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的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法庭全景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质证
9月3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婚前房产婚后转让 这套房子该归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何柳,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05:01]
  • [主持人]:
    原告贾启芳,男,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村民,被告于秀文,女,平谷区平安街村村民。原被告于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原告称被告在与自己结婚前从西鹿角村村民王国安处购买西鹿角村前一街163号宅院一处,后被告将此房卖给西鹿角村村民贾天普。2007年,王国安的妻子李会平起诉王国安、被告于秀文、第三人贾天普,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7年12月平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会平的诉讼请求。2009年5月11日,被告与买主贾天普达成协议:贾天普将前一街163号宅院返还给被告,被告将贾天普的购房定金返还给贾天普。2009年5月13日,被告认为既然已经与原告结婚,上述宅院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被告并非西鹿角村村民,为防止王国安再起诉要房,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住宅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宅院转让给原告。因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该宅院的归属,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宅院归原告所有。
    [09:05:49]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吕香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6:4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8:2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09:08:5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9:37]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贾启芳,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于秀文,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安街居民,住平安街。
    [09:13:42]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启芳与被告于秀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吕香妮担任本案代理审判员,书记员肖晓峥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14:59]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6:0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6:3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18:0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9:50]
  • [原告]:
    我和被告于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被告购买位于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前一街163号宅院(以下简称西鹿角村163号宅院)一处,并于2007年6月25日将该宅院卖给贾天普,后因贾天普未履行协议义务,2009年5月11日,经法院调解,贾天普将该宅院返还给被告。2009年5月13日,我和被告在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委会签订了住宅转让协议书,被告将该宅院转让给我。2010年5月我和被告协议离婚时,未确定该宅院的归属,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归我所有,我给付被告44 000元购房款。
    [09:21:19]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21:58]
  • [被告]:
    西鹿角村163号宅院系我在与原告结婚前购买,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2009年5月13日,我和原告在西鹿角村村委会签订住宅转让协议书,是为了防止西鹿角村村民起诉将该宅院要回去,我并没有将该宅院转让给原告,故该宅院归我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6:56]
  • [审判员]:
    原告跟被告什么时间认识的?
    原告:我记得是在2002年认识的。
    [ 被告]:
    在2001年4月份认识。
    [09:34:13]
  • [原告]:
    认可这个时间。
    [09:34:41]
  • [审判员]:
    你们二人在结婚前是什么关系?都住在哪儿?
    [ 被告]:
    在2001年4月份阴历二月初五我前夫去世的第三天原告就跟我一起住在平安街并一起生活了。
    [ 原告]:
    是,从2001年4月份我们俩就同居生活了。同居期间我有时候在平安街被告那里住,有时候在西鹿角和前妻艾亚芝住。
    [09:36:09]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间跟你前妻离婚的?
    [ 原告]:
    2002年离婚,2003年2月2日复婚,2009年我和艾亚芝又离婚了,和被告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
    [ 被告]:
    对。
    [09:36:47]
  • [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何时离婚?
    [ 原告]:
    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
    [09:38:14]
  • [审判员]:
    离婚时为何没有提到房子怎么处分?
    [ 原告]:
    离婚时我给被告5000元,算是给她的零花钱。公证处的人员问她有没有财产,她说没有,当时我们俩都没提这处房子,当时我认为这个房子转让到我名下了,被告又不是西鹿角村的人,所以房子是我的。当时被告也没有提房子的事,而且我当时就把钱给了被告。
    [09:39:42]
  • [审判员]:
    为什么离婚的时候没提到过这处房子?
    [ 被告]:
    这处房子是我出的钱,跟原告都没有关系,所以没有说这处房。
    [09:40:40]
  • [审判员]:
    同居期间你们之间钱财上是否有过什么约定?
    [09:41:31]
  • [被告]:
    原告没有给过我什么钱,也没有什么收入,在我那白吃白住,原告白天回他前妻那干活,主要是将地承包出去,靠地赚钱,我是低保户也没有什么收入。
    [ 原告]:
    同居期间我给被告钱,我们俩都是凑合着过,我们两个谁都花钱买东西过日子,我自己赚的钱也交给被告,将钱放在一起。
    [ 被告]:
    有时候原告是会买个馒头什么的,买点吃的,不交给我钱,也没有将钱放在一起。
    [09:44:31]
  • [审判员]:
    你们诉争的宅院什么时间买的?
    [ 被告]:
    2003年从西鹿角村民王国安购买了西鹿角村前一街163号的宅院,当时是原告建议我在西鹿角买的房子。同年我又以3.6万元卖给了一个河南的王金柱,因为王金柱购买后将房子卖给别人,当时大队不同意王金柱卖房子,后我要求王金柱返还房子,因为王金柱在院子里安装了空调、垒了院墙、安装两块镜子,折价8000元,所以在王金柱返还时我给了他4.4万元,这钱都是我自己出的。
    [09:48:07]
  • [审判员]:
    被告你买房子的钱从哪儿来的?
    [ 被告]:
    因为在2003年平安街农转非,给我的占地补偿款及前夫的1.5万元共计3万元,在我丈夫去世时保险公司赔偿了10万元,我就用这里面的钱买了西鹿角村的房子。
    [09:49:31]
  • [原告]:
    在王金柱返还房子时,给王金柱的4.4万元里,我还出资了1万元。
    [ 被告]:
    原告没有出资。
    [09:50:26]
  • [原告]:
    2003年6月25日给了被告1万元,是我们两个人共同出资买的西鹿角的房子,当时被告给我打了1万元的欠条,但打完之后我给撕了,我说算是我们俩共同买的,谁有钱谁就多投资点儿,被告没说什么接过这1万元就给王金柱了。
    [09:51:23]
  • [审判员]:
    原告,你现在的陈述跟上次谈话的内容相互矛盾。上次多次说这1万元是借给被告的,这次说是你出的资10000元,为什么前后陈述不一样?
    [ 原告]:
    我当时不懂,现在我懂了,是我们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我上次谈话没有表述清楚,是说被告给我打了欠条,但没有说欠条被我撕了的事情,因为欠条已经被我撕了,后来我们俩已经结婚了,还要借条有什么用。
    [09:53:29]
  • [审判员]:
    被告,是这个情况吗?
    [ 被告]:
    不是,给王金柱的4.4万元都是我出的钱,原告给我的1万元后来我还给他了。
    [09:54:31]
  • [审判员]:
    这个房子是什么时间返还的,之后是否又转手了?
    [ 被告]:
    王金柱返还给我之后,2007年6月25日我又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鹿角村的村民贾天普,后来王国安的妻子起诉想把房子要回去,法院没有支持她。后来因贾天普只给了我4000元的定金,余款4万元没钱给付,此后我就起诉贾天普要求其将房子返还,2009年5月11日经法院调解,贾天普将房子返还给我,我返还给贾天普4000元的定金。
    [ 原告]:
    被告所述属实。
    [09:55:58]
  • [审判员]:
    在2007年李会平起诉你与王国安、贾天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贾天普已经支付你房款4.4万元是怎么回事?
    [ 被告]:
    当时法官问我购房钱给没给,我没有考虑全,我说给了,其实就给了4000元的定金,后来法官就在文书上那样认定了。
    [09:57:13]
  • [审判员]: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在哪儿住?
    [ 被告]:
    我跟原告2009年2月5日登记,之后我们俩一直在平安街67号居住。
    [ 原告]:
    对。
    [09:57:38]
  • [审判员]:
    原告称,在2009年5月13日被告将房子登记在原告名下,属实吗?
    [ 被告]:
    登记结婚之后,原告跟我说我是居民户口,为防止王国安起诉要求要房子,将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就没有人能要回去了,为了防止原告的子女也要,所以原告就给我写了条,我想双方都登记了也是夫妻了,所以我就同意,就去村委会写了住宅转让协议书,将该房子转让给原告了,但双方没有钱的交易。
    [09:58:55]
  • [审判员]:
    签订住宅转让协议时,被告当时是什么意思?
    [ 被告]:
    我认为写在原告的名下也是我自己的房子,只是用了一下原告的名字。
    [09:59:18]
  • [审判员]:
    去村委会怎么跟村委会的人说的?
    [ 被告]:
    我们俩去大队之后,原告让我在一个屋等着,这屋就一个老头,原告在大队拿了一张表,说找大队的副书记签字,我也没有见到村书记及村委会委员,也没见到他们写,上面我的名字是我签的,上面的内容我也看了,村里的干部我也不认识,之后原告指着一个人告诉我那是副书记贾桂林。
    [10:00:16]
  • [审判员]:
    原告,你说一下签订住宅转让协议的情况?
    [ 原告]:
    在2009年5月12、13日被告跟我说,我们俩已经登记是夫妻了,西鹿角村前一街163号是咱俩的共同财产,说我是该村的村民,将房子写我的名下王国安要不回去,我同意后,13日我们俩就去大队了,大队说你们结婚了,把房子过户到我身上也不赖,免得以后麻烦,说让我领张表填一下,这个协议是大队副书记贾桂林写的,我们俩在上面签的字,村委会委员贾海龙也签字了。
    [10:01:14]
  • [审判员]:
    你们去大队怎么跟大队说的?
    [ 原告]:
    我们就实话实说的,说我们俩是合法夫妻了,我又是这村的人,把房子写我名下,免得王国安再起诉往后要。大队也同意我们的意思,说免得我们以后跟王国安打官司往回要。
    [ 被告]:
    对,是这样。
    [10:03:08]
  • [审判员]:
    去大队办理转让协议时领取的表格是大队固有的格式?
    [ 原告]:
    对。当时谁买卖房屋就去大队领取、填写该表格。
    [10:04:05]
  • [审判员]:
    你跟被告之间填这个表格是要买卖房屋吗?
    [ 原告]:
    不是。当时没有提到买卖房屋的事情。
    [ 被告]:
    是这个情况,我们没有谈买卖房屋的事儿。
    [10:04:32]
  • [审判员]:
    王国安起诉过一次,法院没有支持,为什么还担心王国安往回要?
    [ 被告]:
    当时原告一吓唬我,我就上了原告的当了,所以就同意了。
    [10:05:35]
  • [审判员]:
    该住宅转让协议书表格的内容你看了,对于转让方及承让方怎么理解?
    [ 被告]:
    我也不清楚,让我在上面签字我就签字了,我的房子,夫妻俩之间只是用原告的名字,我就没有多想。
    [10:06:35]
  • [审判员]:
    原告说让把房子写他名下,是否考虑过这么做的后果?
    [ 被告]:
    原告跟我说法院已经将该房子判决给我了,什么也大不过法,房子肯定是我的,且在2009年6月16日给我写了条。
    [10:07:20]
  • [审判员]:
    这个房子有房契吗?
    [ 原告]:
    有,在被告手。
    [ 被告]:
    我忘了。
    [10:07:35]
  • [审判员]:
    这个房子在大队签转让协议之后谁住着了?
    [ 被告]:
    我租出去了,我来收房租,有时候也由被告收过,但是原告收了也会给我。
    [ 原告]:
    有时候被告不在西鹿角的时候房租就交给我,我们在一起花,因为我也在那儿照看着房子。
    [10:09:49]
  • [审判员]:
    下面举证质证。原告首先提供证据?
    [ 原告]:
    提交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上证据均是复印件,证明结婚、离婚情况;2009平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曾卖给贾天普,又要回来了。住宅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把房子转让给我了,贾天普证言,证明我给被告写的两张条是遗嘱。
    [ 被告]:
    对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09平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住宅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住宅转让协议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原告提供的贾天普的证言不认可,写的证言于事实不符,而且跟原告有亲属关系。
    [10:20:17]
  • [审判员]:
    贾天普跟原告什么关系?
    [ 原告]:
    就是一个村的,按村里的辈分论的。
    [10:20:40]
  • [审判员]:
    原告的证人今天到庭了吗?
    [ 原告]:
    没有到庭,因为他在北京开出租不能来,但他说到什么时候都认可这个证言的内容。
    [10:21:08]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可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庭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言因为被告不认可,且证人没有到庭,故对于该证言的效力本院综合认定其效力。被告有什么证据?
    [10:21:47]
  • [被告]:
    2009年6月16日原告给我写的条,证明原告对该房子没有出过钱,贾天普在场,但我跟原告当时并没有说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5月12日原告给我写的证明,证明原告认可这诉争的房子是我的婚前财产,在签订住宅协议书后还认可房子是我的。2009年9月17日给我打了一个条,证明我退还王金柱4.4万元中,有10 000元算是借给我的,后来我已经把该钱还原告了。
    [10:22:36]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我认可,这三份条都是我给被告写的条,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5月12日6月16日的条是我给被告写的遗嘱,也怕我的亲生子女争这处房子才写的。
    [10:23:32]
  • [审判员]:
    9月17日的条具体指什么?
    [ 被告]:
    王金柱把房子返还给我,我给王金柱4.4万元时,原告拿出的1万元是借给我的,后来我还给原告了。
    [ 原告]:
    9月17日的条是我写的,之后我们结婚后,就把这个条撕了,被告让我写一个我偿还1万元的条,我就写了,也是为了维系婚姻关系。
    [ 被告]:
    我确实是偿还了。
    [10:24:15]
  • [审判员]:
    对于2009年5月12日、6月16日条的怎么解释?
    [ 原告]:
    我认为就是遗嘱,这争执的房子就是我的财产,因为当时我不会写遗嘱两个字,所以就没有写,被告说不用写遗嘱两个字了。
    [10:24:49]
  • [审判员]:
    遗嘱应该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但你的条上写明这房子是于秀文的房产?
    [ 原告]:
    因为5月11日法院调解该房子归被告所有,此时我们已经结婚了,所以这个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大队转让协议之后也可认定这房子是我们两个的,而且被告是居民户口在我们村没法购买我们村子里的房子。
    [10:25:27]
  • [审判员]:
    既然认为房子是你们两个人的,为什么现在确认归你一个人所有?
    [ 原告]:
    我现在就是要求确认该房子是我的,签转让协议书就可以认定被告把房子卖给我了,我给被告4.4万元购房款,且被告也没有权利在我们村买房。
    [10:25:47]
  • [审判员]:
    你刚才说依据大队转让协议之后也可认定这房子是你们两个的,又说签转让协议书就可以认定被告把房子卖给你了,说的前后矛盾?
    [ 原告]:
    当时是夫妻所以是俩人的,但现在我们现在两个人离婚了,转让协议书转让给我了,我是西鹿角村的农民,所以就把房子给我,但我也不能白要被告的房子,所以被告花多少钱买的我再给多少钱,给她44000元。
    [10:26:28]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26:42]
  • [审判员]: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07年平民初字54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关于被告与他人房屋买卖的内容,双方对该判决书有什么异议吗?
    [ 原告]:
    是真实的,但这个跟我没有关系。
    [ 被告]:
    认可是真实的。
    [10:27:1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我们依职权向西鹿角村的贾海龙所作的调查笔录(略)。双方对该调查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认可。
    [ 被告]:
    认可。
    [10:27:30]
  • [审判员]:
    对于判决书及调查笔录双方没有异议,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根据争议焦点该163号宅院归谁所有进行法庭辩论。
    [10:28:06]
  • [原告]:
    被告不是西鹿角村人,没有权利在我们村买房子,现在我俩也离婚了,我和被告在大队签住宅转让协议书了,说明被告就是把房子卖给我了,没有写钱就是因为是俩人是两口子就是共同财产了,所以就没有写购买房子的价款。原告原来花了44 000元,我给被告44 000元购房款。
    [ 被告]:
    这房子是我自己花钱买的,原告没有花过一分钱买房。签订住宅转让协议书时,我们俩都没有买卖这房子的意思,只是为了防止别人起诉要房子,并且签了这个协议后,并没有买卖房屋的付款的行为。签订住宅转让协议书之后,2010年5月2日原告写的条,证明这个房子是我的,所以这个房子就是我自己的,所以贾天普写的证言就没有效力。
    [10:28:4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
    我就要求确认这个房子属于我的。我给被告44 000元。
    [ 被告]:
    不同意,这个房子就是我的婚前财产。
    [10:29:07]
  • [审判员]:
    双方能否进行调解?
    [ 原告]:
    不同意。这个房子就是已经过户给我了,我给被告4.4万元,因为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我们两个人根本就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是夫妻关系,转让给我头上就是我的了。
    [ 被告]:
    不同意。
    [10:29:23]
  • [审判员]:
    本次开庭就到这里,本案择日宣判。
    [10:29:45]
  • [主持人]:
    本次开庭就到这里,欢迎大家关注。感谢北京高院提供的技术支持。
    [10:35: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0: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