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网络直播人员
2010年7月6日14:4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该案是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下面庭审马上开始了!
    [14:45: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 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纪律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46:05]
  • [审判长]:
    (击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47:27]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上诉人陈国华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宁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蒋克勤、代理审判员徐焰、武鹏组成,由蒋克勤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方芳担任法庭记录。
    [14:48:00]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法庭告知你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4:48:37]
  • [上诉人、被上诉人]:
    清楚。
    [14:48: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49:13]
  • [上诉人、被上诉人]:
    不申请。
    [14:49: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4:49:33]
  • [审判长]: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14:49:47]
  • [上诉人]: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原审诉请。
    [14:50:0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诉请发表意见。
    [14:50:28]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4:50:35]
  • [审判长]:
    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
    [14:50:52]
  • [上诉人、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4:51:00]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补充?
    [14:51:12]
  • [上诉人]:
    有补充。本案要查明上诉人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的月收入是多少,但原审并未查明。
    [14:52:55]
  • [上诉人]:
    就我所补充的一节事实,在原审中提供了巴士公司的收账单一份,载明了本月已缴款等内容,可以证明我的月实际收入为3000元以上,还可以证明相关数据确实存在且由被上诉人保存。
    [14:55:1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该收账单在原审中是否经过质证?
    [14:55:41]
  • [被上诉人]:
    经过质证。
    [14:55:5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补充?
    [14:56:05]
  • [被上诉人]:
    没有补充。
    [14:56:1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关于行业工会2008年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该合同是一年一签吗?
    [14:56:53]
  • [被上诉人]:
    2008年签订了一年,2009年签订了三年。
    [14:57:05]
  • [审判长]:
    首份合同是否是在2008年4月1日签订?之前有无行业集体合同?
    [14:57:32]
  • [被上诉人]:
    是的。之前不存在集体合同。
    [14:57:44]
  • [审判长]:
    事实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双方应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59:49]
  • [上诉人]:
    首先,被上诉人不应当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上诉人的实际工资超过3000元。上诉人领取工资的方式不是被上诉人直接发放,而是按照每天的营运里程,扣除租金。在此情况下,要查明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是本案关键,工资信息都存储在被上诉人处的运营卡中。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关于上诉人的运营数据,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举证,故应当认定上诉人的月工资为3000元。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上诉人仅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缺乏法律依据。再次,被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合同的第二章第六条,该规定不适用停工留薪期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关于工资福利待遇并无详尽的解释,我方认为可以比照其他规定执行,即根据原劳动部规定,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劳动者受伤前平均12个月的收入。最后,被上诉人仅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每月必须固定向被上诉人缴纳租金,并由上诉人自行负责汽油费等费用,所有风险都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只是坐享收益,并无太大的风险,因此被上诉人仅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此外,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带薪离岗要求是适用于带薪年休假,而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的情况,该集体合同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15:07:4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15:07:52]
  • [被上诉人]:
    首先,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驾驶员在缴纳指标的同时,应当享有最低工资的保障,在集体合同中对驾驶员的工资性收入有明确规定,就是最低工资标准,驾驶员的收入包括了最低工资和风险性收入。因此,我方认为停工留薪期支付最低工资不违反国家规定。其次,关于集体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行业集体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5:10:19]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5:10:27]
  • [上诉人]:
    补充两点。第一,虽然集体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违背国家强制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即使有效,也是在2008年4月1日之后才有效,而本案中的工伤发生在2月1日,当时合同并不具有效力;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上诉人缴费基数是1748元,根据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被上诉人的支付标准还是未达到法定标准。
    [15:12:4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5:12:53]
  • [被上诉人]:
    关于缴费基数的60%是针对工资性收入,而出租车驾驶员没有工资性收入,因此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是合法的。
    [15:13:29]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5:13:56]
  • [上诉人]:
    愿意。
    [15:14:03]
  • [被上诉人]:
    不愿意。
    [15:14:10]
  • [审判长]:
    本庭将今日不再主持双方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5:14:28]
  • [上诉人]:
    本案涉及到出租车驾驶员的共同利益,请求法庭支持上诉请求。
    [15:15:11]
  • [被上诉人]:
    坚持我的答辩意见。
    [15:15:54]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补充,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退庭。
    [15:16:1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