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今天下午的庭审。[13:21:35]
- [主持人]:我们庭审是下午13:30分开始,是关于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13:22:5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3:29:40] - [审判长]:传上诉人田龙泉、胡智慧到庭。[13:31:02]
- [审判长]:现在开庭。[13:31:24]
-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审被告身份事项。上诉人田龙泉,原审记载的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职业及家庭住址等是否准确?[13:32:17]
- [上诉人]:准确。[13:32:57]
- [审判长]:上诉人胡智慧,原审记载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职业及家庭住址?[13:33:44]
- [上诉人]:准确。[13:34:08]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和辩护人名单。
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军华会同审判员唐震、代理审判员巩一鸣组成,由刘军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思嘉、谭尚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琳娜。
出庭为上诉人田龙泉辩护的是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兆庆。
出庭为上诉人胡智慧辩护的是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釜涛、汤豪。[13:35:00]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
2.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3:35:30] - [审判长]:上诉人田龙泉,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3:35:51]
- [上诉人]:田:听清楚了,不要求回避。[13:37:52]
- [审判长]:上诉人胡智慧,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3:38:27]
- [上诉人]:胡:听清楚了,不要求回避。[13:39: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田龙泉,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13:39:23]
- [上诉人]:田: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13:39:56]
- [检察员]:你对一审认定的销售金额有异议?[13:40:18]
- [上诉人]:田:是的。[13:41:06]
- [检察员]:是你和胡智慧在4月份去义乌购买的?[13:41:45]
- [上诉人]:田:是的。我们根据进货价做了一个定价。[13:43:36]
- [检察员]:商品上是否有标明?[13:43:58]
- [上诉人]:田:有个销售清单。我们负责销售的人等四个人都知道定价。[13:44:57]
- [检察员]:清单没有看到?[13:45:35]
- [上诉人]:田:有的,但具体不知道在什么地方。[13:46:15]
- [检察员]:公安和工商执法进行搜查没有查到你所谓的清单,检察员也没有看到过,怎么解释?[13:46:49]
- [上诉人]:这是我们销售的人都知道的。每次销售完都有流水账单据记账。[13:47:51]
- [检察员]:这些商品卖出去多少?[13:48:14]
- [上诉人]:田:大概1万元左右。[13:48:35]
- [检察员]:是否24个种类都卖出去了?[13:49:07]
- [上诉人]:田:不是,大概10种左右。[13:49:27]
- [检察员]:你说涉及世界杯的产品都没有销售出去,只是有部分的销售出去了?[13:49:52]
- [上诉人]:田:是的。[13:50:14]
- [检察员]:你以前说没有定价,为什么今天说法不一样?[13:50:35]
- [上诉人]:田:他们公安承办告诉我的判决结果比这个轻的多,当时让我对金额不要过多申辩。[13:52:05]
- [检察员]:当时你说这些价格不固定,有浮动,而且列举了一些价目表?[13:52:27]
- [上诉人]:田:是的。[13:52:47]
- [检察员]:20多种类,卖了1万多元,卖给谁?[13:53:27]
- [上诉人]:田:世博园周边小卖部、零售商。[13:53:59]
- [检察员]:给零售商等的价格是否统一?[13:54:19]
- [上诉人]:田:统一。[13:54:46]
- [审判员]:你和胡智慧怎么认识?[13:55:39]
- [上诉人]:田龙泉:在北京有接触,是朋友关系。[13:57:00]
- [上诉人]:田:公安部门到我们暂住地,把我们抓获的[13:57:34]
-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分工?[13:58:07]
- [上诉人]:没有具体分工。销售等基本是我联系,胡智慧是协助。[13:58:31]
- [审判员]:你说记账清单和现金流水账,原审时是否说过?[13:59:20]
- [上诉人]:田:工商查获的时候,现场缴获了当天的现金流水账,大概5、6张,还有扣押物品清单,笔录上也有供述,当时便衣进来问了我价格的。[14:00:01]
- [检察员]:缴获的账单,公安部门是否给你看?[14:00:34]
- [上诉人]:田:没有,但是当时缴获的,还有签收。[14:01:49]
- [审判员]:田龙泉,你对原审认定你犯销售假冒商标罪,证据是否有异议?[14:03:05]
- [上诉人]:田龙泉:我也没有真正看过。[14:03:56]
- [审判员]:辩护人,你对原审判决证据是否有异议?[14:04:30]
- [辩护人]:价格等有异议。[14:04:54]
- [检察员]:上诉人走的是认罪的简易程序,原审法官也问了上诉人是否愿意走这个程序,上诉人愿意后,进行了这个程序,程序合法。[14:05:53]
- [审判员]:田龙泉是否清楚?[14:06:15]
- [上诉人]:田龙泉:清楚,程序是简易程序,但是流水账等在最初调查、结案等都没有给我看过,开庭走简易程序,考虑到会从轻处理就同意了。[14:07:30]
- [审判员]:检察员是否向你宣读这些证据?[14:07:50]
- [上诉人]:田:没有宣读。[14:08:15]
- [审判员]:田龙泉辩护人对原审鉴定结论,及田龙泉对原审证据认为没有宣读,有不同认识,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陈述。上诉人田龙泉,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14:08:48]
- [上诉人]:现金记账和定价清单我都有的。[14:09:11]
- [审判员]:能否提供?[14:09:25]
- [上诉人]:现在没有。[14:09:40]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14:09:57]
- [辩护人]:已经提供。[14:10:17]
- [审判员]:检察员是否有新的证据?[14:10:36]
- [检察员]:没有。[14:11:13]
- [审判员]:上诉人胡智慧的上诉理由?[14:11:31]
- [上诉人]:胡智慧:和田龙泉理由一致。[14:12:02]
- [审判员]:你对销售假冒商标审判事实经过是否有异议?[14:12:23]
- [上诉人]:没有异议。[14:12:36]
- [检察员]:销售情况?[14:13:07]
- [上诉人]:便利店和小商贩。[14:13:24]
- [检察员]:销售了多少?[14:13:39]
- [上诉人]:1万左右。[14:13:52]
- [检察员]:是否有定价?[14:14:27]
- [上诉人]:价格固定的,进货价格加利润。利润是商量的,10-30%[14:14:49]
- [审判员]:胡智慧对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4:15:07]
- [上诉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14:15:22]
- [审判员]: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4:15:41]
- [辩护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14:15:57]
- [审判员]:检察员是否有异议?[14:16:24]
- [检察员]:没有。[14:16:37]
- [审判员]:胡智慧是否有新的证据?[14:16:52]
- [上诉人]:没有。[14:17:09]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14:17:42]
- [辩护人]:送货单[14:17:57]
- [审判员]:检察员是否有新的证据?[14:18:14]
- [检察员]:没有。[14:18:29]
- [审判员]: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什么?[14:18:52]
- [辩护人]:送货单提到5.1、5、2销售的单价,证明是有销售价格,不属于无法查清的产品,不能按照正版商品核价。涉及到8种。[14:19:33]
- [审判员]:田龙泉,对辩护人出示的新证据有何意见?[14:20:02]
- [上诉人]:这是我送货的时候提供的单子,在我的车里,我接受公安检查的时候,公安给我看的,说是否我的销售单据。[14:20:51]
- [审判员]:田龙泉,公安给你看过,为什么出现在你的汽车上?[14:21:27]
- [上诉人]:不知道,看过以后,还有单张的单据,这份是专门给便利店的,有地址、电话等记录。大部分单张都是给销售商的单据我现在也没有看到。[14:21:51]
- [审判员]:胡智慧对田龙泉辩护人的新证据有何意见?[14:22:08]
- [上诉人]:没有意见。[14:22:22]
- [审判员]:胡智慧辩护人对田龙泉辩护人出示新证据有何意见?[14:22:52]
- [辩护人]:没有意见。[14:23:12]
- [审判员]:检察员有何意见?[14:23:29]
- [检察员]:辩护人也说这份证据是上诉人母亲拿到交给辩护人的;田龙泉说公安曾搜查到相关销售清单,没有证据印证。同时他也不能解释为什么公安取证到的物证又到他妈妈那里。[14:24:08]
- [检察员]:证据上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来源不明,价格是谁写的,是否说明了他已经送给了买家,是否有买卖的实际关系。田龙泉说是便利店,去找便利店老板是非常容易的,但这些地址,显然不是便利店的地址;上面的价格,上诉人说是固定的,但送货单上单价不一致。[14:24:34]
- [检察员]:该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请求法庭不予采信。[14:24:48]
- [审判员]:田龙泉,类似的本子有几本?[14:25:07]
- [上诉人]:就这一本,有若干张清单。[14:25:22]
- [审判员]:出示单据,田龙泉阅看一下。[14:25:39]
- [上诉人]:公安机关拿到后没有给我看具体内容。上面内容是我写的。是已经送出去的。[14:25:56]
- [审判员]:单据有几联?[14:26:10]
- [上诉人]:2联。[14:26:24]
- [审判员]:你们怎么和购货方联系?[14:26:37]
- [上诉人]:我们印制了一些名片。[14:26:50]
- [上诉人]:固定的门牌号都是便利店,5月2日的单子不是给一个人的,是约定一个地方,零售商在那里等,所以价格有些浮动。他们看一下送货单上的价格,就付款了。这都是比较固定的价格。[14:27:21]
- [审判员]:除了送货单,是否有其他凭证?[14:27:36]
- [上诉人]:还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记录单价和数量。[14:27:59]
- [上诉人]:但我没有看到,有10份左右的单据,被工商部门收缴的。一般我提前写好,带着东西一起去,他们看一下,把单据再带出来。[14:28:17]
- [审判员]:胡智慧,上诉人田龙泉的这份证据是否看到过?[14:28:45]
- [上诉人]:看到。[14:28:57]
- [审判长]:合议庭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会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14:29:18]
- [辩护人]:检察员说律师提交的证据,取证合法性有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律师是合法手段收集提交的。检察员说证据内容是否真,应该核查,就是核对笔记可以求证;检察员认为这样写了,是否按这个价格卖,是否要找老板核对,两高解释有规定,实际销售的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标价或可查清的价格计算。[14:30:07]
- [辩护人]:检察员认为送货价格不一致,上诉人认为这样很正常。[14:30:32]
- [辩护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一审没有出现,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证据,这是在田龙泉的车上找到的,公安机关认为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认为不需要的会归还家属,田龙泉的母亲将公安机关没有作为证据的材料提供,也是合理的。关于价格不一致,是正常的情况,人的记忆会发生错误,应当以送货清单价格为准。[14:34:33]
- [检察员]:取证合法性问题,并不是上诉人母亲从车里取证,律师提交就不合法,而是取证过程,律师要审查,他要证明取证过程合法。公安人员认为不需要的证据可以归还家属,公安如果扣押相关物品,都会制作相应详清单,归还也是有相应程序的,而且这是车里发现的,并不是没有用的材料还给家属,家属再提供法庭;关于定价,确实按照法律是根据标价来定价,但标价和销售不一致的,应该按照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14:35:1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上诉人田龙泉、胡智慧,你可以自行辩护。[14:35:33] - [上诉人]:田龙泉:由辩护人辩护。[14:35:55]
- [辩护人]:田龙泉母亲提交了一份送货单,记载5.1、5.2送货的单价、金额等,上诉人对鉴定机构价格认定书有异议,商品上没有标价,不等于没有销售价格,也不等于无法查清。根据两高法律规定,已销售的按照销售价格计算。田龙泉已经销售部分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有送货单记载还有本人供述,及被告胡智慧的供述,还有购货人的证言可以认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并未将可以查明销售价格的证据递出,导致原审判决罚金过重。相信二审会秉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审理。辩护人核查部分商品未曾销售,又未标价的,这部分产品价值17万余元,其余均可以查明销售价格。综上,原判对田龙泉定罪准确,请二审根据两高的相关解释等,对田龙泉销售的商品中合理查清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明的按鉴定书价格计算,重新核定价格,对田龙泉改判。[14:38:06]
- [审判长]:上诉人胡智慧辩护。[14:38:36]
- [上诉人]:不应该按照中间价计算。[14:39:12]
- [审判长]:胡智慧辩护人辩护。[14:40:04]
- [辩护人]: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销售价计算,没有标价或标价没有查清的,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本案胡智慧实际销售价格可以查清,就不能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证人证言和新提交的证据也可以佐证,可以查明销售价。希望二审对被告非法经营数额重新核实,不能简单以鉴定书估价量刑;胡智慧是初犯,有悔罪态度,一时糊涂,因其法治意识淡薄所致,仅仅认为是做倒买倒卖的生意,胡智慧主观上是无知者,经辩护人查阅胡智慧的询问笔录,被告虽然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但也能幡然醒悟,有悔罪表现,坦白全部犯罪事实,交代所有进、销货渠道;胡智慧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一审已经认罪,有明确的悔罪态度,回到社会不会产生危害。综上,胡智慧确实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但刑法还有教育性,希望二审判决时充分考虑胡智慧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予以轻判。[14:41:45]
- [审判长]:检察员发表辩护意见。[14:42:14]
- [检察员]:一审诉讼程序合法,田龙泉提到一审没有听到公诉人宣读证据等,不能成立,庭审笔录可以证实,只是因为采取被告人认罪程序,没有详细宣读;关于清单、合同等书证上面都有被告人的签字画押,他们都看到过。一审认定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事实正确,不再赘述。上诉人对鉴定结论认为过高,根据法律规定,未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标价或查清的计算,如果标价和销售价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平均价计算,如果没有查清的,可以按照被假冒的市场价格的中间价计算。[14:43:08]
- [检察员]:卖的是假冒产品,没有标价,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能否计算,送货单也不能证明实际销售价格。即便证据成立,载明的价格也是不一致的,无法查明固定价格。上诉人也说销售价格达到1万多,但送货单上仅1000多元,大量销售情况显然无法证明,经过法庭审理也不能查证销售货品的平均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原审委托了鉴定中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估价,46万余元,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认为估价过高,提交送货单抗辩不能成立。[14:48:38]
- [检察员]:本案销售金额达到46万余元,虽然犯罪未遂,但危害性很大,是在世博会召开期间,以及世博场馆附近,对普通民众来说有义务维护世博会的良好形象,但两被告购进大量的假冒商品销售,危害大,原审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49:43]
- [审判长]: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双方围绕此发表意见。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4:50:35]
- [上诉人]:田龙泉:没有。[14:51:15]
- [上诉人]:胡智慧:没有。[14:51:25]
- [审判长]:上诉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14:51:43]
- [辩护人]:家属提供的证据,关键是证据的真实性,笔迹是否他写的,是他写的就是真的,希望法庭核查。检察员认为销售价格不一,就认为无法查清,这也是无限延伸,被告销售高低幅度也就是1、2元幅度的范围内,已经销售的没有销售价,这说不通,希望法庭按照查明的销售价格定价。[14:54:29]
- [审判长]:胡智慧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14:54:54]
- [辩护人]: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的三性是无可质疑的,检察员提出了很多的异议,但没有证据支撑他的观点,所有都是他的推测;检察员质证意见矛盾,先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又将送货单上的价格作为比较;检察员提出同一种类产品价格不一,就认为有问题,同一种类产品可能型号、大小不一样,这都是有可能性的,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考虑到销售假冒产品价格有不一致的情况,才有平均价格的说法。检察员提到被告人供述和送货清单价格不一样,就认为价格有浮动,是逻辑的混淆,记忆发生偏差不能说价格就是浮动的。[15:00:39]
- [辩护人]:检察员认为送货单价格计算是千余元,胡智慧和田龙泉今天提到有1万元,很多产品价格无法查实,我认为查清被告是否有罪,是公诉机关事前查好的材料,我们只能查清部分价格,但从二人被逮捕开始,他们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都指向价格在一定浮动范围内。[15:01:13]
- [审判长]:检察员有何意见?[15:01:40]
- [检察员]:检察员对本案证据综合分析,没有推测或无限延伸,我们认为律师有义务审查证据来源,并证实和本案的关联性,单凭送货单,任何人都可以写,律师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无法证明来源和本案关联性,我们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上诉人提到销售金额有变化,今天的送货单没有反映所有的送货情况,是多少无法查清,送货单上的价格是浮动的,和上诉人的供述印证是不固定的,那以什么为准,本案没有标价,没有所有销售的平均价格,只能按照被假冒商标商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15:05:39]
- [审判长]: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各自发表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田龙泉,你现在可以作最后陈述?[15:06:15]
- [上诉人]:我是初次犯罪,希望给我们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15:09:46]
- [审判长]:上诉人胡智慧,你现在可以作最后陈述?[15:10:30]
- [上诉人]:希望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15:10:47]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本案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上诉人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将上诉人田龙泉、胡智慧还押,现在退庭。[15:12:06] - [主持人]: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1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