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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养宠物貂咬伤手,起诉宠物公司索赔百万”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46:50]
- [主持人]: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陈婵,下面简单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徐女士从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处购买宠物貂,饲养过程中被貂咬伤,因此将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及被告无锡某宠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00万余元。
原告徐女士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2日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只宠物貂,该貂由无锡某宠物公司繁殖基地繁殖。购买时,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告知原告该宠物貂不会伤人。2010年4月20日,宠物貂将原告的手咬伤,原告为此花费2000余元治疗。被告告知原告宠物貂系丹麦纯种宠物貂,但实际上该貂并不是纯种宠物貂。原告职业规划是做手模,因手上留有伤疤加之受狂犬病的潜在威胁无法计划生育,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貂及用品款3820元;医疗费2075.07元;误工费1465.04元;交通费36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09:49:33]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二庭代理审判员邓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晨晨、人民陪审员华志芳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09:54:2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7:2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58:47]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0:00:32]
- [审判长]:请坐。[10:00:5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10:01:38]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10:02:54]
- [审判长]:原告徐某,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10:05:32]
- [审判长]:第一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男,经理,通讯地址同单位。第二被告无锡某宠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女,职员,通讯地址同单位。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立群,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10:07: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08:13]
- [原告]:无异议。[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0:08:49]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某宠物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邓旋、人民陪审员刘晨晨,人民陪审员华志芳组成合议庭审理,由邓旋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09:38]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10: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0:10:3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0:1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3月2日,原告从第一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花费355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貂及其用品,之后在饲养过程中又购买了270元用品,该貂由第二被告无锡某宠物乐园有限公司繁殖基地生产。第一被告称该貂不伤人,可是2010年4月20日下午该貂将原告的手咬伤,原告因此支付医疗费2075.07元,卖方告知原告宠物貂系丹麦纯种宠物貂,但实际上该貂并不是纯种宠物貂。原告职业规划是做手模,而且原告现在已经结婚,正准备要孩子,因手上留有伤疤加之受狂犬病的潜在威胁无法计划生育,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10:13:4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的意见是不同意。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的事实不符,购买时间2010年2月28日;对方在诉讼中称我方说貂不咬人,我方并没有说过。原告在诉讼中称我方说该貂是丹麦纯种宠物貂,我方没有说过。关于原告在核实身份的时候,她的职业是编辑,诉讼中的职业手模是规划,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15:27]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有合法的手续,而且为每只貂进行了注射医疗,我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6:3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10:17: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2010年2月28日原告交纳的预留款600元(定金);2010年3月2日的收据;原告购买貂的销售单和会员卡。证明目的是从第一被告处购买了该产品。[10:19:0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10:19: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宠物貂的护照,原告在购买貂的时候被告将护照给了原告。证明目的是没有相关管理机关的印章,被告也没有提交原产地单位的证明,护照反而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许诺,被告说该宠物貂2009年9月6日出生等信息,护照中所标注的原产地是丹麦,所以能证明生产繁殖的公司不是第二被告。[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需要提示的是该护照中载明了宠物貂接种了疫苗,接种的时间等信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意见同第一被告,另外我们的貂都是由丹麦引进的,原告的貂是我公司繁殖的。[10:20: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被告主观的宣传资料(从第一被告的网站上、报纸的网络版等摘录)。证明目的是被告进行了虚假宣传,在被告的宣传内容中,貂喜于主人亲密互动,貂是平和稳定的,另外一宠物貂的店主称护照是身份证明,保证他们不是具有攻击性的。宣传资料证明貂能够与主人亲密互动,不会咬人。[10:25:4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出示的从网上截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26: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原告在第一被告店购买貂时与销售店员的录音材料(播放视频光盘,书面整理资料庭后提交)。[10:30:1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只看到了一只手在被治疗,无法确定治疗的是原告的手,对视频的关联性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31: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原告包扎的照片12张。[10:33:2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照片的颜色发黄,时间不能确定。[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33: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明受伤的时间等信息。[10:34:3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门诊病历没有医生的签字,前面没有书写的名字,只是里面贴了一张原告的名字,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门诊病历中的内容很有可能是医生根据原告的陈述记载的,即使是被貂咬伤,也不能证明是被被告卖给原告的貂咬伤的。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36: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七、医疗票据13张,医疗费总计2087.07元。原告在2010年4月20日,医生诊断右手被貂咬伤4个小时,用碘酒清洗,在手上和腿上注射免疫球蛋白,并且注射了狂犬疫苗,打了破伤风针,之后还有四次注射狂犬疫苗(4月23日,4月27日,5月4日,5月18日),后又输了3天液(4月20日到4月23日)。[10:38:3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39: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八、狂犬病注射疫苗的知情同意书(原件);狂犬病的知识;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仍然还会发病的资料;狂犬病潜伏期的长短和影响的因素;卫生部关于狂犬病的规范;因狂犬病死亡的例子(如北京晚报上登载的某某死于狂犬病的新闻等材料)。证明了原告严重受到了狂犬病的威胁,致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计划生育子女。[10:44:1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所有的宣传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44: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九、原告的误工证明。扣发工资、饭费补助等1465元;年终奖4287元予以扣发;公司的考勤制度。[10:46:3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扣发工资与饭费补助的误工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而且应该盖财务章,不应该是公章。年终奖的证明与本案无关。两份误工证明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也均不认可,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公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47: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原告因受到伤害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以上票据的总额是368元,其中有一些票据已经遗失)。[10:52:4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出租车票2010年4月20日有两张出租车票,时间间隔很近,我方认为不应该连续打车,与本案关联性不大。4月20日有一张19:13-19:38的票据,一天当中有三次打车,不符合常理。另外4月21日的票据与就医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53:35]
-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打车问题。[ 原告委托代理人]:4月20日打车4次,首先到离家最近的医院,那里不能治疗,后经咨询,又到另外一家医院,因为钱没有带够,后有到我丈夫处取钱,又去医院;4月21日是我再次去医院的车费。[10:54: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一、原告与协和中心网上咨询的记录,证明原告手上的疤痕不可能完全去除。[10:55:1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0:55:55]
-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10:56: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10:56:31]
- [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10:56:4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购买协议(有原告的亲笔签名,其中记载了关于这只宠物貂的注射疫苗,另外关于购买须知第5项有提示,不要急于与宠物貂玩耍等,宠物貂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才能和主人玩耍)。[10:58: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协议被告并没有给原告,是在原告交完钱后被告才给原告这份协议,而且在购买后,并没有急于与貂互动。从原告被咬的情况来看,2月28日签的协议,原告被咬是4月20日,已经过了一周,原告被咬,被告是有过错的,因为被告在公开的材料和网站上称貂不咬人,原告如果知道这只貂咬人,原告是不会购买该貂的。[10:59:2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我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发票(原件)。[10:5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购买宠物貂后没有发票,发票是原告被咬后,与被告交涉时开具的。[11:00:2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第一被告的营业执照,上面载明了营业范围,证明第一被告具有合法的销售资格。[11:01: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认可,经营项目销售宠物貂等,说明对方是销售者没有疑问。[11:02:0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卖给原告时向原告提供的销售过程中的培训手册、安格鲁新手指南、安格鲁方法建议等。证明告知了原告如何合理得训练宠物貂、如何防止被貂咬伤等信息。[11:02: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上材料在原告购买时并没有给原告,材料是何时做成的不得而知。原告购买时店里也没有该材料,被告所说的协议并没有给原告。我方认为被告是一种欺诈的方式。[11:04:55]
- [审判长]:第一被告意见?[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些材料已经给付了原告,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11:05:34]
- [审判长]:对于第一被告的出示的证据,第二被告的意见?[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全部认可。[11:06:25]
- [审判长]:第二被告出示证据。[11:07:06]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驯养繁殖许可证、江苏省野生动物核准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明我公司在生产销售宠物貂过程中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手续。[11:07: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是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的证件,原告购买的宠物貂不是野生动物,所以许可证不是针对宠物貂的。如果有正式护照,应该在护照上签署有关管理机关的公章,有关管理机关的专用章都是野生动职务管理部门的,与本案无关。[11:09:12]
- [审判长]:第二被告解释一下。[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这只貂原种是丹麦的,并不是在丹麦繁殖的,是在中国无锡繁殖生产的。[11:09:44]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镜货物检疫检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这只貂的上一代是产自丹麦,是进口过来的。[11:12: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卖方是谁不得而知,只是有买方为第二被告;品名也没有写是雪貂,进境检疫物品种也不是貂,另外英文的材料应该附中文译本,文件没有反应出是貂,没有任何貂的词汇。[11:13:34]
- [审判长]:第二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解释。[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以拉丁文为准,庭后可以提交法庭进行核实是否为雪貂。[11:14:03]
- [审判长]:入镜货物检疫货名不是雪貂?[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目前我国没有进口过雪貂的经验。[11:14:40]
- [审判长]:第二被告继续举证。[11:14:58]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注射疫苗的证明,证明该貂做过检疫。[11:15: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明为被告自己出具的,被告刚刚提交了一些有关主管机关签署意见的材料。如果貂有正常管理的话,应该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即使注射了狂犬疫苗,也避免不了发生狂犬病。[11:16:26]
- [审判长]:二被告之间的代理时间。[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之间的代理时间2009年2月到2012年2月。[11:16:51]
- [审判长]: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11:17:1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11:17:42]
- [审判长]:原告所要求的宠物貂用品270元用品是否有证据?[11:18: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零散购买的。[11:18:27]
- [审判长]:现在貂在何处?[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我家。[11:19:05]
- [审判长]:原告去就医时是否开具休假证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误工的时间均是在就医的过程中,没有开具休假证明。[11:19:43]
- [审判长]: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11:21: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明知貂是咬人的,但是他做的材料是不咬人的。被告是虚假宣传,使原告错误地选择了这只貂,使原告计划生育的计划被打破,人生的规划,做手模的规划无法实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很大,原告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二是通过诉讼警示市场,希望对市场的诚信建设做一些事情,原告希望依照侵权责任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希望市场重视。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到严重的受害,原告要求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21:31]
- [审判长]:原告做手模的规划是否有证据提供?[11:22: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只是向相关的机构咨询,告知我符合做手模的条件。[11:22:54]
- [审判长]:原告的诊断证明只有海军总医院的一份?[ 原告委托代理人]:只有这一份。[11:23:19]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1:23: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11:24:04]
- [审判长]:双方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11:24: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需要。[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11:24:47]
- [审判长]:庭审后7日内向本原提交证据,否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11:25: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11:25:5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辩论阶段,双方不再陈述案件事实,应根据本案争议焦点,阐述相关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26: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在新浪网上看到一种新型宠物叫雪貂,这种宠物是温顺可爱的,后查到了安格鲁公司,在西单有门店,后原告来到第一被告处,第一被告处的职员告知原告该貂是进口的,温顺可亲,品质很有保障,原告问过该貂是否咬人,第一被告员工告知原告该貂不咬人,原告相中了一只,购买的时候已经6个月大。后原告交纳了定金600元,拿了收据,当时并没有签协议。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审查材料,没有看协议内容)出售此貂,店主告知原告可以取貂,店员又给原告推荐了一些貂使用的物品,原告购买了这些物品,店员给开了收据,并没有开具发票。被告为了达到扩大市场以行销的目的,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11:35: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被貂咬伤后多次注射了狂犬病免疫求蛋白,造成了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的损失,而且手部留下的疤痕难以去除,也为她的人生计划和职业规划带来影响。而且原告现在已经31岁,本打算在今年生儿育女,但是这个计划也被打破了。手模行业的收入非常高,原告为了成为手模特,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手上的疤痕,打破了原告的职业规划,所以对原告的打击是很大的,原告主张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是符合实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11:38:4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39:1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我申请法官当庭核实原告的婚姻情况及手的受伤情况。对方所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因为案中二被告生产宠物貂均有合法手续,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和售后均以向原告进行了告知的义务,而且并向原告出示了关于宠物貂的驯养方法等材料,而且也明确了责任。原告受伤是否与宠物貂有因果关系,原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并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作为购买者的原告,在购买前应该了解或熟悉宠物貂的知识,原告缺乏该知识,所以原告的请求毫无道理,属于恶意诉讼,诋毁我方的名誉。我方将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41:17]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11:41:33]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11:42: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可以调解。[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调解。[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调解。[11:42:30]
- [审判长]: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不再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庭后进行,双方都知道了吗?[11:42: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11:43:1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11:43: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1:43:5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11:44:2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杨平胜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44:38]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杨平胜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宗雅妹
照片提供:吴献雅[11:45:54]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4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