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吴红霞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

被告

原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

庭审全貌

双方握手言和
9月2日13:30,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就餐遭遇飞来祸 刀片被嚼吞下肚”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贾晓楠。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3:41:09]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1月6日12点20分,王振忠和几个朋友在被告所开的石锅鱼饭店吃饭,在吃一排骨炖豆角时,遗留在排骨内一约1*1厘米的铁刀块被王振忠爵碎,当即造成王振忠的两颗牙齿劈裂,食道划伤,满嘴是血,部分铁块吞至胃内,一部份被吐在地上。王振忠把两块牙齿和一个较大的铁块检到桌上,叫来一女服务员,问她,服务员拿起这个较大的铁块,说让后厨的师傅看看,让他们以后注意,完后再给拿回来,原告随即向110,平谷区卫生监督局报案,平谷区卫生监督局把原告劈裂掉的部分牙齿和爵碎的部分铁块进行了拍照,作了事情笔录,并让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后原告去医院治疗,两颗被损害的牙齿被摘除,将来还需镶牙费,共计医疗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要求3万元,原告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拒绝赔偿,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3万元(包括将来镶牙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6万元。
    [13:42:46]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
    原告、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43: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44:5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45:33]
  • [审判员]:
    请坐。
    [13:46:1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王振忠,被告陈学锋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46:35]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振忠,男,1963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
    被告陈学锋,男,1970年*月出生,汉族 ,北京某餐厅业主,住平谷区西寺渠。
    [13:48:05]
  • [审判员]:
    今天到庭的有原告王振忠和被告陈学锋参加诉讼,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3:49:13]
  • [审判员]:
    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条件,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振忠与被告陈学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平谷法院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书记员涂盛高担任法庭记录。
    [13:50:21]
  •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3:51:00]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3:51:2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3:51:57]
  • [原告]:
    2010年1月6日12点20分,我和几个朋友在被告所开的石锅鱼饭店吃饭,在吃一排骨炖豆角时,遗留在排骨内一约1厘米乘以1厘米的铁刀块被我爵碎,当即造成我的两颗牙齿劈裂,食道划伤,满嘴是血,部分铁块吞至胃内,一部份被吐在地上,我把两块牙齿和一个较大的铁块检到桌上,叫来一女服务员,问她,服务员拿起这个较大的铁块,说让后厨的师傅看看,让他们以后注意,完后再给拿回来,原告随即向110,平谷区卫生监督局报案,平谷区卫生监督局把原告劈裂掉的部分牙齿和爵碎的部分铁块进行了拍照,作了事情笔录,并让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后原告去医院治疗,两颗被损害的牙齿被摘除,将来还需镶牙费,共计医疗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要求3万元,原告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拒绝赔偿,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3万元(包括将来镶牙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6万元。
    [13:53:4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3:54:22]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月6日原告确实在我饭店吃饭,原告根本没有吃出铁块,如果吃出铁块,原告也不可能嚼碎。原告吃完后谈笑风生,不可能满嘴是血,也没有掉牙齿。当时原告是报警了,派出所和卫生监督站去现场了。
    [14:00:54]
  • [审判员]:
    派出所和卫生监督站去现场干什么了?
    [14:01:25]
  • [原告]:
    他们去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笔录。
    [14:01:53]
  • [被告]:
    是拍照和制作了笔录。
    [14:02:2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4:02:40]
  • [原告]:
    我方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治疗的8张门诊收据(医院处方或者化验单);证据二、医疗手册,证明诊断病情。证据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在吃饭时爵到了铁刀片。
    [14:03:3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发表质证意见。
    [14:04:16]
  • [被告]:
    对于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没有造成给原告那么大的伤害,如果是这天看牙,也只是原告碰巧应该去看牙,看牙这事与吃饭没有必然联系。原告没有在我这吃饭搁着牙。医疗手册上即使有铁快,那也是他自己的陈述。
    [14:05:25]
  • [审判员]:
    让原告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核实证人身份。
    [14:06:09]
  • [审判员]:
    证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要如实陈述你说知道的案件事实,做假证或伪证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你是否能够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14:10:01]
  • [证人]:
    听清了,我能够如实作证。
    [14:10:25]
  • [审判员]:
    证人开始发表证人证言。
    [14:10:36]
  • [证人]:
    我在一家修理厂工作。我与原告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14:11:49]
  • [证人]:
    我所证明的事实是,在2010年1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与本案当事人王振忠及其他人两人一起,到某石锅鱼饭店吃饭,在王振忠吃一排骨炖豆角的菜时,我看见王振忠满嘴是血,王振忠把嘴里的东西吐在了地上,从中捡出两块牙齿和一个小铁块放在桌上,并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拿起小铁块说,让后厨的人看看,让他们以后注意,然后再拿回来,可是再没有拿回来,王振忠问那服务员为什么没有拿回来,那服务员说,让后厨的人给扔了,找不着了,要不再给你们加一个菜,然后,王振忠从吐在地上的东西里,又找出一个被他嚼碎的一个较小的铁块,就打电话报警,打了有两个多小时,后来派出所的人,卫生监督局的人来了,卫生监督局的人对两块牙齿和那个较小的铁块照了相,制作了笔录,完后王振忠就去医院了。我有书面证言。提交法庭。
    [14:13:43]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完全符合事实。
    [14:14:26]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被告]:
    我问一下证人,当时原告满嘴流血是你提醒的还是他自己发现的?
    [14:14:46]
  • [证人]:
    我们看见了,他自己发现的。
    [14:15:25]
  • [被告]:
    原告曾经说过自己满嘴是血沫子,他的同伴提醒了他,他才知道搁着牙了。现在证人说是原告自己发现的,与原告自己陈述不符。不认可证人的证词,并没有铁刀片、王振忠也没有满嘴流血,对证人不认可,铁刀片本身嚼不动,也不可能吞入肚子,不合常理逻辑。
    [14:16:32]
  • [审判员]:
    证人,你有没有要解释的?
    [14:16:43]
  • [证人]:
    我说的都是事实,我所要说的都写成了书面的证言了,我在现场时,发现原告满嘴是血,牙齿被铁块硌坏了。
    [14:18:00]
  • [审判员]:
    证人,你看到铁块了吗?
    [ 证人]:
    看到了,大的有米粒那么大,小的有小米粒那么大。当时他吐在了桌子上,所有在场人都看见了。
    [14:18:43]
  • [审判员]:
    当时,你看见原告牙齿掉下来了吗?
    [ 证人]:
    看到了,当时跟食物混在一起,是碎牙齿。牙齿、食物、铁刀块混在一起。
    [14:19:13]
  • [审判员]:
    你能确定是铁刀块吗?
    [ 证人]:
    我能确定是铁的。
    [14:19:4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问题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你有专业知识吗?你能知道那是铁的吗?
    [14:20:29]
  • [证人]:
    那一看就是铁的。
    [ 被告]:
    没有问题了。
    [14:20:52]
  • [审判员]:
    证人退庭,等候签字。
    [14:21:05]
  • [审判员]:
    被告有什么证据?
    [ 被告]:
    我们有两个证人出庭作证。
    [14:21:32]
  • [审判员]:
    被告的第一位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做假证伪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我保证如实作证。
    [14:22:26]
  • [审判员]:
    证人发表证言。
    [ 证人]:
    我是王振忠就餐过程中的服务员之一,是整个事情经过的见证人。
    [14:23:21]
  • [审判员]:
    被告,你要求第一位证人证明什么问题?
    [ 被告]:
    我要求证人证明原告吃饭没有吃到铁块。没有满嘴流血。
    [14:24:03]
  • [审判员]:
    证人开始发表证言?
    [ 证人]:
    在2010年1月6日上午12时许,王振忠一行四人到餐厅就餐。大约30分钟以后,他们大声嚷叫服务员,我和另一个服务员过去服务,王振忠说排骨炖豆角里吃出东西,并磕掉一颗牙,并让老板出来处理,并索要5000元。老板觉得客人是在有意讹诈随即报警。没一会儿,警察和卫生防疫站的人都来了。我可以很肯定的说并不是王振忠起诉书上所说的牙齿断裂,满口流血以及爵碎的贴刀片。当时我所见到的是他谈话自如,口齿清晰,表情都极为正常,在桌面上并没有看到断裂的牙齿和刀块。随后卫生防疫站做了笔录,并对我店进行了卫生检查说各项设施及卫生均达标,建议双方妥善解决。后来老板和客人王振忠经商量决定免单。此事当时已经圆满解决,人民警察也在场,后来警察和王振忠他们都相继离去,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14:24:49]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 被告]:
    没有。
    [14:25:02]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
    当时没有见过这个人,就只有一个女的在场,不认可他们的证言。
    [ 证人]:
    当时我看见你了。当时就我和老板娘两个服务员。
    [14:26:02]
  • [原告]:
    你看见我跟谁要5000元?
    [ 证人]:
    就是你在吃出那些东西以后。
    [14:30:56]
  • [原告]:
    我吃出什么了?
    [ 证人]:
    具体什么不知道,但肯定不是铁刀块。
    [14:31:13]
  • [原告]:
    你知不知道服务员把铁刀块拿后厨去?
    [ 证人]:
    因为发生这些事的时候,我们服务生是不过去的。
    [14:31:51]
  • [原告]:
    你怎么知道是谁报的报警。
    [ 证人]:
    当时情况太乱了,就听见老板娘说你要讹诈,就拿其电话打电话。
    [14:32:20]
  • [原告]:
    她报警了吗?
    [ 证人]:
    我没有去问她。
    [14:33:25]
  • [原告]:
    当时我就看见一个女的在场:没有看见这个证人。报警是我本人报的警,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调查。
    [14:33:44]
  • [审判员]:
    证人,当时你看到没有看到被告报警?
    [ 证人]:
    他说是要报警的。
    [14:34:05]
  • [审判员]:
    当时原告有没有向老板索要5000元?
    [ 证人]:
    有。我站在门前继续接客。
    [ 审判员]:
    当时原告就餐有几个人?
    [ 证人]:
    有四个人。
    [14:34:37]
  • [审判员]:
    当时服务员有几个?
    [ 证人]:
    因为服务员总是变更,当时就我一个。
    [ 审判员]:
    你刚才说的老板娘算不算服务员?
    [ 证人]:
    也算是。
    [14:35:05]
  • [审判员]:
    当时原告在就餐,吃到异物了吗?
    [ 证人]:
    当时吃到异物了。但是异物是什么不清楚。
    [ 审判员]:
    当时你在现场吗?
    [ 证人]:
    我在现场。
    [14:35:50]
  • [审判员]:
    原告让你看了是什么异物吗?
    [ 证人]:
    在解决这件事情的时候,我没有参加。
    [ 审判员]:
    被告的第一位证人退庭,等候签字。
    [14:37:10]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的第二位证人到庭发表证言。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做假证伪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
    听清了,我能够如实陈述事实。
    [14:38:09]
  • [审判员]:
    证人发表证言。
    [ 证人]:
    我是北京某某餐厅的股东。2010年1月6日下午1点钟的时候,我去倒垃圾路过被告开的饭店。见外面有警车屋里有警察走动。出于好奇便进去看看,那天饭店的生意不太好,就剩下一桌人。其中两男两女。有一位戴着眼镜面朝北坐着的客人,就是吃东西磕到牙了。那人大概四五十岁样子的男同志,说让老板赔几千元钱。我也是开饭店的,对这种事情很警惕,觉得要求很离谱,现场见那位客人,谈笑风生并无任何受伤迹象,更觉得可疑。便过去看了一眼,见到桌边餐巾纸上面撒落着几小粒比麦粒还要小的碎粒,顺便我捡起一粒捻了一下,便给捻碎了。我当时就觉得这不可能磕伤牙,这是蓄意的讹诈行为。现场并没有见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满嘴流血,牙齿掉落。桌面上并无牙齿和铁刀片。后来在卫生监督人员和警察的调解下,被告免收了客人的就餐费。此后卫生监督人员先走,随后警察和客人也走了,事情的经历就是这样。
    [14:44:37]
  • [审判员]:
    你的餐厅和被告餐厅相邻吗?
    [ 证人]:
    有几十米远。
    [ 证人审判员]:
    那个硌着牙的客人你认识吗?
    [ 证人]:
    就是本案的原告。
    [14:45:07]
  • [审判员]:
    被告有问题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 被告]:
    没有。
    [14:45:37]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
    当时你一点多钟看见警察了,是具体什么时间?
    [ 证人]:
    一点多钟。因为当时我的客人吃饭的差不多了,我出去倒垃圾的。
    [14:50:38]
  • [原告]:
    你几点碾碎东西的?
    [ 证人]:
    这个我不清楚。就从一个桌子的餐巾纸上面。有个两三粒。我就拿起一粒。大小差不多,没有麦粒大。我就碾碎了一个。
    [ 原告]:
    桌子上都有谁啊?
    [ 证人]:
    当时桌子上有四个人。两个男的,两个女的。大厅有警察,卫生监督站的,还是旁边饭店看热闹的。
    [14:51:11]
  • [原告]:
    我认为证人在作伪证。当时作笔录时有两颗牙齿和一个小铁块。我也没有见到证人。证人,当时你在场,交饭钱是什么情况你知道吗?
    [ 证人]:
    好象经过警察调解,把你的餐费免除了。
    [ 原告]:
    证人所说与事实不符。警察没有参与。警察调解了吗?
    [ 证人]:
    这我不清楚。
    [14:54:03]
  • [原告]:
    我要交饭钱。有人说不用交了。
    [ 审判员]:
    证人,你刚才陈述中讲你碾碎的是什么?
    [ 证人]:
    我也说不好是什么东西。确实是异物,但不知道是什么东西。
    [ 审判员]:
    被告的第二位证人退庭,等候签字。
    [14:54:30]
  • [审判员]:
    被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
    [14:54:50]
  • [被告]:
    没有了。
    [14:55:01]
  • [审判员]:
    原告是什么时候去被告餐厅就餐的?
    [ 原告]:
    1月6日12时去的。去了四个人,当时就一个服务员。
    [ 被告]:
    具体时间差不多。我们没有排骨炖豆角。他说要求我们做一个。我们就做了。
    [14:56:14]
  • [审判员]:
    原告说吃出异物,你有意见吗?
    [ 被告]:
    是吃出异物。是不是从锅里吃出来的,我不能确定。我确定不是铁刀块。
    [ 审判员]:
    你有证据证明异物是原告自己带来的吗?
    [ 被告]:
    我没有证据证明。
    [14:57:16]
  • [审判员]:
    原告,你认为这异物是什么?
    [ 原告]:
    是铁刀块。吃的时候不知道。吐出来的有一个大块,小的有三四块。大的有一厘米左右,小的有米粒大。
    [ 审判员]:
    原告当时是否受伤?
    [ 原告]:
    受伤了。当时左牙没有知觉了。损害了两颗。吐在地上的是比较大的两块牙。
    [14:58:5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说有什么意见?
    [ 被告]:
    我没有看见原告流血,也没有见到铁刀块。
    [ 原告]:
    当时我报警的。我开始打的消协,打工商局,打110,打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局为我和女服务员作了笔录。
    [ 被告]:
    当时原告报警,要求赔偿5000元。我没有出面,男服务员也没有出面。我让老板娘出面的。卫生监督局和110来的。110没有作笔录。卫生监督所作的笔录。
    [15:00:09]
  • [审判员]:
    当时怎么调解的?
    [ 被告]:
    让我妥善处理一下,差不多就行了。没有出具体调解意见。
    [ 原告]:
    没有出具体调解意见。
    [15:00:31]
  • [审判员]:
    原告,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你牙齿脱列、食道划伤是在被告处吃饭造成的?
    [ 原告]:
    卫生监督所作的笔录。
    [15:00:56]
  • [审判员]:
    出示法院调取的卫生监督所做的笔录(卫生监督所对王振忠以及同去吃饭人的调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和四张照片(卫生监督所照的照片)。
    [ 原告]:
    没有意见,认可笔录和照片的真实性。对卫生监督意见书有意见。对现场检查笔录不发表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认可笔录和照片的真实性,但是照片比较模糊,看不清。
    [15:01:23]
  • [审判员]:
    双方对照片发表意见?
    [ 原告]:
    照片1、2餐巾纸上是我磕掉的左侧2个槽牙的部分(剩下的部分给摘了)和部分铁刀片。我的牙掉在地上,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让我把牙放在餐巾纸上以便于照相。照片3,地上物是我吐的,地上物是刀块、铁渣子,我的牙,部分菜吐出来。照片1、2是我从地上将我的牙和铁渣子捡起来放在桌子的上和餐巾纸上让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给照的。对于照片4没有意见。
    [ 被告]:
    对于其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照片1、2上不是铁刀片和牙,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原告的确吐了东西出来,但不是刀块和牙,对于照片3认可,但不认可地上是刀块、铁渣子、和牙。对照片4,认可,吃饭时两个女的两个男的,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了,记不清谁在场,但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所的人的确到了。
    [15:09:11]
  • [审判员]:
    照片1、2上两大块1小块是什么东西?
    [ 原告]:
    两颗牙掉下的东西。小的是小铁块。
    [ 被告]:
    我不认可。原告怎么能证明这是牙齿的一块。
    [15:09:26]
  • [审判员]:
    照片3这是什么?
    [ 原告]:
    我吐在地上的东西。卷子排骨、小铁块。大铁块已经被拿走了。
    [ 被告]:
    我不认可。这是原告吐出的东西。原告怎么能证明里面有铁块和牙齿。
    [ 审判员]:
    照片4是什么?
    [ 原告]:
    是一个证人。
    [ 被告]:
    是。
    [15:10:26]
  • [审判员]:
    我们跟卫生监督所作的调查笔录。我宣读一下。你们双方什么意见?
    [ 原告]:
    是卫生监督所的人找的餐巾纸,让我放上去照的。如果说这不是血,我可以申请鉴定。
    [ 审判员]:
    对你所说有相应的证据吗?
    [ 原告]:
    只能根据相片作鉴定。鉴定照片上是不是牙齿。
    [ 被告]:
    我对调查笔录没有意见。
    [15:18:30]
  • [审判员]:
    双方事实和证据有没有补充的?
    [ 原告]:
    均没有。
    [ 被告]:
    均没有。
    [15:18: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我吃到异物,被告服务员销毁了证据。被告应该负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我对执法部门也有异议。打好多电话他们都不愿意来。
    [ 被告]:
    原告没有确定证据证明吃到异物造成满嘴流血,牙齿掉落,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损失。对于原告所说对执法部门不满,与我无关。
    [15:20:3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
    [15:20:51]
  • [主持人]:
    现在休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此案。
    [15:21:31]
  • [主持人]:
    欢迎大家回来,庭审马上开始。
    [15:54:04]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下面我们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原告在被告餐厅就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既然被告饭菜中存在异物,说明被告的服务存在欠缺,被告通过此次教训,一定要改进服务,提高饭菜质量。原告吃出了异物,双方对此产生了纠纷,经过卫生监督站和渔阳派出所的调解,双方的纠纷也没有彻底解决。当今社会,注重和谐,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来解决这个问题,双方都应该退一步,在庭上把这个纠纷彻底解决。双方愿不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
    [15:57:40]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5:57:5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发表一下调解意见。
    [15:58:30]
  • [原告]:
    我同意让步,其实我起诉并不是要钱,而是感觉在被告处吃了异物,心中有气,长久发泄不了,我只要被告赔偿我6000元就可以了,精神损失费就不主张了。
    [ 被告]:
    我同意给付原告2500元。
    [16:08:4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可以进一步协商一下?
    [ 原告]:
    我可以在退步一下,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诉讼费由我方负担。
    [ 被告]:
    我现在就可以给付2700元。
    [ 原告]:
    同意,我负担诉讼费。
    [16:09:07]
  • [审判员]:
    原告王振忠与被告陈学锋餐饮服务合同一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意见
    被告陈学锋于二0一0年九月二日前给付原告赔偿款二千七百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用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振忠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笔录及协议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6:09:54]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6:10:1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技术支持。直播到此结束!
    [16:18:0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