    我没有这个证,我不知道有这个证。
    [10:37: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0167号使用证原件应该是在薛丛手里,
    [10:38:05]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0:41:23]
  • [原告]:
    对申报表有异议,对户主是第三人签字,但起诉时我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后朱各庄村村委会看到的档案记载的还是薛义,签字是薛文安,他签字并不能认定他就是户主,宅基地申报表说明第三点写的很清楚,按原建宅基地的审批表写,也就是按75年写,可当时薛文安才14岁,也就是说明不是谁签字谁就拥有这个宅院,他没有做到审查的义务,错误的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其他证据证明这个宅院还在薛义名下,所以是相互矛盾的,且第三人名下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所以被告提供的宅基地申报表与事实不符。
    被告提供的两个依据文件,我们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应该以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规章等为原则,而被告提供的是有关部门的文件,因此不应当作为依据使用。
    [10:43:33]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异议?
    [10:47:00]
  •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10:47:13]
  • [审判长]:
    现在原告继续举证?
    [10:47: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2010年3月25日市国土局出具的答复意见,证明我们曾经因为这个事向市国土局要求变更申请国,
    2、016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这个证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3、012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这个也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4、2009年8月20日手绘图,这是我在代理原告起诉民事案子中向后朱各庄村委会调查时曾经看过存档,但他们不让我复印,所以我自己手绘了一个图,证明后朱各庄村委会存档里0167号宅基地还是登记在薛义名下。
    5、2009房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我们是在民事诉讼中才知道的01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
    [10:50: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向法庭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
    [10:51:07]
  • [审判长]:
    关于原告提交的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合议庭评议后会给予答复。
    [10:51:23]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0:51: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据2、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据3、对真实性认可,这个证与0167号证是同一天填发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两个证第三人都收到了。证据4、对这个原告代理人自己手绘的图不予认可,这个综地草图不是我们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必经程序。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调取证据的申请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应调取
    [10:57:57]
  • [审判长]:
    被告怎么能认定集体使用证使用人是第三人?
    [11:00: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就是三区23号院,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是知道这个证的。
    [11:01:08]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举证?
    [11:01:57]
  • [第三人]:
    1、0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我有我自己的宅基地,当时申请的时候名字是我签的,但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11:03:52]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1:04: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04:28]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11:04: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11:09:54]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1:10: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京政法【1992】62号)第二段要求贯彻执行,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据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93年试点工作时具体操作的规章规定。我们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作出的具体答复。
    [11:11:23]
  • [审判长]:
    被告,原告如果要申请变更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1:11:57]
  • [被告]: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60条相关规定,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书及相关资料可以申请变更,我们认为我们颁发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以没有必要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11:12:19]
  • [审判长]: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1:12: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依据这两个文件不属于规章也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应适用,第一个文件和其所述有矛盾,62号文第三条依据确定权属,绘制综地草图,刚才他说不以草图为依据,现在又依据这个,所以前后矛盾,第二个工作意见有准备阶段、丈量阶段,丈量方法里也提到了绘制每户综地草图,被告说颁发的程序合法,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程序合法的证据,文件中规定要张榜公布,但这些程序被告都没有作。
    [11:12:59]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无异议?
    [11:13:15]
  •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意见。
    [11:13:39]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1:13: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作出的答复,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经审查相关的资料,认为及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登记规则第66条相关规定作出了答复。土地登记规则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且这个规则是公开的条款,作为原告应该知道这些法律法规。
    [11:14:21]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11:14: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说的土地登记规则是哪年的?
    [11:14: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在作出答复时是依据1995年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
    [11:15:13]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1:15:3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之,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1:15: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首先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答复,第二、我们认为被告的登记行为,0167、0127使用证都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这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规定是一户一宅,现在被告还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予以变更。第三、我们认为被告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应该尽到审查的义务,虽然使用证是第三人签字,但并不能说明这个宅院就由其所有,通过我去村委会调查档案看,这个院落应该是薛义所有,被告有义务审查这个客观事实。第四、被告的依据是市政府、区政府的转发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第五、被告说程序合法,但被告并没有提供依据,他依据95年的土地登记规则,但发证是在93年。
    [11:18:13]
  • [审判长]:
    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11:19: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这个院落说明原告长期在这里生活,对宅基地申报情况、使用证颁发的情况作为宅院生活的人来讲应该是知晓的。第二、薛文祥将宅院卖给了薛丛,薛丛具有这个宅院的使用证原件,他不是家人显然这个证是从原告或原告家人处取得的,所以原告对此证是知晓的。第三、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有效,提供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所述应予以驳回。
    [11:21:58]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11:22:14]
  • [第三人]:
    当时丈量院子时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并不知道颁发使用证的情况,并没有给我,我只有0127号使用证。
    [11:22:35]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23: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说原告起诉超过时效,并没有提供证据,第二、被告说程序合法,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只提交了两个文件,且只提交了一个申报表,没有其他程序性的证据。第三、第三人并没有见过0167号使用证。
    [11:27:40]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27: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宅基地申报表中有村委会盖章确认,谁是宅基地申报人,村委会都有确认的,我们根据此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11:28: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申报表批准时间是75年,那么你们应该到村委会调查一下存档,存档中的户主是薛义。
    [11:28:54]
  • [审判长]:
    原告是长期居住在0167号院落内吗?
    [11:29: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来长期居住在这,后来薛文祥没有经原告同意把房子卖了,原告从95年搬出了,原告与第三人也不住一起。
    [11:29:26]
  • [审判长]:
    你们民事诉讼的时候,查没有查土地使用证为什么在薛丛手里?
    [11:29: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知道。
    [11:29:49]
  • [审判长]:
    被告,你们发土地使用证是经过什么环节发放的?
    [11:30: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都是村委会发放的。
    [11:30:24]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30:44]
  • [第三人]:
    没有。
    [11:30:5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
    [11:3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31:26]
  • [审判长]:
    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11:31: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31:57]
  • [审判长]:
    由第三人做最后陈述?
    [11:32:15]
  •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意见。
    [11:32:26]
  • [审判长]:
    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
    [11:32:4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庭审记录牛淑静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33:3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