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刘冲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书记员揣赛男

本案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出示本案证据材料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此案进行宣判

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9月1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大中电器促销员涉嫌侵占电脑货款六万余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0: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海明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此案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2:44]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刑庭刘冲法官任审判长,高连敏、闫占芳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刑庭书记员揣赛男。
    [09:04:28]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8年7月1日,被告人海明宇被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派往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二分公司工作,担任同方电脑促销员。2009年2月至6月间,海明宇利用管理、销售电脑的职务便利,私自对外销售同方电脑十八台,将款项据为己有,并伪造电脑维修检测单应付库存盘查。经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二分公司报案,海明宇被查获归案。经查,上述十八台电脑价值六万三千六百五十二元。
    [09:05:5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提审到庭。
    [09:06:1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06:3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08:0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8:22]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08:54]
  •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
    [ 海明宇]:
    海明宇。
    [ 审判长]:
    是否有别名(化名)?
    [ 海明宇]:
    无。
    [ 审判长]:
    你的出生年月日?
    [ 海明宇]:
    1986年10月9日。
    [ 审判长]:
    身份证号?
    [ 海明宇]:
    152325198610090010
    [09:10:57]
  • 审判长:出生地?
    [ 海明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库伦镇。
    审判长:户籍地及现住址?
    [ 海明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库伦镇。
    审判长:文化程度?
    [ 海明宇]:
    高中。
    [09:12:30]
  • [审判长]:
    民族?
    [ 海明宇]:
    回族。
    [ 审判长]:
    职业?
    [ 海明宇]: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派驻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第二分公司促销员。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 海明宇]:
    没有。
    [09:13:27]
  • [审判长]:
    这次涉嫌何罪?何日被刑拘?
    [ 海明宇]:
    挪用资金,2009年8月29日被刑拘。
    [ 审判长]:
    何时被取保候审?
    [ 海明宇]:
    2009年10月1日。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起诉书?有十天期限了吗?
    [ 海明宇]:
    2010年8月13日,有了。
    [09:15:1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海明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连敏、闫占芳组成,书记员揣赛男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
    [09:16:2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09:16:31]
  • [审判长]:
    被告人海明宇听清了吗?
    [ 海明宇]: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海明宇]:
    不申请。
    [09:17:1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154条、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海明宇听清了吗?
    [ 海明宇]:
    听清了。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18:08]
  • [公诉人]:
    (详见起诉书)二
    [09:19:31]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补充或更正的吗?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海明宇,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 海明宇]:
    一致,没有异议。
    [09:22:01]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不再进行当庭陈述。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没有讯问。
    [09:22:3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 公诉人]:
    卷1p37-39,被告人海明宇的供述。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属实吗?
    [ 海明宇]:
    听清了,属实。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4:42]
  • [公诉人]:
    卷2p9-12、p14-16,被害人宋秀国的供述。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6:20]
  •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分组出示。
    [09:27:23]
  • [公诉人]:
    首先出示第一组从被告人处购买电脑的顾客的证言。卷2p46-49,证人李蒙的证言。卷2p53-56,证人温明涛的证言。卷2p63-64,证人李波的证言。卷2p67-70,证人孙兵的证言。卷2p74-77,证人朱春旭的证言。
    [09:28:1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8:38]
  • [公诉人]:
    然后出示第二组大中电器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卷2p80-82,证人梁莉的证言。卷2p84-85,证人刘洋的证言。卷2p87-89,证人贾立平的证言。
    [09:29:1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9:52]
  • [公诉人]:
    第三组证人证言。卷2p91-94,证人张利峰(清华同方工作人员)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1:21]
  • [公诉人]:
    第四组证人证言。补充卷1p3-4,证人丁林的证言。补充卷1p5-6,证人周霜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2:22]
  •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相关物证书证。补充卷1p9-33、补侦卷1p34-38、补侦卷1p39、卷2p28、卷2p29、补充卷2p7,卷2p28-46,工作职务材料及工资清单,证明被告人海明宇的职务情况和身份材料。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3:48]
  • [公诉人]:
    卷2p30-33、72-73、79,李蒙、孙兵、朱春旭提供的海明宇向其出示的欠条、发票等购物凭证。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4:37]
  • [公诉人]:
    卷2p37-42,清华同方电脑检测报告样本及海明宇伪造清华同方电脑检测报告两份。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5:25]
  • [公诉人]:
    卷2p17-22,北京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大兴店于2009年8月6日出具清华同方电脑库存说明及附表。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 海明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6:06]
  • [公诉人]:
    卷2p7-8,到案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属实吗?
    [ 海明宇]:
    听清了,属实。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09:36:5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海明宇]: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海明宇]:
    没有。
    [09:37:3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09:38:06]
  • [公诉人]:
    (详见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海明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38:4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海明宇]: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09:39: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09:39:5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在合议庭对你判处之前,你还有什么意见或要求?
    [ 海明宇]:
    请求法庭考虑我年纪小不懂事,且已经退赔了,请求对我能够从轻处罚。
    [09:40:27]
  • [审判长]:
    下面休庭。当庭证据交给法庭。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再行宣判。
    [09:40:51]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海明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明宇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海明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全部案款,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海明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明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五日之后送达书面判决。现在闭庭。
    [09:41:4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庭速录员黄淘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42:4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2:57]