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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妙龄少女乘车遭毁容 索赔20万精神赔偿”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1:12]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武婧,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2003年8月1日进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任法官助理。2008年任命代理审判员,在民一庭工作至今。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王佳担任。[09:15:32]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15:53]
- [主持人]:公交车与小轿车相撞,致使公交车上的乘客王小姐头部左侧脸、头皮整个被掀起,全身多处受伤。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小姐毁容,故王小姐将乘坐的公交公司以及事故另一方车主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09:20:14]
- [主持人]:原告王小姐诉称,2009年10月1日,原告乘坐的卢某驾驶的公交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房山长周路、双孝东口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作出“不确定陈某与卢某事故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的证明。车辆造成原告头部左侧脸、头皮整个被掀起,耳朵、臀部、腿部等多处受伤,三根肋骨骨折,面部和头部缝合100多针。[09:22:44]
- [主持人]:原告正值妙龄,容貌被毁,基于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18000余元,另原告要求20万精神损害赔偿。[09:24:13]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25:11]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09:26:52]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27:40]
- [书记员]: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28:11]
-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丹丹,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居滑雪场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09:32:53]
- [审判长]:被告一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法定代表人杨维勇,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朱卫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青年北路。[09:34:22]
- [审判长]:被告二陈云安,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09:35:09]
- [审判长]: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负责人李宝利,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好,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09:36:4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三被告]:没有意见。[09:37:07]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陈云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09:38:33]
-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武婧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隗合群、苑焕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王佳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09:38: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三被告]:不申请回避。[09:41:16]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41:48]
- [审判长]: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09:42:1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三被告]:听清楚了。[09:43:53]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2009年10月1日,原告乘坐卢某驾驶的被告凯捷风公司的公交车在北京市房山区长周路双孝路口与被告陈云安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作出“不确定陈建明、卢宝顺交通事故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09:51:56]
- 原告“事故造成原告头部 、头皮整个被撕裂掀起,耳朵、臀部、腿部等多处受伤,三根肋骨骨折。原告脸部和头皮缝合了100多针。原告在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6天。现原告已经毁容,左耳已经不完整,身体其他部位也多处受伤。原告共花费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33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连轻生的念头都有,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3300元、交通费1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残疾赔偿金106952元,伤残鉴定费用2200元。 [09:59:51]
- [审判长]:原告对诉状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没有。[10:00:25]
- [审判长]:下面由三被告进行答辩?[ 李好]:被告陈云安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9日到2010年4月8日,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在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1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千元。[10:03:09]
- [李好]:对于这次交通事故造成凯捷风的乘客43人受伤,大部分的已经通过协商或诉讼取得了赔偿款,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的赔偿限额已经赔偿完毕了,死亡伤残11万的赔偿限额我们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0:03:50]
- [李好]: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误工费我们同意根据原告病休的天数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损失;护理费同意根据医嘱及护理人员因为护理期间导致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赔偿;营养费需要提供增加营养的医嘱。[10:06:35]
- [李好]:交通费同意根据原告就诊和复查的交通费的票据来确定;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同意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来确定,对于伤残鉴定费用不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进行赔偿,其他的意见在质证过程中补充。[10:07:25]
- [赵志华]:对原告陈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可,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同意赔偿,对于过高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陈云安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超过的部分我们来承担。[10:08:21]
- [赵志华]:对于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承担;伤残赔偿金根据户别情况,根据原告的相关证据再具体进行答辩。[10:08:38]
- [朱卫东]:对于此次事故本身我们认可,对于赔偿费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合理合法的部分我单位同意赔偿,具体的项目在质证过程中再进行答辩。[10:10:01]
- [审判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的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双方是否有异议?[ 王丹丹]:没有异议。[ 朱卫东]:没有异议。[ 赵志华]:没有异议。[ 李好]:没有异议。[10:10:30]
- [审判长]:保险公司,你刚刚答辩过程中说医疗限额已经用完了?[ 李好]:对。[10:11:13]
- [审判长]:死亡伤残的限额已经赔付了多少了?[ 李好]:庭审后统计提供,因为还有一部分案件没有判决完毕。[10:11:33]
- [审判长]:凯捷风公司也是在你公司上的交强险?[ 李好]:对。[10:16:50]
- [审判长]:保险公司庭审后提供一份有处理结果的伤残赔偿的明细,正在处理的案件提供案号?[ 李好]:是的。[10:17:10]
- [审判长]:原告你受伤后在哪儿住院?住院多少天?[ 王丹丹]:在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66天。[10:18:03]
- [审判长]:什么伤情?[ 王丹丹]:左脸头皮掀起,耳朵、腿多处受伤。[10:18:15]
- [审判长]:三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伤情、住院期间及就诊医院是否有异议?[ 李好]:没有异议。[ 赵志华]:没有异议。[ 朱卫东]:没有异议。[10:18:42]
- [审判长]:陈建明和陈云安是什么关系?[ 赵志华]:是帮忙的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10:19:11]
- [审判长]:据原告提交的一份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陈云安和陈建明供述都是存在雇佣关系?[ 赵志华]:陈云安愿意承担责任,但是陈云安跟我说的是他们没有雇佣关系。[10:19:59]
- [审判长]:陈建明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谁?[ 赵志华]:就是陈云安。[10:20:10]
- [审判长]:凯捷风公司,当时你公司驾驶车辆的人员卢宝顺是你公司的职员吗?[ 朱卫东]:是我公司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10:21:35]
- [审判长]:原告,被告给付过多少费用?[ 王丹丹]:给付过1000元现金。[10:21:44]
- [审判长]:是否给付过其他的费用?[ 王丹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凯捷风支付的。[10:22:26]
- [审判长]:被告,凯捷风公司原告所说是否属实?[ 朱卫东]:在房山区第一医院支付21086.16元,在整形医院给付了1319.19元,具体是现金还是支票我不清楚,具体是否给付过现金我回去再核实一下。[10:22:34]
- [审判长]:原告,被告凯捷风是否给你支付过整形费用?[ 王丹丹]:因为我脸上的疤太多了,所以去整形医院买的药让疤痕变浅。[10:23:09]
- [审判长]:陈云安是否给原告垫付过费用?[ 赵志华]:没有。[10:23:25]
- [审判长]:保险公司对王丹丹是否进行过赔付?[ 李好]:对王丹丹没有进行赔付。[10:23:57]
- [审判长]:原告是否治疗完毕了?[ 王丹丹]:需要看恢复情况,进行整容。[10:24:3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王丹丹]:我的证据都在代理人那里。他现在堵车,等他来了才有证据。[10:26:21]
- [审判长]:休庭5分钟。等原告代理人来了再继续开庭。[10:27:22]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原告代理人陈述你们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 李文秋]:医疗费8.36元,有收据;交通费386元,有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66天×50元/天;营养费3300元,住院66天×50元/天。[10:37:57]
- [李文秋]:误工费5640元,王丹丹误工每月1800元,住院66天+28天(在家休息),共计5640元;护理费,两人护理原告,刘杰2533元,张桂芬2200元。刘杰09年10月2日到11月12日共40天,刘杰月工资1900元,共2533误工损失;张桂芬(原告母亲)09年10月2日到09年12月8日共66天,月工资1000元,共2200元。[10:38:50]
- [李文秋]:残疾赔偿金106952元,按照上年度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鉴定费2200元,有票据;重新办理身份证40元(事故造成原告身份证丢失),有收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326559元。[10:39:28]
- [审判长]: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庭审后补交诉讼费?[ 李文秋]:可以。[10:41:33]
- [审判长]:三被告,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是否要求答辩期?[ 朱卫东]:不要求,当庭答辩[ 赵志华]:不要求,当庭答辩。[ 李好]:不要求,当庭答辩。[10:42:0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李文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原件,证明原告无责任;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的右耳混合型耳聋,右外耳断裂伤,头皮左面部搓裂伤等,建议休息两周;房山第一诊断证明一份,上面写了住院时间09年10月2日住院12月7日出院;房山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有两周的休息时间;门诊收费专用收据1张原件,费用8.36元。[10:43:49]
- [李文秋]:交通费票据10张,原件共386元;陪伴证两个,一个陪伴人是刘杰(原告以前的男朋友),另外一个是张桂芬(原告的母亲)的陪伴证,证明护理的时间;王丹丹工资证明一份,原件;刘杰误工证明一份,原件;张桂芬误工证明一份,原件(上面写的是3000元,我们按照2200元计算)。[10:49:30]
- [李文秋]:证明一份,原件,证明因为王丹丹受伤,王丹丹的奶奶在通知家人的时候不慎摔伤,给全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鉴定文书一份,原件,证明原告伤残赔偿指数是20%;照片10张,证明王丹丹身体的不同部位尤其是面部已经毁容,身体多处有伤疤,右耳残缺不全,影响了原告的听力和耳朵的完整性。[10:54:20]
- [李文秋]:王丹丹误工损失证明一份,证明因为交通事故休假天数;鉴定费票据1张,原件2200元;诊断证明书一份,原件,也是建议休息2周;户口本一个,原件,证明原告是非农业户口。[10:54:47]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李好]: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对医疗费收据没有异议;对交通费票据,原告提供的09年11月20日的交通费票据,当天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就诊记录,所以对09年11月20日的交通费不同意支付。[10:55:24]
- [李好]:对王丹丹的收入证明月工资1800元的情况我们认可,但是该份证明并没有显示王丹丹受伤期间单位实际扣发的金额。[10:56:06]
- [李好]:对于张桂芬的收入证明,其月工资1000元的情况我们予以认可;对于刘杰的证明,由于护理人员的人数应当根据原告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医院的证明,但是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住院期间需要两个人护理,所以对刘杰的误工证明不予认可。[10:56:46]
- [李好]:王丹丹的奶奶孙玉兰摔伤的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对鉴定费发票认可,但是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10:57:23]
- [李好]:对原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需要证明的内容应当以鉴定意见书为准。[10:57:53]
- [李好]:对原告提供的陪伴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陪伴证只是一个出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需要两个人陪护。[10:58:12]
- [李好]:原告提供的居民二代身份证的收费收据不予认可,与本案的实际损失没有直接关系;对原告的户口本认可。[10:58:39]
- [赵志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对医院的收费收据予以认可;对诊断证明书根据原告提供的4份,我们只认可两份即2009年12月21日和2009年12月8日的,有房山区第一医院的诊断专用章的我们认可,对没有公章的不予认可。[11:06:13]
- [赵志华]:对王丹丹的担任接待部经理的工资证明,没有落款日期也没有经手人签字,而且公章与云居滑雪场也没有关系,对这份证据我们认为缺乏有效的条件不予认可,而且证明的内容也只是一份收入证明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证明的要求,没有写明减少的收入情况。[11:07:46]
- [赵志华]:对2009年12月13日的王丹丹的证明真实性认可,明确说明了王丹丹的休息时间,但是也缺乏关联性,也没有减少收入的情况。[11:08:26]
- [赵志华]:对王丹丹奶奶孙玉兰的证明没有落款缺乏证明的有效条件,与本案没有关系;对刘杰的证明也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可诊断证明书中也没有写明需要两人护理。[11:08:59]
- [赵志华]:对张桂芬的证明,二站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是雇佣张桂芬的主体,所以它无权出示这份证明,所以不予认可;对交通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是有些日期与就诊时间不相符,请法官酌定。[11:09:31]
- [赵志华]: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认可;对鉴定意见书有瑕疵应该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但是这个也没有,现在证明是九级伤残,但是庭审过程中原告自己说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整容治疗,所以我们认为所谓伤残等级应该在治疗完全结束以后才进行鉴定,所以请求法官酌定减少伤残程度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我们无法否定审残鉴定文书的结论,但是它的程序不对;对于原告的户口本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11:10:39]
- [赵志华]:对于二代身份证的收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一项所以不予认可;对于陪伴证我们不予认可,需要两个人护理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加盖公章。[11:11:05]
- [朱卫东]:同意以上两位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并不知道什么时间拍摄的,伤害结果应该以鉴定结果为准。[11:11:38]
- [朱卫东]:对户口本没有异议;对陪伴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需要两人护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真实性认可;对诊断证明中有公章的两个认可,对于上面写的休息4周认可,但是没有需要营养及两人陪护的医嘱。[11:12:15]
- [朱卫东]:对医疗费的票据认可;证明存在严重的问题,证明的主体不对,云居滑雪场的员工怎么是旅游开发公司给盖章,而且并不是收入减少的证明,所以不予认可。[11:12:53]
- [朱卫东]:原告奶奶孙玉兰的证明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的票据虽然是真实的,是否与治疗有关系并不清楚,对关联性有异议;对鉴定费票据认可;对鉴定文书确实应该由资质证明而且应该由鉴定人员的证明。[11:13:09]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李文秋]:原告是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责任,身份证就是在事故中丢失的肯定要重新补办,有些证据原告确实拿不出来,被告应该站在同情和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质证。[11:17:08]
- [李文秋]:是凯捷风公司告诉原告可以去整形医院进行咨询,所以才有300多元的交通费;原告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被告怎么能连交通费都不认可?[11:18:06]
- [李文秋]:张桂芬是原告的母亲一直在医院陪护原告,张桂芬照顾的老人不能出庭,所以只能由村委会出具证明。[11:18:24]
- [李文秋]:照片的时间是在开庭之前刚刚照的;关于陪伴证的问题,原告专门去医院开具证明,但是医生说陪伴证就可以证明两个人护理,如果需要的话法庭可以去医院调查。[11:18:48]
- [李文秋]:原告是旅游有限公司的职工,云居寺滑雪场就是旅游有限公司开的;原告确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可以看一下原告的伤。[11:19:07]
- [审判长]:原告是在云居滑雪场工作?[ 王丹丹]:对。[11:19:21]
- [审判长]:什么时间开始在那里工作的?[ 王丹丹]:07年就在那里工作。[11:19:37]
- [审判长]:是否有劳动合同?[ 王丹丹]:没有,就是口头协议,每月1800元。[11:19:50]
- [审判长]:旅游有限公司和云居滑雪场是什么关系?[ 王丹丹]:滑雪场就是旅游有限公司建的,他们是一体的。[11:20:43]
- [审判长]:张桂芬与你是什么关系?[ 王丹丹]:是我母亲。[11:25:08]
- [审判长]:对于张桂芬的护理费是从你住院第二天开始一直到12月8日?[ 王丹丹]:对。[11:25:22]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出院的?[ 王丹丹]:12月8日出院。[11:25:40]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好]:没有。[ 朱卫东]:没有。[ 赵志华]: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11:25:53]
- [审判长]:原告质证,质证意见?[ 李文秋]:没有异议。[11:26:15]
- [审判长]:保险公司进行质证?[ 李好]:认可。[11:26:44]
- [审判长]:凯捷风进行质证?[ 朱卫东]:不用看了,认可。[11:26:54]
- [审判长]:事故发生后,凯捷风公司给王丹丹垫付的费用是否可以确定?[ 朱卫东]:确实给原告垫付过1000元现金。[11:27:08]
- [审判长]:被告凯捷风给原告垫付的费用就是在房山区第一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及整形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和现金1000元?[ 王丹丹]:对。[11:28:06]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中是否包括被告垫付的费用?[ 李文秋]:不包括。[11:30:58]
- [审判长]:双方对法院调取的卢宝顺、陈建明、陈云安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 李文秋]:对陈云安的笔录可以证实他和陈建明之间的雇佣关系,陈云安说车是他的,陈云安还说是他让陈建明开的车。对于卢宝顺的笔录可以证实他是凯捷风的职工,开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于保险单没有异议;对于陈建明的笔录第3页明确说明了陈建明和陈云安是雇佣关系。所以陈建明的责任应该由陈云安来承担。[11:31:25]
- [朱卫东]:没有意见,认可。[ 赵志华]:没有意见。[ 李好]:没有意见。[11:32:41]
- [审判长]:在询问笔录中,陈建明和陈云安承认了他们是雇佣关系,陈云安代理人是否认可?[ 赵志华]:认可。[11:33:53]
- [审判长]:双方对于鉴定文书是否有异议?[ 李文秋]:没有异议。[ 朱卫东]:没有异议。[ 赵志华]:没有异议。[ 李好]:没有异议。[11:34:35]
-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李好]:误工费同意按照原告每月1800元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意赔偿金额是5400元;护理费同意按照原告住院期间他母亲赔偿是2200元;住院伙助费同意赔偿;因为关于营养费没有相关的证据,所以对营养费不同意赔偿。[11:35:50]
- [李好]:对于交通费原告变更为386元,原告住院期间打车的费用是365元,对于这部分费用不同意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房山地区目前同类判例的标准我们同意按照6000元的标准赔偿。[11:36:47]
- [朱卫东]:医疗费8.36元同意赔偿;误工费没有提供相应的工资表及劳动合同,我们同意按照北京市地区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陪护费用同意赔偿原告母亲的护理费2200元;住院伙食助费同意赔偿。[11:41:03]
- [朱卫东]:营养费没有相关的证据不同意赔偿;交通费386元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残疾赔偿金同意支付;鉴定费同意支付;办理身份证的费用证据不足,而且与本案没有关系,应该另案解决。[11:41:33]
- [赵志华]:被告陈云安认为原告作为凯捷风公司的乘客首先应该向凯捷风公司主张权利,全部的损失都应该由凯捷风先承担,然后由凯捷风公司再按照两车相撞的责任再向我们请求赔偿。[11:42:14]
- [赵志华]:被告陈云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法院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被告陈云安应该负担多少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这个范围内先行赔付,超过的部分由我们承担。[11:43:59]
- [赵志华]:具体的诉讼请求我们同意刚才两位代理人的意见,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根据房山地区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6000元左右。原告还要进行整容,整容后的伤残并不一定是九级,所以具体的数额请求法院酌定。[11:44:33]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李文秋]:没有。[ 朱卫东]:没有。[ 赵志华]:没有。[ 李好]:没有。[11:44:5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 李文秋]:没有。[ 朱卫东]:没有。[ 赵志华]:没有。[ 李好]:没有。[11:45:0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李文秋]:被告陈云安代理人说我们先要起诉凯捷风再起诉陈云安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并不是合同之诉,所以原告起诉三个被告符合法律的规定。[11:45:47]
- [李文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认定,首先认定的原告对事故没有责任,对两个被告司机的事故责任无法进行确定,因此原告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因为原告没有责任所以两个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11:46:46]
- [李文秋]:原告受到的伤害不同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伤害,本案中原告不仅涉及身体的残疾还涉及到面部的毁容,正因为原告毁容和身体权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所以原告要求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11:47:09]
- [李文秋]:原告作为刚刚20多岁的姑娘,现在面部毁容、耳朵残疾、身体多处留下伤疤,影响了原告今后的工作和婚姻,还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非常大的痛苦,原告造成这么大的劫难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原告的奶奶也间接受到了伤害,也给原告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11:47:31]
- [王丹丹]:没有补充。[11:47:45]
- [朱卫东]:我非常同情原告的不幸遭遇,我公司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虽然是同情但是原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我们会积极的进行赔偿。[11:48:11]
- [朱卫东]:刚刚原告说让我们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我们同意承担50%的责任。[11:48:35]
- [赵志华]:陈云安对原告也是非常的同情,而且陈云安上了保险,应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们同意承担。[11:48:56]
- [李好]: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并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过正式的索赔,所以我公司在赔偿方面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已经发表了答辩意见,坚持刚才的答辩意见。[11:49:24]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王丹丹]:我现在的头部都是麻的,耳朵现在听别人说话声音非常的小,而且有的时候听不见,现在左边的眉毛根本不会动了。[11:50:36]
- [朱卫东]:没有。[ 赵志华]:没有。[ 李好]:没有。[11:50:52]
-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李文秋]:坚持诉讼请求。[ 朱卫东]: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赵志华]: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李好]: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坚持答辩、辩论意见。[11:51:28]
- [审判长]:保险公司庭审后提交已经赔偿金额的明细及正在审理案件案号?[ 李好]:可以。[11:52:28]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11:52:4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越媛、庭审记录肖金良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54:4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5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