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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向被告人传递证据
9月2日9:45,直播通州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网瘾大 没钱上网遂打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晓蕾。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网瘾大 没钱上网遂打人”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7:37]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何琳承办。
    何琳,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来院后到研究室工作,后调入刑庭,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获北京市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论文研讨会二等奖一次,荣获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法院新闻宣传先进个人、北京市法院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通州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09:50:26]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村王某家中玩完电脑之后不交钱,王某称如不交钱就将此事告诉其父亲,被告人怕此事被其父亲知道遂对王某及其母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王某颈部划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09:52:4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52:5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53:44]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刘某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18岁,1992年,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
    [09:56:32]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北京市某某学院学生,中专。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被采取强制错、何时被取保候审的?
    [ 被告人]:
    因为故意伤害,2010年8月3日。
    [09:57:28]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钱龙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何琳、人民陪审员崔秀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海莹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臣。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8:14]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审判长]: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09:59:38]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
    [ 审判长]:
    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 审判长]: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0:2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2009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村王某家中玩完电脑之后不交钱,王某称如不交钱就将此事告诉其父亲,被告人怕此事被其父亲知道遂对王某及其母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王某颈部划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4:26]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10:05:0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某,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案发当天你几点到被害人家中?
    [ 被告人]:
    大概七点多。
    [10:05:54]
  • [公诉人]:
    何时见到被害人王某的?
    [ 被告人]:
    九点,当时她妈也在家。
    [ 公诉人]:
    期间你离开过王某吗?
    [ 被告人]:
    离开过。去牛堡屯那里的农村商业银行取钱了,但是没有取出来,因为钱不够。
    [ 公诉人]:
    何时回到王某家?
    [ 被告人]:
    九点多。
    [10:06:38]
  • [公诉人]:
    玩了多长时间电脑?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你上网前王某和你要过钱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何时不玩电脑了?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10:07:05]
  • [公诉人]:
    怎么打起来的?
    [ 被告人]:
    因为要上网费。
    [ 公诉人]:
    怎么发生的争执?
    [ 被告人]:
    她说要我上次的上网费,我说下次再给,她说要给我家里打电话,后来就打起来了。
    [ 公诉人]:
    谁先动手?
    [ 被告人]:
    我。
    [10:07:32]
  • [公诉人]:
    你为何动手打她?
    [ 被告人]:
    她要拿砖头拍我,我就抢过去拍她了。
    [ 公诉人]:
    她从哪里拿的砖头?
    [ 被告人]:
    院里。
    [ 公诉人]:
    你怎么打的她?
    [ 被告人]:
    有什么拿什么,打了她的头,她妈过来帮忙打我,我就也打了她妈。
    [10:08:22]
  • [公诉人]:
    你何时拿刀划的对方?
    [ 被告人]:
    我记不清了。
    [ 公诉人]:
    这期间有人来过王某吗?
    [ 被告人]:
    有。
    [ 公诉人]:
    何时来的?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你何时走的?
    [ 被告人]:
    一来人我就走了。
    [10:08:58]
  • [公诉人]:
    你除了用刀、用砖头打了王某母亲哪里了?
    [ 被告人]:
    头。
    [ 公诉人]:
    你玩电脑之前给王某钱了吗?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王某和你要多少钱?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除了这事你还有别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吗?
    [ 被告人]:
    没有。
    [10:09:59]
  • [公诉人]:
    你的刀是什么时候拿在身上的?
    [ 被告人]:
    很早了。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 审判长]:
    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1:07]
  • [审判长]:
    你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记不清哪天了,我去看病期间被抓的。
    [ 审判长]:
    案发后因为这事警察找过你几次?
    [ 被告人]:
    很多次。
    [ 审判长]:
    第一次找你是什么时间?
    [ 被告人]:
    我看病那次,6月28日那次。
    [10:11:35]
  • [审判长]:
    你说一下那天的情况。
    [ 被告人]:
    我在家养病,等着拆线,警察给我家打电话,让我去警察局一趟,我爸就带我去了。
    [ 审判长]:
    警察怎么有你家座机电话?
    [ 被告人]:
    对方知道我家电话。
    [ 审判长]:
    警察局给你家打电话,你爸爸接了,你们就去警察局了?
    [ 被告人]:
    对。
    [10:12:39]
  • [审判长]:
    刀是哪里来的?
    [ 被告人]:
    就是家里的。
    [ 审判长]:
    刀带身上干什么用的?
    [ 被告人]:
    削苹果或者橙子,没准。
    [10:13:1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去被害人王某家玩电脑,给王某10元钱玩电脑,王某说被告人此前就欠她钱。被告人出去取钱,没有取回来,后王某非要和被告人要钱,两人就打起来了。后被告人看到王某的母亲拿着砖头过来,被告人夺过砖头就打了王某的母亲,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用刀将王某脖子划伤,后有人进来,被告人就趁机逃跑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16:2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被告人来要玩电脑,王某陈述称:我跟被告人要钱。刘某出去取钱,但没取到,回来后还要上网,我就给他开了电脑。刘某就突然掐我脖子,我就喊救命,我母亲听到后就从屋子里出来,他就上去打我妈,后来还用刀划了我的脖子。然后我家来人,他就跑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19:1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被害人唐某陈述,我听到我女儿王某喊,就出来,被告人就用砖头打我,还打我女儿,后来用刀把我女儿脖子划了一个大口子,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划王某。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就是殴打其和王某的人。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0:4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李某证言,证实我听到王某家里有动静,就去看,看到王某和唐某都在院子里,我一进门,王某和那个男的就在门口,应该是王某开的门,我不知道那个男的何时走的,我去的时候那个男的没走。其辨认笔录没有辨认出刘某。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打架过程中我没有看到别人。
    [10:21:3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岳某证言,出事当天有一个邻居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家出事了,我就等着民警,王某说那个孩子叫刘某,是大耕垡村的。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2:2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法医学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血迹分别为王某和唐某所留。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3:58]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房屋结构等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5:14]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查询记录,证实在案发当天属于刘某的银行卡未在刘某所讲的牛堡屯的提款机上做过查询。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说错提款机了,提款机的名字老混,我也说不清。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答辩?
    [ 公诉人]:
    提款机的地点,公安机关带刘某去现场对提款机进行过辨认,就是提取记录的这个提款机,说明刘某没有查询过余额。
    [10:26:48]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扣押物品清单,刀把、刀刃,说明刀分成了两截,还有用于殴打的砖头四块。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7:2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案发当天牛堡屯派出所接报案,2009年6月28日民警传唤刘某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身份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8:1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10:28:46]
  • [审判长]:
    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等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均已证明我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10:30:44]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当时警官问我我们谁先出的手,我说她先出的手,警官说她没有打到我,是我先打到她的,就是我先打的她。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因为被告人此前对证据都没有异议,其所说的没有意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10:34: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不是故意伤害,是我们打架过程中我打伤的她。我认可是我打伤的她们,我认识到错误了。
    [ 审判长]:
    希望你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改正。
    [ 审判长]:
    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刘某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10:35:2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5:5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