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永安立业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北京和平鑫业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09:25:1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是肖艺,书记员是高子惠。[09:27:42]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无限期《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安定门立交桥西河沿以北,总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综合性汽车服务。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租金40000元。2004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使用面积减少55平方米,租金由原来4万元调整为3万元。2009年9月,被告以租赁场地纳入政府拆迁为由,要求原告停业,10月28日,原告将租赁房屋拆除。此后,原告方得知承租场地和房屋系超过临时建筑批准有效期限的违法建筑,该临时建筑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和租赁,并应当于1999年到期后自行拆除。但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时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和场地出租给原告,导致2009年政府拆迁且合同期未满的情形下,原告承租的房屋被拆除,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和《租赁补充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80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09:28:50]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29:19]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0:39]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30:55]
- [审判员]:原告北京永安立业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和平鑫业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工。[09:33:1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33:37]
-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永安立业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北京和平鑫业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肖艺独任审判,书记员高子惠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33:5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1.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和《租赁补充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80000元及利息,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8914元,搬迁补偿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03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无限期《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安定门立交桥西河沿以北,总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综合性汽车服务。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租金40000元。2004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使用面积减少55平方米,租金由原来4万元调整为3万元。2009年9月,被告以租赁场地纳入政府拆迁为由,要求原告停业,10月28日,原告将租赁房屋拆除。此后,原告方得知承租场地和房屋系超过临时建筑批准有效期限的违法建筑,该临时建筑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和租赁,并应当于1999年到期后自行拆除。但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时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和场地出租给原告,导致2009年政府拆迁且合同期未满的情形下,原告承租的房屋被拆除,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09:40:33]
- [审判员]:第三项诉请具体是什么费用?[ 原告]:场地改造费用38000元。[09:55:31]
- [审判员]: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原告于2009年停业,按照12个月的平均收入3207元计算,停业2个月计算出来的。原告向顾客售出的2500元的洗车卡,现在退还给顾客了,这是损失。[09:59:08]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提供的《租赁协议书》、《租赁补充协议书》显示,答辩人不是本案争议的租赁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答辩人成立于2004年9月,租赁房屋也不是答辩人管理或所有的财产。2.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对租赁房屋行使权利。被答辩人提供的是协议书是与和平里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签订的。该中心于2004年底撤销,2004年11月,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成立,,因此涉案租赁房屋应由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行使权利。3.西河沿危改拆迁于2009年中启动,按区里要求,应在11月15日之前拆迁完毕。为此,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与被答辩人经过多次协商,于2009年10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给被答辩人3.8万元,并约定被答辩人不得再起纠纷。4.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关于被答辩人领取占到证明,不能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就租赁房屋形成合同关系。[10:03:52]
- [审判员]:请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1. 租赁协议书,2.租赁补充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3.临时建筑许可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已经是超过允许时限的违法临时建筑。4.2009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的说明,5.2009年11月17日被告出具的证明。6.发票,证明我方的损失。[10:09:0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1. 租赁协议书,2.租赁补充协议书不是被告签订的,3.临时建筑许可证,这是庭审中原告才提供的,4. 2009年11月17日的证明,这个是在终止协议之后,这是原告与供电局之间的协议书,房屋拆迁后,供电局不愿再执行协议了,所以我们出具说明是为了原告,给供电局写了一个说明,这样原告得到了20000元的补偿款,我们认为这个证明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5.2009年11月16日的说明,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解决原告与供电局之间的问题。原告损失的证据,真实性我们不认可。[10:09:32]
- [审判员]: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和平里街道办事处文件,证明社区居委会不在进行盈利性活动的意见,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和平里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这个房子不是被告的。3.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上面有原告方代表李某的签字。4.支出凭单,证明我们已经分别给付被告补偿款38000元和5000元,上面有李某的签字。[10:12:20]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1.真实性认可,我们与被告2003年签订协议时,是与社区服务中心,这之后社区服务中心将业务整体转让给被告,我方交租都是交给被告的,因此,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这是他们内部的调整,我们作为合同一方,不发表意见,我们能够确认的是之前租金是交给社区服务中心,到2006年之后,我们交租都是交给被告的,因此,他们是一套人马,统一管理的,并且根据被告的证明,能够说明我们曾经租用他们的房屋。3.关联性、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签字方并不是我方,甲方是和平里街道,乙方是李某,他不是被告的法人,只是一般工作人员。4.关联性、真实性不予认可。[10:13:41]
- [审判员]:原告收到这个补偿款38000元?[ 原告]:没有。[10:14:15]
- [审判员]:支出凭单上还有5000元呢?原告收取过吗?原告:这些证据都不是原件,我方不予认可。[10:14:47]
- [审判员]:原告,涉案房屋是谁租给你们的?[ 原告]:2003年租赁合同签订的甲方,即和平里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10:15:43]
- [审判员]:什么时候由被告租的?[ 原告]:2006年开始的,具体几月份不记得了。[10:16:39]
- [审判员]:什么时候开始交的租金?[ 原告]:2003年11月开始向和平里办事处交的。[10:17:05]
- [审判员]:什么时候给被告交的租?[ 原告]:2006年开始到2009年11月。[10:21:14]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 被告]:我们曾经收过租金,我们是受和平里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的委托来收取的租金。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协议。[10:21:32]
- [审判员]:被告与和平里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之间的委托关系,有证据吗?[ 被告]:今天没有带过来。[10:21:46]
- [审判员]:原告对此认可吗?[ 原告]:不认可。我们曾经问过被告的员工李某,对外称她为经理。根据我们的谈话笔录,她的解释就是2006年之前是和平里街道,之后是被告,这样我们才交租给被告的。[10:22:07]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 被告]:不认可,这个人不是我们的经理,只是一个临时工。我们也不清楚他们在什么背景、情况下谈话的。[10:22:24]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我们每次交租都交给这位李经理,并且当即入账了。[10:23:48]
- [审判员]:被告解释一下解除合同的情况,解除的是什么合同?[ 被告]:就是2003年的租赁合同,并且我们将补偿款给了被告方的李某。[10:24:09]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李某是谁?[ 原告]:我们公司员工。[10:24:25]
- [被告]:李某是原告法人的父亲。至于原告法人,我们都不知道是谁,一直以来与我们联系的都是李某,他就是原告公司的代表。[10:25:03]
- [审判员]:原告对此认可吗?[ 原告]:回去核实一下。[10:25:19]
-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原告]:被告给我们租用的房屋是临时的违法建筑,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出租的。并且,被告方故意隐瞒事实。[10:25:45]
- [审判员]:涉案房屋是谁租给原告的?[ 原告]:我们认为被告与租赁合同上的甲方是一套人马,并且被告收取了我们的租金。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就是租赁合同的向对方。[10:26:20]
- [审判员]:被告方,租赁合同上的甲方,即和平里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这个单位还存在吗?[ 被告]:这个单位已经没有了,根据机构改革,其业务已经移交给和平里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了。[10:26:44]
- [审判员]:原告方,涉案房屋什么时候拆除的?[ 原告]:2009年10月拆除,8月停业。[10:27:05]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吗?[ 被告]:被告一直到10月30日才停业的,在我们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原告才停业的,当日就拆除了。[10:27:26]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10:27:59]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签订租赁协议,2009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拆迁,到10月,被告暴力拆迁,此后,我方了解到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涉及违法建筑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被告明知这个事实的,因此,被告负有返还租金以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0:28:21]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认为,我方不是适格被告,且补偿等都是和平里管理中心出面处理的,不是我方处理的。[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28:52]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10:29:10]
- [审判员]:鉴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案现审理至此(敲击法槌),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10:29:4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的技术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的代净等同志的辛勤工作![10:44:0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